第1部
春秋战国
四十一人本部诸则如下。对照限于本部之内,故此目即本部互校之全景。
- 一管仲?–前 645形 · 升
- 二齐桓公?–前 643形 · 降
- 三百里奚事年 前 655–前 646形 · 升
- 四秦穆公?–前 621形 · 拱
- 五宋襄公?–前 637形 · 降
- 六晋文公前 697?–前 628形 · 升
- 七楚庄王?–前 591形 · 升
- 八孙叔敖事年 前 597形 · 平
- 九子产?–前 522形 · 平
- 十晏婴?–前 500?形 · 平
- 十一伍子胥?–前 484形 · 谷
- 十二孙武前 544?–前 470?形 · 平
- 十三勾践?–前 465形 · 拱
- 十四范蠡前 536?–前 448?形 · 升
- 十五文种?–前 472?形 · 降
- 十六李悝前 455?–前 395?形 · 平
- 十七吴起前 440?–前 381形 · 降
- 十八庞涓?–前 341?形 · 降
- 十九孙膑事年 前 353?–前 341?形 · 谷
- 二十商鞅前 390?–前 338形 · 降
- 二十一张仪?–前 309形 · 谷
- 二十二赵武灵王前 340?–前 295形 · 拱
- 二十三孟尝君?–前 279?形 · 降
- 二十四苏秦?–前 284?形 · 升
- 二十五屈原前 340?–前 278?形 · 平
- 二十六燕昭王?–前 279形 · 平
- 二十七乐毅事年 前 284–前 279形 · 平
- 二十八田单事年 前 279–前 265形 · 平
- 二十九蔺相如事年 前 283–前 260形 · 平
- 三十廉颇?–前 243?形 · 拱
- 三十一赵括?–前 260形 · 降
- 三十二白起?–前 257形 · 升
- 三十三范雎?–前 255形 · 拱
- 三十四平原君?–前 251形 · 谷
- 三十五信陵君?–前 243形 · 拱
- 三十六春申君?–前 238形 · 降
- 三十七吕不韦?–前 235形 · 降
- 三十八李牧?–前 229形 · 平
- 三十九荆轲?–前 227形 · 平
- 四十王翦事年 前 236–前 224形 · 平
- 四十一李斯前 284?–前 208形 · 拱
制作者自言其所不能及
管仲名夷吾,颍上人。生年史无明文,卒于齐桓公四十一年。他所处的是春秋前期:周室东迁已过百年,天子之令出不了王畿,而诸侯尚不敢称王,霸这个位子还没有人坐过。齐在东方,有渔盐之利,是当时最富的国之一。
他所任的相,在齐是百官之长,总赋税、军旅与外交于一手;在他之前,列国还没有把一国之政长期交在一个非公族之人手里的先例。他为相四十年,齐国的制度大半在这四十年里定形,此后二百年,齐虽屡易其君而不易其法。
管仲夷吾者,颍上人也。少时常与鲍叔牙游,鲍叔知其贤。管仲贫困,尝与鲍叔贾,分财利多自与,鲍叔不以为贪,知其贫也。
已而鲍叔事公子小白,管仲事公子纠。及小白立为桓公,公子纠死,管仲囚焉。鲍叔遂进管仲。管仲曰:「生我者父母,知我者鲍子也。」未得其位,人不知之,己亦无以自见。
既任政于齐,齐桓公以霸。其为政也,善因祸而为福,转败而为功,贵轻重,慎权衡。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不逆人情而用之,术也。
其言曰:「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又曰:「知与之为取,政之宝也。」知与之为取,明也。
桓公实怒少姬,南袭蔡,管仲因而伐楚,责包茅不入贡于周室。桓公北征山戎,管仲因而令燕修召公之政。于柯之会,桓公欲背曹沫之约,管仲因而信之,诸侯由是归齐。因其欲而导之,术也。
管仲富拟于公室,有三归、反坫,齐人不以为侈。
病且死,桓公问曰:「群臣谁可相者?」公自举易牙、竖刁、开方。管仲一一言其不可,以为三人所为皆非人情,不可近,不可信。言其所不能及,敬也。
管仲卒,齐国遵其政,常强于诸侯。后百余年而有晏子焉。
君子曰:仲之所建者,制度也;其所不能建者,人主之好恶也。制度可使中材之君成霸业,而不能使其不召所爱。仲临终指其一处而明言之,不佯称能及,此其明之尽处。桓公诺之而不能行,则非仲之罪矣。
仲之明,一路上升,其最高处在临终一言。
其术之要,在因不在逆。「俗之所欲,因而予之」,非媚俗也,是知推行之力从何而来。史迁记其四事,皆以「因而」二字起:君恼一妇人,则因之而伐楚;君欲背约,则因之而立信。夫政令之难,不在无理,在无势;仲之所长,正在能取一已在之动势而转其向。
与齐桓公一则对读,则此书第一层意思即出。桓公之明寄于一人之身,故其人亡而其明亡;仲之明则外化为物,成条令,成官守,成一国之常法,故仲死而其政行百余年。所寄之处不同,所存之久遂不同。凡明能离其人而存者,皆已化为制度矣。
然制度自有其不能及处,而仲亲指之。临终三人之论,读之若防小人之常谈,其实所言者极精:他所建之器有一个不受制约的入口,即君之所爱。凡制度皆有此口,惟其位不同耳。彼一生所长在能算,而其最明之一刻,正是指出一处算不到的地方。
此之谓敬。敬易被想作对神秘之感动,而仲身上之敬极实:不于己算不到之处伪称已算到。凡建一物而自言其隙者,皆有此一分。
尚有一层可玩味。仲之判断力最后一次动用,所判者非国事,是其所建之物本身。夫能以己之尺量己之作品,此事之难,全书再无第二人做到。而其言尽善,其效仍无。是知一人之明,能达于其所建之物的边界,却不必能越过那道边界去替别人行事。
据分财自与、鲍叔进之、「生我者父母」、因祸为福、贵轻重慎权衡、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仓廪实、知与之为取、四「因而」之事、三归反坫、齐遵其政后百余年而有晏子,俱见《史记·管晏列传》与《齐太公世家》,引语皆本传原文。临终论三人见《管子·戒》与《史记·齐太公世家》,此取其要,故不加引号。
依人而明,人亡而明亡
齐桓公名小白,齐僖公之子。生年史无明文,在位四十三年,卒于前六四三年。他即位时齐国刚经历一场君位之争,国内未定,而当时的天下正缺一个能替周天子出面的人:周室已无力约束诸侯,戎狄内侵,邢、卫两国相继被灭。
他所居的是国君之位,一国之内无人可制。后世所谓五霸以他为首,取的是次序:在他之前,诸侯之间还没有一种可以由一国召集、以周天子之名行事的秩序。他在位的四十三年,是齐国最强的四十三年。
初,公子小白与公子纠争国,管仲射小白中带钩,小白详死以脱。及即位,是为桓公。鲍叔牙荐管仲,公释其射钩之仇而相之。能用其所仇,明之始也。
自是九合诸侯,一匡天下,为五霸首。然公之所以明者,管仲为之。其明依人,人亡而明亡。依者,明之所寄,非明之所生。
管仲病,公问曰:「群臣谁可相者?」公自举三人。管仲以为易牙烹其子以适君,竖刁自宫以适君,开方倍其亲以适君,三者皆非人情,不可用。公曰:「诺。」
管仲卒。公竟召三人而任之。闻之详矣而犹不能用,非不知也,蔽也。
公病,五公子各树党争立。三人闭宫门,筑高墙,不通人。公渴而无水,饥而无食,卒于寿宫。死六十七日不敛,尸虫出于户。
公之明,跌之最深者数人,而独此人跌于末段,前此无兆。
释仇而相管仲,此其真清醒,公所自有也。然此后四十年,公固日日能见,而能见之目,长于管仲之身。此之谓依。夫明可寄于人,寄与生本是二事,所寄之物随人而去。
末段者,全书辨蔽与无知最明之处也。管仲以三人之病一一陈于其前,理已尽,公亦应之,而竟召之如故。公岂不知哉?无知者不知,一教而去;蔽者不欲知,或不知其不知,且自固。故蔽之为物,言之愈明而愈无用,此则是其证。
须辨委托与放弃。以判断托于胜己者,本无不可,是谓清醒的委托:既托之后,其人仍在,仍能受其所还。公之所为则放弃也:既交之后不复自判,以至管仲临终点名之判断,现成而近在唇吻,公亦不能受。是知分界不在所交之多寡,在既交之后己之在否。
又须辨相依与依。人本不能独持其明,注意力、消息、可用之资,多由旁人给定,此众人之处境,非谁之缺陷也。依则不然,是并己之一份而亦交之。验之亦易:所托者死后,其明存否。存,则当初止是相依;不存,则自始至终皆依耳。管仲一则,仲死而齐政百余年不改;此则仲死而公不能自举一人,两条恰成对照。
此事岂独古哉?今日以判断付于一机器,与公之付于天下第一谋士,同构也。所托愈可靠,人愈易并己之一份而交之,此同一路上之同一塌陷。
据射钩、荐相、九合诸侯、饿死寿宫、尸虫出户,见《史记·齐太公世家》。管仲论三人见《管子·戒》与《史记》,三条「非人情」之判为二书所同,此节述其意,故不加引号。
却人所与之解,自言其所以困
百里傒是虞国人。生卒之年史无明文,题头所记是他可考之事所在的年份。虞是晋南的一个小国,土地不过百里,夹在晋与虢之间,前六五五年为晋所灭。
秦在当时僻处西陲,中原诸侯以其杂戎狄之俗,会盟往往不与,缪公一朝正是秦第一次认真向东用力的时候,而秦最缺的是懂中原制度的人。他入秦时年已七十余,此前所居之位不出小国之陪臣,既无功业可称,也无门第可恃。他在秦执政数十年,秦由此始有与东方相抗之力。
百里傒者,虞人也。晋灭虞,虏虞公及傒,以为秦缪公夫人媵于秦。傒亡秦走宛,楚鄙人执之。缪公闻其贤,欲重赎之,恐楚人不与,乃使人谓楚曰:「吾媵臣百里傒在焉,请以五羖羊皮赎之。」楚人遂许与之。当是时,傒年已七十余。
缪公释其囚,与语国事。傒谢曰:「臣亡国之臣,何足问!」缪公曰:「虞君不用子,故亡,非子罪也。」君以亡国非其罪解之,此解甚洁,受之无损。
固问,语三日,缪公大说,授之国政,号曰五羖大夫。傒让曰:臣不及臣友蹇叔。臣尝欲事齐君无知,蹇叔止臣,臣得脱齐难。周王子颓好牛,臣以养牛干之,及颓欲用臣,蹇叔止臣,臣去,得不诛。事虞君,蹇叔止臣。臣知虞君不用臣,臣诚私利禄爵,且留。再用其言,得脱,一不用,及虞君难:是以知其贤。君所与之解,彼自却之:留虞者,私利禄爵耳。
于是缪公使人厚币迎蹇叔,以为上大夫。
晋旱,来请粟。或说缪公因其饥而伐之。傒曰:「夷吾得罪于君,其百姓何罪?」卒与之粟。罪须一层一层落到人,不可整片端起。
此则之要,在他对一句好意的回绝。缪公曰虞君不用子,故亡,非子罪也。这句话替他把责任推给了虞君,且出于新主之口,受之无损,且合于事实:虞之亡,本不由他。而他不受,随即把自己当年为何留在虞国说了一遍:明知虞君不用臣,臣诚私利禄爵,且留。他所认的不是亡国之责,是他明知而不去的那一段。
此之谓愧。愧与辩解之别,在所指者不同:辩解所争者他人加于我之名,愧所指者我自知之实。缪公所与者正是一个干净的名,他弃名而取实。凡肯说这一句的人,其后所言遂皆可信,故语三日而授之国政者,非以其口才,以他先说了这一句。
荐蹇叔一段,是同一副眼力用在旁人身上。他数蹇叔三次止他,三次皆验,遂断其贤。此断法极朴:不看其名,只看其言之屡中。而三次之中,他自己听了两次,第三次不听,遂及于难;这一层他也一并说出,未尝略去。凡举荐人者多称其才之美,独他所举者是自己不听那一次的账。
请粟一语,见其明不止于自省。夷吾得罪于君,其百姓何罪,此是把罪与人分开来数。与他自数其失同一副手法:责任之为物,须一层一层落到具体的人,落不到的地方就不该算进去。人于己常整片自宽,于人常整片加罪,二者其实是同一处不肯细分。
判其为升者。始段在虞,其明未尝无,所缺者是行:他看得见虞之将亡,而为禄位留下。中段为虏为媵,年已七十,位低至无可再低,而其明未动。末段自认、荐贤、请粟,三事皆出于同一副已经认过自己的眼。故其起,不起于秦人赎他的那一日,起于他自己说出私利禄爵四字的那一刻。
据虞亡被虏、媵秦、亡走宛、以五羖羊皮赎之、年已七十余、语三日授国政号五羖大夫、自述蹇叔三止之言、厚币迎蹇叔为上大夫、晋旱请粟与「夷吾得罪于君,其百姓何罪」,俱见《史记·秦本纪》缪公五年、十四年,引语皆本纪原文;自述一段此取其要,故不加引号。「自鬻五羊皮」「饭牛以要秦缪公」之说,《孟子·万章上》已断为好事者所为,其辞曰「否,不然。好事者为之也」;《秦本纪》所记乃秦以五羖羊皮赎之于楚,本书从《史记》,并存孟子之判。妻浣纱认夫、堂上歌琴之说,出《风俗通》《琴操》一系,不取。崤之战之谏,《左传》僖公三十二年只书蹇叔一人,《秦本纪》兼书百里傒,本书从《左传》,故此则不叙其谏。
能受己之过,不能受邻国之贤
秦缪公名任好,秦德公之子。生年史无明文,在位三十九年,卒于前六二一年。他所继的秦,立国不过百余年,据周之故地而与戎狄杂处,东出的路被晋堵死,中原诸侯的盟会常常不请它。
他在位的三十九年,秦与晋之间战和相寻,两国互为婚姻又互为大敌,后世所谓秦晋之好,实是一场延续数十年的角力。他所居的是国君之位,秦国之政令、军旅与用人皆出于一人,无卿族可以掣肘,这一点与东方诸侯很不相同。他死后,秦的东进又停了近三百年,直到孝公用商鞅变法才重新开始。
缪公将袭郑,问蹇叔,蹇叔谏之。公不听,曰:「尔何知?中寿,尔墓之木拱矣!」师行,蹇叔哭之。以年讥谏者,其人已不在听。
晋人败秦师于崤,虏其三帅。晋襄公听文嬴之请,归三帅于秦。缪公素服郊迎,乡师而哭曰:「孤违蹇叔,以辱二三子,孤之罪也。」不替孟明,曰:「大夫何罪?且吾不以一眚掩大德。」败而自任其罪,且不以一眚易人。
其后封崤中尸,发丧哭三日,作《秦誓》,令后世以记余过。立一篇文字以存其过,过之为物,最易随事过而消。
戎王使由余于秦。由余观秦,言中国以诗书礼乐法度为政而犹乱。缪公怪其言,退而问内史廖曰:「孤闻邻国有圣人,敌国之忧也。今由余贤,寡人之害,将奈之何?」乃遗戎王女乐二八,而留由余,使其君臣有间,由余遂降秦。受其言于口,即谋去其人:其转只在一念。
用由余谋伐戎王,益国十二,开地千里,遂霸西戎。
三十九年,缪公卒,从死者百七十七人,秦之良臣子舆氏三人在焉。左氏之君子曰:「秦穆之不为盟主也,宜哉!死而弃民。」生能记其过,死而以人殉:所记之过,由自己划定其界。
崤之败与其后一段,是全书自任其过最完整的一次。他所自任者有二:一曰孤违蹇叔,是认自己拒过谏;二曰不替孟明,是不把这笔账转到执行的人身上。后一件比前一件难:败军之将现成地摆在面前,把过错挂上去,最省事,且举国称快。他不挂,且立一篇文字,说令后世以记余过。与晋文公以志吾过一事同一手法:过之为物,最易随着事情过去而消散,故须给它一个不动的地方存着。
由余一事,与他一生所举对读,是同一双眼睛的两面。他所举之人,皆非其国之人:百里奚出于俘虏,蹇叔出于宋,由余出于戎。凡见他人之明而生悦,且欲与之共事者,谓之慕。慕之所以能一转而为忌,因慕里藏着一个从未说破的条件:他人之明须落在我可及之处。百里奚与蹇叔来时,其贤可为我用,故悦;由余来时,其贤属于敌,故同一样东西看上去就成了寡人之害。看见的是同一种贤,判然两样的,是他当时站在哪一边。
尤须细看者,他并未否认由余之贤,反而正因认其贤,才断定非去之不可。此与蔽之常态不同:常态之蔽是看不见,此处是看得极准而用之于反面。故明与其所生之事不可等同:见得准者,既可以举之,亦可以算之。本书凡例第二条所分之术与明,于此又得一证。
三良殉葬一节,是他自省之界。生前能把违蹇叔一事记入国书,死时却以百七十七人从。所记之过,界由他自己划:凡与其身之决断相关者,皆入其册;至于人之命是否可以随其身而尽,不在册内。凡自省者须防此一处:省得极诚,而所省之范围仍是自己给的。
判其为拱者,中段最高。始段拒谏而讥其年,末段忌贤而以人殉,两端皆低;中段自任其罪、存过于文,其明在全书诸君之上。至于霸不霸,《左传》与《史记》两处君子曰皆否之,《秦本纪》只承认遂霸西戎;本书不与此争,所纪者其明之起落而已。
据拒蹇叔之谏「尔何知?中寿,尔墓之木拱矣」及蹇叔哭师,见《左传》僖公三十二年。崤之败、晋襄公听文嬴之请而归三帅、缪公素服郊迎与「孤违蹇叔,以辱二三子,孤之罪也」「不以一眚掩大德」,见《左传》僖公三十三年;《史记·秦本纪》文字略异,本书从《左传》。封崤中尸、发丧哭三日、作《秦誓》令后世以记余过,见《秦本纪》。由余之来、问内史廖之语、遗戎王女乐二八、由余降秦、用其谋伐戎益国十二开地千里,见《秦本纪》,引语为本纪原文;由余论中国之政此取其要,故不加引号。从死者百七十七人及子舆氏三人,见《秦本纪》;「秦穆之不为盟主也,宜哉!死而弃民」,见《左传》文公六年君子曰。三良之殉出于遗命,非生前处死。亡马、岐下野人食马而缪公赐酒赦之,为《秦本纪》本文,此则未用;弄玉萧史乘凤之说出《列仙传》,不取。「春秋五霸」含缪公之名单出《史记索隐》一系,非纪事,本书不据。
守其名而不问其所以立
宋襄公名兹甫,宋桓公之子。生年史无明文,在位十四年,卒于前六三七年。宋是殷商的后裔之国,周灭殷之后封微子于此以奉殷祀,故宋君爵为公,在诸侯中位次最尊,而国力实在中等偏下。这个身份使宋人一向以守礼自任,也一向被中原诸侯看作前朝之余。
他即位后不久,齐桓公死,齐国五公子争位,霸主之位空了出来;南方的楚已灭数十国,兵锋北上,而中原无人能当。他就是在这个空位之中动了念头,想以宋之名分接住齐桓公留下的位置。
襄公之未立也,请于其父,欲让国于庶兄目夷,曰:「目夷长且仁,君其立之。」目夷辞曰:「能以国让,仁孰大焉?」乃止。能量兄之贤在己之上,其始不可谓不明。
十九年,会诸侯于曹南,使邾人用鄫子于次睢之社。司马子鱼曰:「古者六畜不相为用,小事不用大牲,而况敢用人乎?」以人为牲而不以为不仁,所守者名而已。
二十一年,会楚于盂,楚人执之,冬于薄乃释。
二十二年,与楚战于泓。楚人未既济,子鱼请击之,公曰不可;既济而未成列,又请,公曰不可;既陈而后击之,宋师败绩,公伤股。国人皆咎公。公曰:「君子不重伤,不禽二毛。古之为军也,不以阻隘也。寡人虽亡国之余,不鼓不成列。」子鱼曰:君未知战。若爱重伤,则如勿伤;爱其二毛,则如服焉。数年之内,用人于社而不忍再伤,其尺不在事,在礼之名。
明年夏,襄公病伤于泓而竟卒。
襄公所守者,礼之名,非礼之所以立。不重伤、不禽二毛,其立也本有据:古者兵车之战,两军成列而后交,所争者胜负之名分,不至于灭人之国;礼之所以能行,正因当日之战不以灭国为的。楚人渡泓而来,其的已经是灭宋。前提既变,那套礼的效力随之而尽,而他仍守其文。
此之谓不明于理。俗与理之别,全在一问:这一条所以立,凭的是什么。凭的那件事还在,则其效自若;那件事已去,则纵举国共行,亦是空文。襄公不曾问过这一句,故他守的那几条,在盂之会救不了他,在泓之战也救不了他。
用鄫子于社与不忍再伤,相去不过三年,出于同一人。二事若各自看,一残一仁,判若两人;合看则是一件事:他所据者是一套现成的名目,此名目许他杀一个国君以祭神,也许他不追已伤之敌。名目之内,他一步不逾;名目之外,他一步不问。子鱼所驳最硬处,正在指出他所爱者与所为者自相打架:若爱重伤,则如勿伤。爱之为言,若只落在礼之条目上而不落在人身上,则用人为牲与不追伤者可以并存而不觉其怪。
犹有一层。后世论此人者,多以仁义许之或讥之,而仁义二字并不出现于《左传》泓之战本文。名目一旦立起,读史者遂在名目之内争其是非,而那个不曾被问的问题依然不被问。本书不取其名,只取其言:他自己说出来的四句,已经足够。
判其为降者。让国一事,其明在人之上:他量得出目夷之贤,且肯以国相让。及至会盟争霸,所据者自此只剩名分:以名分执一国之君为牲,以名分待将灭己之敌。始能量人之贤,终不能量事之实,其明自高而落,而位与名反在其后:泓败之次年他才死,死后犹有称之为霸者。
据让国与目夷之辞,见《左传》僖公八年。用鄫子于次睢之社与司马子鱼之言,见《左传》僖公十九年。会楚于盂被执、冬于薄释,见《左传》僖公二十一年。泓之战、襄公之言与子鱼之驳,见《左传》僖公二十二年,襄公之言为原文,子鱼所驳此取其要,故不加引号。次年夏卒于泓伤,见《史记·宋微子世家》「十四年夏,襄公病伤于泓而竟卒」。「仁义」二字不见于《左传》泓之战本文,军中大书仁义旗号之说出后世演义,不取。《宋微子世家》太史公曰所记「修行仁义,欲为盟主」云云,乃司马迁记后世之评,非纪事,本书不据以为事。「春秋五霸」是否含襄公,历来分歧,属分类之争,本书不与。
十九年之无位,即其目之所从出
晋文公名重耳,晋献公之子。生卒之年,《史记》与《左传》所记不同:依《史记》他出亡时四十三岁,卒时七十岁,题头从此说而系以问号。
晋在春秋前期本是中原第一大国,地当河东,控着诸侯往来的孔道,然而献公一朝尽杀公族,又因宠妾而废立太子,国内的继承之争前后延续了二十余年。他在这场争斗中出亡,归国时已年过六十,在位只有九年。就是这九年,晋取代齐而为霸主,此后一百二十年,中原的盟会大抵由晋主持。他所居的是国君之位,而他手下那批人多是随他流亡回来的旧从,与他之间的关系不同于寻常君臣。
重耳者,晋献公之子也。献公嬖骊姬,杀太子申生,重耳出奔,时年四十有三。
历狄、卫、齐、曹、宋、郑、楚、秦,凡十九年。卫不礼焉,曹共公观其骈胁,郑亦弗纳。
出于五鹿,乞食于野人,野人与之块。重耳怒,欲鞭之。子犯曰:「天赐也。」稽首受而载之。一无所有之时,一块土亦须算其用。
及齐,齐桓公妻之,有马二十乘,重耳爱之,无去心。姜氏与子犯谋,醉而遣之。醒,以戈逐子犯。既得所欲而欲止,此其一陷。
及楚,楚成王飨之,曰:「子若反国,何以报不谷?」重耳曰:「若以君之灵,得反晋国,晋楚治兵,遇于中原,其辟君三舍。」无所有而许之,许之易。
反国四年,晋楚战于城濮,晋师退三舍而后战,遂败楚师。已有之而践之,践之难。
初,楚子闻子玉将战,使人止之曰:「晋侯在外十九年矣,而果得晋国。险阻艰难,备尝之矣;民之情伪,尽知之矣。」子玉不听,卒败而自杀。言其所以能见者,其敌也。
赏从亡者,介之推不言禄,禄亦弗及。推曰:「窃人之财,犹谓之盗,况贪天之功以为己力乎?」遂偕其母隐而死。晋侯求之不获,以绵上为之田,曰:「以志吾过,且旌善人。」其明不及于不求者;然自志其过,则其明未息。
君子曰:桓公、文公同为霸主,同有贤佐。桓公之目在管仲之身,仲亡而目亡;文公之目在其十九年,佐虽更代而目不改。是知借目与生目,其别不在所借者之贤否,在其人自身曾否处于不得不看之地。
公之明,其所从生者,正是其无位之十九年。
出奔之时年四十三,反国之时六十二。此十九年中,彼非君,非嗣,非客卿,一逃亡之公子耳。逃亡者与在位者之别,在其所受之待遇皆真:卫不礼之,曹观其骈胁,郑弗纳,无一处经人整理而后至。在位者所见之天下则反是,凡入其目者,皆已有人先为之择。楚成王一语最中:「险阻艰难,备尝之矣;民之情伪,尽知之矣。」此非称誉,是止战之理由;言之者又是其敌。全书惟此一处,一人何以能见,出于欲与之战者之口。
与齐桓公一则对读,则依之为病,其分界乃明。二公同为霸主,同有贤佐,而桓公之目在管仲一人之身,仲亡而目亡;文公之目则在其十九年,狐偃、赵衰、先轸更代而其目不改。是知借目与生目,其别不在所借者贤否,在其人自身曾否处于不得不看之地。桓公自公子而君,未尝有一日须以己之眼力换一餐之食;文公则十九年日日如此。故公之不依,非其德高于桓公也,是其履历不容其依。
此说有一个不甚舒服的推论:生目既以无位十九年为价,则此价不可自备。人不能为使己看得清而先安排自己失势二十年。故本书记此人,非以为法,止以纪此一物之价究竟几何。
退避三舍一事,可再进一层。许诺在楚,其时身无一寸之土;践诺在城濮,其时已为晋君而临大战。凡诺之难,不在许时,在境已变而仍践之。彼之所以肯践,非重其言也,是知一句话若可因势而废,则其人此后之言皆不足以使人预先动作。夫先动者所凭者,止是言耳。
然公之明有一处不及,其人即介之推。赏从亡者,凡有所求者皆得之,独不求者遗之。求与不求,本非功之大小,而赏之所行乃循求与不求。公之器能量已陈之功,不能量未陈之功。及其求之不获,乃以绵上为之田,曰「以志吾过」。此一句救之:其明未及于其时,而及于其后。凡能自记其过者,其明尚在动。
据出奔年四十三、历八国凡十九年、反国年六十二,见《史记·晋世家》。卫不礼、曹观骈胁、郑弗纳、乞食受块、齐姜醉遣、楚成王之问与「其辟君三舍」之对,见《左传》僖公二十三年。城濮退三舍及楚子止子玉之言,见《左传》僖公二十八年。介之推不言禄、「窃人之财」之语、以绵上为之田与「以志吾过,且旌善人」,见《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引语皆本传原文。
方胜而自数其所无
楚庄王名旅,楚穆王之子。生年史无明文,在位二十三年,卒于前五九一年。楚地处江汉,与中原诸夏本非同族,早在西周末年就自称王,与周天子并列;中原会盟从来不以诸侯之礼待它,而它也从来不以诸侯自居。
他所居的位子因此与齐桓、晋文不同:那两人是替天子行令的霸,他是另一个自称天命的王。他即位时年少。此后二十余年,楚灭国无算,兵抵黄河,中原的形势第一次由南方来定。楚之史官所纪不传,故他的事迹赖中原之史而后见,本则所取者亦出于《左传》与《史记》。
庄王八年,伐陆浑之戎,遂至于雒,观兵于周疆。定王使王孙满劳楚子。王问鼎之大小轻重焉。对曰:「在德不在鼎……周德虽衰,天命未改。鼎之轻重,未可问也。」王乃归。以力量人之轻重,其始亦有所不见。
伐陈,因县之。申叔时使于齐,反,复命而退,独不庆。王让之。对曰:「人亦有言曰:牵牛以蹊人之田,而夺之牛。牵牛以蹊者,信有罪矣;而夺之牛,罚已重矣。」王曰:「善哉!吾未之闻也。」乃复封陈。受一喻而复人之国,且先认己之未闻。
围郑,郑伯肉袒牵羊以逆。王以为其君能下人,必能信用其民,遂退三十里而许之平。量敌之所存,不量己之所能取。
邲之战,晋师大败。潘党请筑武军而收晋尸以为京观,曰:臣闻克敌必示子孙,以无忘武功。王曰:「非尔所知也。夫文,止戈为武……今我使二国暴骨,暴矣;观兵以威诸侯,兵不戢矣。武有七德,我无一焉,何以示子孙?」方胜而自数其所无,明莫大焉。
围宋,宋人告以「析骨而炊,易子而食」。王曰:「诚哉言!我军亦有二日粮。」遂罢兵去。以己之困量人之困,故不以其穷为可尽取。
庄王之明,全在胜后。凡胜者,手里握着最强的一份证据;证据愈强,则此证之外的东西愈不易被想起。潘党所请,正是常人于胜后所欲:把这一战立成一件可以传给子孙的东西。庄王答之以七德,逐条自数,而结论是我无一焉。夫刚刚打赢的人,肯当众把自己所无者数一遍,此非谦辞,是他真去数了。
此则取敬,与管仲一则相对照。管仲于其手所建之制度自言其隙,庄王于其身所恃之武功自数其所无。二者同是于己所不能及处不佯称能及,所异者,管仲所限者物,庄王所限者力。力比物更难限:物在身外,指其隙不损于己;力在身内,说其无者,说的就是自己。
「吾未之闻也」五字,比复封陈之举更可看。他先认自己没有听过这层道理,而后改;听懂与否,犹在其次。凡认得己之未闻者,其耳尚开;凡以为该听的都听过了的,纵有申叔时立于其侧,那句话也进不去。本书所记之蔽,多起于此一处:耳先关,而后眼始盲。
围宋一段最见分寸。他不称宋人之苦为可怜,也不据之以为其必降,只把己军之二日粮与对方之易子而食并列。他者与我,非一,亦非全异:宋之绝境不因楚之绝境而减,楚之绝境亦不因宋之更惨而免。得其分寸者,遂知此城即使可下,所下者亦是两败之城。
判其为升者,以问鼎之年为其始段。当日他所问者是鼎之轻重,其实所问者是自己的力够不够重;王孙满答以在德不在鼎,其问遂止。此后每一次全胜,他所做的第一件事都是自数所无。始于以力量人,终于以己所无量己,故其形为升。
据问鼎与王孙满之对,见《左传》宣公三年;《史记·楚世家》系于庄王八年,文字小异,本书从《左传》。县陈复封与申叔时牵牛蹊田之喻,见《左传》宣公十一年。邲战后拒筑京观,见《左传》宣公十二年,引语为原文,七德之目此取其要,故不加引号。围郑退师,见《左传》宣公十二年,此节述其意,故不加引号。围宋所告与庄王「我军亦有二日粮」之语,见《史记·楚世家》。「一鸣惊人」之说,《楚世家》属庄王与伍举,《滑稽列传》属齐威王与淳于髡,文字几同,而《左传》宣公全卷无之,本书不取。「绝缨之会」出《说苑》,亦不取。
以受令者之所受验其令
孙叔敖是楚国的处士,即未曾出仕的读书人。生卒之年史无明文,题头所记是他可考之事中唯一有明文之年,即邲之役。
楚国的相称令尹,是一国之中权最重的官:兵、政、刑、赋皆归其掌,且楚之令尹多出于若敖、蒍、屈诸王族之氏,由一个没有位子的处士径直做到令尹,在楚国是罕见的事。他所事的是楚庄王,那正是楚国最盛的二十年。他为相的年数史无明文,所留下的事迹散在《史记》的〈循吏〉〈滑稽〉两传与《左传》宣公之年,合起来不过数条,而条条都在政令之间。
孙叔敖者,楚之处士也。虞丘相进之于庄王,以自代。三月为楚相,施教导民,上下和合。
庄王以为币轻,更以小为大,百姓不便,皆去其业。市令言之相曰市乱,民莫安其处。相曰:「如此几何顷乎?」市令曰:「三月顷。」相曰:「罢,吾今令之复矣。」乃言之王,下令三日而市复如故。不先问其令之善否,先问民受之几时。
楚俗好庳车,王以为不便马,欲下令使高之。相曰:「令数下,民不知所从,不可。王必欲高车,臣请教闾里使高其梱。」王许之。居半岁,民悉自高其车。移其所由出入,而不加令于人,故民自为之。
邲之役,楚晋相持,相请勿战,曰:「昔岁入陈,今兹入郑,不无事矣。战而不捷,参之肉,其足食乎?」既南辕反旆矣,嬖人伍参言于王曰晋可败,王乃告令尹改乘辕而北之。楚遂胜。所量者己师之已疲;至于敌之可胜与否,不在其所量。
三得相而不喜,三去相而不悔。病且死,属其子曰:「我死,汝必贫困。若往见优孟,言我孙叔敖之子也。」其后子果负薪,往见优孟,孟为之言于王,王封其子寝丘四百户。预知其子之贫,而所留者止一名与一人。
更币一段最堪细看。他所问者非其令之善否,是「如此几何顷乎」。凡下令者,其自然之问是这条令对不对;他先问的,是那些人在这条令底下已经站了多久。得答三月,即曰罢,吾今令之复矣。三月是一个可以数的东西,可数即可称量,故其令之废不待辩论。
此之谓类比。类比之难全在分寸:他者与我,非一,亦非全异。庳车一事,其分寸见得最细。王欲民高其车,最直之法是下一道令。相不用,其理由是令数下,民不知所从。此语所推者,正是一个受令者身上会有的东西:号令接连而来,人便无所措手足。既推及此,他遂不加令于人,只把闾里之梱升高:梱高则车不得不高,而民自高之。使人自为与令人为之,其果虽同,所经者异。
与赵括一则对读。赵括所不能推者,自书至事;白起所不能推者,自己及人;此人所推及者,是受其令之人。三则同出一词,而所推之两端各异。犹有一层可辨:赵括与白起之类比皆试于大事,一在一部兵书,一在四十万人之降;此人之类比试于市与车之间,无一处可称大。凡大事之前肯推及他人者,其平日必已推惯,故类比之验多在细处。
邲之役是其所偏。他所举以谏者,是己师入陈入郑之已疲。这副眼力与其王在围宋之日所用者同出一处:庄王以我军亦有二日粮量宋人之困,此人以昔岁入陈今兹入郑量楚师之力。所异者,庄王之量兼及两端,此人之量止于己之一端,敌之可胜与否,其言不及。王从伍参而北,其请遂废,而楚终胜。凡例第四于此须两面用:楚之胜不足以证伍参所见为是,亦不足以证此人所见为非;所可断者,止是他那一次所量者只有半边。
属子见优孟一节,是其类比之最后一用,所推者己之身后。他知其子必贫,知其贫由己之所行而来,且知一句话落在什么人手里还有分量。凡预为其后者,多留田宅金帛;此人所留者是一处关系,以其量得出关系比物更耐久。四百户果自优孟之口出,去其死已有年矣。
判其为平者。三得相而不喜,三去相而不悔,其位三上三下,而其所用之尺不见其变:在市则问民受之几时,在车则问令数下之为害,在军则量己师之已疲,及其将死,又量己子之必贫。凡例第四所分之位与明,于此人身上分得最干净:位动而明不动,故形平。
据虞丘相进之以自代、三月为楚相、更币复故与「如此几何顷乎」「三月顷」「罢,吾今令之复矣」、庳车与「令数下,民不知所从,不可。王必欲高车,臣请教闾里使高其梱」、三得相而不喜三去相而不悔,俱见《史记·循吏列传》,引语皆本传原文;市令所言此节述其要,故不加引号。属其子见优孟之语、其子负薪、优孟为之言于王、封寝丘四百户,见《史记·滑稽列传》,引语为本传原文。邲之役请勿战之语与南辕反旆、伍参进言、改乘辕而北之,见《左传》宣公十二年,孙叔敖之语为原文,伍参之言此节述其要,故不加引号。《左传》宣公十一年城沂一节,其令尹作「蒍艾猎」,与孙叔敖为一人之说出杜预注,非《左传》本文自明,本书不据以纪事,故此则不取城沂。「教子只求寝丘不毛之地」出《吕氏春秋》〈异宝〉,与《史记》所记寝丘四百户出于优孟所争者相抵,二者只能取一,本书从《史记》。杀两头蛇出《新序》《论衡》,芍陂、期思陂之水利出《淮南子》《后汉书》一系,皆不见于《史记》《左传》,不取。
留人议己之路,以为耳目
子产是郑国的公孙侨,郑穆公之孙,出身于世代执政的七穆之族。生年史无明文,卒于前五二二年。
他所处的是春秋后期:晋楚两强相持已近百年,弭兵之盟刚刚订立,大国之间暂时不战,而对小国的索求反而更重,郑国每年要向晋楚两方纳币,稍有不周就是一场兵祸。郑国内部则是七家公族轮流执政,彼此攻杀,前后数十年间死于内乱的执政者不止一人。他所任的执政在郑称当国,位在诸卿之上,而其权要靠与其余六家的平衡才立得住,并非一纸任命所能给。
子产者,郑大夫公孙侨也。郑小国,介晋楚之间,兵祸相寻。子产为政二十二年。
始为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国人怨之,诵曰:「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子产,吾其与之。」子产不改。及三年,又诵曰:「我有子弟,子产诲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其判不随一时之毁誉而移,故三年而后见。
郑人游于乡校,以论执政。然明谓子产曰:「毁乡校何如?」子产曰:「何为?夫人朝夕退而游焉,以议执政之善否。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若之何毁之?我闻忠善以损怨,不闻作威以防怨。岂不遽止?然犹防川:大决所犯,伤人必多,吾不克救也;不如小决使道,不如吾闻而药之也。」塞其口易,而所塞者正己之耳。
仲尼闻是语也,曰:「以是观之,人谓子产不仁,吾不信也。」
铸刑书于鼎,使民知法之所在。叔向遗之书,责之曰:民既知辟,则不忌于上,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子产复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不辩其无后患,直言己力止于此世。知其判之所限,明也。
病且死,谓子大叔曰:「我死,子必为政。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自言其所行者非人人可继,知法与其人不可分。
子产卒,仲尼闻之,出涕曰:「古之遗爱也。」
子产之明,二十二年不见起落,故形平。然平非静:郑介晋楚之间,其境之变无岁不有,而其判不随之动。前有蔺相如之平,其平在每事先量所不能;此人之平在别处,在他所据以判事的根据,本就不放在自己一个人身上。
不毁乡校一段,是全书论相依最正之一处,且与吴起一则恰成反面。吴起不认相依,欲并己身纳入可算之内;子产则反是,把一件本可以随手关掉的东西专门留着,理由说得极明白:所善者行之,所恶者改之,是吾师也。夫毁乡校所能塞者,是人之口;人之口一塞,所塞者其实是自己的耳。所失非议论,是消息。
「不闻作威以防怨」之下尚有更狠的一层,即防川之喻。他所争者非仁与不仁,是水之必至。怨如水,可小决使道,不可大防;大防之溃,其伤必多而不可救。是把一件读来像德行的事,说成了一件工程上的事。凡以德解此段者,皆低看了子产。
铸刑书之答,是全书论明之限最裸露的一句。叔向所虑者二百年后之乱,其虑未必不确;子产不与之辩,只答一句:吾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夫认得自己这一副判断的射程只到本世,与认得自己在某一域不能及(管仲之敬),是同一件事的两个方向:一在空间,一在时间。凡不能划出射程而仍下判者,其判虽中,亦是侥幸。
临终之言复有一转。宽难,故授其继者以猛:他知道自己所行之法与自己这个人分不开,换一个人行同一套法,未必得同一个结果。管仲之明外化为制度而行百余年,子产则明说制度离了人不能自行。二说并存于本书而不相消:制度可以离人而存,却不能离人而善。
据都鄙有章及国人二诵,见《左传》襄公三十年;不毁乡校及仲尼之评,见襄公三十一年;铸刑书、叔向遗书与子产之复,见昭公六年;临终授政之言及仲尼「古之遗爱」之叹,见昭公二十年。引语皆《左传》原文,惟叔向书此节述其意,故不加引号。
所忿者在结构,故一言而刑省
晏婴字平仲,齐国夷维人,其父晏弱也是齐大夫。生卒之年皆无明文,题头所记之卒年出于旧说,故系问号。
他所处的是春秋后期的齐国:距桓公之霸已过百余年,齐的国力仍在诸侯之列,而公室的根基已被卿族啃空,田氏一族以大斗出、小斗入的办法收买民心,国中的赋税与刑罚都在向少数几家倾斜。他所任的大夫,在齐可预国政、可谏君、可出使,而没有兵权,其言之能否生效全看国君肯不肯听。他历事灵公、庄公、景公三朝,在这样的位置上待了五十余年。
晏平仲婴者,齐之大夫也。事灵公、庄公、景公三世,以节俭力行重于齐。
崔杼弑庄公,婴立于崔氏之门外。其人曰:「死乎?」曰:「独吾君也乎哉?吾死也。」曰:「行乎?」曰:「吾罪也乎哉?吾亡也。」曰:「归乎?」曰:「君死,安归?君民者,岂以陵民?社稷是主。臣君者,岂为其口实?社稷是养。故君为社稷死,则死之;为社稷亡,则亡之。若为己死而己亡,非其私昵,谁敢任之?」门启而入,枕尸股而哭,兴,三踊而出。人谓崔子必杀之,崔子曰:「民之望也,舍之,得民。」先问其君所为而死,而后定己之所当为。
景公问何贵何贱。对曰:「踊贵屦贱。」公为是省于刑。不诉其刑之酷,止言二物之价,而刑自省。
公曰:「唯据与我和夫!」对曰:「据亦同也,焉得为和?」因言和如羹,济其不及,以泄其过;同则如以水济水。「若以水济水,谁能食之?若琴瑟之专壹,谁能听之?」君所悦者一应声耳,而应声不载消息。
其与叔向语,曰:「齐其为陈氏矣。」后百余年,田氏果有齐。其言验于身后百余年,当日无一人用之。
踊贵屦贱四字,是全书论忿最省力之一处。踊者,刖足之人所著;屦者,常人之履。踊贵而屦贱,是市上买假脚的人已多过买鞋的人。景公所问者物价,婴所答者亦物价,其间无一字及于君之残、刑之滥。而公为是省于刑。夫使一君自减其刑,最难之处在他须先承认此事由己而起;婴把这一步整个绕过去了:他所陈者是一条可以查证的比价,非一项指控,故受之者不必先低头,即可动手。
与伍子胥一则相对照。子胥之忿起于楚平王亲手所施,其起点站得住,而其对象死后,忿犹不肯尽,遂由德性之事转为眼力之事,占去了本当用以观己身处境之注意力。婴之忿则自始不落在任何一人身上,故无对象可以耗尽,亦无一人须与之相持。二者之别不在忿之有无,在其所指:指于人者,其忿之寿命系于那个人;指于结构者,其忿可与一副眼力共存数十年而不相妨。
崔氏门外一段,是同一手法用在最难之处。当日现成之路有二:死之,谓之忠;行之,谓之自全。婴两皆不取,其所以者,是他先问了一个更前面的问题:此君所为何而死。既断其为己而死,则死之与亡之皆无所系。此与踊贵屦贱同一转法:把一个关于某人之问,换成一个关于那个位置之问。而须一并看清者,判其位甚冷,哭其人甚尽:枕尸股而哭,三踊而出,一礼不缺。二事并行不悖,以其本在两层。至于崔杼之舍之,其言亦是一笔算:民之望也,舍之,得民。杀君之人尚且要算他在民间的分量,可见那分量之实。
和与同之辩,与子产不毁乡校恰是一事之两面。子产所守者路:把一件本可随手关掉的东西专留着,以其所塞者是自己之耳。婴所攻者悦:君之左右并未关闭,唯君于应声之中得一种舒服,久之遂只剩应声。故君之蔽两头可成,一头在路断,一头在耳只肯受同一个音。若以水济水,谁能食之,此语所指者非梁丘据之为人,是那一种舒服本身。
判其为平者。历三世而其尺不见其变:于弑君之日量位,于问价之日量刑,于论和之日量君所受之消息,于对叔向之日量一国百年之后。位亦无大起落,其辞邶殿六十邑,自言吾邑不足欲,是他自己不肯使之起落。至于「齐其为陈氏矣」一言,验于其死后百余年,与屈原一则同型:凡例第四保住了这一判,所保者是他所见之真,非其所见之有用。而婴与原犹有一异:原之三事皆无着落,婴则踊贵屦贱一言即见于当日之刑。故同是平,一平于全无所着,一平于半着半不着。
犹有一层须记。忿指于结构者,其明可久,其身亦安。二者同出一法:不指名,则无人与之为敌。故不可据其身之安以疑其明,亦不可据其明之久以许此法为一无所费。婴事三世,其一世之君死于崔杼之手,而崔杼终其身在齐为政,本书所据者止于《左传》《史记》,其间婴曾否与之相争,无文可考。
据事三世与节俭力行,见《史记·管晏列传》。崔氏门外三问、「君民者岂以陵民」以下一段、枕尸股而哭三踊而出、崔子「民之望也,舍之,得民」,见《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引语皆原文。辞邶殿六十邑与「吾邑不足欲也」,见《左传》襄公二十八年,本则于释中约举其意。踊贵屦贱与景公省刑,见《左传》昭公三年,引语为原文。「齐其为陈氏矣」,为其与叔向之对,亦见昭公三年;田氏有齐,见《史记·田敬仲完世家》。和与同之辩与「若以水济水,谁能食之?若琴瑟之专壹,谁能听之?」,见《左传》昭公二十年,引语为原文,羹与琴瑟之喻此取其要,故不加引号。太史书「崔杼弑其君」而死、其弟嗣书、南史氏执简以往,为史官之事,虽同在襄公二十五年,与婴无涉,本书不并为一事。「二桃杀三士」「橘生淮南」「使狗国者从狗门入」皆出《晏子春秋》,《史记》《左传》无之,本书不取;其所以与管仲一则之取《管子》〈戒〉篇者异,见书末引书。
忿不随其对象而尽
伍子胥名员,楚国人,其父伍奢为楚太子太傅,伍氏在楚是世代为官的大族。生年史无明文,卒于前四八四年。
他所处的是春秋末年:晋楚争霸已疲,吴在东南兴起不过数十年,本是中原眼中的蛮夷之国,断发文身,不与会盟,而此时正凭舟师之利成为一支能撼动楚国的力量。他入吴之后所任的是行人,即掌外交与谋议之官,后来兼预军政。他在吴国前后事奉阖闾与夫差两代,历时近四十年,一生所居的始终是客卿的位子:位极人臣,而无宗族、无封邑、无退路。
父兄为楚平王所杀,子胥奔吴。谋专诸刺王僚,立阖闾,荐孙武以练兵。其术精而其所为者私也。
从破楚入郢,掘平王墓,鞭其尸三百。故人申包胥使人让之曰:「子之报仇,其以甚乎!」子胥曰:「吾日莫途远,吾故倒行而逆施之。」忿指于人,则退为怒;怒者,明所不居。
后夫差立,越败于会稽,请成。子胥谏勿许,且言伯嚭受越赂,不可信。夫差不听。数谏而益疏。
将死,赐属镂之剑。子胥告其舍人曰:「抉吾眼县吴东门之上,以观越寇之入灭吴。」乃自刭。夫差取其尸盛以鸱夷革,浮之江中。
后九年,越果灭吴。知越之必来,不知己之已疏。明于国而昧于身,非全明也。
子胥之明,中段深陷,末段回升,谷形也。
鞭尸一段,全书最明之一次忿退为怒。其所指者,一已死之人之尸耳,退至于尽头。
忿之再见也,与晏婴一则相对照。婴之忿自始不落在任何一人身上:踊贵屦贱四字所指者一条比价,受之者不必先低头即可动手,故其忿无对象可以耗尽。子胥之忿则自始有一个具体的人,其人已死而忿不肯随之尽。二人之别不在忿之厚薄,在其所指:指于结构者,可与一副眼力共存数十年而不相妨;指于人者,其寿命本系于那个人,人尽而犹存,则所存者已非其初。
夫忿之为物,指向制度与结构则守得住明,指向具体某人则易退为怒,以其中掺一分「我较彼清醒」之自得也。然此不可一概论:楚平王亲手杀其父兄,是一人实实在在所施之遮蔽,忿指于彼并不为错。子胥此忿,自起点言之,站得住。而彼终于垮矣,故其病不在此。
病在时限。忿本对一条件而发:条件在,忿有其位;条件已去而忿仍在,则其性已变。楚平王早死,彼所掘而鞭者一尸耳,是时其忿已无对象,惟余其自身。夫欲之固着于一物而不复朝向明者,依也;子胥所固着者,即其忿之本身。依之三见也,与齐桓公一则相对照:公所交出者判断之内容,托之于一活人;子胥所交出者欲之去向,托之于一份已无对象之忿。所托者一在人一在己,而其失同:判之权不复在己。故曰:一正当之忿若不肯随对象同尽,便自德性之事转为眼力之事,其始占用本当用以观他处之注意力。后来彼不见己在朝中之处境,根子在此,二者原非两事。
尚有一层更难言者。其自言曰:「吾日莫途远,吾故倒行而逆施之。」是彼自知其反行也。此既非被蒙其目,亦非自以为见得比谁都清。明见此路之所向而仍行之,此另一物也,此书姑名之曰清醒的自毁。其难于蔽者,以凡对治蔽之法皆指望人一见即转,而彼早已见。
据奔吴、专诸、破郢鞭尸、申包胥让书与子胥答语、谏勿许越、属镂赐死、抉眼东门、鸱夷浮江,俱见《史记·伍子胥列传》,引语皆本传原文。
法之至详者,自言法外有不可尽
孙武是齐国人,后来到了吴国。生卒之年史无明文,题头所记是旧说,故各系问号。他与《孙子》十三篇的关系古来一直有人疑,直到一九七二年山东银雀山汉墓同时出土《孙子兵法》与《孙膑兵法》两种,孙武、孙膑各有其书才成定论,本书因此分为两则。
他所处的是春秋末年,用兵之法正从贵族之间的车战转向以步卒为主的歼灭战,战争的规模、时长与残酷程度都在这几十年里改变。他在吴所任的是将,即领兵之官,与执政分职:将不预国政,其权尽于军中,出则受命于君,入则解兵。
孙子武者,齐人也。以兵法见于吴王阖庐。阖庐曰:「子之十三篇,吾尽观之矣,可以小试勒兵乎?」对曰:「可。」曰:「可试以妇人乎?」曰:「可。」
于是出宫中美人百八十人,分为二队,以王之宠姬二人各为队长,皆令持戟。约束既布,三令五申而鼓之,妇人大笑。孙子曰:「约束不明,申令不熟,将之罪也。」复三令五申而鼓之,妇人复大笑。孙子曰:「约束不明,申令不熟,将之罪也;既已明而不如法者,吏士之罪也。」乃欲斩左右队长。令之信,须于最不可斩之人身上证之。
吴王从台上观,急使使下令曰:「寡人已知将军能用兵矣。寡人非此二姬,食不甘味,愿勿斩也。」孙子曰:「臣既已受命为将,将在军,君命有所不受。」遂斩二队长以徇。复鼓之,妇人左右前后跪起皆中规矩绳墨,无敢出声。
孙子使使报王曰:「兵既整齐,王可试下观之,唯王所欲用之,虽赴水火犹可也。」吴王曰:「将军罢休就舍,寡人不愿下观。」孙子曰:「王徒好其言,不能用其实。」欲得其物而不肯视其物之所由成,蔽之一态。
阖庐卒以为将。西破强楚,入郢,北威齐晋,显名诸侯,孙子与有力焉。
其书曰:「知彼知己,百战不殆。」尽其可知者,理也。又曰:「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能因敌变化而取胜者,谓之神。」自言其法所不能尽,玄也。又曰:「主不可以怒而兴师,将不可以愠而致战。」以己之怒起事者,其所量之敌自始已失真。
孙子之明,无起落可纪,故其形为平。全书之人,惟此人一出场即已成形,而后不复移。
吴宫教战一段,人多读作立威,其实所立者非威,是令之可验性。凡令,未有人为之付出代价之前,皆止是言语。孙子所择以证之者,正是王之所最不欲失者二人:验之于贱者,则所验之令只在贱者身上成立;验之于王之爱姬,其令乃在全军之上成立。此一择,非残忍之事,是知一条规则的效力止于它所曾穿透的最高一层。
阖庐一节尤可玩。彼尽观十三篇,且能称其善;及其成,则曰「寡人不愿下观」。此人所欲者是那支军队,所不肯看者是那支军队之所由成。孙子应之曰「王徒好其言,不能用其实」,断得极准:言与实之间隔着代价,肯付其价者方为用之。然阖庐终以之为将,则其蔽止在一时之一事,非终身。本书记蔽,须辨其所及之广狭,不可以一处之蔽概其人。
此人于本书之要,全在其书之两句并立。一曰「知彼知己,百战不殆」,是理之极致:凡可辨认者尽辨认之。一曰「兵无常势,水无常形」,是玄之明言:所建之法,其对象本身无定形,故法不能自足。二句同出一人之手,一书之内,此即明之二面同在一处。凡有一而无其二者,本书不谓之明:只有前句,是商鞅;只有后句,是不学而托于玄妙者。
此处更有一层,须与赵括一则合看。赵括所诵之兵书,即以《孙子》为首,而「兵无常势」四字正在其中。夫一部完备之学落在三种人手里,遂成三物:在作者手中,是一套法加一句关于法之边界的话;在信之至笃者手中,只剩那套法,边界之言被读成谦辞;在拒之者手中,则连法亦不取。赵括所犯之误,其解药早已印在他所背诵之书页上,而他背过去了。是知一部书能否救人,不在书中有无那一句,在读者是否肯把那一句当作与其余各句同等之律令。
术与明本不相为用,此书凡例已言之。孙子是二者并高之一例,故不可据以为常。凡例所禁者,是以术之高低推明之高低;至于二者偶然并高,其证不在术,在他肯写下那一句限制自己之言。
据见吴王、十三篇、宫中教战百八十人、斩二宠姬、「将在军,君命有所不受」、「王徒好其言,不能用其实」、西破强楚入郢北威齐晋,俱见《史记·孙子吴起列传》,引语皆本传原文。「知彼知己,百战不殆」见《孙子·谋攻》,「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见《孙子·虚实》,「主不可以怒而兴师」见《孙子·火攻》。孙武与孙膑本为二人、各有兵法,旧多疑之,一九七二年银雀山汉墓同出《孙子兵法》与《孙膑兵法》二书,其疑乃息。本书分为二则,据此。
悬胆以存其辱,而其悔不存
勾践是越国之君,允常之子。生年史无明文,卒于前四六五年。越在会稽一带,比吴更南,中原诸侯视之为蛮夷中的蛮夷,其地多水,其民断发文身,其国至他父亲一代才开始有与吴争衡之力。
越与吴是世仇,两国之间隔一条钱塘江,此消彼长,二十余年之内互为存亡。他所居的是一国之君,而越国之制与中原不同:无卿族,无世袭之相,君主之下直接是几个受任的大夫,其权皆由君授,去留亦由君定。他在位三十余年,其中有二十年用在灭吴这一件事上。
吴王阖庐死,夫差立。勾践闻吴日夜勒兵,欲先伐之。范蠡谏,以为不可。越王曰:「吾已决之矣。」遂兴师。败于夫椒,栖于会稽,以五千人守。谏在其耳,而决已先立,则听与不听无别。
困于会稽,谓范蠡曰:「以不听子故至于此,为之奈何?」乃使大夫种行成于吴,吴许平。一败而即自数其所由,此其明之起处。
反国,苦身焦思,置胆于坐,坐卧即仰胆,饮食亦尝胆也。曰:「女忘会稽之耻邪?」身自耕作,夫人自织,食不加肉,衣不重采。所悬者辱也。其目不返于己,故二十年之力皆指于吴。
其伐吴不一举而成。黄池之后,越与吴平;居四年复伐之,围之三年,吴师败,乃灭吴。能待者,全书少有;其待非怯,是知其节未至。
夫差请成,勾践欲许之。范蠡不可,鼓进兵。王乃使人告夫差曰:「吾置王甬东,君百家。」夫差谢曰:「吾老矣,不能事君王。」遂自杀,蔽其面曰:「吾无面以见子胥也。」其后范蠡去,大夫种死。境既复翻,会稽之一语遂无所留。
「以不听子故至于此」八字,读来最像一句认。所认者非天不助我,非将士不用命,是他自己在出兵之前把一句话推开了。全书诸君,一败即能指出自己那一步在哪里的,不过数人。故此语之重,不在其低头,在其定位之准。
然则此语是愧,是悔?本书释名分之甚严:愧自内起而指向己之所为,不待境之翻转;悔者,境遇翻转所催出之苦,其所指为己之所遭。二者外形几乎无别,其分辨之法只有一个,即看境遇复翻之日它还在不在。勾践之语出于会稽山上,五千人之围,境已翻至极处。二十二年之后,境复翻回来了:吴灭,越霸,诸侯毕贺。而那一句所指的东西,此时全无踪迹。范蠡去,文种死,二人正是当年他所不听而后所倚者。故此语是悔,虽已及于自认,其根仍在境。
尝胆一事最见其所存与所不存。悬胆于坐,日日仰之,是他深知一件事若不给它一个不动的地方,便会随日子过去而消散。这一层的通透,全书唯秦穆公一人可与之并列:穆公封崤中之尸,作《秦誓》,令后世以记余过。所异者,二人给了不同的东西一个位置。穆公所存者己之过,其物向内;勾践所存者会稽之辱,其物向外。辱系于他人之目,故解之之法亦在外:灭吴而目尽,辱与之俱尽。及吴既灭,那只胆便再无所悬,而当初真使他至于会稽的那一件,即「吾已决之矣」五字,二十年中未尝有过一日的位置。
此则于辱逼出一问。辱之常途有二:目返于己而观其所为,则转为愧;观其位,则止于自封。勾践两者皆不取,其目一日未尝返于己,只管指向那道目光的来处,二十二年而尽毁之。是知辱之去处不止返身之两途,尚有第三:不返,而以术竟之。此路之效与自封同,皆使那个位不复受检;其机则异,自封者认其位为已定,勾践则不认而击之。本书记其在此,不于书内调和。
以此可校李斯一则。斯临刑思牵黄犬出上蔡东门,其悔至矣,而终不及于自认:所指者是他一生所走之路太险,非他当年立念之误。勾践之悔比斯多走一步,已及于自认。然多走一步仍是悔:一及境翻,即无所留。二则并观,可见悔之两种败法,一在不及自认,一在虽及自认而不能出境。愧则自始与境无关:百里奚受赦于新主,境方转好,无人责之,而他却之,自言留虞者私利禄爵。三则同为一人说自己的不是,其所待之条件全不相同。
判其为拱者,中段最高。始段一言而废谏,其明至低。中段自会稽至灭吴二十二年,是全书持一判断最久之例:黄池之后肯与吴平,居四年而后动,围之三年而后克。凡能待者,须于举国以为可取之日按住不取,其难与临阵决断不同类。末段则复归于始:夫差请成,他自己欲许,赖范蠡鼓兵而后止;及事定,能用其人者去,不能去者死。故其形为拱,而两端所低者是同一处:凡遇当断之际,他所据者是当下之不忍或当下之已决,皆非其所见。
据欲先伐吴、范蠡谏、「吾已决之矣」、败于夫椒、栖于会稽以五千人守、「以不听子故至于此,为之奈何」、使大夫种行成、置胆于坐与「女忘会稽之耻邪」、身自耕作夫人自织、黄池之后与吴平、居四年复伐、围之三年而灭吴、「吾欲听子言,吾不忍其使者」之后范蠡鼓进兵、「吾置王甬东,君百家」、夫差「吾老矣,不能事君王」与蔽其面曰「吾无面以见子胥也」,俱见《史记·越王句践世家》,引语皆本传原文。其名点校本作句践,句古读如勾,本书正文一律作勾践,篇名与所引原文仍从点校本。会稽之后入臣于吴者勾践本人,范蠡从之;「使范蠡与大夫柘稽行成,为质于吴,二岁而吴归蠡」另是一事,二者常并为一,本书分记,此则不叙。「卧薪」二字不见于《史记》,本篇止「尝胆」一见;「卧薪尝胆」四字连用出宋人,本以言孙权,后世移属勾践,本书不取。西施、郑旦入吴出《吴越春秋》《越绝书》,《史记》无之,不取。「十年生聚,十年教训」为《左传》哀公元年伍员之语,非勾践自述,本书不以属之。太史公曰「句践可不谓贤哉」为迁之评,非纪事;「长颈鸟喙」为范蠡语,已用于范蠡一则,二者皆不据以断其人。
当其盛而计其去
范蠡字少伯,楚国宛地人,后入越,为越大夫。生卒之年史无明文,题头所记是旧说,故各系问号。
他所处的是春秋与战国之交,那是列国之间人才流动最盛的时候:一个人生于此国而仕于彼国,不再被看作背弃,游士这一层由此而起,而他是其中较早的一个。他在越所任的大夫,无封邑,无世族之背景,全凭君主之信任而立。越国灭吴之后,他的身份改为商人。中国史上以经商而入正史列传者极少,《史记》为货殖之人立传,他是其中最早的几人之一。
会稽之败,越王入臣于吴,蠡从之,三年而归。归与文种谋,休兵教民,间吴之君臣。知吴之由强而骄,其节可待。
二十余年,越灭吴,夫差自杀。功成之日,蠡即辞去,浮海出齐。当其盛而计其去,明之难者在此,不在见危。
遗文种书曰:「蜚鸟尽,良弓藏;狡兔死,走狗烹。越王为人长颈鸟喙,可与共患难,不可与共乐。子何不去?」种称病不朝,人或谗之,越王赐种剑,种遂自杀。同见其危,一去一留,明与不明分于此一举。
蠡三徙,止于陶,为陶朱公。十九年之中三致千金,再分散与贫交疏昆弟。卒老死于陶。
蠡之明,一路上升,收于全书最高处。
其难岂在见危哉?文种亦见之矣,蠡未寄书之前,种未必不知越王为何等人。所难者,在功业最盛之一日即始计离场耳。夫人在顶点上最不信顶点会过去,愈是刚被证明判断无误,愈欲再赌一次。蠡于灭吴之日即去,所用者同一副判断力,特此一次所判者,己之处境耳。
同样见之,一去一留,明与不明分于此一举。
此处须小心,易与凡例第四相撞。凡例第四曰不以成败断明,而文种确实死矣。然此处所断者非成败也:种若已上路而遇盗于途,其明分毫不减;其病在见之而不动,不在动之而不成。所断者,彼与己之判断之间的关系,非彼与结果之间的关系。此二者必须分开,否则整书将滑回以成败论人。
分开之后,真问题乃出:明究竟是一种看见,还是一件做出来的事?若只算看见,则蠡与种在那一年当算旗鼓相当,读史者不肯首肯。若将做算入,则蠡之高,在于其对己身之处境用了与对吴国相同之判断力,而种未用。夫于一有得选之人而言,见之而止于其地,此见尚未成其自身之物。
至于蠡后半生三徙、三致千金而又几度散尽,安之状也。安非不复动作,是动作之中不复有非做不可之紧迫。彼仍旧做事,特其事不复有人能持之以要挟耳。
据会稽入臣、灭吴、辞去浮海、遗种书、种自杀、三徙止陶、三致千金、老死于陶,俱见《史记·越王句践世家》与《货殖列传》,书辞为本传原文。
其慕止于一域,域外之言遂不入
文种字少禽,楚国郢地人,与范蠡同自楚入越,同为越大夫。生年史无明文,卒年出于旧说,故系问号。
他所任的是内政一路:越国在会稽之败以后要重新聚起人口、田赋与兵源,这些事都归他管,前后二十余年,越由一个刚亡过一次的国变成能灭吴的国,其国力是在他手上积起来的。越制之中,大夫无封邑亦无世袭,其位全系于君主一人之意,这一点在越国灭吴之后才显出它的分量。他一生所事者止勾践一人,未曾更适他国。
越王勾践困于会稽,喟然叹曰:「吾终于此乎?」种曰:「汤系夏台,文王囚羑里,晋重耳奔翟,齐小白奔莒,其卒王霸。由是观之,何遽不为福乎?」举四人之翻转以断今日,其判不误,且发于举国最无可据之时。
种行成于吴,吴许之。其后请贷粟于吴,以卜其事。凡所遇者,其手皆有一具可用之器。
范蠡自言曰:「兵甲之事,种不如蠡;填抚国家,亲附百姓,蠡不如种。」二人分任其事二十余年,遂灭吴。
范蠡既去,遗种书。种见书,称病不朝。信其所言而止于称病,慕至于悦,不至于行。
人或谗种且作乱,越王乃赐种剑曰:「子教寡人伐吴七术,寡人用其三而败吴,其四在子,子为我从先王试之。」种遂自杀。所以事其君者七,君乃数其余四以为罪。
会稽之对,是全书判断力最不受境所动之一处。当日越已亡其国之实,其君所问者「吾终于此乎」,问的是自己完了没有。种所答者不是宽解之辞:他举汤、文王、重耳、小白四人,四人皆有一段身在囚系或出奔之日,而其后皆起。四例既列,则今日之困非一种前所未见之物,遂可入于可推之类。此判后来验了。
犹有一层可看。四人之中有重耳,而本书正有晋文公一则。种所取于重耳者,是他出奔之后终于反国为霸,即境之翻转;本书所记者,是那十九年在外之无位,生出了他后来的一双眼。同一段事,一读其运,一读其目。种读运不读目,此非小别:读运者所得之结论是等,读目者所得之结论是这段日子在改造这个人。种在会稽所用者是前一种读法,而那一种读法对他自己一生并无所指示。
范蠡自陈兵甲不如、填抚不如,是两人相知之实。慕之再见也,与秦穆公一则相对照:穆公之慕有一不言之限,他人之明须落在我可及之处,故由余之贤既属于敌国,同一样东西即成寡人之害;种之慕不限于人,限于用处。种之慕是真的,其验在他见书之后果然称病不朝:他信了。所信者是范蠡对越王其人之判,此判本在范蠡素所不长之域,而他仍信之,可见其慕不以专长为界。然其慕有另一种界,界在用处:他把这一封信当作一件朝中之事来处置,处置之器是称病。称病者,术也。他一生所倚者七术,及于最后一件他所遇之事,其手仍伸向那一格。以术答一判断,二者不在一层:术所能改者是他人看他之状,判断所指者是他自身之处境,处境不因人不见他而改。
范蠡一则断其见之而不动。此则须补一层:他动了,所动者是一术。此二说不相消,反相足。凡见之而全然不动者,其人多是不信;种则信矣,而信之所出仍是他惯用的那一格。故明之败,未必败于不信,亦可败于信之而无处安放。人手里有几件器,遇事便只在那几件里找;判断若不属于任何一件,便被磨成最近的那一件。
死之一节,与白起可对读而不可等同。二人同受赐剑,同当其君之疑。白起于此际自问其罪,且自答之,其明由此进一层。种之死,本传止书遂自杀,其间无一语传世。本书不代为之辞,只记所据者止此。而越王赐剑之辞极堪细看:他所数者非罪,是术之余数。七术用其三而吴败,其四无所施,遂由功之凭据转为疑之凭据。凡以术自立者,其所积之器愈多,则待事平之日,那一堆器本身即是一件须解释之物。
判其为降者,所降非位。称病之日其位犹在,其死非因失位。所降者是他所用之尺:会稽之日他量的是一国之势,且量得极准;灭吴之日他量的是吴之骄与越之力,仍准;及范蠡以一判断置于其手,此判断所量者正是他自己,而他未曾接过来量一遍,只把它转成了一个可以施行的动作。凡例第四于此须守住:种之死不入此判。使他弃官上路而遇盗死于途,其明分毫不减;所断者,是他与那一份已经到手的判断之间的关系。
据会稽之叹与「汤系夏台,文王囚羑里,晋重耳奔翟,齐小白奔莒,其卒王霸。由是观之,何遽不为福乎」,见《史记·越王句践世家》,引语为本传原文。行成于吴、请贷粟于吴以卜其事,见同篇,此节述其意,故不加引号。范蠡「兵甲之事,种不如蠡;填抚国家,亲附百姓,蠡不如种」,见同篇。范蠡遗书、种见书称病不朝、人或谗其作乱、赐剑之辞与遂自杀,俱见同篇,赐剑之辞为本传原文;遗书之辞已引于范蠡一则,此则不复引。七术之数从《史记》,《吴越春秋》作九术,本书不取。种之死,本传止书「遂自杀」,无一语传世,本书不代为之辞。文种墓、种山之说出后世地志,不取。
与人以尺,不与人以断
李悝是魏文侯时人,生卒之年史无明文,题头所记是旧说,故各系问号。
他所处的是战国之初:三家分晋不久,魏据河东与河内,四面受敌而地最狭,若不能在同样的土地上多打出粮食,就无从与秦、齐相抗。魏文侯是战国第一个大规模用士的君主,其门下有子夏、段干木、田子方、吴起、西门豹,而李悝所任的是相,总一国之政。他所主持的变法比商鞅早了近一百年,其法之要在两处:一在地,一在粮价。后世言变法者多推其为始。
魏文侯时人,为文侯作尽地力之教。
其教先算一农之家。治田百亩,岁收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口终岁为九十石,余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而疾病死丧之费与上之赋敛,尚不与焉。困出于账,不出于惰。
于是曰:「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故甚贵与甚贱,其伤一也。」乃为平籴之法,视岁之上中下孰而籴有上中下之数,取有余以补不足。两伤并举,其法遂不偏于一方。
文侯问相,曰:「先生尝教寡人曰『家贫则思良妻,国乱则思良相』。今所置非成则璜,二子何如?」对曰:「卑不谋尊,疏不谋戚。臣在阙门之外,不敢当命。」文侯曰:「先生临事勿让。」对曰:「君不察故也。居视其所亲,富视其所与,达视其所举,穷视其所不为,贫视其所不取。五者足以定之矣,何待克哉!」文侯曰:「先生就舍,寡人之相定矣。」与人以尺,不与人以断。
出而遇翟璜。璜问所置者谁,告以魏成子。璜忿然作色,历数其所进于君者五人,曰:「臣何负于魏成子?」答之曰,魏成子食禄千钟,什九在外,什一在内,是以得卜子夏、田子方、段干木,君皆师之;子之所进五人,君皆臣之。璜逡巡再拜,愿卒为弟子。尺既出,遂以其尺量己而不匿。
文侯问吴起何如人,对曰:「起贪而好色,然用兵司马穰苴不能过也。」文侯以为将,守西河。术与其人,分而两言。
悝之可考者三事:一账,一法,一尺。三事同出一法,皆是把一件本来只能凭印象说的事,改成可以逐条核对的东西。
那笔五口之家的账最见其法。农夫常困,人所共知,而所以困者,向来归之于惰、于命、于岁。悝不问这些,只把一年的进项出项逐条列出:收百五十石,税去十五,食去九十,祠去三百钱,衣去千五百钱,末了得一个数,不足四百五十。这个数一出,常困二字就不复是德行之评,是一笔算得出的缺口。且他还留着一句:疾病死丧与上之赋敛尚不在内。凡肯把自家这笔账的未尽处也写出来的人,其算可信。
理之三见也,与宋襄公、赵武灵王二则相对照。襄公守礼之名而不问其所以立,是不及于理;武灵王破一俗而国强,遂以为凡俗皆可破,是持理而不知其界;悝之所出者则止于可核之目:五视是五条看人的目,非五条断人的语;平籴是一条随岁上下的数,非一句贵贱皆当抑。理之得其分寸,全在这个止字上。
论相一段,是本书所记最奇之一处。一个人被君主逼问谁可为相,答的却是怎样看一个人。「五者足以定之矣,何待克哉」,此语之要不在谦。他所交出者是判断之具,非判断之果。果只用得一次,且用毕即随其人而去;具则文侯可以自用,翟璜可以自量,后人亦可取而用之。子产一则言相依,谓专留议己之路以保入耳之消息,所保者途;悝所出者具。途者,己之明所赖以不断;具者,他人之明所赖以起。二者同源而所及有远近。
翟璜一段当与论相并读。璜以其所进五人自负,悝不驳其数,只把那把尺当面用了一遍:所进者五人,君皆臣之;成子所得者三人,君皆师之。同一个举字,而所举者之位不同。此正是五视中「达视其所举」之实例,且是当着被量者的面量的。凡出一尺而不敢以之量眼前之人者,其尺是饰。
末一事与下则相接。文侯问吴起,悝所对者两句:贪而好色,用兵则司马穰苴不能过。术与其人,分而两言,一句之内两不相掩。本书凡例第二条所立之分,此处是最早的一次明说,且说者并未因其贪而废其将,亦未因其能而讳其贪。
类比一层尚须补一句。那笔五口之家的账,是把自己放进那户人家里算了一遍,与孙叔敖推及受令者同类。所异者,叔敖所推者一时一地之不便,出于设想;悝所推者一个阶层终岁之缺口,出于计算。设想所不能及之远处,账能及。类比之难全在分寸,而一笔可以逐项复核的账,是本书所见把分寸交给外物去定的头一个法子。
然则何以判其形为平?史于此人所记至薄,行止几不可考,所存者两政一议而已。本书不以无据处补形,故三段皆取其可考之三事,判其相去不远而止。
据尽地力之教与五口之家之账、平籴之法,见《汉书·食货志上》,引语为其原文,账目逐条亦本其文。李悝务尽地力,见《史记·货殖列传》。文侯问相与翟璜一段,见《史记·魏世家》,「卑不谋尊」「五者足以定之」「先生就舍」诸语为本传原文;翟璜一段辞长,此取其要,故不加引号。举吴起一语,见《史记·孙子吴起列传》。此人《魏世家》作李克,《货殖列传》作李悝,是否一人,自宋以来有疑;本书从传统之合并,故正文称悝而所引原文自称克,不改其字。《法经》六篇之说出《晋书·刑法志》,去战国已八百年,今传其文又出明人转引,依凡例第八条,本书不取。
凡物皆可用者,终并其身而用之
吴起是卫国人,卒年有明文而生年出于旧说,故题头上系问号。
他所处的是战国前期,列国之间的战争已由春秋时的一日之战变成连年的攻城略地,将这个职位随之从贵族的兼职变成专门之业,而能带兵的人可以在任何一国得到位子。他一生仕鲁、仕魏、仕楚,三国之中都做到高位:在魏为西河守,即一方的军政长官;在楚为令尹,即一国之相。这样的经历在春秋是不可能的,在战国则渐成常态。他还是先秦少数几个兼有兵书传世的人,《吴子》一书历代与《孙子》并称。
卫人也,好用兵。少时家累千金,游仕不遂,破其家,乡党笑之。起杀其谤己者三十余人,东出卫郭门。与其母诀,啮臂而盟曰:「起不为卿相,不复入卫。」遂事曾子。居顷之,其母死,起终不归。曾子薄之而与之绝。啮臂之盟,重于其母。
之鲁。齐人攻鲁,鲁欲将起,而起取齐女为妻,鲁疑之。起遂杀其妻以明不与齐。鲁卒以为将,破齐师。以至近者为质,术也。
鲁人恶之,起去而事魏文侯,为将击秦,拔五城。其为将,与士卒最下者同衣食,卧不设席,行不骑乘,亲裹赢粮。卒有病疽者,起为吮之。卒母闻而哭。人曰:「子卒也,而将军自吮其疽,何哭为?」母曰:「往年吴公吮其父,其父战不旋踵,遂死于敌。吴公今又吮其子,妾不知其死所矣。」其术至于能仿情。
守西河,与诸侯大战七十六,全胜六十四。
武侯浮西河而下,曰:「美哉乎山河之固,此魏国之宝也。」起对曰:「在德不在险。若君不修德,舟中之人尽为敌国也。」言之至确,不施于己。
田文为相,起不悦,与之论功。文曰:「主少国疑,大臣未附,百姓不信,方是之时,属之于子乎?属之于我乎?」起默然良久,曰:「属之子矣。」能服于理,明未尽亡。
公叔害之,设计使武侯疑起,起惧而之楚。楚悼王相之。明法审令,捐不急之官,废公族疏远者,以抚养战斗之士。南平百越,北并陈蔡,却三晋,西伐秦。诸侯患楚之强,而楚之贵戚尽欲害起。
悼王卒,宗室大臣作乱而攻起。起走之王尸而伏之。击起之徒因射刺起,并中悼王。悼王既葬,太子立,令尹尽诛射起而并中王尸者,坐夷宗死者七十余家。以己之尸为最后一用。凡物皆可用者,至此并其身而用之。
起之明,一路向下。全书术最高而明最低者三人,彼居其首。
其病非不能见。「在德不在险」一语,两千年来论国之所以固者莫能过之,此见之至确者也。所不能者,用之于己耳。夫人之判断力可以只朝外开:所论者国,则句句中的;所论者己与其所亲者,则一字不发。此非愚也,是从未将那一副眼力转向此处。
吮疽一段最须细读。此举若出于爱,则为全书至美之事;而卒母之哭已经为之定案:此一吮,与其军令、其阵法、其粮道同类,皆所以使人赴死之具耳。是知术可以精到仿造情之形,而所仿者终非其物。旁观者不能辨,惟受之者之母能辨,以其已验过一次也。
然则其根何在?在其不认相依。人之展开条件,注意力、消息、可用之资,本由他人之展开所给定,此非人之缺陷,是人之实情。起于此实情,知其一半而不知其一半:他人之于我为可用之条件,彼知之至熟;我之于他人亦为条件,且我之所是本由此织成,彼终身不认。故其待妻、待母、待卒,皆如待器。
至于王尸一节,此书所记之最奇者。其将死之顷,尚能算出:伏于王尸,则杀我者必并中王尸,而并中王尸者必族。夫人至死而其推算不衰,可谓术之极矣。而其所推算者,乃如何以己之尸偿其仇。凡物皆可用之人,最后所余可用之物,惟其身耳。
末有一层,此书不敢略过。起所以能行此者,非其无所感也,是其将所感一概纳入可算之内。凡能把自己也算进去之人,其算无一处漏洞,而其人已不在其算之外。判断力至此,已不复为明,惟余其形。夫明之为明,须有一处是不肯拿来计算的;那一处何在,此书不能代人指定,然其有无,一望可辨。
据破家杀谤者、啮臂之盟、母死不归、曾子绝之、杀妻求将、吮疽与卒母之哭、守西河七十六战、「在德不在险」、与田文论功、去魏之楚、变法诸事、走王尸而伏之、夷宗七十余家,俱见《史记·孙子吴起列传》,引语皆本传原文。
自知不及,而以此知养其妒
庞涓是魏国人,生卒之年史无明文。题头所记之卒年是马陵之役的年份,而此役之年历来有前三四二、前三四一、前三四〇数说,故系问号。
他所事的是魏惠王。魏国在文侯、武侯两代经李悝变法与吴起守西河而为战国第一强国,到惠王手上仍是诸侯所畏,都城由安邑东迁大梁,正是要向中原争地。将军在魏是常设之武职,统一国之兵,其人多出于国君亲信而不必有世族之背景。他在这个位子上前后十余年,而史所载者只有他与一个同学之间的事,此外别无一战之详。
魏人也,尝与孙膑俱学兵法。既事魏,得为惠王将军,自以为能不及孙膑。自量而得其实,此真见也。
乃阴使召孙膑。膑至,涓恐其贤于己,疾之,则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欲隐勿见。召之者己,刑之者亦己。
后十三岁,魏与赵攻韩,齐使田忌将而直走大梁。涓去韩而归。齐军入魏地,为十万灶,明日为五万灶,又明日为三万灶。涓行三日,大喜曰:「我固知齐军怯,入吾地三日,士卒亡者过半矣。」乃弃其步军,与其轻锐倍日并行逐之。三日之灶,只验其所已信。
是役魏以太子申为上将军,涓将之。军未出,客徐子说太子曰:「太子自将攻齐,大胜并莒,则富不过有魏,贵不益为王;若战不胜齐,则万世无魏矣。此臣之百战百胜之术也。」太子善之而欲还,不得。其御曰:「将出而还,与北同。」遂进。一军之内,二人各困于其所不能退。
至马陵,道陕多阻,齐军万弩夹道而伏。涓夜至斫木之下,见白书,钻火烛之,读未毕而弩发。涓自知智穷兵败,乃自刭,曰:「遂成竖子之名!」末语犹在计名,不在自问。
涓之可考者三事:知人、刑人、死于所刑之人。而三事之根只在第一事。
「自以为能不及孙膑」,此语在本传里是因,非其背景。夫肯认另一人强于己,这本是真的看见:所量者他人之能,亦兼量己之所止,两边都要看准才说得出口。全书之中,能出此语者不多。秦穆公亦然,闻由余之贤,第一句是「孤闻邻国有圣人,敌国之忧也」,那也是看准了的。
见既同,而去处相反。释名曰慕与妒同起于他人之明,其分不在所见者之高下,在看的人当时站在何处。穆公站在举国之上,他人之明可以移来己用,故其见转出慕,其忌贤在同时,故本书判其形为拱;涓站在同一职位之上,他人之明一入于魏,即是自己那个位置的另一个人选,故其见转出妒。
然涓之妒,有一处比廉颇者更险。颇初妒相如而终慕之,其妒可转,以其所争者尚在明处:相如之言一至,颇即见己之所争者小。涓之妒不可转,以其起处正是他自己那一句准确的自量。凡蔽起于误者,一验即破;起于确者,无从验起。他不曾看错任何东西,只是把看对的那件事拿去喂了另一样东西。本书所谓蔽非无知,此其至显之一例。
召之者己,尤当细看。孙膑之来,非魏之所征,非齐之所遣,是涓亲遣人去请的。先请来,后惧其贤,再刑之,三步之间无一步是被逼的。凡妒者常自造其所妒之境,非境自来。
减灶一段,本书孙膑一则已从设局者一面记之,此从入局者一面再记一过。三日之灶,所验者非齐军之实,是涓心中早已写定的一句「齐号为怯」。夫凡新至之消息只用来印证旧信而不用来更改旧信者,此之谓傲:以为己已尽见所当见者。他弃其步军、倍日并行,正是一个自以为已经看完了的人才敢做的事。商鞅一则亦言傲,而彼之傲起于其判断被反复验证,涓之傲则起于一读之未经验证。二者所恃不同,所拆者同:皆自手拆去了尚可翻案之途。
太子申一段,本传之外别有一层可看。徐子把胜负两面替他算尽:胜则富不过有魏,败则万世无魏,故此战无论如何不当打。太子听懂了,想还而不得还,其御一语即塞其路,「将出而还,与北同」。一支军队之内,主将困于其妒,上将军困于其位,二人各有一处退不回来,而所困者不同物。凡兵事之败,人皆求之于算,此一役之败先在无人能退。
末一语最堪并读。自刭之顷,他所算者仍是这一死于他人为何等之得。白起举剑而问天,良久乃自寻其罪;涓则一语不及己。孙膑一则已断之矣,此不复。
据与孙膑俱学、「自以为能不及孙膑」、阴召而刑之、马陵减灶与自刭之语,见《史记·孙子吴起列传》;徐子说太子申与其御「将出而还,与北同」之语,见《史记·魏世家》惠王三十年。引语皆本传原文,徐子一段辞长,此取其要。刑膑与马陵二事,本书孙膑一则已记其大略,此则所记者涓之一面,故所引有相重者二语。孙膑、庞涓同师鬼谷子之说不见于《史记》,本传止云「尝与庞涓俱学兵法」;孙膑装疯诸事出元明杂剧与演义。依凡例第八条,皆不取。
其算尽敌之利,不及友之妒
孙膑是孙武的后代,生卒之年史无明文,题头所记是他可考之事所在的年份,而桂陵、马陵二役之年历来有数说,故各系问号。膑本是刑名,即剜去膝骨之刑,史失其本名,后人便以刑名称之。
他所入的齐国正当威王之世:齐用邹忌为相,整顿吏治,国势方张,稷下之学也在这时兴起,天下之士争赴临淄。他在齐所任的是军师,与将分职:将统兵而军师主谋,坐镇于车中不亲临阵。这是战国新出的职分,此前没有一个专司出谋而不领兵的位子。
孙膑者,孙武之后世子孙也。尝与庞涓俱学兵法。
庞涓既事魏,得为惠王将军,自以为能不及孙膑,乃阴使召孙膑。膑至,涓恐其贤于己,疾之,则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欲隐勿见。同学之妒,本不在其所能算之内。
齐使者如梁,孙膑以刑徒阴见,说齐使。齐使窃载与之齐。田忌善而客待之。
忌数与齐诸公子驰逐重射。孙子见其马足不甚相远,马有上中下辈,乃教之以其下驷与彼上驷,取君上驷与彼中驷,取君中驷与彼下驷。三辈毕,田忌一不胜而再胜,卒得王千金。不增一马之力,易其次序而胜负移,术也。
忌进孙子于威王,威王问兵法,遂以为师。
其后魏伐赵,赵急,请救于齐。孙子曰:「夫解杂乱纷纠者不控卷,救斗者不搏撠,批亢捣虚,形格势禁,则自为解耳。今梁赵相攻,轻兵锐卒必竭于外,老弱罢于内。君不若引兵疾走大梁。」田忌从之,魏果去邯郸,战于桂陵,大破梁军。不赴其所求救之地,而赴其所不能弃之地。
后十三岁,魏与赵攻韩,齐使田忌将,直走大梁。庞涓闻之,去韩而归。孙子曰:「三晋之兵素悍勇而轻齐,齐号为怯。善战者因其势而利导之。」乃使齐军入魏地为十万灶,明日为五万灶,又明日为三万灶。庞涓行三日,大喜曰:「我固知齐军怯,入吾地三日,士卒亡者过半矣。」乃弃其步军,与其轻锐倍日并行逐之。以敌所自负者为饵,术之至也。
孙子度其行暮当至马陵。马陵道陕,旁多阻隘,可伏兵。乃斫大树白而书之曰「庞涓死于此树之下」,令齐军善射者万弩夹道而伏,期曰「暮见火举而俱发」。庞涓果夜至斫木下,见白书,乃钻火烛之。读其书未毕,齐军万弩俱发,魏军大乱相失。涓自知智穷兵败,乃自刭,曰:「遂成竖子之名!」临死而以己之死为他人之得,不肯有一语及己。
孙膑以此名显天下,世传其兵法。
膑之形为谷,而谷之底不在受刑之日,在受召之日。
刖足黥面,人所加也,非其明之降。其明真降之一刻,是应召赴魏之一刻。彼一生所长在算:算马之次序,算敌之所必救,算敌之所自负,算敌暮至某树之下,无一不中。独此一算不中,而所算者是与他同席受业之人。
何以不中?术之为物,有一个不写出来的前提:所算之对方趋利。凡趋利者,其行皆可推,故减灶之计可行,围魏之计可行,三驷之计亦可行。庞涓之妒则不趋利。使孙膑留魏为其属,庞涓所得实多;刖之黥之,庞涓一无所获,且树一必报之敌于天下。此举于利为负,故凡以利为模者,算之必不中。此即本书凡例第二条之实证:术与明异,二者不相为用。术之极致处,正有一块术自身照不到的地方。
与廉颇一则合看,则妒之为物益明。廉颇初妒相如而终慕之,其妒可转,以其人尚肯量己之所争。庞涓之妒不可转,故必去其所妒之人而后已。同一物起于二人,一为可解之结,一为致命之刀。孙膑之器能量前者,不能量后者,而他先遇上的偏是后者。
三事皆纯术,而其共处极显:赛马者不增一马之力,围魏者不增一卒之众,减灶者不减一名之亡。所改者止是次序、所向与敌之所信。术不生实力,只调实力之置。凡欲以术补明之不足者,当先记此一句:调置之能再高,所调之物仍是本来那些。
末言庞涓临刑一语,与白起一则可对读。白起举剑问天而不得其罪,良久乃自寻其罪而认之;庞涓自知智穷兵败,其口所出者却是「遂成竖子之名」。一人向内寻其所当负者,一人向外记他人之所得。二人同为名将,同死于非命,同有一刻可以自判,而其所判之向相反。本书论明,至此已可下一断:一生所积之判断力,末了用在谁身上,是明与不明最后一道分界。
膑之末段,本书无文可据。史止于「名显天下,世传其兵法」,此后行止不载。故其形之末段,所据者止是马陵一役,非其余生。本书不以无据处补形,记其阙于此。
据与庞涓俱学、阴召而刑之、齐使窃载、田忌三驷、进于威王、桂陵之战与「批亢捣虚」之语、马陵减灶与「暮见火举而俱发」、庞涓自刭及「遂成竖子之名」,俱见《史记·孙子吴起列传》,引语皆本传原文。围魏救赵一段辞长,此取其要,其未加引号者为节述。「后十三岁」从本传纪年。
所立之法,还以自缚
商鞅本名公孙鞅,卫国公族之后,故亦称卫鞅,后以封于商而称商君。生年出于旧说,故系问号;卒于前三三八年。
他所入的秦,在当时是六国之中最被轻视的一个:河西之地为魏所夺,中原会盟不与其列,其俗被诸夏看同戎狄。秦孝公即位时下了一道求贤令,明说愿与能强秦者分土,他是应这道令入秦的。他所任的先是左庶长,后为大良造,即秦国当时武官与政务之首,变法期间秦国之令皆由此出。他在秦执政二十年,秦由此立下了此后一百三十年不改的一套法度。
卫人也,少好刑名之学,事魏相公叔座为中庶子,不用于魏,乃西入秦。徙木于市而予金,民乃信令。与甘龙、杜挚争于孝公之前,卒行其法。此时犹能就事而辩,不以异议为仇。
再变法,都咸阳,行县制,废井田,定军功之爵。太子犯法,黥其傅公子虔,黥公孙贾。诈会魏公子卬而擒之,遂破魏师,封于商十五邑。执法愈坚,闻过愈难。傲者,非自矜也,自以为已尽见之谓也。
赵良说之曰:君之危若朝露,宜归商於之邑,灌园于鄙。鞅不听。
孝公卒,公子虔之徒告其谋反。鞅亡至关下,欲舍客舍。舍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法出于己,而己不得寄宿其下。
奔魏,魏人怨其诈卬,不纳。归秦,起邑兵北出击郑,秦发兵攻,杀之于渑池,车裂以徇,灭其家。
鞅之明,一路向下,落点在全书最低之列。
变法之初,彼犹能就事论事,与甘龙、杜挚正面辩于孝公之前,是其明最高之时。此后每成功一次便更确信一分,反对之声在彼处,自值得回应之意见变为需要压服之阻力。至赵良来劝,已不能受任何言矣。
此书所谓傲,岂自负之谓哉?虚妄的确定耳:以为己已尽见所当见者。傲之所以为傲,以其否认一件对谁都成立之事:人对世界之认识,无论何等之好,总归只是一部分。鞅之判断被反复验证,秦国确实强矣;而正是那些被验证之判断,使其不复检查尚有何者未见。是知被证实的正确,乃通向傲最短之一路。
蔽之机制,于其身走完整整一圈。黥公子虔、树敌满朝、以刑立威,每一步皆在削减尚肯对其言真者之数;人愈少则所入之消息愈单一,消息愈单一则愈确信己之尽见。赵良几为最后一人,而彼连此一人亦不听。非不能受理也,是彼自手拆尽送理而入之途。
关下一夜,此则之眼也。彼为己所立之法拒于门外。其法本无错,所错者,彼从未想过己亦有立于门外之一日。
管仲一则亦建制度,且其所建者行之百余年,久于秦法。而仲临终自言其所建有一处不能及,鞅则终身以其所建为无隙。二人之术相若,明之高下正分于此一点:一个说得出自己的作品在哪里管不着,一个说不出。
故此则所讲者非性情,作品也。夫人可以亲手建造日后遮蔽己身之结构。其所设计之秦国,一高效之战争机器,同时是一将异议筛尽之机器,而彼自身即住于其中。分权制衡之为老话,向来视作保护被统治者之规矩,读至此则当倒过来看一遍:其所保护之第一人,乃握权最久者。鞅于二千三百年前,将此语反着证明了一次。
据少好刑名之学、事公叔座、徙木、廷辩甘龙杜挚、黥公子虔、诈擒公子卬、封商、赵良之谏、关下拒宿之语、车裂灭家,俱见《史记·商君列传》,舍人语为本传原文。鞅挟李悝《法经》入秦之说,出《晋书·刑法志》,去战国已八百年,本传无之,依凡例第八条不取。赵良之谏本传甚长,此取其要,故不加引号。
其辱不返于己,返于所恃之具
张仪是魏国人,生年史无明文,卒于前三〇九年。
他所处的是战国中期,七国之势已成,一国之存亡往往不取决于兵而取决于谁与谁连在一起,游说之士由此得势:一人之言可以使两国相攻,也可以使数国相解,而这些人本身无一寸封地,无一兵一卒。他一生两度为秦相,又曾相魏、相楚,所谓相,在这时所主者多在一国外交之向,治政之事反居其次。他与苏秦孰先孰后,《史记》之编年自马王堆帛书《战国纵横家书》出土之后大可疑,本书次此二则,只取《史记》所记之事,不据其编年立论。
魏人也。尝从楚相饮,楚相亡璧,门下意仪盗之,共执之,掠笞数百。不服,释之。其妻曰:「嘻!子毋读书游说,安得此辱乎?」仪谓其妻曰:「视吾舌尚在不?」其妻笑曰:「舌在也。」仪曰:「足矣。」身可笞,舌不可去,所验者止此一物。
其后相秦,为文檄告楚相曰:「始吾从若饮,我不盗而璧,若笞我。若善守汝国,我顾且盗而城!」一日之笞,十年而后偿,偿之者一国。
秦欲有事于中国,仪请出兵三川,挟天子以令于天下。司马错请伐蜀,以为得其地足以广国,取其财足以富民,而天下不以为暴。惠王用错,起兵伐蜀,十月取之,秦以益强富厚。所争者名,而胜之者实。
为秦绐楚,许商於之地六百里,楚绝齐而使者请地,仪曰:「仪与王约六里,不闻六百里。」楚由是大困。所许者本非其所有,故毁之不损其一钱。
武王素恶仪,群臣日毁之,诸侯闻之皆畔衡。仪不辩不亡,乃说武王曰:请以身之为齐所恶者入梁,齐必伐梁;齐梁相当,王可以乘间伐韩入三川,此王业也。王以为然,具革车三十乘入仪于梁。齐果兴师伐之。仪乃阴使人之楚,藉楚使谓齐王曰:仪之入梁,正欲王之伐梁;王伐之,是趣仪于秦也。齐乃解兵。仪相魏一岁,卒于魏。先以己身为饵,复以己手拆之。
仪之形为谷,其谷底不在受笞之日,在伐蜀之议。
受笞一段,是本书论辱最异之一处。楚相门下疑其盗璧,掠笞数百,其妻名之曰辱,此名不误:因他人之目而生之苦,所指者己在他人眼中之位,正是辱之所以为辱。而仪之所答不落在这个位上。他不辩己非盗,不认己之寒微,只问一物尚在与否:视吾舌尚在不?
释名于辱只列常途二:目返于己而观其所为,则转为愧;观其位,则止于自封。仪之目返回来了,而所观者非其位,亦非其所为,是其所恃以立身之具。舌在则足,余者皆可弃。此一途利害各半。其利在他真的不曾自封,受笞至数百而其人未损一分,全书之中能于此等处不曲者不多。其害则十余年之后见之:一日之笞,他记了十年,末了以一纸檄文偿之于一国之城。是知那一日的辱并未消,只是没有落在他自己身上,改落在别处等着。勾践之辱二十二年而后毁其来处,廉颇之辱当日发为怒,仪之辱则先寄存于其所恃之具,而后择时外指。三人之目皆不曾返观自己的所为,其法各异,其效则同:那个被人看见的位,终身不曾受过一次检。此为本书论辱所遇之第三种走法,书末赘言并记之。
伐蜀之议,其谷底也。仪请出兵三川、挟天子以令于天下,司马错请先取蜀,二策相持于惠王之前,王用错,事后验之,错是而仪非。此处最须说清。本书凡例第四条曰明不待果而立,见之而人不用,明自若也;然此条所护者是被否而其判自若之人,非被否而其判确误之人。二者之别不在人用与不用,在那一判本身经不经得起验。仪之所争者名:天子之名尚在,故挟之可以令天下。错之所指者实:蜀之地可耕,蜀之财可用,取之而天下不以为暴。名之所以能令人,凭的是那件事还在;周室之实已去,其名遂只是一件空器。宋襄公一则问过同一句话而未答,仪则答错了。彼一生所恃者言,而言之为物,最易使人以为名即是实。
自赎一段,其末段之复起也。武王恶之,群臣毁之,诸侯畔衡,此时无一人可托。他不辩,不逃,反把自己算作局中一子:以己之为齐所恶者为饵,送入梁,引齐伐梁,而秦得其间;计成之后,又亲手遣人拆了这个局,使齐解兵,己乃安于魏。术之至者能算及己身,而算及己身仍不为其算所吞者,全书惟此一人。吴起亦并己身纳入可算之内,然起所算者如何以己之尸偿其仇,算成而人已尽;仪所算者如何使己之身仍在局外,算成而人自若。二人同以己为可用之物,而一者用尽,一者用而复收。
然则二人之别何在?在其各自留下的那一处不肯算的东西。起无之,故并其身而用之。仪有之,即那条舌。他自笞下所验者是它,一生所守者是它,末了自赎所用者仍是它。所恃者狭至一物,其明遂亦止于一物之所能及:凡言语所能移之事,他无不能;凡言语所不能移之事,如蜀之地力,如周室之已空,他便看不见了。
据楚相亡璧、掠笞数百、「视吾舌尚在不」与其妻之答、后为文檄告楚相之语,见《史记·张仪列传》,引语皆本传原文。伐蜀之争,见《史记·张仪列传》与《秦本纪》,司马错之对辞长,此取其要,故不加引号。商於六百里与「仪与王约六里」,见《史记·张仪列传》,本书屈原一则已从楚之一面记之,此从设局者一面再记一过。武王恶之而以身入梁、齐兴师、阴使人解之、相魏一岁而卒于魏,皆见本传,其中说武王与解齐兵二段为节述,故不加引号。苏秦激仪入秦一节,其年代自马王堆帛书《战国纵横家书》出而大可疑,本书不取。
破俗以成其国,复以破俗而亡其身
赵武灵王名雍,赵肃侯之子。生年出于旧说,故系问号;卒于前二九五年。
他所继的赵国处在四战之地:南有魏韩,东有齐,西有秦,北面则与林胡、楼烦、东胡接壤,中间还夹着一个中山国,把赵的南北两片土地割开。他即位那年,五国以会葬为名陈兵于赵境,他年少而国危。他所居的是国君之位,而他在位二十七年之后做了一件列国从未有过的事:生前让位于子而自称主父,君与父分为两人,一人主内政,一人专兵事。列国之中,此前无人这样做过,此后亦无人再做。
赵武灵王者,名雍。赵北邻胡,中有中山,兵不得息。
王欲变服,习骑射,谓其臣曰:「今吾将胡服骑射以教百姓,而世必议寡人。」公子成不可,以为中国者礼乐之所自出,蛮夷之所取则,今反效之,非所以先王也。王亲至其家而说之,曰:「夫服者,所以便用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法度制令各顺其宜,衣服器械各便其用。」成乃服。赵文、赵造复谏,王皆答之,曰:「愚者所笑,贤者察焉。」分器之用于俗之名,此察理之事,非勇之事。
于是胡服骑射行于国。北破中山,拓地至云中、九原。王又欲自云中南袭秦,乃自诈为使者入秦,观其地形,见秦王而出。秦人后觉,追之不及。将行一事,先以身验其所据之实,不取于人之口。
在位二十七年,传位于少子何,是为惠文王,自号主父,欲专任兵事。分王与兵为二,古无此制。其所恃者,亦即前此破俗之能。
已而怜其长子章之失位,欲分赵而王章于代,未决。前此凡俗皆可破,故不疑此一处之不可破。
章遂作乱,攻惠文王,不胜,走主父宫。主父开门内之。公子成、李兑围之,杀章。既杀章,二人惧诛,遂不解围。主父欲出不得,又不得食,探雀鷇而食之,三月余,饿死沙丘宫。名分未定则其争必至,此亦理也,非可破之俗。
其形拱,而拱之高处与其落处,出于同一副能力。
胡服之议,是全书论理最显之一例。众所争者,衣冠之为夷为夏;王所答者只一句:服所以便用,礼所以便事。夫一物之用与其名本是二事,而俗常合之。能于举国皆合之处将其分开,且分得清清楚楚,此非胆气之事,是眼力之事。使其所恃止于胆气,则公子成一辞已足以塞之。理之再见也,与宋襄公一则正相对照:襄公守一俗而不问其所以立,王破一俗而亦不问其所以立,二人所缺者同是那一问。所以一成一败者,王所破之俗恰好已无所据,襄公所守之礼恰好已失其前提;使易地而处,其法一样会落空。
入秦一段可与此并观。既欲袭秦,则先自往观其地形,不取于间者之口,亦不取于朝议。夫所据之实必自验,与所行之法必便用,本是同一条:凡受之于人而未曾自验者,皆不足以为断之根。
然其亡正出于此。传位于少子而自任兵事,古无此制;此制之所以敢立,正因他已经破过一次更大的俗,且破得极成。破一俗而国以强,则其人所得之教训,往往不是「此一俗当破」,是「凡俗皆可破」。及怜长子而欲分国,用的仍是同一手:名分亦俗耳,何不可动。
而此处所动者非俗,是理。名分定则争止,名分不定则争起,此非郑卫之习,是凡有继嗣之处皆然者。他一生所长在能分辨何者为用、何者为名,独于此一件,把一条承重之理认作了一层可去之饰。能破俗者之险全在于此:他手里那把刀极准,而刀不能自己告诉他哪一处是承重的。
尚有一层可与书外相通。凡明与蔽同出一源者,不能损其蔽而全其明,取其一必并得其一。此人向外破夷夏之别而强其国,向内破嫡庶之分而毁其身,是同一副破俗之能两出,非二病也。故本书之五形,皆以明为一线而纪其起落;至此则一线不足以画之,拱之形足以纪其外,不足以纪其内。
据胡服骑射之议、说公子成之辞、答赵文赵造之语,见《史记·赵世家》,「服者所以便用」与「愚者所笑」皆本传原文;诈为使者入秦见同传。传位自号主父、欲分赵王章于代、沙丘之围、探雀鷇而食、三月余饿死,俱见《赵世家》。公子成、赵文、赵造之谏,此节述其意,故不加引号。
少时诘一语之所据,暮年以数百人答一笑
孟尝君名田文,齐相田婴之子,封于薛,故亦称薛公。生卒之年皆无明文,题头所记之卒年出于旧说,故系问号。
他所处的是战国中期,列国的公子争相养士,门下食客动辄数千,而所养之士不必有一技可称,只要挂在门下便有饭吃。这一风气起于齐而以他为最盛,后世所谓战国四公子,他是其中最早的一个。他所袭的封地在薛,方圆不过百里,而薛在齐的东南边境,去临淄数百里,实际上是一个国中之国:有自己的赋税、自己的兵、自己的官属。他曾为齐相,也曾相魏、相秦,而其根基始终在薛。
孟尝君名文,齐相田婴之子也。婴有子四十余人,文以五月五日生,婴告其母曰:「勿举也。」其母窃举生之。及长,其母因兄弟而见之。婴怒曰:「吾令若去此子,而敢生之,何也?」文顿首,因曰:「君所以不举五月子者,何故?」婴曰:「五月子者,长与户齐,将不利其父母。」文曰:「人生受命于天乎?将受命于户邪?」婴默然。文曰:「必受命于天,君何忧焉。必受命于户,则可高其户耳,谁能至者!」婴曰:「子休矣。」不辩其命之凶吉,先问那一句话所设之世。
久之,文承间问婴曰:「子之子为何?」曰:「为孙。」「孙之孙为何?」曰:「为玄孙。」「玄孙之孙为何?」曰:「不能知也。」文乃言婴相齐历三王,齐不加广而私家富累万金,门下不见一贤者。婴于是礼文,使主家待宾客,宾客日进,名声闻于诸侯。推至其父自言不能知之处,而后其言乃立。
文入秦,秦昭王囚之,欲杀之。客有能为狗盗者,入秦宫藏中取狐白裘以献幸姬,得出。夜半至函谷关,关法鸡鸣而出客,客之居下坐者能为鸡鸣,而鸡齐鸣,遂发传出。尽其人之所能而不问其等,此养士之实。
文过赵,赵平原君客之。赵人闻孟尝君贤,出观之,皆笑曰:「始以薛公为魁然也,今视之,乃眇小丈夫耳。」文闻之,怒。客与俱者下,斫击杀数百人,遂灭一县以去。昔者一语必问其所据,今者一笑不称其轻重。
后世过薛者问其俗何以闾里多暴桀子弟,与邹、鲁殊,所对者谓孟尝君招致天下任侠与奸人入薛,其家六万余。文卒,诸子争立,齐、魏共灭薛,绝嗣无后。所营者一庇所,其庇之广亦其亡之由。
少时那两问,是全书论少年之明最显之一例。五月子不利其父母,此俗说也。他不辩自己的命是凶是吉,径问那一句话预设了一个什么样的世界:命若受之于天,则户之高下无与焉;命若受之于户,则户可加高,那话自己就把自己解掉了。一句加于己身的断语,他先问它凭什么,而不问它说得好不好听。诘父之问亦然:一层一层推到「不能知也」,那是他父亲亲口说出的界,界既在此,则四十年之积财与门下之无一贤者,孰为可久,不待他再说。
而暮年过赵,所遇者亦是一句加于己身的断语。赵人笑其眇小,此语之份量,比之五月子之说更轻。少年时他称过一句俗说的斤两,此时他不称,只问怎样使说话的人不再说。数百人死于一笑,一县灭于一怒。同一种能力,同一类对象,一在其始,一在其终,故本书判其为降。判降者非其位:薛公之位终身未失,其降在于那副称量之具,他后来不再拿出来用。
类比之三见也,与白起、赵括二则相对照。白起之类比不及于人,赵括之类比不及于事,而文之类比推得极远,独不及于近。子之子推至玄孙之孙,庇所营至六万余家,其所推者尽在时间之远与门户之广,而所推之物自始至终是己之所属。四十年间他从未把那副推力掉转过来,对准眼前一个笑他的人。故三人所缺者非同一处:二人是推不出去,他是推得出去而不肯往近处推。
蔽正长在明上。少年之明,其用处在替自己解一道加于己身的命;此后所营之士、所积之家,用处亦在替自己造一处不受人加的地方。同一个方向愈走愈远,那副眼力遂只认得远处的己,认不得近处的人。至于其终,诸子争立,齐、魏共灭薛,六万余家一朝而散:一处只为庇一人而设的所在,其人既没,无人再肯为它留一分。
据田婴四十余子与五月五日生、婴令勿举而其母窃举、文顿首问「君所以不举五月子者何故」与婴答「五月子者长与户齐将不利其父母」、文问「人生受命于天乎将受命于户邪」及「则可高其户耳谁能至者」、婴曰「子休矣」、承间问「子之子为何」以下至「不能知也」、婴乃礼文使主家待宾客而名声闻于诸侯、入秦见囚与狐白裘及鸡鸣出关、过赵而赵人曰「始以薛公为魁然也今视之乃眇小丈夫耳」、客斫击杀数百人遂灭一县以去、文卒诸子争立而齐魏共灭薛绝嗣无后,俱见《史记·孟尝君列传》,引语皆本传原文。文责其父相齐三王而私家富累万金、门下不见一贤者一节,本传具其语,此则节述其意,故不加引号。薛之闾里多暴桀子弟与招致六万余家之数,出本传太史公曰,其文自记过薛所闻,此则节述,亦不加引号。冯谖客孟尝君之市义与狡兔三窟,出《战国策·齐策四》,《史记》所载者作冯驩,与《战国策》互有出入,本书不取此一系。
见己之至审,而不以之自认
苏秦是东周雒阳人。生卒之年皆无明文,题头所记之卒年出于旧说,故系问号;他与张仪的先后,《史记》之编年自马王堆帛书《战国纵横家书》出土之后大可疑,本书只取《史记》所记之事,不据其编年立论。
雒阳是周天子所居之地,而周至此时已只剩两座城,其民不耕不战,多以工商为业,出一个游士在当地被看作不务正业。他所走的是一条战国才有的路:无爵、无田、无一兵,凭一副口舌见列国之君,见成则封侯拜相,不成则一无所有。这条路上的人极多,成的极少。
东周雒阳人也。出游数岁,大困而归。兄弟嫂妹妻妾窃皆笑之,曰:「周人之俗,治产业,力工商,逐什二以为务。今子释本而事口舌,困,不亦宜乎!」秦闻之而惭,自伤,乃闭室不出,出其书遍观之,得周书阴符,伏而读之,期年,以出揣摩。受笑而返于书,未返于其所为。
说燕文侯、赵肃侯,遂约六国从亲,并相六国。北报赵,车骑辎重拟于王者。过雒阳,昆弟妻嫂侧目不敢仰视,俯伏侍取食。秦笑谓其嫂曰:「何前倨而后恭也?」嫂委蛇蒲服,以面掩地而谢曰:「见季子位高金多也。」秦喟然叹曰:「此一人之身,富贵则亲戚畏惧之,贫贱则轻易之,况众人乎!且使我有雒阳负郭田二顷,吾岂能佩六国相印乎!」见人情之随位而移,且知己之所成出于己之所无。
其后从约解,秦之燕。人有恶之于燕王者,王不官也。秦见王,问所以不官之故,且曰:使臣信如尾生,廉如伯夷,孝如曾参,以此三者事王,可乎?王曰:「可矣。」秦曰:「有此,臣亦不事王矣。孝如曾参,义不离其亲一宿于外,王又安能使之步行千里而事弱燕之危王哉?廉如伯夷,饿死首阳山下,王又安能使之步行千里而行进取于齐哉?信如尾生,抱柱而死,王又安能使之步行千里却齐之强兵哉?臣所谓以忠信得罪于上者也。」以己之所短为王之所以用己,其算及于己身。
后与燕易王之母私通,惧诛,说王使己入齐为反间。在齐,齐大夫争宠而使人刺秦,不死,创甚。齐王求贼不得。秦且死,谓齐王曰:「臣即死,车裂臣以徇于市,曰『苏秦为燕作乱于齐』,如此则臣之贼必得矣。」如其言,而杀秦者果自出。以己之尸设一局,局成而其身已不在。
秦之明一路向上,而其上升所循者一条与本书他则皆异之路:他把自己看得越来越准,却从未把那份准确用来认下一件自己的事。
发端在雒阳受笑之日。史书四字:闻之而惭,自伤。惭者,愧之端也,见己之所失而心动。而其下一句是「乃闭室不出,出其书遍观之」。此一转最当细看。愧之为物,所指者己之所为;他所动之心是真的,而心一动即转向书,转向揣摩之术。所失者何,那一问始终没有问出口。故此则之取词为愧,所记者却是愧之未成。
愧之三见也,与百里奚、白起二则相对照。奚之所却者,是新主替他备好的一句开脱,虞君不用子故亡,非子罪也;他不受,自言留虞者为禄爵,罪在己。起之所却者,是使者所加之名;他不受,良久而自寻其罪,所寻得者非秦王所以杀之之罪。二人皆当着一个现成的解释而不取,宁自认其实。秦则反是:他所面对者是一个现成的指控,说他不忠信,而他不但不认,且把它翻转过来,证成一件对王有用之事。三人所处之境同,皆有他人所与之一名当前;二人却名而取实,一人却名而造用。
燕廷之对,是全书所记最奇之一段,亦是本书论愧之界所在。其论式极硬:孝如曾参者不离亲一宿,则不能千里事王;廉如伯夷者饿死首阳,则不能为王取齐;信如尾生者抱柱而死,则不能却齐之强兵。故臣之不信,正王之所以能用臣。此三句无一句是假的。他对自己的判断至审:确知自己是何等人,且确知这等人于王有何用处。凡能如此看己者,本书所遇不过数人。然愧所要求者不止于看见,尚须自认。释名曰见己之所失而自认之。秦见之至明,而所见之物在他手里从失变成了用。一件事一旦被算出用处,它就不必再被认了。
此即术之所以能替愧之处。术者成事之能,其法是把凡物化为可用之资。秦以此法治天下之势,六国之从亲成于此;亦以此法治己身,故其短亦成资。凡能把自己的缺口算成一件工具的人,终身不必自认。此非诈也,比诈更难破:诈者尚知其所隐,此则连所当认者都已不复是所当认。
临死一局,其法之极也。被刺创甚,贼不可得,他所出者一计:车裂己尸以徇于市,诬己为燕作乱,杀者必自出。夫以己之尸为饵,吴起亦为之,然起所偿者其仇,用尽而人亡;秦所设者身后之一局,局成而己已不在,所得者亦不归己。全书以术算及己身者三人:吴起并其身而用之,张仪用而复收,秦则用于己所不及见之后。三人之中,惟秦所算之处已在其人之外。
然则何以判其形为升?以其所见者确在增益。自雒阳之笑至燕廷之对,其目所及一次比一次深,末了已能把自己拆开来逐条秤量。所不增者惟一件:那副眼力从未回过头来,落在我这样做究竟对不对的一问上。明之升与不升是一事,明之所向是另一事。本书量得出前者,此则即其证。
据兄弟嫂妹之笑与「闻之而惭,自伤」、闭室读阴符、约从并相六国、过雒阳与其嫂之答、「此一人之身」一叹、燕王不官与曾参伯夷尾生之对、私通燕易王之母、入齐为反间、被刺与车裂徇市之计,俱见《史记·苏秦列传》,引语皆本传原文;燕廷之对辞长,此取其要,其未加引号者为节述。私通一事,《燕召公世家》亦载。锥刺股不见于本传,出《战国策·秦策》,依凡例第八条不取。苏秦、张仪孰先孰后,《史记》之编年自马王堆帛书《战国纵横家书》出而大可疑,本书次二则于此,从《史记》所记之事,不取其相激之说。
见其国之必亡,而不能受其亡
屈原名平,楚国王族的旁支,与楚王同姓。生卒之年皆出于旧说,故各系问号。
他所处的是战国后期,秦已据关中与巴蜀,东方六国之中能与之相抗的只剩齐与楚,而秦所用的手段不止在兵:绝其盟、诱其君、买其臣,往往一纸空言便使两国相攻。他所任的左徒,是楚国仅次于令尹的高位,掌内议国事、外接宾客,与后世的副相相近;后来所居的三闾大夫,则是掌昭、屈、景三姓王族事务之官,位不低而与国政无涉。他是中国第一个留下姓名的诗人,其作收于《楚辞》,而本书依凡例第一不记其学,所量者只是他所见与所遇。
屈原者,名平,楚之同姓也。为楚怀王左徒。博闻强志,明于治乱,娴于辞令。入则与王图议国事,以出号令;出则接遇宾客,应对诸侯。王甚任之。
上官大夫与之同列,争宠而心害其能。怀王使屈原造为宪令,屈平属草稿未定,上官大夫见而欲夺之,屈平不与,因谗之曰:「王使屈平为令,众莫不知。每一令出,平伐其功,曰以为『非我莫能为也』。」王怒而疏屈平。所争者一稿之与不与,而其后二十年皆决于此一刻。
秦欲伐齐,齐与楚从亲,秦惠王患之,乃令张仪佯去秦,厚币委质事楚,绐以商於之地六百里。怀王贪而信之,遂绝齐。使使如秦受地,张仪曰:「仪与王约六里,不闻六百里。」楚使怒去,怀王大怒,兴师伐秦,大败。以己之所欲量人之所许,怀王之蔽。
其后秦昭王与楚婚,欲与怀王会。屈平曰:「秦,虎狼之国,不可信,不如无行。」怀王稚子子兰劝王行。王卒行,入武关,秦伏兵绝其后,因留怀王以求割地。怀王竟死于秦而归葬。见之而人不用,明自若也。
顷襄王立,以子兰为令尹。子兰使上官大夫短屈原于顷襄王,顷襄王怒而迁之。
屈原至于江滨,被发行吟泽畔,颜色憔悴,形容枯槁。渔父见而问之曰:「子非三闾大夫欤?何故而至此?」屈原曰:「举世混浊而我独清,众人皆醉而我独醒,是以见放。」醒者能言此语,蔽者亦能言此语,故其言不足以自证。
渔父曰:「夫圣人者,不凝滞于物而能与世推移。举世混浊,何不随其流而扬其波?众人皆醉,何不哺其糟而啜其醨?何故怀瑾握瑜而自令见放为?」屈原曰:「吾闻之,新沐者必弹冠,新浴者必振衣,人又谁能以身之察察,受物之汶汶者乎?宁赴常流而葬乎江鱼腹中耳,又安能以皓皓之白而蒙世俗之温蠖乎!」此答所守者洁,非明也;二事人常合之。
乃作《怀沙》之赋,于是怀石遂自沉汨罗以死。
其后楚日以削,数十年竟为秦所灭。其所见者验矣,而其人不及见其验。
此则最难判者,非其人之高下,是本书之尺该不该用在他身上。
读者读至自沉,其势必欲判之为降:位由左徒而至迁逐,效由号令一国而至无一人听,末了投江而死,凡人所谓一路下坡者,无过于此。而本书判其为平。所以者,凡例第四条也:明不待果而立,见之而人不用,明自若也。原所见者三事:张仪不可信,秦不可入,楚必削。三事皆验,第三事验于其死后五十余年。三事之所以无效,因怀王与顷襄王不用,不因其所见有误。若因人不用而判其明降,则本书之尺不复是一副尺,只是事后按成败重排一次名次而已。故此处必判平,且此处正是本书之尺最须自守之处。
然则「我独醒」一语当如何断?此语不可作明之凭据,理由在凡例第五条:蔽之为物,其性正是不知其不知。故凡陷于蔽者,其自觉皆是醒。醒者能言此语,蔽者亦能言此语,二者所言无别,此语遂不载分辨之力。原之所以真醒,在其三事皆验,不在其自称独醒。且此语之害不在其不实。当日楚廷之上,独醒二字近于事实。其害在他把这句话当作解释而收住了:「是以见放」,问题至此即闭。凡以自身之状态解释处境者,其解释皆不可再问,因而亦不可再改。
其明之所不及处,正在此。原之器能量一国,未尝一日用以量己在此国中之位置。造为宪令而不与其稿,此一举之后果,一个明于治乱者岂不能推?与蔺相如一则对照最切:相如先量其所不能为而后动,故其明所到之处,其身亦到;原则不曾量过,故其明所到之处,其身早已被移开。二人所对者同是一个满是争宠者的朝廷。
至于渔父一节,须辨得极细。渔父所陈者是一条真出路,且当面陈之,故原非未尝见此一途,是见而拒之。其拒之之辞,通篇所言者洁:弹冠、振衣、皓皓之白。洁与明本是二物,而人常合之,以其外形皆为不肯迁就。然其所据不同:洁所据者己身之干净,明所据者所见之为真。原以洁答之,则其所拒者亦止是洁之反面,与其所见之楚事无涉。此答之后,他所余者只有一身。
与范蠡一则对读,则安之一词乃有两面。蠡见勾践可与共患难而不可与共乐,遂以同一副判断力回过头来判自己的处境,于是去而全。原见楚之必削,而不能以同一副判断力判自己。本书所谓安,是清醒地接受有限而生的稳定之悦;原所不能受者,正是楚之有限。二人所持之尺相同,所量之物不同:一个把尺转向了自己,一个始终只量国。
犹有一层,本书答不出,须记之。原之明尽真而尽无着。凡例第四条保住了他的明,同时也留下一问:一副既真而又全无着落之明,究竟算成了什么。本书之尺量得出明之有无,量不出明之有着无着。此其所短,记于书末。
据名平、楚之同姓、为怀王左徒、上官大夫夺稿见谗、王怒而疏、张仪商於六百里之绐、「仪与王约六里」、「秦虎狼之国不可信」、子兰劝行、怀王死于秦、顷襄王迁之、渔父问答全文、作《怀沙》自沉汨罗,俱见《史记·屈原贾生列传》,引语皆本传原文。楚亡于秦在其死后五十余年,见《史记·楚世家》。渔父问答亦见《楚辞·渔父》,文字小异,本书从《史记》。
其辱不自雪,先立能雪之人
燕昭王名职,燕王哙之子。生年史无明文,在位三十三年,卒于前二七九年。
燕是周初召公之封,在七国之中立国最早,地处最北,与东胡、朝鲜接壤,土地贫瘠而人口稀少,整个春秋二百余年,燕在中原的记载屈指可数。他所居的是国君之位,而他即位时这个位子几乎一无所有:既无兵,也无财,更无人。他在位三十三年,燕由此有了它历史上唯一一段强盛。
燕王哙让国于子之,国大乱,百姓恫恐。齐因燕之乱而伐之,士卒不战,城门不闭,遂破燕,杀哙与子之。燕人共立太子平,是为昭王。
昭王即位于破燕之后,吊死问孤,与百姓同甘苦。谓郭隗曰:「齐因孤之国乱而袭破燕,孤极知燕小力少,不足以报。然诚得贤士以共国,以雪先王之耻,孤之愿也。先生视可者,得身事之。」开口先量其国之力,故所图者不止于一战。
郭隗曰:「王必欲致士,先从隗始。况贤于隗者,岂远千里哉!」于是为隗改筑宫而师事之。乐毅自魏往,邹衍自齐往,剧辛自赵往。所师者自言非贤,王仍师之,则其礼之下限自此定。
二十八年,燕国殷富,士卒乐轶轻战,于是以乐毅为上将军,并护赵、楚、韩、魏之兵以伐齐,破之济西,下齐七十余城,唯莒与即墨未服。二十八年而后一举,其间无一岁为耻所催。
昭王卒,惠王立。齐人纵反间于燕,惠王使骑劫代乐毅。燕师败于即墨,齐七十余城皆复为齐。所立之法系于立法之人,其人亡而法与之俱亡。
「以雪先王之耻」六字定此则之根。所雪之事在其未即位之前,所受之位则在其即位之日:破燕者齐,昭王承其后而立,遂以亡国之君之位见于诸侯之目。释名曰位不待其人有所为而立,处境本身被看见即足以成之,故此则之辱不外于己身。其可辨者在另一处:使那个位如此的,是他人之手,非其自身之所为。故他开口所量者是国之力,而无一语自数其罪;愧之所以不生于此,正因为可认之事本不在他名下。
辱之再见也,与勾践一则相对照。勾践悬胆二十二年,昭王积力二十八年,岁月几乎相同,而两人所办的是两件事。勾践以身任之,其目一日不返于己,只管指向那道目光的来处。昭王先答了另一个问题:雪之者当是谁。他的答案是不能是他自己,故二十八年之中,他所营者非兵,是人。二人之同,在其目皆不曾返观自身;所异者,一个自任之,一个自知不能任而造出能任者。
「先从隗始」之所以要紧,不在其为一术。隗自言非贤,而王为之改筑宫、北面师之。若所师者真是隗之贤,则此举止得一人;正因所师者非其贤,此举乃立一法:凡入燕者,其所得之礼皆以此为下限。乐毅、邹衍、剧辛之来,所慕者非昭王一人之明,其所信者是这条下限不随人而移。
二十八年是此则最沉的一处。耻之为物,其性催人;催之愈久,所出者愈必是一战,而一战之后耻可暂解,力则未增。昭王二十八年之中不曾为它所催,那道目光在他手里遂由苦转为期:期者可以分年而计,苦则只能积。本书所收以辱为力而其力不反噬其人者,仅此一处。
其所立之物不能出其身。昭王卒而惠王立,一反间即以骑劫代乐毅,数岁之功尽还于齐。管仲亦建一物,而临终以己之尺量己之作品,自言其隙,其物遂不系于一人之在否。昭王之本文,无一语及其身后。本书不据无文而断其未尝虑及,止记其别:管仲之物因那一句而可以离人而立,昭王之物则与其人俱尽。
判其为平者,三段之明皆在高处:即位之日量其国之力,二十八年之中不为耻所动,用乐毅而不夺其权。位则自破国之君至于兵入临菑,起落极大。凡例第四于此又得一证:所起落者位,非明。
据子之之乱与齐因燕乱而破燕、燕人共立太子平、吊死问孤与百姓同甘苦、谓郭隗之语与郭隗「先从隗始」之对、为隗改筑宫而师事之、乐毅邹衍剧辛之来、二十八年燕国殷富士卒乐轶轻战、以乐毅为上将军伐齐、昭王卒而骑劫代乐毅,俱见《史记·燕召公世家》,引语皆本传原文。伐齐之兵与齐未下之城,〈燕召公世家〉与〈乐毅列传〉两篇相抵:兵,前者作与秦、楚、三晋合谋,后者作并护赵、楚、韩、魏;城,前者作聊、莒、即墨三城,后者作莒、即墨二城。本书已于乐毅一则声明从〈乐毅列传〉,此则同之。「千金买马骨」为郭隗之喻,出《战国策·燕策一》,《史记》无之,不取。「黄金台」不见于《史记》,亦不见于《战国策》,其名出晋人地志一系而盛于唐诗,不取。
蚤见主之不同量
乐毅是赵国灵寿人,其先乐羊为魏将,曾伐中山而有功,灵寿即当时所封之地,后来归赵,乐氏遂为赵人。生卒之年史无明文,题头所记是他可考之事所在的年份。
他所处的是战国后期,齐国刚灭宋而独强,一度自称东帝,诸侯皆恐;燕与齐有破国之仇,而燕弱不能独当。他在燕所任的先是亚卿,后为上将军,即诸将之长。战国之将多为本国之人,而他是赵人仕魏,由魏使燕而留燕,其身份始终是客卿:位高而无宗族在国内为其后援,这一点在燕昭王死后显出了它的分量。
乐毅贤,好兵,赵人也。燕昭王卑身厚币以招贤者,毅自魏往,昭王以为亚卿。
昭王问伐齐。对曰:「齐,霸国之余业也,地大人众,未易独攻也。王必欲伐之,莫如与赵及楚、魏。」于是约赵,连楚、魏,遂将五国之兵伐齐,破之济西。受命之日先言己之不能独任,明于己力之界。
诸侯罢兵,毅独追至临菑,尽取其宝财祭器输之燕。留徇齐五岁,下七十余城,皆为郡县以属燕;唯莒、即墨未服。
昭王死,惠王立。齐人纵反间于燕,言毅与新王有隙,欲连兵且王齐。惠王使骑劫代之。毅知之,畏诛,遂西降赵。赵封之观津,号望诸君。知嗣主之量已异,遂去,不待其祸之成。
燕师后败于即墨,惠王遣人让毅且谢之。毅报书曰:「臣闻善作者不必善成,善始者不必善终。昔者伍子胥说听乎阖闾,故吴王远迹至于郢;夫差弗是也,赐之鸱夷而浮之江……子胥不蚤见主之不同量,是以至于入江而不化。」同一境而两判:胥不见其量之已异,毅见之。
又曰:「臣闻古之君子,交绝不出恶声;忠臣去国,不絜其名。」其后燕赵皆以为客卿,往来复通于燕,卒于赵。去而不出恶声,非厚也,不使忿转为怒而夺其目耳。
「主之不同量」五字,是本书所收最要紧的一句自诫。它不议君之贤否,只说量之同异。凡以先君之待己推嗣君之待己者,皆亡于此一步;而这一步之所以不易察,正因为待遇未变之日,两个人看上去是一个位置。
此则与伍子胥相对照。胥之判语曰忿不随其对象而尽。乐毅在报书里把胥所失者指了出来,且据以自处:二人所临之境几乎相同,先王听之,嗣主疑之。所差者只在疑起之日的一个判断。胥以为其疑可以言解,故留而争之,其忿遂无所归而反噬其目;毅以为量已异,言解无用,故径去。去者未必高于留者,此处所判者,在他有没有先把嗣主重新量过一遍,去留犹在其后。
取玄,与孙武相对照。孙武立法至详而自言法外有不可尽;乐毅用兵至精而自言善作者不必善成。二语所指为一:所作之物,其成不在作者手里。孙武所限者法,乐毅所限者功。凡肯于自己最长处留一个不由己之口者,其明多不在那门长技之内,正在这一留。
交绝不出恶声一节,读者易看作修养,其实是保眼力之法。恶声一出,其判即随所骂之人而转,骂者所见者,此后止于其所骂。毅去燕而燕赵复用之,往来不绝,非其人缘之厚,是他从未把燕国说死。
判其为平者,因其三段之明皆在高处:献策之日量己力之界,徇齐五岁而不忘莒与即墨之未下,去国之日量嗣主之器。位则大落,由五国之上将军而为亡命之臣。凡例第四于此又得一证:所落者位,非明。读者若因其去国而判降,所判者其处境耳,非其眼力。
据招贤自魏往、伐齐之对、约四国、下七十余城、唯莒与即墨未服、反间与骑劫代之、西降赵封观津号望诸君、报燕惠王书、卒于赵,俱见《史记·乐毅列传》,引语皆本传原文。齐未下之城,本传作莒、即墨二城,《燕召公世家》作聊、莒、即墨三城,本书从本传。《战国策·燕策》别载〈报燕王书〉,文字与《史记》有异,本书从《史记》。
以术造神,而自知其为术
田单是齐国王族田氏的远支。生卒之年史无明文,题头所记是他可考之事所在的年份。
他所处的是齐国最危之时:燕将乐毅率五国之兵破齐,齐王出奔而死于莒,七十余城尽入于燕,只剩莒与即墨两座孤城,齐这个国在名义上已经不存在了。他起事之前所任的临菑市掾,是管市集的小吏,掌度量、税收与讼争,在齐国的官阶里几乎是最低的一等。即墨在胶东半岛的西侧,濒海,城坚而有腹地,是齐东部最大的城。他后来入赵,封都平君,赵孝成王元年曾将赵师攻燕。
田单者,齐诸田疏属也。湣王时,单为临菑市掾,不见知。燕师长驱平齐,单走安平,令其宗人尽断其车轴末而傅铁笼。已而燕攻安平,城坏,齐人走,争涂,以轊折车败,为燕所虏,唯田单宗人以铁笼故得脱,东保即墨。众所争者涂,单所计者轴。
燕引兵东围即墨,即墨大夫出战而死。城中相与推单,曰:「安平之战,田单宗人以铁笼得全,习兵。」立以为将军。推之者不据其位,据其一事之已验。
会燕昭王卒,惠王立,素与乐毅有隙。单乃纵反间于燕,言毅欲连兵南面王齐。燕王以为然,使骑劫代乐毅。反间之所以入,不在其辞之工,在其疑之已在。
单令城中人食必祭其先祖于庭,飞鸟悉翔舞城中下食。因宣言曰:「当有神人为我师。」有一卒曰:「臣可以为师乎?」因反走。单乃起,引还,东乡坐,师事之。卒曰:「臣欺君,诚无能也。」单曰:「子勿言也!」因师之。每出约束,必称神师。知其无能而仍师之,则所师者非其人,是众之所信。
单又宣言,惧燕之劓所得齐卒而置之前行,又惧燕人掘城外冢墓而僇先人;燕人闻之,两事皆如其言尽为之。即墨人从城上望见,皆涕泣,共欲出战,怒自十倍。乃夜纵火牛,壮士五千随其后,燕军大骇,败走,杀骑劫,齐七十余城皆复为齐。以敌之手造己民之怒,其算并敌之所蔽而计之。
神师一节是全书唯一一处明知而造蔽,且所蔽者是自己人。那卒自陈「臣欺君,诚无能也」,单答之曰「子勿言也」,四字之中并无一分自欺:他清楚知道城中所信者为何物,也清楚那物是他放上去的。凡例第二说术与明不相为用,此则见其分至极处:术行于外而其明未损一分,所损者尽在他人。设若他自己亦信有神来下教,则此则无明可记,止一段兵事而已。
此则于蔽逼出一问。释名之蔽,是一人自身之遮蔽;本书所量者,亦皆是其人自己看得见看不见。而单所为者,是把遮蔽施于他人,且施得极准,其所施之处又正是自己一方。释名有忿一词,以名见遮蔽被施于人而生之苦;至于施之者,本书无一词可名。此非单一人之事,凡以术御众者皆当此处,而本书之尺量不出。记于书末,不在书内调和。
术之再见也,与孙膑一则相对照。膑之术尽敌之利而不及友之妒,其术只朝外。单之术兼朝外与朝内,且朝内那一半更精:劓降卒与掘冢墓两事皆燕人之手所为,而使之为者是单;即墨之怒非其所造,是其所引。二人所异者不在高下,在其术之所指。
反间一节可回照孙膑。庞涓之妒先在,膑不过用之;惠王之疑先在,单亦不过用之。是知术之能成,不在术之精,在受术者之已蔽。凡术之败于一人者,多因那一人身上并无可乘之蔽,本书于乐毅一则已见其证:毅之去非反间所致,反间不过与其自判同日而至。
然则单之明在何处?在他始终分得清所信与所用。神师在他手里只是一件可用之物,未尝入于信;即墨之怒是引出来的,未尝以为天然;铁笼是算出来的,未尝以为运。全书之中,术至此而其人不为其术所转者,唯单一人。孙膑之术使他一生只对着一个人,吕不韦之术终把他自己也算成一件货;单之术尽施于外,其后入赵为相、将赵师而攻燕中阳,本传与〈赵世家〉皆不复记其一术。
判其为平者,市掾之不见知,所不见者其位,非其明:断轴傅铁笼一事已在安平未破之前,其时无一人推之。三段之明相去不远,所起落者位。凡例第四于此复得一证。
据田单为临菑市掾不见知、走安平令宗人断车轴末而傅铁笼、城坏争涂以轊折车败唯田单宗人得脱、东保即墨、即墨大夫出战而死与城中推单为将、「安平之战,田单宗人以铁笼得全,习兵」、纵反间而燕使骑劫代乐毅、令城中人食必祭先祖于庭而飞鸟下食、「当有神人为我师」、卒曰「臣欺君,诚无能也」与单曰「子勿言也」、每出约束必称神师、夜纵火牛与壮士五千随其后、燕军败走杀骑劫、齐七十余城皆复为齐,俱见《史记·田单列传》,引语皆本传原文。反间之辞与劓降卒、掘城外冢墓两事,本传具其宣言之文,此则节述其意,故不加引号。惠王与乐毅有隙先于反间之至,见〈乐毅列传〉与本传互见。单后为赵相、将赵师攻燕中阳而拔之,见〈赵世家〉。貂勃、九子之属与田单三让出《战国策·齐策六》,《史记》无之,不取。齐湣王为淖齿所杀于莒,其死不在燕军之手,见本传。
先量其所不能,而后进
蔺相如的出身,史所载者只有一句:赵国宦者令缪贤的舍人。舍人是门客之属,无官无爵,其人之贵贱全系于所依之主,而缪贤本身也只是内廷的宦官之长。生卒之年史无明文,题头所记是他可考之事所在的年份。
他所处的是秦赵相持之世:秦已破楚、弱魏,东方唯赵尚有可战之兵,两国之间既不停地打,也不停地会盟,一次会面往往就是一次角力。他后来所居的上卿,是赵国文官之极位,在诸大夫之上;由一个门客之身到上卿,中间既无军功,也无门第,这在战国也不多见。
赵得和氏璧,秦昭王请以十五城易之。相如奉璧使秦。秦王受璧,传以示美人及左右,不言城。相如前曰:「璧有瑕,请指示王。」王授之。相如持璧却立倚柱,怒发上冲冠。既而使从者怀璧间行归赵,身留秦廷以待命。秦卒不敢强。量秦之所不敢为,而后争之。
渑池之会,秦王令赵王鼓瑟。相如前请秦王击缶,秦王不肯。相如曰:「五步之内,相如请得以颈血溅大王矣。」秦王为一击缶。所押者己身,故其言不虚。
归,拜上卿,位在廉颇右。廉颇曰:「我见相如,必辱之。」相如每朝常称病,望见辄引车避匿。舍人以为怯。相如曰:「夫以秦王之威,相如廷叱之,辱其群臣。相如虽驽,独畏廉将军哉?顾强秦之所以不敢加兵于赵者,徒以吾两人在也。今两虎共斗,其势不俱生。吾所以为此者,先国家之急而后私仇也。」廉颇闻之,肉袒负荆,至门谢罪,卒相与欢,为刎颈之交。此非让也,知二虎之势不俱生也。
后二十年,赵欲以赵括代廉颇。相如方病,力谏曰:「王以名使括,若胶柱而鼓瑟耳。括徒能读其父书传,不知合变也。」
王不听,遂将括。见之而人不用,于相如之明无所损。
相如三段几乎持平,且始终在高处,全书少见。
三事性质迥异,而其法则一。完璧者,量秦国之底线,算准秦王不肯为一玉而负背信之名也;渑池者,量己身所能押者,其所押者命,故其言不虚;将相和者,量内斗之代价,所算者两虎相搏之结局,与谦让无涉。三者皆先明对方或己身之所不能为,而后动。
其最后一次开口,言中矣,而无人听,彼亦未及见其验。凡例第四于此再得一证:见识不因未被采纳而减损。
此条凡例,岂宽厚之辞哉?实言耳。明之利长于人之自身:见之明者,其每一决定皆少一段迂回,此事旁人采与不采皆不相干。若必待结果追认,便是说同一份见识可因赵王一日之心情而时有时无。此说不通。
三事又为玄补一人间之形。夫玄易被想作玄思或神秘,而相如身上之玄极具体:秦王肯否为一玉而负背信之名,彼不知;两虎相搏谁先仆,彼不知。其法先划出所不知者,而后于其余处动手。是知玄落于一行事之人,即是不于算不清处下注。
此说别有一利:其可见也。人心中有几分敬畏,外人无从查考;人于何处停手不赌,则记录在案。相如三次皆停于同一位置,故此非幸致。
据完璧、渑池、将相和、谏阻赵括,俱见《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引语皆本传原文。《史记》未载相如卒年,故止于「王不听」,不书其后。
能服人之明,不能堪人之代己
廉颇是赵国人,生卒之年皆无明文,题头所记之卒年出于旧说,故系问号。
赵自武灵王胡服骑射之后是东方唯一能与秦长期相持的国,其兵之强不在数量而在骑射与边将,而廉颇是这批人里资历最老的一个。他所任的将,在赵是实职:领兵在外,得专赏罚,不受朝廷逐日之令,然而其去留却全在国君一句话。他一生历事惠文王、孝成王、悼襄王三朝,为将四十余年,晚年离赵而入魏,又自魏入楚,死在楚国的寿春。
赵之良将也。伐齐大破之,取阳晋,拜为上卿,以勇气闻于诸侯。
及蔺相如位在其右,颇曰:「我为赵将,有攻城野战之大功,而相如徒以口舌为劳,而位居我上。我见相如,必辱之。」既闻两虎不俱生之言,乃肉袒负荆,至门谢罪,曰:「鄙贱之人,不知将军宽之至此也。」卒相与欢,为刎颈之交。服人之明,慕也。
长平之役,颇为将,坚壁不出。秦数挑战,赵兵不肯应。三年而秦不能得志。三年不出,守其所见。
赵王信秦反间,使赵括代之。括至而覆军。
后燕伐赵,颇破燕师,杀栗腹,围其国,燕割五城请和。封信平君,为假相国。
悼襄王立,使乐乘代颇。颇怒,攻乐乘,乐乘走。颇遂奔魏之大梁。不堪人代己,辱也。
居梁久之,魏不能信用。赵数困于秦,王思复得颇,颇亦思复用于赵。赵使使者视其尚可用否。颇之仇郭开阴赂使者。颇见使者,一饭斗米,肉十斤,被甲上马,以示尚可用。使者还报曰:「廉将军虽老,尚善饭;然与臣坐,顷之三遗矢矣。」王以为老,遂不召。求人之验,明不在己。
楚闻颇在魏,阴使人迎之。颇一为楚将,无功,曰:「我思用赵人。」卒死于寿春。
颇之明,起于中,升于长平,而末段大落,拱形也。全书惟此一人,以同一件事起,又以同一件事败。
负荆一段,人多以为其量大,其实此处所动者非度量,是眼力。相如之言一至,颇即见己之所争者小而所忽者大,遂反其所为。夫他人之明当前,人之所生有二:一曰我亦可上,一曰彼显我之陋。前者谓之慕,后者谓之妒。二者同出一源,而其去处相反。颇于此时取其一。慕之三见也,与秦穆公一则相对照:穆公所遇者是同一种人而前后两判,先举之而后谋去之;颇所遇者是同一个人而前后两生,先妒之而后慕之。可见慕与妒之分,不在所见者之高下,在看的人当时站在何处。
长平三年,其明之极,正在其不动。当是时,举国以为怯,赵王以为怯,而秦人所畏者正是此不动。夫守己之所见而受举国之谤,比之临阵决断,更难。凡例第四于此又得一证:其后赵王易将而军覆,非颇之验,其判断在被否之日已经成立。
悼襄王使乐乘代之,颇怒而攻其代己者。此与负荆是同一处的两次考验。前一次,他人之高在其上而颇能受;后一次,他人之位在其上而颇不能受。分别何在?前者所动者其见识,后者所动者其位次。乐乘未尝于颇之前显一分明,彼所得者一位耳;而妒须有他人之明为其所反衬,此处无之,故此非妒。所动者位,则辱也。辱之再见也,与勾践一则相对照:勾践所受者一国之目,二十二年而后毁其来处;颇所受者一人之目,其人当日即在眼前,遂当日攻之。二人之同,在其目皆不曾返回自身;所异者,一以二十二年之术竟之,一以一日之怒竟之。忿之指于人者尚且退为怒,本书已于伍子胥一则见之;辱之不返于己而径指于人,其退更速。是知人所能受于己之上者,往往止于不与己争位之物。
一饭斗米一段,最堪细看。年八十而披甲上马,非为战也,为使者之目也。夫齐桓公一则言依,谓交出判断之内容;此则所交出者又异:所交出者,是判己身可用与否之权。一生所判皆出于己,而至此,己之可用须待旁人一言而定。明之所以为明,正在其判由己出;判之权既已让与人,则虽有明,亦无所着。郭开一囊金,遂足以毁之。
「我思用赵人」一句不加断语。凡此书所不断者,皆以其自明。
据伐齐取阳晋、负荆请罪、长平坚壁、燕之役与封信平君、攻乐乘奔魏、郭开赂使者与三遗矢、「我思用赵人」、死于寿春,俱见《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引语皆本传原文。长平相持年数,本传作「三年」,此从之。
得其书而不得其变
赵括是赵国名将赵奢之子。生年史无明文,卒于前二六〇年的长平之役。赵奢曾以少击众破秦军于阏与,是当时少数在野战中正面击败过秦军的赵将,封马服君,赵括因此也被称作马服子。
他所处的是秦赵之间决定性的那几年:秦已取韩之野王,断上党之路,上党守将不肯降秦而举地归赵,两国因此在长平一带对峙了三年,前后动员的兵力是战国以来最大的一次。他一生所任之职,史所载者只有这一次为将,此前未曾独立领过一次兵。
赵奢之子也。少学兵法,言兵事,以天下莫能当。尝与奢言兵,奢不能难,然不谓善。其母问故,奢曰:「兵,死地也,而括易言之。使赵不将括即已,若必将之,破赵军者必括也。」
秦行反间于赵,赵王以括代廉颇。蔺相如谏,不听。
括至,尽更约束,易置军吏,出兵击秦。秦阴使白起为将。佯败而绝其粮道,围四十六日。括出锐卒自搏战,秦军射杀之。卒四十万人降,尽阬。
能诵其书而不能推之于事,亦类比之蔽也。父之所忧,正在此。
括之明,全书最低者二人,彼居其一;用兵之能,亦最低。
其病岂在读书少哉?彼读之极熟,熟至能折其身经百战之父而使无辞。所不能推者,自书本至眼前之一步耳。此步曰类比:手上此一地形、此一敌军、此一日之粮道,与书中所载究竟相似至何等,其不似处又在何方。彼从未问,以为兵事易故也。其父之言,所点正在此处。
类比之再见也,与孙叔敖一则相对照。叔敖所推者受其令之人:更币而市乱,先问其受之几时;欲高其车,先算令数下之为害。所推之处皆细,皆在市与车之间,无一事可称大。括所推者是一部书与一片战场,事至大而推不过去。故类比之熟与不熟,不见于其所遇之事之大小,见于平日推与不推:平日不推者,及于大事亦不忽然会推。
与白起一则对读,则一战两边之败因,乃同一能力之两个方向。白起所不能推者人心,赵括所不能推者书本;一不能由己及人,一不能由文及事。二则同出一词,而其取者相异:此则取类比,白起一则取愧。一止于所不能推,一于其后自认之,所对照者正是此层。
再下一层。凡周密之学,皆能将其所见之事解释得严丝合缝,括之兵法正是此类,故其父不能难。其所错者,以此学之边界为战争之边界耳。书上所无者,彼即视为不存;而长平一日,偏来一件书上所无之事:对面易将为白起,彼不知。
于是有一反常之事须说明白。括之病不在学之不足,恰在学之太顺。夫学愈圆融,其边界愈不显形,以其总有话可说,从不将人逼至无话可说之地也。经窒碍者始知书上有几多事未写;括未尝遇窒碍,其所遇之第一处,即四十万人。然则熟练本身可以是一种蔽。
此亦此书不敢自重之由。此书所用者,同样是一套学问,一样能将其所见之人解释得严丝合缝。凡以一套说法为实在本身者,早晚仆于其边界之外,兵法如此,此书亦如此。
据论兵折父、奢母之言、反间易将、更约束、围四十六日、射杀,俱见《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与《白起王翦列传》。奢语为本传原文。
术之极而明进,进于将死之日
白起是秦国郿人,生年史无明文,卒于前二五七年。
他所处的是秦扩张最急的三十年:自商鞅变法以来,秦以军功定爵,斩首多少级换多少级爵位,这套制度使一个没有出身的人可以凭战功升到最高,而它同时把整场战争的目标从取地改成了杀人。他由左庶长而至大良造,最后封武安君。秦爵二十级,大良造是第十六级,在他那个时代已是武将所能到的顶点。他与秦相范雎同朝,二人之间的事,本部另有一则记之。
起用兵三十余年,未尝北。伊阙破韩魏之师,斩首二十四万;南拔鄢郢,楚王去其都而东。术之极也。
长平之役,佯北以诱之,绝其粮道,围四十六日,赵卒降者数十万,尽阬之。起知赵师之所必趋,而不知降者亦人。推敌之情至精,推人之情不及,类比之蔽也。
既胜,请乘胜取邯郸。韩、赵使苏代厚币说秦相范雎,雎言于王,请许割地而和,且休士卒。王听雎而不听起。起由是与雎有隙。
后二年,秦复攻邯郸。王使起将,起曰:「邯郸实未易攻。且诸侯救日至。秦虽破长平军,而秦卒死者过半,国内空。往必败。」称病不行。秦师果大败于邯郸城下。知其不可为而不为,明也。
王怒,免为士伍,迁之阴密。王与范雎及群臣议,以为其意怏怏不服,有余言。行至杜邮,王使使者赐之剑。起引剑将自刭,曰:「我何罪于天而至此哉?」良久,曰:「我固当死。长平之战,赵卒降者数十万人,吾诈而尽阬之,是足以死。」
遂自杀。
君子曰:起之明,至死而后全。始问天而不得其罪,是不蔽于怨;良久而自得其罪,且非其所以见杀者,是不蔽于己。愧者,明之自知,非辱也。故明不待其验而立,亦不因其死而堕。
起之明,终其身而上,极于赐剑之年。夫其见最明之时,正其境最恶之日,此岂天意?凡例第四,正为此人而立。
其极不在战功,在临终一判。使者持剑至,起举剑而问天,是不服也;良久乃自认其罪,而所认者非秦王所以杀之之罪。不为己解,亦不受人所加之名,其真当负者,出于自寻。此之谓愧。愧之再见也,与百里奚一则相对照:奚所却者,是新主替他备好的一句开脱;起所却者,是使者所加之名与自己心里的不服。二人皆弃他人所与之名而取己所自知之实,而奚所认者是他明知而不去的那一段,起所认者是他手所已为的一件事。愧非辱也:辱所指者己之位,愧所指者己之所为。使者所加者一个名,此名系于位;起却之而自寻其实,是其目已返于己而所观者其所为,故为愧而不为辱。
长平之失,不在不明理。其推敌军之动向,精确至于毫厘;所不能推者,人也。夫类比之难,全在分寸:他人与我,非一,亦非全异,形似而根别。得其分寸,则知彼亦知痛;失其分寸,则彼不过一数目,而数目不痛。此一推算,起用之于敌军行止则至于尽,用之于四十万降卒则一发而不启。类比之三见也,与赵括一则相对照:括所推不及者一片战场,起所推不及者战场之上的人。二人同陷此一处,而括所失在事,起所失在人。
由是观之,明者分区之物也。同一时刻,其于敌军之理近乎满,其于降卒之理近乎零,两不相涉。尤可畏者,前者反养后者:惟其算敌至精,故愈不疑其算漏于人。然则「此人清醒至何等地步」一问,本不可问,必先问:在何事上。
至于称病不行,乃有限之知落于一将身上之形。此军所能为、所不能为,彼知之;己之判断只及此一段,彼亦知之。夫认得己之边界,本即明之一部,非明之缺口也。
末言蔽之破法。蔽与错异:错可指出,指出即改;蔽则自固,愈深则入耳愈少,愈少则愈深,是以极难自外破之。起临终一破,而其时为之言者一人皆无,秦王所遣者,一剑而已。破口安在?在愧。夫已自封者,外援多不能入;能自内启其户者,往往惟其自认之一瞬。
据伊阙、鄢郢、长平、苏代说范雎而秦许韩赵割地、起与雎有隙、拒命、杜邮赐剑,俱见《史记·白起王翦列传》,临终语为本传原文。「其意怏怏不服,有余言」一断,本传作「秦昭王与应侯群臣议曰」,是王与群臣之共议,非范雎一人之言,本书从本传,不以此事独归于雎。范雎所以劝和之故,本传具于苏代之说辞,其说见范雎一则。
其算能移一国,独不能受一人在其上
范雎字叔,魏国人,出身寒微,其始所事者不过魏国的一个中大夫。生年史无明文,卒于前二五五年。
他所入的秦,当时的形势是:昭王在位已三十余年,而国政操于太后与穰侯魏冉之手,穰侯以王之舅而为相,封于陶,用秦之兵而益自己之封。他所任的相,在秦称相国,位在诸卿之上,兼掌用人与外交,其权之大要看国君肯不肯让。他所定的远交近攻,是秦此后数十年一以贯之的国策:先取近处的韩魏,与远处的齐燕结好,一寸一寸地推,不再作跨国远征。
雎,魏人也,事魏中大夫须贾。从贾使齐,齐襄王闻其辩,使人赐金十斤及牛酒。雎辞不受。贾归而言于魏相魏齐,以为雎持魏国阴事告齐。齐怒,使舍人笞击雎,折胁摺齿。雎详死,卷以箦置厕中,宾客饮者醉,更溺其上,所以僇辱之,令后无妄言者。其所加者,己在人目中之位,非其所为。
得出,更名姓曰张禄,因王稽入秦。秦昭王跽而请曰:「先生何以幸教寡人?」雎曰:「唯唯。」如是者三,而后进其说曰:「王不如远交而近攻,得寸则王之寸也,得尺亦王之尺也。」王用之,废太后,逐穰侯,出高陵、华阳、泾阳于关外,拜雎为相,封于应。以尺寸易远近,虚论遂成可核之账。
雎既贵,散家财以报所尝困戹者,一饭之德必偿,睚眦之怨必报。须贾使秦,雎敝衣间步往见,贾曰:「范叔一寒如此哉!」取绨袍以赐之。及知其为秦相,肉袒膝行谢罪。雎数其罪三,而以绨袍恋恋有故人之意,释之不诛,独令持魏齐之头来。魏齐走赵,走虞卿,至魏,闻信陵君之难见之,遂自刭。其偿其报皆无所差,所差者,此账只以位记之。
长平既破,白起请乘胜取邯郸。韩、赵恐,使苏代厚币说雎,曰:「今赵亡,秦王王,则武安君必为三公,君能为之下乎?」雎乃言于王,请许割地而和,且休士卒。王听之。此言无一字诬,而入其耳者止一句:能为之下乎。
后二年,秦复攻邯郸不下,王使起将,起称病不行,遂赐剑于杜邮。雎所荐郑安平将兵降赵,王稽为河东守而坐通诸侯诛。秦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昭王护之不问。及蔡泽入见,言四时之序,成功者去,雎即日谢病归相印,荐泽自代。知其位当去而去之,与知人不当在其上而去之,同一副眼力也。
妒之再见也,与庞涓一则相对照。涓之妒起于一次准确的自量:自以为能不及孙膑,而其人一入于魏,即是自己那个位置的另一个人选。雎之妒不起于自量,起于一件久未了结之事。厕中之辱所加者是他在人目中之位,而他的目终身不曾返观自己的所为,只在位的高下上来回。位既是他唯一的刻度,则凡在其上者,无论其人与他有无往来,皆被读作一次施加。武安君未尝一日损雎,而在这本账上,他站的地方本身即是账目。故涓之妒须先见人之明,雎之妒不须:见其位足矣。
苏代之说,全书最堪玩味之一段。其辞逐句皆实:赵亡则秦王王,武安君必为三公,其功七十余城确非虚,君能为之下乎一问亦确是实情。以理言之,这番话本该使人先算国之利害,然后再算己之名位;而入其耳者只有末一句。凡例第二于此得一反证:术之推算假定对方趋利,苏代所用者却非纯术,他先测出对方的刻度只有一种,而后把国事翻译成那一种。是知说人者所以能入,不在其辞之工,在他找准了那个人拿什么量世界。
远交近攻之为明,须与李悝一则并读。悝所出者五视,是一副量人之具;雎所出者远近之算,是一副量地之具。二者同型:皆把一件本来只能凭感觉说的事,换成可以逐条核对的目。「得寸则王之寸也,得尺亦王之尺也」,此语之要不在雄辩,在它把「结交谁、攻打谁」这一向被当作交情与恩怨的事,改写成一笔进出分明的账。秦并天下之势由此定。故雎之明非小明,正因其大,他后来那一算之窄才更须说清:能把一国之得失记成账的人,记到自己头上时,账上只有一栏。
判其为拱者。前段之低,不在受辱,在事须贾数年而不知其为何等人,受一馈而不知其可致祸,其明未及于身侧之一人。中段最高,一言而移一国之势。后段则两事俱见其落:白起之死,是以位为尺;郑安平、王稽之败,是以恩为尺。二者本是一物,皆从那本只按位记的账里出来。至于末了受蔡泽一言而即日归印,是其明之余光,不足以更其形:他终身能看清一个位置该由谁占,独看不清占着位置的自己该以何为量。
据事须贾使齐、辞金见疑、笞击折胁摺齿、卷箦置厕更溺、更名张禄、王稽载之入秦、昭王跽请与「唯唯」、「王不如远交而近攻,得寸则王之寸也,得尺亦王之尺也」、废太后逐穰侯出三人于关外、拜相封应、散财报德与「一饭之德必偿,睚眦之怨必报」、须贾「范叔一寒如此哉」与绨袍、数其三罪而以绨袍释之、索魏齐之头、魏齐自刭、苏代说雎、请许割地而和、郑安平降赵、王稽坐法诛与秦任人之法、蔡泽说而归相印,俱见《史记·范雎蔡泽列传》,引语皆本传原文;苏代之说辞长,此取其要,其未加引号者为节述。白起请乘胜取邯郸、称病不行、杜邮赐剑,见《史记·白起王翦列传》。魏齐之亡至赵、虞卿弃相印与俱亡、至魏而自刭,〈范雎蔡泽列传〉与〈平原君虞卿列传〉所记相合,本书取其相合处。此人之名,宋以来雎、睢两存,本书从中华书局点校本作雎。
所相之士以千百计,而所失者在其门下三年
平原君名赵胜,赵武灵王之子,惠文王之弟,封于东武城。生年史无明文,卒于前二五一年。
他是战国四公子之一,与齐之孟尝君、魏之信陵君、楚之春申君并称,四人之中他是唯一三度为相的:赵惠文王与孝成王两朝,他前后三次任相,去而复来。他所处的是赵国由盛转危的二十年:长平一战丧师四十余万,接着邯郸被围三年,赵国几乎亡国,而他一直在相位上。养士之风到他这一代已成定制,门下数千人吃住皆由主人供给,其人之高下则要到用得着的那一天才见分晓。
平原君赵胜者,赵之诸公子也,喜宾客,宾客至者数千人。
胜家楼临民家。民家有躄者,槃散行汲,胜之美人居楼上,临见,大笑之。明日,躄者至门,请曰:「臣闻君之喜士,士不远千里而至者,以君能贵士而贱妾也。臣不幸有罢癃之病,而君之后宫临而笑臣,臣愿得笑臣者头。」胜笑应曰:「诺。」躄者去,胜笑曰:「观此竖子,乃欲以一笑之故杀吾美人,不亦甚乎!」终不杀。居岁余,宾客门下舍人稍稍引去者过半。胜怪之,曰:「胜所以待诸君者未尝敢失礼,而去者何多也?」门下一人前对曰:「以君之不杀笑躄者,以君为爱色而贱士,士即去耳。」于是胜乃斩笑躄者美人头,自造门进躄者,因谢焉。其判本审,而以去者之多寡易之。
秦攻韩上党,上党守冯亭以其地献赵。赵王以问胜,胜劝受之。赵受上党,秦兵遂东,卒有长平之败,四十余万众陷焉,邯郸几亡。地可数而其后不可数,独计其可数者。
邯郸围急,胜将合从于楚,约与门下有勇力文武备具者二十人偕,得十九人,余无可取者。门下有毛遂,前自赞。胜曰:「先生处胜之门下几年于此矣?」曰:「三年于此矣。」胜曰:「夫贤士之处世也,譬若锥之处囊中,其末立见。今先生处胜之门下三年于此矣,左右未有所称诵,胜未有所闻,是先生无所有也。先生不能,先生留。」毛遂曰:「臣乃今日请处囊中耳。使遂蚤得处囊中,乃颖脱而出,非特其末见而已。」胜竟与之偕。至楚,赖遂而定从。以未闻为无有,不问其未闻之所由。
定从而归,至于赵,胜曰:「胜不敢复相士。胜相士多者千人,寡者百数,自以为不失天下之士,今乃于毛先生而失之也。」弃其所恃之数,此其所以复起。
「自以为不失天下之士」一语,是全书论傲最切之文。傲者,虚妄的确定,以为己已尽见所当见者。而胜所恃者并非一句空话,是一个真数:多者千人,寡者百数,那些人他确曾一一相过。千与百是真的,「已尽」是假的。这是傲之最难破处:它长在一件实事上,且那件实事愈大,它愈显得不必再问。破它的却只须一人,而且那人就在他门下站了三年。
傲之三见也,与商鞅、春申君二则相对照。鞅之傲起于其所建之法屡试而验,春申君之傲起于其所施之恩,胜之傲则起于一个可以点数的量。三者所恃各异:一恃其法,一恃其恩,一恃其数。而胜与二人所异者更在其后:鞅拒一言而死于其法,春申君拒一言而死于其恩,胜则在合纵既定之日自己把那个数丢开了,且说得明白。全书之傲,至此始有一自解者,故判其为谷,末段之起即在这一句。
其陷落之处有二,而根同。上党一节,太史公断为利令智昏。此语记其果,未记其机。地是可数的,接下之后秦兵之东、韩之推祸、赵之能否当之,皆不可数。凡以可数者为全部者,其算必止于可数处,而事偏偏在数外。躄者一节,其机同而更显。他起初的判断本审:以一笑之故杀一人,不亦甚乎。此判至今立得住。所以易之者,是门下去者过半。他把一个已经作出的判断,交给了一个人数。故本书于其取词之外别记一「依」:依者,以己之判断托于他人而不复自判,而托与不托,在他一向以数为断之具。
与信陵君一则相对照,二人同当邯郸之围,而门下皆号三千。信陵君之明多出于人,而受与不受之权自留于己,故其人虽众,断者仍是他自己。胜之明亦多出于人,而所受者不是人之言,是人之数:士之去留成了他改判的理由,士之多寡成了他自足的凭据。同样是以他人之明为用,一者留了判权,一者把判权化在了一个数目里。至于毛遂一节,那个数目第一次当着他的面失效,他遂不再用它。
据胜为赵之诸公子而喜宾客、家楼临民家与躄者槃散行汲、美人临见大笑、躄者请曰「臣闻君之喜士」以下、胜笑应曰「诺」与「观此竖子乃欲以一笑之故杀吾美人不亦甚乎」、居岁余门下舍人引去过半、「胜所以待诸君者未尝敢失礼」与门下一人所对、斩笑躄者美人头而自造门进躄者、毛遂前自赞、「先生处胜之门下几年于此矣」与「三年于此矣」、「夫贤士之处世也譬若锥之处囊中其末立见」以下至「先生不能先生留」、毛遂「臣乃今日请处囊中耳」以下、归赵而曰「胜不敢复相士。胜相士多者千人,寡者百数,自以为不失天下之士,今乃于毛先生而失之也」,俱见《史记·平原君虞卿列传》,引语皆本传原文。冯亭献上党与胜劝受之,见〈赵世家〉与本传互见;长平四十余万众与邯郸几亡之说,出本传太史公曰,此则节述,故不加引号。太史公于胜别有「翩翩浊世之佳公子也,然未睹大体」一评,本书取其上党一节所指之实,不取其品第之辞。毛遂至楚廷按剑历阶而上诸语,本传具之,此则不叙。
其所见多出于人,而所以能受者在己
信陵君名魏无忌,魏昭王的小儿子,安釐王的异母弟,封于信陵。生年史无明文,卒于前二四三年。
他所处的是魏国由强转弱的最后几十年:都城早已东迁大梁,河西之地尽失于秦,秦兵每年东出,魏所能做的只是割地求和。他是战国四公子中唯一没有长期任过相位的一个:他的兄长安釐王一直提防他,故其人望极高而其位极虚,门下三千客所依恃者是他这个人,他手上并无可以分给人的权。他后来做过魏的上将军,合五国之兵败秦于河外,那是六国最后一次在野战中正面打赢秦国。
公子无忌,魏昭王少子,安釐王异母弟也,封于信陵。为人仁而下士,士无贤不肖皆谦而礼交之,不敢以其富贵骄士,致食客三千人。
与王博,北境传烽,言赵寇至且入界。王释博欲召大臣谋之,公子止王曰:「赵王田猎耳,非为寇也。」复博如故。顷之,北方复传言如公子所言。王惊,问何以知之,公子曰:「臣之客有能深得赵王阴事者,赵王所为,客辄以报臣,臣以此知之。」是后魏王畏公子之贤能,不敢任公子以国政。所出者其明之来处,一出而其国不复与之。
秦围邯郸,平原君数遗书让公子。公子数请于王,王畏秦,使晋鄙留军壁邺,持两端以观望。公子乃约车骑百余乘,欲以客往赴秦军,与赵俱死。过夷门别侯生,生无一言。行数里,心不快,复引车还问之。生笑曰:「臣固知公子之还也。」因言:「今有难,无他端而欲赴秦军,譬若以肉投馁虎,何功之有哉?」乃献窃符之计,荐朱亥。往赴死者勇也;行数里而还问一言者,明也。
朱亥椎杀晋鄙,公子得军,令父子俱在军中者父归,兄弟俱在军中者兄归,独子无兄弟者归养。得选兵八万人,进击秦军,秦军解去,邯郸以存。赵王欲以五城封公子,公子意骄矜而有自功之色。客有说之者曰:「物有不可忘,或有不可不忘。夫人有德于公子,公子不可忘也;公子有德于人,愿公子忘之也。」公子立自责,似若无所容者。一言而其骄立解,此即三千客之所以为用。
留赵十年。闻毛公藏于博徒,薛公藏于卖浆家,乃间步往从此两人游。平原君以为妄人,公子曰:平原君之游,徒豪举耳,不求士也。乃装为行。及秦攻魏,王使求公子,公子戒门下有敢为魏王使通者死。毛公、薛公往见曰:「公子所以重于赵,名闻诸侯者,徒以有魏也。今秦攻魏,魏急而公子不恤,使秦破大梁而夷先王之宗庙,公子当何面目立天下乎?」语未及卒,公子立变色,告车趣驾归救魏。率五国之兵破秦军于河外,逐之至函谷关,秦兵不敢出。求士不于其所处之地,故所补者亦不于其所待之处。
秦行金万斤于魏,求晋鄙客,令毁公子于王,且数使反间,伪贺公子得立为魏王。王日闻其毁,不能不信,果使人代公子将。公子自知再以毁废,乃谢病不朝,与宾客为长夜饮,饮醇酒,多近妇女。日夜为乐饮者四岁,竟病酒而卒。三千人所不能至者一处,其兄之耳也。
相依之三见也,与子产、吴起二则相对照。相依者,人之展开条件部分地由他人之展开所决定,此为人之实情,非人之缺陷。子产所为者守:专留议己之路,以保入耳之消息不断。吴起所为者否:不认此事,遂并己身一并纳入可算之内。公子所为者造:不止留一路,直造三千路,且不以其人所处之地筛之,故夷门之监者、屠肆之朱亥、博徒之毛公、卖浆之薛公皆在其中。三人所对者一事,而一守一否一造。
此则又是依与相依分界最清之处。释名曰二字相近而用处相反:一为明之条件,一为明之败因。公子所受于人者多矣:窃符之计出于侯生,止其骄者出于一客,归救魏者出于毛薛二人。然其所以不同于齐桓公者有二。其一,源多而不系于一人:侯生北乡自刭之后,其明未尝随之而绝,十年后犹有毛薛补之。其二,受与不受之权始终在己:平原君讥其妄,他不受而去;毛薛责其无面目,他语未及卒而立变色。所托者内容,所留者裁断。故三千客非依也。
其依在别处。末四年之长夜饮,方是依之正解:欲固着于一物而不复朝向明。醇酒与妇女不曾误他一判,其为蔽,在他自此不再朝向任何须看之事。夫三千客所补者,是他一人之目所不及;而当他自己收起那副目时,三千人无一能代之。是以此则所立之分甚窄:借他人之目而仍自裁者,相依也;停下不再看者,依也。二者可以同在一人身上,前后相接,其间不过四年。
判其为拱者。前段之低,在北境一事:他所显示者不是一个判断,是一个来源,而一个来源既已示人,人所忌者即不复是他的判断。中段最高,自还车问侯生至立变色而归救魏,其受言之速一次快过一次,且所受者一次比一次更逆己意。后段则收目自弃。
然此处有一层,本书之尺量不下来。公子之末四年,其明未尝降:谗之所由来、王之所以信、己之不复能用,他一一看得分明,「自知再以毁废」六字即其证。所降者非其所见,是他不再肯拿那副目去看。五形以明为一线纪其起落,而一个看得清清楚楚然后自己停下来的人,这条线上无处安放:判其为降,则违凡例第四之意,因其所见并未减;判其不降,则那四年与河外破秦之日在图上同高,读者必以为不实。本书姑判为拱,而于书末赘言记其不足,不在此则调和。
据仁而下士与食客三千、与王博而北境传烽、「赵王田猎耳,非为寇也」、「臣之客有能深得赵王阴事者」、「是后魏王畏公子之贤能,不敢任公子以国政」、平原君遗书、晋鄙留军壁邺、约车骑百余乘欲赴秦军、过夷门别侯生与还车问之、「臣固知公子之还也」、「譬若以肉投馁虎,何功之有哉」、窃符与荐朱亥、侯生北乡自刭、朱亥椎杀晋鄙、军中父子兄弟独子之令、选兵八万而秦军解去、赵王欲以五城封之与骄矜自功之色、客说「物有不可忘,或有不可不忘」以下、留赵十年、从毛公薛公游与平原君以为妄人、秦攻魏而戒门下、毛薛「公子所以重于赵」以下一段与「语未及卒,公子立变色」、率五国兵破秦于河外、秦行金万斤求晋鄙客而毁之、伪贺其得立为魏王、使人代公子将、「自知再以毁废」与长夜饮四岁病酒而卒,俱见《史记·魏公子列传》,引语皆本传原文。公子答平原君夫人之语辞长,此取其要,故不加引号。魏齐来奔而公子初难见之,见《史记·范雎蔡泽列传》与〈平原君虞卿列传〉,本则不叙其事,其说在范雎一则。窃符事《战国策》所记与本传小异,本书从《史记》。
恃所施之善,遂拒可入之言
春申君名黄歇,楚国人。生年史无明文,卒于前二三八年。他是战国四公子中唯一不出于王族的:其余三人皆是国君之子弟,而他以游学之身入仕,凭辩才得位。
他所处的是楚国最狼狈的几十年:郢都已被秦将白起攻破,楚王东迁于陈,又迁于钜阳,再迁于寿春,一国之都数十年里搬了三次,先王的陵墓都留在了秦人手里。他所任的令尹是楚国之相,兵政皆归其掌,封地先在淮北十二县,后改封于吴,其地之广在楚国无人能比。
春申君者,楚人也,名歇,姓黄氏。游学博闻,事楚顷襄王。
秦欲伐楚,歇上书秦昭王,言天下莫强于秦楚,今欲伐楚,此犹两虎相与斗,而驽犬受其獘,不如善楚。秦乃止。于两强相持之势,其眼极准。
顷襄王病,太子完质于秦,秦不遣。歇令太子变服为楚使者之御以出,而自留舍,谢病。度太子已远,乃自言于昭王。昭王欲杀之,应侯言其忠,卒遣归。太子立,是为考烈王,以歇为相,封春申君。以身当数日之必死,而计不误。
相楚二十余年。客三千余人,其上客皆蹑珠履。
李园欲进其女弟,先自委身事春申君,而后言曰:「今君相楚二十余年,而王无子,即百岁后将更立兄弟。君贵用事久,多失礼于王兄弟,兄弟诚立,祸且及身。」春申君大然之,入其女弟于王。女弟有宠,园由是用事,阴养死士,欲杀春申君以灭口。此一算也,用之于取则听之。
朱英谓春申君曰:「世有毋望之福,又有毋望之祸。今君处毋望之世,事毋望之主,安可以无毋望之人乎?」春申君曰:「足下置之。李园,弱人也,仆又善之,且又何至此!」朱英知言不用,惧祸及身,亡去。同一算,用之于自防则不听。所恃者己之所施而已。
后十七日,考烈王卒。李园果先入,伏死士于棘门之内。春申君入棘门,园死士侠刺春申君,斩其头,投之棘门外。遂使吏尽灭春申君之家。其拒言与其死,中隔十七日。
此则之重,全在两段推算。李园之说与朱英之谏,用的是同一种算法:由居位之久、由势之将变,推祸之所自来。第一次他深以为然,且据以行事;第二次他不以为然,且据以不动。所差者不在算得精粗,在被算进去的那个人是谁。凡人之算,用于取者常开,用于己身之危者常闭,而闭的那一刻他并不觉得自己闭了。
「李园,弱人也,仆又善之」十字里藏着两个前提。前一个说对方之力,尚可验:李园弱,则其所能调动者少。后一个说自己所施,验不了:我待他好,所以他不害我。此语所据者是我之所为,所推者是他人之所为,中间那一步从来没有人替他走过。凡以自己付出的分量去推断别人回报的分量者,其算已经离开了对方。
取傲,与商鞅相对照。商鞅所恃者其手所建之法,以为无隙,故赵良之言入不去;春申君所恃者其身所施之恩,以为无隙,故朱英之言入不去。傲非自矜之谓,是虚妄的确定:以为该看的已经看尽了。二人拒言之时皆不在气盛,语气反而平和,因为他们真觉得没有什么可听的了。
十七日之数须记住。他推开那句话之后第十七日事发,其间并无从容可言。朱英亡去,正说明说话的人自己知道这句话没有落地。一句判断能不能救人,不在它对不对,在它能不能被人接住。
判其为降者,非因其位。上书秦昭王、以身留秦而遣太子归,此二事眼力与胆识俱在高处,太史公亦称其智之明。相楚二十余年之后,他所倚仗的东西悄悄换了一样:先前所据者是算,后来所据者是情。人一旦拿情去替算,他就不再验自己所据的前提,而前提不受检验之日,明已经开始往下走,位还在原处。
据上书秦昭王两虎相斗之喻、留秦而遣太子归、相楚二十余年、上客蹑珠履、李园之谋与其辞、朱英毋望之问与春申君之答、后十七日棘门被刺,俱见《史记·春申君列传》,引语皆本传原文;上书一段此取其要,故不加引号。楚幽王之父,《春申君列传》书李园女弟有身而后入王,《楚世家》则只书「考烈王卒,子幽王悍立」,两篇相抵,本书从《楚世家》,正文不叙其事。太史公曰「当断不断,反受其乱」,见本传。
以货计人者,终亦被计为货
吕不韦是阳翟人,以贩运起家。生年史无明文,卒于前二三五年。
他所处的是战国最后的三十年,秦已强到六国合力也难挡,而秦国内部的君位却接连出事:昭王在位五十六年而死,孝文王立三日而死,庄襄王在位三年而死,十年之内换了四个君主。他所任的相国,位在诸臣之首,秦王年少时国事皆决于他,并号称仲父。以商人之身而至一国之相,在战国以前是不可想象的事:士农工商,商居其末,而他所走的那条路,今日看来最近于投资,先择人而后置货,所置者是一个人的将来。他门下食客三千,所编之书号《吕氏春秋》。
吕不韦者,阳翟大贾人也,往来贩贱卖贵,家累千金。
秦质子异人在赵,不韦见而怜之,曰:「此奇货可居。」乃往见,说曰:「吾能大子之门。」子楚笑曰:「且自大君之门,而乃大吾门!」不韦曰:「子不知也,吾门待子门而大。」知己之高下待人之高下而定,此其明也。
秦太子安国君所甚爱者曰华阳夫人,无子。不韦说其姊曰:「以色事人者,色衰而爱弛。今夫人事太子甚爱而无子,不以此时蚤自结于诸子中贤孝者……即色衰爱弛后,虽欲开一语,尚可得乎?」于是华阳夫人以子楚为适嗣。算人之所求至于此,术之极也。
子楚立,是为庄襄王,以不韦为丞相,封文信侯。庄襄王卒,太子政立,尊不韦为相国,号称仲父。
不韦使其客人人著所闻,集论为八览、六论、十二纪,二十余万言,号曰《吕氏春秋》。布咸阳市门,悬千金其上,延诸侯游士宾客有能增损一字者予千金。以市之法验文,而应者之前立者相国也,其应已不由利定。
嫪毐事发,相国坐废,就国河南。岁余,诸侯宾客使者相望于道,请文信侯。秦王恐其为变,乃赐书曰:「君何功于秦?秦封君河南,食十万户。君何亲于秦?号称仲父。其与家属徙处蜀!」不韦自度稍侵,恐诛,乃饮酖而死。货可以输,名分不可以买:一朝重述之,功与亲皆归于无。
不韦一生只用一术:凡物皆可计其贵贱之差而取其间。此术用于货则大效,用于人亦一时大效。其所以效者,因所计之人皆趋利:异人求归国,华阳夫人求有子,安国君求嗣之贤孝。各得其所求,故其算无一不中。凡算之屡中者,最难想到的一件事,是这世上还有不由利定的人。
本书孙膑一则已见术之一处不及:妒不趋利,故算不到。不韦所遇者是另一处:畏。悬千金于咸阳市门而无一人增损一字,他取之为文之至;实则应征者面前立着的是相国,趋利之外多了一层不敢。凡以赏格验物者,须先问应者敢不敢应。同一副算盘,一遇不趋利之情,一遇不敢趋利之势,两处皆失。术之极致处,正有一块术自身照不到的地方,此其取词所以仍为术。术之三见也,与孙膑、田单二则相对照:膑之术不及友之妒,单之术反能并敌之蔽而计之,不韦之术不及应者之不敢。三者同在术之界上,所遇之界各不相同。
「吾门待子门而大」一语,是他说过的最明的一句:他看得见自己之高下由他人之高下所定。而这一句他只用在别人身上,不曾回头用在自己身上。他在秦所立之门,其大小同样待秦王之门而定;秦王一书,遂尽削之。
那封书只有两问:何功,何亲。二问皆不辩其事,只把名分重说了一遍。名分之为物,非交易之所得,是他人所许之称;所许者可以收回,而输出去的货收不回来。他一生所积者是可以易手之物,所欲换得者是不能易手之物,此其死之所从来。
判其为降者,始段最高:为贾人而见奇货,眼力用在他自己的行当里,且知己之所待者在人。中段居相国之位,以市之法验文,以宾客之盛为势之固,所据之前提一概不再验。末段赐书而后自度,他所度者是死之当否,非其一生所据者是否成立。故其明自高而落,位反在其后。
据奇货可居、「吾门待子门而大」、说华阳夫人姊之辞、立子楚、为相国号仲父、《吕氏春秋》悬千金于咸阳市门、嫪毐事、免相就国岁余而宾客相望于道、赐书之辞、饮酖而死,俱见《史记·吕不韦列传》,引语皆本传原文。秦始皇之父,本传书赵姬「自匿有身,至大期时,生子政」,而《秦始皇本纪》书「秦始皇帝者,秦庄襄王子也」,无怀孕之说,两篇相抵,本书从《本纪》,正文不叙。「耕田之利几倍」云云出《战国策·秦策》,《史记》无之,不取。太史公曰引孔子「闻」与「达」之辨以论其人,见本传。
举世加之以怯,而其尺不为之动
李牧是赵国人,生年史无明文,卒于前二二九年。
他所守的代与雁门在赵国最北,与匈奴接壤,是中原农耕与草原游牧之间的那条线。赵国自武灵王以来在此设郡置守,边将所受的权与内地不同:得自置官吏,得留一郡之市租以充军费,不必事事请命于朝,这在列国之中是特例。他所处的是赵国最后的二十年:长平之后国力已残,秦兵年年东来,而赵所能倚仗的只剩北边这一支军队与带这支军队的人。他后来以功封武安君。
牧者,赵之北边良将也,常居代、雁门备匈奴。以便宜置吏,市租皆输入莫府,为士卒费。日击数牛飨士,习骑射,谨烽火,多间谍,厚遇战士。为约曰:「匈奴即入盗,急入收保,有敢捕虏者斩。」匈奴每入,烽火谨,辄入收保不敢战。如是数岁,亦不亡失。所守者一判,非一战。
然匈奴以牧为怯,虽赵边兵亦以为吾将怯。赵王让之,牧如故。王怒,召之,使他人代将。岁余,匈奴每来出战,数不利,失亡多,边不得田畜。举世以怯加之,而其尺不为之动。
复请牧,牧杜门称病不出。王强起之,牧曰:「王必用臣,臣如前,乃敢奉令。」王许之。牧至,如故约。匈奴数岁无所得,终以为怯。乃具选车千三百乘,选骑万三千匹,百金之士五万人,彀者十万人,悉勒习战。大纵畜牧,人民满野。匈奴小入,佯北不胜,以数千人委之。单于闻之,大率众来入。牧多为奇陈,张左右翼击之,大破杀匈奴十余万骑。其后十余岁,匈奴不敢近赵边城。其所以能待数岁者,以那一判不曾交出去让人验。
后为大将军,破秦军,却燕,封武安君。赵王迁七年,秦使王翦攻赵,赵使牧与司马尚御之。秦多与赵王宠臣郭开金,为反间,言牧与司马尚欲反。王乃使赵葱及齐将颜聚代牧。牧不受命,赵使人微捕得牧,斩之。后三月,王翦破赵,虏赵王迁。一囊金所以能行,不在其金,在王已先愿其为反。
辱之三见也,与张仪、燕昭王二则相对照,而其取法与晋文公之取依同例:取其无此情之处,正所以见此词之界。释名曰辱者因他人之目而生之苦,所指者己在他人眼中之位。加于牧者,是全书最完备的一副他人之目:匈奴以为怯,赵边兵以为怯,赵王让之,继而免之。四层目光所指者同一物,即他在人眼中那个「怯将」之位。张仪受笞数百而目返于其所恃之具,勾践二十二年而目不返,昭王二十八年而使他人代指那道目光的来处,廉颇当日发为怒;牧则那副目光始终不曾出去找那个位。
其所以能不去找者,非忍也。忍者,苦已生而压之,压得住一时,压不住数岁。牧之所以不苦,在他手里另有一尺,且这尺不须任何人点头即可读:亡失多寡,边地能否田畜。此二事逐年可核,怯与不怯则须旁人开口。故其数岁之守,不是与人赌一口气,是他所用的刻度上根本没有「人怎么看我」这一栏。是知辱之解不在能受,在别有一尺;无此一尺者,纵能忍,其目终究要回到那个位上去。此为本书论辱所得之第四种走法,与勾践、廉颇、张仪并记于书末。
「王必用臣,臣如前,乃敢奉令」,此语与子产留议己之路同型,而所留者异。子产所保者消息之入口,牧所保者判断得以施行之条件。他不曾说服赵王相信坚壁数岁是对的,也不曾把那个判断改写成王听得进的样子;他只把条件先说定,再回去。凡明之能着于事者,多不在其人说服了谁,在他把不受打扰的那一段先取到手。
然此法有其尽头,郭开一囊金即其尽头。廉颇一则亦遇郭开,而二事之机不同。颇所交出者是判己身可用与否之权,故一使者之言可以定其去留;牧未尝交出此权,至死不受代将之命,而仍被斩。是知不交出判断之权,只保得住明,保不住人。凡例第四于此须守住:牧之死不入此判,使他弃军而遁于野,其所见分毫不减。所可断者,止是这副眼力所及之处有一道边:他把边地的每一物都算进去了,独朝中那一条,他既不能算,也不肯算。
判其为平者。自雁门至邯郸,其尺未尝一变:在边则量亡失与田畜,在朝则量奉令之条件,及赵葱来代,仍是同一判断,故不受。位则三起三落,末且以斩终。凡例第四所分之位与明,此人与孙叔敖同型,特一以寿终,一以刃终耳。
据居代雁门备匈奴、便宜置吏与市租入莫府、日击数牛飨士、约令「匈奴即入盗,急入收保,有敢捕虏者斩」、匈奴与赵边兵皆以为怯、王让而召之使他人代将、岁余边不得田畜、复请而杜门称病、「王必用臣,臣如前,乃敢奉令」、选车千三百乘以下之数、大纵畜牧与佯北委之数千人、大破杀匈奴十余万骑、其后十余岁匈奴不敢近赵边城、破秦却燕封武安君、郭开受秦金为反间、赵葱颜聚代之、不受命而被微捕斩之、后三月赵亡,俱见《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引语皆本传原文。赵王迁七年之系年,〈赵世家〉与本传合。牧尝破匈奴之年,本传不着,故本则不系年。
所待者一击之外之不可测,而人迫之以日
荆轲是卫国人,先世本是齐人,后徙于卫。生年史无明文,卒于前二二七年。
卫在他那个时候已经名存实亡,国土只剩濮阳一城,君主自贬号为君,附秦而存,所以他虽是卫人,却在列国之间流转而无国可归。他所属的是游侠一流:无官无爵,以剑相尚,与人交则以性命相许,而其人之价值由谁肯为他去死来衡量,《史记》为这一类人另立〈刺客〉〈游侠〉两传。他所处的是六国将尽之时:韩已灭,赵已灭,燕的南界直接对着秦军,而燕之兵不足以当秦之一郡。
荆轲者,卫人也。尝游过榆次,与盖聂论剑,盖聂怒而目之,轲去。游于邯郸,鲁句践与轲博,争道,鲁句践怒而叱之,轲嘿而逃去。两处不与之争,非怯也,所欲争者不在此。
至燕,燕太子丹欲以劫秦王。轲有所待,欲与俱;其人居远未来,而为治行。顷之未发,太子迟之,疑其改悔,乃复请曰:「日已尽矣,荆卿岂有意哉?丹请得先遣秦舞阳。」轲怒,叱太子曰:「何太子之遣?往而不返者,竖子也!且提一匕首入不测之强秦,仆所以留者,待吾客与俱。今太子迟之,请辞决矣!」遂发。曰不测,是先认其算之有所不尽。
至陛,秦舞阳色变振恐,群臣怪之。轲顾笑舞阳,前谢曰:「北蕃蛮夷之鄙人,未尝见天子,故振慑。愿大王少假借之,使得毕使于前。」所待之人不至,其所虑者当阶而验。
图穷而匕首见。轲左手把秦王之袖,右手持匕首揕之,未至身,秦王惊,自引而起,袖绝。轲逐秦王,秦王环柱而走。侍医夏无且以其所奉药囊提轲。轲废,引匕首以擿秦王,不中。轲自知事不就,倚柱而笑,箕踞以骂曰:「事所以不成者,以欲生劫之,必得约契以报太子也。」败而自陈其所以败,不诿之于天。
鲁句践已闻轲之刺秦王,私曰:「嗟乎,惜哉其不讲于刺剑之术也!甚矣吾不知人也!」昔者叱之而以为可欺,至此乃自认其不知人。
「不测之强秦」五字,是玄在本书所得之最直之文。他不曾说秦可以算尽,也不曾以其不可算尽而止步:图与首仍备,舞阳仍带,行仍要行。凡例第三所谓明有二面,此则见其并在一人身上而两不相碍。知其不可尽而仍尽力于可尽者,玄之用正在此处;若以不可尽为由而不复尽力,那是另一件事,本书不谓之明。
玄之三见也,与孙武、乐毅二则相对照。孙武之不可尽在其所立之法之外,故以「兵无常势」一语志之;乐毅之不可尽在人心之变,故以身去之;轲之不可尽在一事之中,故以一人备之。三者所对之物各在一处,所以应之者亦异:一以一语志之,一以身避之,一以人备之。而备之者最难,因为它要旁人肯等。
太子丹之迟,其所度者日。以日为度,本无所谓不可测:日子只会减少,不会忽然生出一件算外的事来。凡以时日为唯一之度者,必先把算不尽的那一部分当作不存在,而后那把尺才用得下去。轲所争者正是这一部分。他争之不得,遂以一句「请辞决矣」了之:那一刻他已经知道所去者不足,仍去。
事败,而本书判其为平,据凡例第四。其所见三处皆验:舞阳当陛色变,验其不足恃;秦王环柱、夏无且以药囊提之,验其为不测;事之所以不成,在其所自定之约,欲生劫之以得约契,非在运,亦非在勇。倚柱而笑那一句,是全书所记之末一次自判,且判得准。若以成败断之,此人当在全书最低处;凡例第四正为这一类人而立。
与蔺相如一则相对照。相如先量对方或己身之所不能为而后动,故其所动无一虚发;轲亦先量,量得亦准,独所量出之缺口须由他人来补,而那人不至。同一副眼力,一者所遇之局可以自足,一者所遇之局必待他人。此非明之高下,是所遇者不同:相依一事,遇之则明不能独成其事。轲于此认得极清楚,认清了而无可奈何。
末一节记鲁句践。当年争一局棋而叱之,以为可欺;及闻其事,乃自言不知人。本书不因此改判轲之高下,只记一事:一个人身上的明有多少,与旁人当时能称出多少,是两回事。
据荆轲为卫人、游过榆次与盖聂论剑而盖聂怒目之、游邯郸与鲁句践博争道而嘿逃、有所待欲与俱而其人居远未来、太子迟之疑其改悔与「日已尽矣,荆卿岂有意哉」、轲怒叱太子「何太子之遣」以下至「请辞决矣」、至陛而秦舞阳色变振恐、轲顾笑舞阳前谢「北蕃蛮夷之鄙人」以下、图穷匕见与把袖持匕、秦王自引而起袖绝、环柱而走、夏无且以药囊提轲、轲废引匕首以擿秦王不中、倚柱而笑箕踞以骂「事所以不成者,以欲生劫之,必得约契以报太子也」、鲁句践闻之私曰「嗟乎,惜哉其不讲于刺剑之术也!甚矣吾不知人也」,俱见《史记·刺客列传》,引语皆本传原文。轲所待之客,本传不著其名,后世或指为盖聂,史无明文,不取。田光自刭、樊於期自献其首、易水送别与「风萧萧兮易水寒」,本传具之,此则不叙。《战国策·燕策三》所记与本传大同,本书从《史记》。太史公于曹沫至荆轲五人别有「其立意较然,不欺其志」一评,本书取事不取其评。鲁句践者,赵之博徒,与越王勾践非一人;本书正文于越王一律作勾践,说见彼则,此人史文作鲁句践,仍其旧。
量君之疑如量敌之众,而自处于其所许
王翦是秦国频阳东乡人。生卒之年史无明文,题头所记是他可考之事所在的年份。
他所处的是秦灭六国的那十几年:自前二三〇年灭韩起,到前二二一年灭齐止,六国相继而尽,而其中赵、燕、楚三国的主力都是他与他儿子王贲带兵打掉的。他所任的将,在秦是受命而出、事毕而归的职:兵符在王,将在外虽有专断之权,而一国之兵尽付一人,对国君来说始终是一件要掂量的事。他伐楚时所领的六十万,是秦国当时几乎全部的可战之兵。
翦者,频阳东乡人也,少而好兵,事秦始皇。
始皇问李信:「吾欲攻取荆,于将军度用几何人而足?」信曰:「不过用二十万人。」问翦,翦曰:「非六十万人不可。」始皇曰:「王将军老矣,何怯也!李将军果势壮勇,其言是也。」遂使信将二十万南伐荆。翦言不用,因谢病,归老于频阳。所量者兵之实数,不随人之所愿而增损。
信初破荆军,引兵而西,荆人随之,三日三夜不顿舍,大破信军,入两壁,杀七都尉,秦军走。始皇闻之大怒,自驰如频阳,见谢翦曰:「寡人以不用将军计,李信果辱秦军。今闻荆兵日进而西,将军虽病,独忍弃寡人乎!」翦曰:「大王必不得已用臣,非六十万人不可。」始皇曰:「为听将军计耳。」于是翦将兵六十万人。前言与后言不异一字。
始皇自送至灞上。翦行,请美田宅园池甚众。始皇曰:「将军行矣,何忧贫乎?」翦曰:「为大王将,有功终不得封侯,故及大王之向臣,臣亦及时以请园池为子孙业耳。」始皇大笑。翦既至关,使使还请善田者五辈。或曰:「将军之乞贷,亦已甚矣。」翦曰:「不然。夫秦王怚而不信人。今空秦国甲士而专委于我,我不多请田宅为子孙业以自坚,顾令秦王坐而疑我邪?」以量敌之法量其君之疑,且自定其价。
翦至,坚壁而守,不肯战。荆数挑战,终不出,日休士洗沐而善饮食抚循之。久之,荆兵东去,翦乃引兵追之,大破荆师,虏其王负刍,遂定荆地为郡县。翦为秦将,夷六国,功最多,身终于家。其守与其请田同一法也:皆以不动待其自变。
安之三见也,与范蠡、屈原二则相对照。三人所对者同一件事:知其所处有一道过不去的界。蠡见越王可与共患难不可与共乐,遂去;原见楚之必削而不能受,遂沉;翦见为秦将有功终不得封侯、而秦王怚而不信人,遂留而买其可留。释名曰安者清醒地接受有限而生的稳定之悦,非麻木,亦非无所谓。三人之别,正在「接受」二字落在何处:蠡以离场接受之,原始终不肯接受,翦则接受得最彻底,且把它折成了田宅园池。
翦是全书唯一把安明码标价的人。他人之安多是一种心境,说得出而验不得;翦之安是一件安排:请美田宅园池甚众,至关而使使还请者五辈,五辈之数即其价。夫既知秦王之疑必来,则疑之来处可算:一人独将六十万,国中无兵,君所畏者惟其人之无所欲。故翦自造一欲以塞之。此为纯术,与吕不韦同以货为具,而一用之于造君,一用之于自保;不韦之算通于君臣之名分,翦之算止于己身之一命。术之所成者小,其成则确。
然安亦有其价之所不及者。翦所量者终身只二物:敌之众寡与君之疑心。二物皆已量尽,故他能全其身而尽其功。所不在其量内者,是他手里那件东西能不能久。管仲一则言制作者自言其所不能及,仲于临终之日以己之尺量己之作品;翦夷六国,所建之大不下于仲,而未尝有一日把那副尺掉转过来,问一句这样建起来的秦能存几年。是知安之为德,稳得住一人,稳不住一人所建之物;及于所建者,须另是一副尺。
判其为平者。自问兵数至请田宅,其所用之尺未尝一变:皆先取实数,再取对方之所必至,而后自处于其所许之内。位则起落极大,由谢病归老至将六十万,由将六十万至身终于家,而尺不随之动。凡例第四所分之位与明,此人与孙叔敖、李牧同型。
据频阳东乡人与少而好兵、始皇问李信与翦、「非六十万人不可」、谢病归频阳、李信初胜而后大败与入两壁杀七都尉、始皇自驰如频阳见谢及「独忍弃寡人乎」、翦复对以六十万、送至灞上、请美田宅园池甚众与「为大王将,有功终不得封侯」一语、至关使使还请善田者五辈、「将军之乞贷,亦已甚矣」与「夫秦王怚而不信人」一段、坚壁不战与日休士洗沐、荆兵东去而追破之、虏荆王负刍、夷六国功最多而身终于家,俱见《史记·白起王翦列传》,引语皆本传原文。太史公于本传末评翦不能辅秦建德、偷合取容,乃后世之评,非纪事,依本书之例不据以为事;惟其所指之事具在本传,说见释。
见及之而不能去,碍在其少年之一念
李斯是楚国上蔡人,生年出于旧说,故系问号;卒于前二〇八年。
他所处的是秦由王而帝的那三十年,也是中国由封建而郡县的转折:他入秦时秦尚是七国之一,他死时秦已是天下唯一的朝廷,而这个朝廷所用的制度,从郡县到文字到度量衡,大半经他之手定下。他所任的先是长史、廷尉,后为丞相,即百官之长。丞相这个职在六国叫法不一,权限也各不相同,到他手上才成为一个统一帝国的行政首脑。他师事荀卿,与韩非同门,二人所学是同一套,而所走的路完全不同。
李斯者,楚上蔡人也。少为郡小吏,见吏舍厕中鼠食不洁,近人犬则数惊;入仓,观仓中鼠食积粟,居大庑之下,不见人犬之忧。乃叹曰:「人之贤不肖譬如鼠矣,在所自处耳。」此一观不误,而由之所立之念,终身不复自验。
从荀卿学帝王之术。学成辞去,曰:「诟莫大于卑贱,而悲莫甚于穷困。久处卑贱之位、困苦之地,非世而恶利,自托于无为,此非士之情也。」乃西入秦。
秦宗室大臣议逐客,斯在逐中。上书曰:泰山不让土壤,故能成其大;河海不择细流,故能就其深。今逐客以资敌国,损民以益仇,是所谓藉寇兵而赍盗粮者也。秦王乃除逐客之令,复斯官。于国之利害,其眼极准,不为举朝之议所夺。
相秦,废封建,置郡县,一法度衡石丈尺,书同文字。天下之制多出其手。
其长男由为三川守,告归咸阳,斯置酒于家,百官长皆前为寿,门廷车骑以千数。斯喟然叹曰:「吾闻之荀卿曰『物禁大盛』。夫斯乃上蔡布衣,上不知其驽下,遂擢至此。当今人臣之位无居臣上者,可谓富贵极矣。物极则衰,吾未知所税驾也。」与范蠡同见一事,同用一尺,而一去一留。所差者非见,是行。
始皇崩于沙丘,赵高欲矫诏立少子,说斯。斯初不从,曰:「此非人臣所当议也。」高乃问曰:「君侯自料能孰与蒙恬?功孰与蒙恬?谋远不失孰与蒙恬?无怨于天下孰与蒙恬?长子旧而信之孰与蒙恬?」斯曰:「不及也。」于是仰天而叹,垂泪太息,遂听高。所问者五,无一及于事之是非,皆问其位之能保与否,而斯一一应之。既应此问,其判已不在己。
后为高所构,具五刑,论腰斩咸阳市。出狱,顾谓其中子曰:「吾欲与若复牵黄犬俱出上蔡东门逐狡兔,岂可得乎。」遂父子相哭,夷三族。临刑所悔者,正其少年立念之日所弃之物。
李斯之形拱,而其两端皆系于一念:少年立之,临刑而后弃之,中间四十年不曾动摇。
仓鼠之观本身不误。同一物而处不同则其境遇迥别,此确是理。误在由此所立之一念:既然处所定人之贤不肖,则人所当务者惟在择处、进处、保处。此念立于弱冠,其后凡他所见之极准者,皆是这一念的工具;而这一念本身,从未受过他那副眼力的检查。凡人所据以立身之一念,往往正是其眼力照不到的一处,因为看的那个人就站在它上面。
谏逐客一书,是全书论明于国事最精之文。他能于举朝逐客之议中见出所逐者正是秦之所以强,且说得众人不能驳。这副眼力是真的。
而最堪细看者是置酒之叹。「物极则衰,吾未知所税驾也」,此语与范蠡「飞鸟尽,良弓藏」所见者是同一件事,所用者是同一把尺,连忧惧的深浅都相若。然范蠡去而斯留。二人所差者不在见,在行。夫既已见及而仍不能行,则明之外必尚有一物为其所碍;碍斯者即其少年之一念:去位则复为厕中之鼠矣,此他所不能想。
以此可校待裁之第五条。彼条问:觉知之乘积是否足以定明。此则近乎一个干净的实验:范蠡与李斯,同见、同尺、同处一境,而一存一亡。若明只计觉知,则二人当同高,读史者必不认此。然亦须防其反面:使范蠡出走而道遇盗死,其明亦分毫不减。故所当计者非成败之果,是既见之后有无可以自行之余地。李斯之余地本在,他自己封了。
末言黄犬之叹,与白起临刑一语可对读而不可等同。白起所自认者,是他所曾为之一事,认之而其明进一层。斯所悔者,是他一生所选的那条路本身。然悔与愧异:愧自内起而指向己之所为,其人由此立;悔则往往只是境遇翻转所催出的一声,指向的是「若不如此,则今日不至于此」。使斯果得复牵黄犬于上蔡,越三日,其仓鼠之念亦必复起。
悔之再见也,与勾践一则相对照。勾践在会稽所出者是「以不听子故至于此」,已及于自认,指得出自己那一步在哪里,比斯之黄犬之叹多走一步。然多走一步仍是悔:二十二年之后境复翻回来,吴灭越霸,那一句所指之物即无踪迹,范蠡去而文种死。斯之悔不及自认,勾践之悔及于自认而不能出境。二则并观,可见悔之两种败法,其共处在皆以境为根:境不翻,其苦不生;境复翻,其苦亦可尽。
据仓鼠之叹、辞荀卿之语、置酒之叹、赵高五问与斯之应、腰斩前顾其中子之语,俱见《史记·李斯列传》,引语皆本传原文;谏逐客书此取其要,故不加引号。始皇崩于沙丘及矫诏之谋,兼见《史记·秦始皇本纪》。
第1部末 · 判语对照表
| 则 | 形 | 明因或蔽因 | 取词 |
|---|---|---|---|
| 管仲 | 升 | 所建者化为制度,且自言其隙 | 敬 |
| 齐桓公 | 降 | 明本寄于一人,其人亡而明亡 | 依 |
| 百里奚 | 升 | 却人所与之解,自言留虞者为禄 | 愧 |
| 秦穆公 | 拱 | 自任其过而立文记之,忌贤则在同时 | 慕 |
| 宋襄公 | 降 | 守礼之名而不问其所以立 | 理 |
| 晋文公 | 升 | 目生于十九年无位,故佐更而目不改 | 依 |
| 楚庄王 | 升 | 战胜之日自数其所无,故力不为其所恃 | 敬 |
| 孙叔敖 | 平 | 推及受令者之所处,故移其梱而不加令 | 类比 |
| 子产 | 平 | 专留议己之路,以保入耳之消息 | 相依 |
| 晏婴 | 平 | 忿指于结构而不指于人,故刑为之省 | 忿 |
| 伍子胥 | 谷 | 忿不随对象而尽,遂耗其眼力 | 忿依 |
| 孙武 | 平 | 立法之至详者,自言法外有不可尽 | 玄 |
| 勾践 | 拱 | 所存者会稽之辱,所不存者其悔 | 悔辱 |
| 范蠡 | 升 | 当其盛,以同一判断力判己之处境 | 安 |
| 文种 | 降 | 慕不限于人而限于用处,遂以术答判断 | 慕 |
| 李悝 | 平 | 所出者可核之目,判断遂不系于其身 | 理类比 |
| 吴起 | 降 | 不认相依,并己身纳入可算之内 | 相依 |
| 庞涓 | 降 | 自量而得其实,而以此见养其妒 | 妒傲 |
| 孙膑 | 谷 | 术尽敌之利,而妒不趋利,故算不及 | 术 |
| 商鞅 | 降 | 以己所建为无隙,自拆纳言之途 | 傲 |
| 张仪 | 谷 | 辱不返于己,返于其所恃之具 | 辱术 理 |
| 赵武灵王 | 拱 | 破一俗而国强,遂以为凡俗皆可破 | 理 |
| 孟尝君 | 降 | 昔诘一语之所据,今以数百人答一笑 | 类比辱 |
| 苏秦 | 升 | 见己至审,而所见者化为可用之资 | 愧术 |
| 屈原 | 平 | 见国之必亡而不能受,未尝以尺自量 | 安 |
| 燕昭王 | 平 | 自知不能任,故先立能雪之人 | 辱相依 |
| 乐毅 | 平 | 蚤见嗣主之量已异,不待祸成而去 | 玄 |
| 田单 | 平 | 明知而造蔽,所蔽者己之众 | 术 |
| 蔺相如 | 平 | 先量对方或己身之所不能为,而后动 | 无 |
| 廉颇 | 拱 | 能受人之高,不能受人之代己 | 慕辱 |
| 赵括 | 降 | 类比不及于事,以学之边界为世之边界 | 类比 |
| 白起 | 升 | 类比不及于人,终以自认补之 | 愧类比 |
| 范雎 | 拱 | 其算能移一国,独不能受一人在其上 | 妒辱 |
| 平原君 | 谷 | 恃一可数之量以为已尽,而失之一人 | 傲依 |
| 信陵君 | 拱 | 所见多出于人,而所以能受者在己 | 相依依 |
| 春申君 | 降 | 所推之算只用于取位,不用于防身 | 傲 |
| 吕不韦 | 降 | 以市道之算通于君臣,而名分可重述 | 术 |
| 李牧 | 平 | 举世加之以怯,而其尺不为之动 | 辱相依 |
| 荆轲 | 平 | 知一击之外有不测,而人迫之以日 | 玄相依 |
| 王翦 | 平 | 量君之疑如量敌之众,自处于所许 | 安术 |
| 李斯 | 拱 | 见及而不能行,碍于立身之一念 | 悔 |
此表所列,即每则题下断语约而为一行。取词一列,作魏碑者主词,作宋体者兼词:主词是本书于其人身上所定之最要处,兼词记其同时所涉者。一人本可当数词,主词之设,所以定其最要处,非谓其止有一词。本部四十一则五形俱备,明因或蔽因无一重复。主词两见者十五,其中愧、慕、理、类比、相依、玄、术、傲、辱、安三见;兼词不入此数。说各见于后出一则之释。取词之数按部计:一词在本部之内两见即取其对照,他部之同词各自计数,不与本部相通。
第1部末 · 形之属
五形之义具于书首形例,此只列本部诸人之所属。未见之形不列。
- 升
- 管仲、百里奚、晋文公、楚庄王、范蠡、苏秦、白起属之。
- 降
- 齐桓公、宋襄公、文种、吴起、庞涓、商鞅、孟尝君、赵括、春申君、吕不韦属之。
- 平
- 孙叔敖、子产、晏婴、孙武、李悝、屈原、燕昭王、乐毅、田单、蔺相如、李牧、荆轲、王翦属之。
- 谷
- 伍子胥、孙膑、张仪、平原君属之。
- 拱
- 秦穆公、勾践、赵武灵王、廉颇、范雎、信陵君、李斯属之。
第1部末 · 互校
本部取一副固定的尺,量此四十一人。尺既固定,所量者遂可以互校;而对照止于本部之内,故此一件即本部之全景。白起与赵括同陷于类比,而一在人,一在事;管仲与商鞅同建制度,而一自言其隙,一以为无隙;子产与吴起同当相依一事,而一专留其路,一并己身纳入可算之内;齐桓公与晋文公同为霸主、同有贤佐,而一借目,一生目;孙武与赵括同对一部兵书,而一为作者,一为背诵者;范蠡与屈原同见其君之不可久处,而一转其尺以自量,一始终只量国;范蠡与李斯同见一事、同用一尺,而一去一留;管仲与楚庄王同自言其所不能及,而一限其手所建之物,一限其身所恃之力;伍子胥与乐毅同遇嗣主之疑,而一以为可以言解,一以为其量已异;孙武与乐毅同于己之至长处自留一口不由己之言;商鞅与春申君同拒一言而死,而一恃其所建之法,一恃其所施之恩;孙膑与吕不韦同证术之外有术所不照者,一遇妒,一遇畏;百里奚与白起同却他人所与之名而自认其所自知;秦穆公与晋文公同把自己的过错立成一件后世看得见的东西;宋襄公与赵武灵王同不问一俗之所以立,而一守一破;廉颇前后两次所遇者形似而实异,一次是他人之明在其上而生慕,一次是他人之位在其上而生辱;勾践与廉颇同受辱而其目皆不返于己,而一以二十二年之术竟之,一以一日之怒竟之;孙叔敖与赵括同当类比一事,而一推及受其令之民于市与车之间,一推不及眼前之一片战场;晏婴与伍子胥同有忿,而一指于结构,一指于人;晏婴与子产同当君之蔽,而一攻其所悦,一守其所由入;勾践与秦穆公同知一件事若不给它一个不动的地方便会随日子消散,而一存其耻,一存其过;勾践与李斯同有悔,而一及于自认而不能出境,一始终不及自认;文种与秦穆公同以慕为有界,而一界于人之属谁,一界于用处;文种与晋文公同读重耳出奔在外之十九年,而一读其运,一读其目;李悝与子产同保他人之明,而一专留议己之途,一径出可核之具;李悝与孙叔敖同当类比一事,而一出于设想,一出于计算;庞涓与秦穆公同自知不及于所见之贤,而一转出慕,一转出妒;庞涓与商鞅同当傲,而一起于其判断被反复验证,一起于一读之未经验证;张仪与吴起同以己身为可算之物,而一用尽,一用而复收;张仪与宋襄公同当名与实之分,而一不问,一答错;苏秦与百里奚同当他人所与之一名,而一却名而取实,一却名而造用;庞涓与范雎同当妒,而一起于一次准确的自量,一起于一件久未了结之辱;张仪与范雎同受笞辱而其目不返于所为,而一寄之于所恃以立身之具,一移之于位之高下,遂以凡在其上者为一次施加;李悝与范雎同出一副可核之具,而一以量人,一以量地;齐桓公与信陵君同以他人之明为用,而一系于一人,其人亡则明亡,一散于三千,且受与不受之权自留;信陵君与吴起同当相依,而一直造其路,一并己身纳入可算;廉颇与李牧同毁于郭开,而一先交出判己身可用与否之权,一至死不交而仍不免;勾践与李牧同受举世之目,而一以那目光为尺,一手中别有一尺可以自读;范蠡与王翦同见其君之疑必至,而一去之,一留而买其可留;管仲与王翦同建大物,而一临终以己之尺量己之作品,一终身不曾把那副尺掉转过来;吕不韦与王翦同以货为具,而一用之于造君,一用之于自保;勾践与燕昭王同以数十年雪一辱,而一自任之,一自知不能任而先造出能任者;管仲与燕昭王同当所建之物能否离己而立,而一临终自言其隙,其物遂不系于一人之在否,一之本文无一语及其身后,其物遂与其人俱尽;孙膑与田单同以术乘人之已蔽,而一乘其妒,一乘其疑;田单与吕不韦同当术之界,而一能并敌之所蔽而计之,一不及应者之不敢;乐毅与田单同系于一场反间,其一为所指者,其一为发之者,而毅之去先于反间之至,非反间所致。孟尝君前后两次所遇者同是一句加于己身之断语,一次必问其所据,一次不称其轻重;孟尝君与春申君同养士数千而其算各有所不及,一不及于眼前笑之者,一不及于己身之门;平原君与商鞅同当傲,而一恃一可点数之量,一恃其所建之法屡试而验;平原君与信陵君同以他人之明为用而门下皆号三千,而一以士之多寡为自足之凭,一留受与不受之权于己;荆轲与乐毅同当玄,而一以一人备其算外,一以身避其算外;荆轲与蔺相如同先量其所不能为而后动,而一所遇之局必待他人,一所遇之局可以自足;勾践、廉颇、张仪与李牧四人同受辱而其目各有去处,一以术外指而竟之,一当日发为怒,一寄之于所恃以立身之具而十年后外指于一国,一始终不曾出去找那个位,释名于辱所列之四途,此四人即其四例。此类对照,非有一副固定的尺不能见。
四十一人非择优而得。取法是:五种形各得其一,而后补其相邻可对照者。故有五则同出长平一役:平原君受上党而启之,相如谏之于前,廉颇去之于中,赵括覆之于日,白起成之而后自问其罪。四人所见各不相同,而所对者一事,读之当可省却许多议论。灭吴一事亦得三则:勾践断之于上,范蠡去之于成功之日,文种信其书而止于称病。马陵一役亦得二则:孙膑设之于外,庞涓入之于内。邯郸一围亦得四则:范雎止其兵于前,白起拒其命于中,平原君困于其内而出求于楚,信陵君窃符夺军而解之于外。破齐一役亦得三则:燕昭王积二十八年而后发之,乐毅将之而中道见代,田单以即墨一城复之。赵之亡亦得二则:李牧当其锋而不得终,王翦承其后而三月拔之,其决不在两阵之间,在赵王迁听郭开之一言;而郭开先后毁廉颇与李牧,其法亦异,毁颇者赂其所遣之使,毁牧者受敌国之金。
本书由作者立意、定法并裁断。各则文字的初稿由 AI 系统起草,文言一层亦然;作者逐则改定,其取字、其判语、其形之所判、诸则之对照与史料之取舍,皆出于作者,最终文本亦由作者定。作者对书中每一个论断承担全部责任,包括那些最终被证明是错误的论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