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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在哲学列传

明在列传

读史者动言某人清醒、某人糊涂,所指究竟为何物?本书取一副固定的尺,分二十部量三百人。不记功业,记见识;不以成败断明。每则叙一层、文言一层、白话一层、论说一层,判语随事而下,文白两层所出相同。对照限于部内,各部之末别出〈互校〉。

49 则 · 2 部 · 版本 2.8.1 · 预定 300 则,余 251 则续出

书首凡例

  1. 一、本书不记功业,不记学说,记见识。功业之详具在史册,学说之详具在其人之书,此皆不复。学之是非与见之高下是两件事:持后世不取之说者,可以于己所不能及处知之甚审;持后世奉为定论之说者,亦可以终身不问其说何处不及。
  2. 二、术与明异。术者,所以成事,于立说者则所以使人信;明者,所以知其可成与否,于立说者则所以知其说之所不照。二者不相为用,故本书分而观之。
  3. 三、明有二面:察其可言之理,与知其不可尽之玄。偏得其一者,不谓之明。
  4. 四、明不待果而立。见之而人不用,明自若也;用之而事败,明亦自若也。故本书不以成败断明,亦不以其说之显晦、后世之取舍断明。
  5. 五、蔽非无知。无知者可教而去;蔽者,不欲知,或不知其不知,自固而难破。本书所论多蔽,少无知。
  6. 六、随事而断者,附于其事之下,其长短随其事,不求齐一:一语可尽者不衍之,一语不足者不强断之。事自明者不断。文与白两层皆出其断,不使读白话者只得其事而不得其判。
  7. 七、每则于明与蔽之外,立一主词,用于最要处;其身上所兼涉者别记之,不限其数。一人本可当数词,立主词者,所以定其最要处,非谓其止有一词。判语对照表以字面别之:主词作魏碑,兼词作宋体。两见而取其对照者,只论主词;兼词不入此数,而一词之首见与其脚注,主兼并计。释名十八词,除明与蔽,可取者十六。取词之数按部计:一词于一部之内两见者即取其对照,至则各标其所对照之处;他部之同词自为一数,不与相通。一部之则数多于可取之词者,必有三见者。君子曰不常出,全书四十九则之中三处。
  8. 八、凡称引原文者加引号,节述其意者不加。史无明文而出于后世附会者,一概不取。所记非出汉土者,其名物之称,义可译者译其义而入文,其音则入〈据〉,不使正文夹注。非汉之人名从其世所通行之称,有姓者取其姓,不取其全名。
  9. 九、对照限于部内。一门之人共处一境,其可比者在此;跨门相比,所比者往往是世而非人,故不为。每部之末别出〈互校〉一件,即本部对照之全景。无对照不成则:一人入本书,须本部之内有可与之相校者。
  10. 十、题头与部目所记之年,是便读者定位之注,不入判,不入据。生卒有明文者记生卒;生年无明文者阙其上;生卒皆无而在位或事之年可考者,标其为在位之年或为事之年。旧说所定而史无明文者,系以问号,不使与有明文者相混。
  11. 十一、每则先出〈叙〉一层,白话,述其世、其位与其一生之大略,使不熟其人者得以入。三事为界:其一,凡文中系有判语之事,叙一概不预。那些事是本书据以下判者,叙先说一遍,文那一层的分量即被泄过一次。叙所任者是那些事之外的处境:其世当何时,其位是何职,其人于史上之大略如何。其二,叙不出判语,亦不系脚注。纪与断分职,断在文、白、释三层,叙只任定位。其三,叙与文同受第八条之约束:凡叙中之事亦须史有明文。职官之解、地理之属、世次之框,为今人读古书所必需而不入于判者,其通例见〈引书〉,不逐则出据;叙中若及于本则之〈据〉所未列之事,其出处并入该则之〈据〉。

书首释名

本书所用之词,皆有定义,与日常语中的同一个字不尽相同。此处各系一行,以备翻检。正文脚注于其首见处复申其义,读者不必另备一书。

对实在的清醒。有二面,见下之理与玄。偏得其一者不谓之明。
遮蔽。其性自固:愈深则入耳之言愈少,愈少则愈深。故蔽非无知。此词所量者一人自身之所不见,不量他施于人者何如。
实在之中可以辨认、可以言说的结构。察之者谓之明于理。
实在之中超出理解之物。知其在而不佯称已尽,是明之另一面。
成事之能。与明不相为用:术高者未必明,明高者未必能成事。于立说者,使人信其说之能亦术也。
类比
以己之所感推及他者,而知其亦为能感之存在。其难全在分寸:他者与我,非一,亦非全异。
相依
人之展开条件部分地由他人之展开所决定。此为人之实情,非人之缺陷。
欲固着于一物而不复朝向明。其最常见者,以己之判断托于他人而不复自判。与相依字面相近而用处相反:一为明之条件,一为明之败因。
见他人之明而生之悦,其中含向上之欲。
见他人之明而生之苦,以他人之明反衬己之遮蔽。与慕同源而去处相反。
因他人之目而生之苦,所指者己在他人眼中之位。位不待其人有所为而立,处境本身被看见即足以成之。其去处有四:目返而观其所为,则转为愧;目返而观其位,则止于自封;目不返而径指其所自来,来者一人则转为怒,一群则转为谋胜之之术;目返而观其所恃以立身之具,则其苦寄于是具,待时外指。四者之中唯转为愧者使那个位受一次检,余三皆不受检。史文多作耻。
见己之所失而自认之,不待他人之目。辱所指者己之位,愧所指者己之所为。
境遇翻转所催出之苦,所指者己之所遭。与愧异:愧指己之所为,不待境之翻转;悔不必及于自认。
虚妄的确定:以为己已尽见所当见者。非自矜之谓。
忿
见遮蔽被施于人而生之苦,兼有阻之之欲。指向结构则守得住明,指向个人则易退为怒。施蔽之事既止而忿不止者,其欲已固着于忿之自身,是为依。
苦之径指其所自来者,不问其来处何以如此。与忿同源而失其所向:忿问其所由生之结构,怒不问。
面对超出理解之物而生的、带着清醒之谦卑的悦。于己所不能及处不佯称能及。
清醒地接受有限而生的稳定之悦。非麻木,亦非无所谓。

书首形例

形只记大势,不记数。 一人之生分为二段至三段,逐段观其明,而后取其起落之势。所分之段依其人生平之自然关节,不由本书杜撰。

始低而终高。
始高而终低。
诸段相去不远,且不必在低处。
中段陷落而末段复起。
中段高于两端。

形与高下是两件事。平者可以始终在高处,亦可以始终在低处;降者可以自高而落至中,亦可以自低而落至更低。故读形之外,仍须读判语。 五形皆以明为一线而纪其起落,此其所限。凡明与蔽同出一源者,其明未尝降,所降者是蔽之果至,而一线画不出这两条。此限已见于数则,各记于其则,而并记于书末赘言。 各部诸人之所属,见各部之末〈形之属〉。未见之形不列。

1

春秋战国

四十一人

本部诸则如下。对照限于本部之内,故此目即本部互校之全景。

1

管仲

?–前 645形 · #

制作者自言其所不能及

管仲名夷吾,颍上人。生年史无明文,卒于齐桓公四十一年。他所处的是春秋前期:周室东迁已过百年,天子之令出不了王畿,而诸侯尚不敢称王,霸这个位子还没有人坐过。齐在东方,有渔盐之利,是当时最富的国之一。

他所任的相,在齐是百官之长,总赋税、军旅与外交于一手;在他之前,列国还没有把一国之政长期交在一个非公族之人手里的先例。他为相四十年,齐国的制度大半在这四十年里定形,此后二百年,齐虽屡易其君而不易其法。

文言

管仲夷吾者,颍上人也。少时常与鲍叔牙游,鲍叔知其贤。管仲贫困,尝与鲍叔贾,分财利多自与,鲍叔不以为贪,知其贫也。

已而鲍叔事公子小白,管仲事公子纠。及小白立为桓公,公子纠死,管仲囚焉。鲍叔遂进管仲。管仲曰:「生我者父母,知我者鲍子也。」未得其位,人不知之,己亦无以自见。

既任政于齐,齐桓公以霸。其为政也,善因祸而为福,转败而为功,贵轻重,慎权衡。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不逆人情而用之,术也。

其言曰:「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又曰:「知与之为取,政之宝也。」知与之为取,明也。

桓公实怒少姬,南袭蔡,管仲因而伐楚,责包茅不入贡于周室。桓公北征山戎,管仲因而令燕修召公之政。于柯之会,桓公欲背曹沫之约,管仲因而信之,诸侯由是归齐。因其欲而导之,术也。

管仲富拟于公室,有三归、反坫,齐人不以为侈。

病且死,桓公问曰:「群臣谁可相者?」公自举易牙、竖刁、开方。管仲一一言其不可,以为三人所为皆非人情,不可近,不可信。言其所不能及,敬也。

管仲卒,齐国遵其政,常强于诸侯。后百余年而有晏子焉。

君子曰:仲之所建者,制度也;其所不能建者,人主之好恶也。制度可使中材之君成霸业,而不能使其不召所爱。仲临终指其一处而明言之,不佯称能及,此其明之尽处。桓公诺之而不能行,则非仲之罪矣。

仲之明,一路上升,其最高处在临终一言。

其术之要,在因不在逆。「俗之所欲,因而予之」,非媚俗也,是知推行之力从何而来。史迁记其四事,皆以「因而」二字起:君恼一妇人,则因之而伐楚;君欲背约,则因之而立信。夫政令之难,不在无理,在无势;仲之所长,正在能取一已在之动势而转其向。

与齐桓公一则对读,则此书第一层意思即出。桓公之明寄于一人之身,故其人亡而其明亡;仲之明则外化为物,成条令,成官守,成一国之常法,故仲死而其政行百余年。所寄之处不同,所存之久遂不同。凡明能离其人而存者,皆已化为制度矣。

然制度自有其不能及处,而仲亲指之。临终三人之论,读之若防小人之常谈,其实所言者极精:他所建之器有一个不受制约的入口,即君之所爱。凡制度皆有此口,惟其位不同耳。彼一生所长在能算,而其最明之一刻,正是指出一处算不到的地方。

此之谓敬。敬易被想作对神秘之感动,而仲身上之敬极实:不于己算不到之处伪称已算到。凡建一物而自言其隙者,皆有此一分。

面对超出理解之物而生的、带着清醒之谦卑的悦。本书取其一端:于己所不能及处不佯称能及。与惧不同,惧预期损失;与傲不同,傲假装已经掌握整体。凡下文言敬者,皆同此义。

尚有一层可玩味。仲之判断力最后一次动用,所判者非国事,是其所建之物本身。夫能以己之尺量己之作品,此事之难,全书再无第二人做到。而其言尽善,其效仍无。是知一人之明,能达于其所建之物的边界,却不必能越过那道边界去替别人行事。

分财自与、鲍叔进之、「生我者父母」、因祸为福、贵轻重慎权衡、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仓廪实、知与之为取、四「因而」之事、三归反坫、齐遵其政后百余年而有晏子,俱见《史记·管晏列传》与《齐太公世家》,引语皆本传原文。临终论三人见《管子·戒》与《史记·齐太公世家》,此取其要,故不加引号。

2

齐桓公

?–前 643形 · #

依人而明,人亡而明亡

齐桓公名小白,齐僖公之子。生年史无明文,在位四十三年,卒于前六四三年。他即位时齐国刚经历一场君位之争,国内未定,而当时的天下正缺一个能替周天子出面的人:周室已无力约束诸侯,戎狄内侵,邢、卫两国相继被灭。

他所居的是国君之位,一国之内无人可制。后世所谓五霸以他为首,取的是次序:在他之前,诸侯之间还没有一种可以由一国召集、以周天子之名行事的秩序。他在位的四十三年,是齐国最强的四十三年。

文言

初,公子小白与公子纠争国,管仲射小白中带钩,小白详死以脱。及即位,是为桓公。鲍叔牙荐管仲,公释其射钩之仇而相之。能用其所仇,明之始也。

自是九合诸侯,一匡天下,为五霸首。然公之所以明者,管仲为之。其明依人,人亡而明亡。依者,明之所寄,非明之所生。

管仲病,公问曰:「群臣谁可相者?」公自举三人。管仲以为易牙烹其子以适君,竖刁自宫以适君,开方倍其亲以适君,三者皆非人情,不可用。公曰:「诺。」

管仲卒。公竟召三人而任之。闻之详矣而犹不能用,非不知也,蔽也。

公病,五公子各树党争立。三人闭宫门,筑高墙,不通人。公渴而无水,饥而无食,卒于寿宫。死六十七日不敛,尸虫出于户。

公之明,跌之最深者数人,而独此人跌于末段,前此无兆。

释仇而相管仲,此其真清醒,公所自有也。然此后四十年,公固日日能见,而能见之目,长于管仲之身。此之谓依。夫明可寄于人,寄与生本是二事,所寄之物随人而去。

欲固着于一物而不复朝向明。所固着者常是一人,遂以己之判断托于彼而不复自判,此其最常见之形,亦本则所论者;然所固着者不必是人。须与相依分清:相依指人之展开条件本由他人所给定,是人人共有之实情;依则并己之一份判断而亦交出,是明之败因。二者字面相近而用处相反,凡下文言依与相依者,皆同此义。

末段者,全书辨蔽与无知最明之处也。管仲以三人之病一一陈于其前,理已尽,公亦应之,而竟召之如故。公岂不知哉?无知者不知,一教而去;蔽者不欲知,或不知其不知,且自固。故蔽之为物,言之愈明而愈无用,此则是其证。

须辨委托与放弃。以判断托于胜己者,本无不可,是谓清醒的委托:既托之后,其人仍在,仍能受其所还。公之所为则放弃也:既交之后不复自判,以至管仲临终点名之判断,现成而近在唇吻,公亦不能受。是知分界不在所交之多寡,在既交之后己之在否。

又须辨相依与依。人本不能独持其明,注意力、消息、可用之资,多由旁人给定,此众人之处境,非谁之缺陷也。依则不然,是并己之一份而亦交之。验之亦易:所托者死后,其明存否。存,则当初止是相依;不存,则自始至终皆依耳。管仲一则,仲死而齐政百余年不改;此则仲死而公不能自举一人,两条恰成对照。

此事岂独古哉?今日以判断付于一机器,与公之付于天下第一谋士,同构也。所托愈可靠,人愈易并己之一份而交之,此同一路上之同一塌陷。

射钩、荐相、九合诸侯、饿死寿宫、尸虫出户,见《史记·齐太公世家》。管仲论三人见《管子·戒》与《史记》,三条「非人情」之判为二书所同,此节述其意,故不加引号。

3

百里奚

事年 前 655–前 646形 · #

却人所与之解,自言其所以困

百里傒是虞国人。生卒之年史无明文,题头所记是他可考之事所在的年份。虞是晋南的一个小国,土地不过百里,夹在晋与虢之间,前六五五年为晋所灭。

秦在当时僻处西陲,中原诸侯以其杂戎狄之俗,会盟往往不与,缪公一朝正是秦第一次认真向东用力的时候,而秦最缺的是懂中原制度的人。他入秦时年已七十余,此前所居之位不出小国之陪臣,既无功业可称,也无门第可恃。他在秦执政数十年,秦由此始有与东方相抗之力。

文言

百里傒者,虞人也。晋灭虞,虏虞公及傒,以为秦缪公夫人媵于秦。傒亡秦走宛,楚鄙人执之。缪公闻其贤,欲重赎之,恐楚人不与,乃使人谓楚曰:「吾媵臣百里傒在焉,请以五羖羊皮赎之。」楚人遂许与之。当是时,傒年已七十余。

缪公释其囚,与语国事。傒谢曰:「臣亡国之臣,何足问!」缪公曰:「虞君不用子,故亡,非子罪也。」君以亡国非其罪解之,此解甚洁,受之无损。

固问,语三日,缪公大说,授之国政,号曰五羖大夫。傒让曰:臣不及臣友蹇叔。臣尝欲事齐君无知,蹇叔止臣,臣得脱齐难。周王子颓好牛,臣以养牛干之,及颓欲用臣,蹇叔止臣,臣去,得不诛。事虞君,蹇叔止臣。臣知虞君不用臣,臣诚私利禄爵,且留。再用其言,得脱,一不用,及虞君难:是以知其贤。君所与之解,彼自却之:留虞者,私利禄爵耳。

于是缪公使人厚币迎蹇叔,以为上大夫。

晋旱,来请粟。或说缪公因其饥而伐之。傒曰:「夷吾得罪于君,其百姓何罪?」卒与之粟。罪须一层一层落到人,不可整片端起。

此则之要,在他对一句好意的回绝。缪公曰虞君不用子,故亡,非子罪也。这句话替他把责任推给了虞君,且出于新主之口,受之无损,且合于事实:虞之亡,本不由他。而他不受,随即把自己当年为何留在虞国说了一遍:明知虞君不用臣,臣诚私利禄爵,且留。他所认的不是亡国之责,是他明知而不去的那一段。

此之谓愧。愧与辩解之别,在所指者不同:辩解所争者他人加于我之名,愧所指者我自知之实。缪公所与者正是一个干净的名,他弃名而取实。凡肯说这一句的人,其后所言遂皆可信,故语三日而授之国政者,非以其口才,以他先说了这一句。

见己之所失而自认之,不待他人之目。与辱异:辱所指者己在他人眼中之位,愧所指者己之所为。二者非全不相通:辱之目光若返于己而所观者其所为,即转为愧,是破蔽之始;若所观者其位,则止于自封。凡下文言愧者,皆同此义。

荐蹇叔一段,是同一副眼力用在旁人身上。他数蹇叔三次止他,三次皆验,遂断其贤。此断法极朴:不看其名,只看其言之屡中。而三次之中,他自己听了两次,第三次不听,遂及于难;这一层他也一并说出,未尝略去。凡举荐人者多称其才之美,独他所举者是自己不听那一次的账。

请粟一语,见其明不止于自省。夷吾得罪于君,其百姓何罪,此是把罪与人分开来数。与他自数其失同一副手法:责任之为物,须一层一层落到具体的人,落不到的地方就不该算进去。人于己常整片自宽,于人常整片加罪,二者其实是同一处不肯细分。

判其为升者。始段在虞,其明未尝无,所缺者是行:他看得见虞之将亡,而为禄位留下。中段为虏为媵,年已七十,位低至无可再低,而其明未动。末段自认、荐贤、请粟,三事皆出于同一副已经认过自己的眼。故其起,不起于秦人赎他的那一日,起于他自己说出私利禄爵四字的那一刻。

虞亡被虏、媵秦、亡走宛、以五羖羊皮赎之、年已七十余、语三日授国政号五羖大夫、自述蹇叔三止之言、厚币迎蹇叔为上大夫、晋旱请粟与「夷吾得罪于君,其百姓何罪」,俱见《史记·秦本纪》缪公五年、十四年,引语皆本纪原文;自述一段此取其要,故不加引号。「自鬻五羊皮」「饭牛以要秦缪公」之说,《孟子·万章上》已断为好事者所为,其辞曰「否,不然。好事者为之也」;《秦本纪》所记乃秦以五羖羊皮赎之于楚,本书从《史记》,并存孟子之判。妻浣纱认夫、堂上歌琴之说,出《风俗通》《琴操》一系,不取。崤之战之谏,《左传》僖公三十二年只书蹇叔一人,《秦本纪》兼书百里傒,本书从《左传》,故此则不叙其谏。

4

秦穆公

?–前 621形 · #

能受己之过,不能受邻国之贤

秦缪公名任好,秦德公之子。生年史无明文,在位三十九年,卒于前六二一年。他所继的秦,立国不过百余年,据周之故地而与戎狄杂处,东出的路被晋堵死,中原诸侯的盟会常常不请它。

他在位的三十九年,秦与晋之间战和相寻,两国互为婚姻又互为大敌,后世所谓秦晋之好,实是一场延续数十年的角力。他所居的是国君之位,秦国之政令、军旅与用人皆出于一人,无卿族可以掣肘,这一点与东方诸侯很不相同。他死后,秦的东进又停了近三百年,直到孝公用商鞅变法才重新开始。

文言

缪公将袭郑,问蹇叔,蹇叔谏之。公不听,曰:「尔何知?中寿,尔墓之木拱矣!」师行,蹇叔哭之。以年讥谏者,其人已不在听。

晋人败秦师于崤,虏其三帅。晋襄公听文嬴之请,归三帅于秦。缪公素服郊迎,乡师而哭曰:「孤违蹇叔,以辱二三子,孤之罪也。」不替孟明,曰:「大夫何罪?且吾不以一眚掩大德。」败而自任其罪,且不以一眚易人。

其后封崤中尸,发丧哭三日,作《秦誓》,令后世以记余过。立一篇文字以存其过,过之为物,最易随事过而消。

戎王使由余于秦。由余观秦,言中国以诗书礼乐法度为政而犹乱。缪公怪其言,退而问内史廖曰:「孤闻邻国有圣人,敌国之忧也。今由余贤,寡人之害,将奈之何?」乃遗戎王女乐二八,而留由余,使其君臣有间,由余遂降秦。受其言于口,即谋去其人:其转只在一念。

用由余谋伐戎王,益国十二,开地千里,遂霸西戎。

三十九年,缪公卒,从死者百七十七人,秦之良臣子舆氏三人在焉。左氏之君子曰:「秦穆之不为盟主也,宜哉!死而弃民。」生能记其过,死而以人殉:所记之过,由自己划定其界。

崤之败与其后一段,是全书自任其过最完整的一次。他所自任者有二:一曰孤违蹇叔,是认自己拒过谏;二曰不替孟明,是不把这笔账转到执行的人身上。后一件比前一件难:败军之将现成地摆在面前,把过错挂上去,最省事,且举国称快。他不挂,且立一篇文字,说令后世以记余过。与晋文公以志吾过一事同一手法:过之为物,最易随着事情过去而消散,故须给它一个不动的地方存着。

由余一事,与他一生所举对读,是同一双眼睛的两面。他所举之人,皆非其国之人:百里奚出于俘虏,蹇叔出于宋,由余出于戎。凡见他人之明而生悦,且欲与之共事者,谓之慕。慕之所以能一转而为忌,因慕里藏着一个从未说破的条件:他人之明须落在我可及之处。百里奚与蹇叔来时,其贤可为我用,故悦;由余来时,其贤属于敌,故同一样东西看上去就成了寡人之害。看见的是同一种贤,判然两样的,是他当时站在哪一边。

见他人之明而生的悦,其中含有一种向上的欲。凡下文言慕者,皆同此义。

尤须细看者,他并未否认由余之贤,反而正因认其贤,才断定非去之不可。此与蔽之常态不同:常态之蔽是看不见,此处是看得极准而用之于反面。故明与其所生之事不可等同:见得准者,既可以举之,亦可以算之。本书凡例第二条所分之术与明,于此又得一证。

三良殉葬一节,是他自省之界。生前能把违蹇叔一事记入国书,死时却以百七十七人从。所记之过,界由他自己划:凡与其身之决断相关者,皆入其册;至于人之命是否可以随其身而尽,不在册内。凡自省者须防此一处:省得极诚,而所省之范围仍是自己给的。

判其为拱者,中段最高。始段拒谏而讥其年,末段忌贤而以人殉,两端皆低;中段自任其罪、存过于文,其明在全书诸君之上。至于霸不霸,《左传》与《史记》两处君子曰皆否之,《秦本纪》只承认遂霸西戎;本书不与此争,所纪者其明之起落而已。

拒蹇叔之谏「尔何知?中寿,尔墓之木拱矣」及蹇叔哭师,见《左传》僖公三十二年。崤之败、晋襄公听文嬴之请而归三帅、缪公素服郊迎与「孤违蹇叔,以辱二三子,孤之罪也」「不以一眚掩大德」,见《左传》僖公三十三年;《史记·秦本纪》文字略异,本书从《左传》。封崤中尸、发丧哭三日、作《秦誓》令后世以记余过,见《秦本纪》。由余之来、问内史廖之语、遗戎王女乐二八、由余降秦、用其谋伐戎益国十二开地千里,见《秦本纪》,引语为本纪原文;由余论中国之政此取其要,故不加引号。从死者百七十七人及子舆氏三人,见《秦本纪》;「秦穆之不为盟主也,宜哉!死而弃民」,见《左传》文公六年君子曰。三良之殉出于遗命,非生前处死。亡马、岐下野人食马而缪公赐酒赦之,为《秦本纪》本文,此则未用;弄玉萧史乘凤之说出《列仙传》,不取。「春秋五霸」含缪公之名单出《史记索隐》一系,非纪事,本书不据。

5

宋襄公

?–前 637形 · #

守其名而不问其所以立

宋襄公名兹甫,宋桓公之子。生年史无明文,在位十四年,卒于前六三七年。宋是殷商的后裔之国,周灭殷之后封微子于此以奉殷祀,故宋君爵为公,在诸侯中位次最尊,而国力实在中等偏下。这个身份使宋人一向以守礼自任,也一向被中原诸侯看作前朝之余。

他即位后不久,齐桓公死,齐国五公子争位,霸主之位空了出来;南方的楚已灭数十国,兵锋北上,而中原无人能当。他就是在这个空位之中动了念头,想以宋之名分接住齐桓公留下的位置。

文言

襄公之未立也,请于其父,欲让国于庶兄目夷,曰:「目夷长且仁,君其立之。」目夷辞曰:「能以国让,仁孰大焉?」乃止。能量兄之贤在己之上,其始不可谓不明。

十九年,会诸侯于曹南,使邾人用鄫子于次睢之社。司马子鱼曰:「古者六畜不相为用,小事不用大牲,而况敢用人乎?」以人为牲而不以为不仁,所守者名而已。

二十一年,会楚于盂,楚人执之,冬于薄乃释。

二十二年,与楚战于泓。楚人未既济,子鱼请击之,公曰不可;既济而未成列,又请,公曰不可;既陈而后击之,宋师败绩,公伤股。国人皆咎公。公曰:「君子不重伤,不禽二毛。古之为军也,不以阻隘也。寡人虽亡国之余,不鼓不成列。」子鱼曰:君未知战。若爱重伤,则如勿伤;爱其二毛,则如服焉。数年之内,用人于社而不忍再伤,其尺不在事,在礼之名。

明年夏,襄公病伤于泓而竟卒。

襄公所守者,礼之名,非礼之所以立。不重伤、不禽二毛,其立也本有据:古者兵车之战,两军成列而后交,所争者胜负之名分,不至于灭人之国;礼之所以能行,正因当日之战不以灭国为的。楚人渡泓而来,其的已经是灭宋。前提既变,那套礼的效力随之而尽,而他仍守其文。

此之谓不明于理。俗与理之别,全在一问:这一条所以立,凭的是什么。凭的那件事还在,则其效自若;那件事已去,则纵举国共行,亦是空文。襄公不曾问过这一句,故他守的那几条,在盂之会救不了他,在泓之战也救不了他。

实在之中可以辨认、可以言说的结构。察之者谓之明于理。俗与理异:俗者众所共行而未必有据,理则虽众不行而其效自若。凡下文言理者,皆同此义。

用鄫子于社与不忍再伤,相去不过三年,出于同一人。二事若各自看,一残一仁,判若两人;合看则是一件事:他所据者是一套现成的名目,此名目许他杀一个国君以祭神,也许他不追已伤之敌。名目之内,他一步不逾;名目之外,他一步不问。子鱼所驳最硬处,正在指出他所爱者与所为者自相打架:若爱重伤,则如勿伤。爱之为言,若只落在礼之条目上而不落在人身上,则用人为牲与不追伤者可以并存而不觉其怪。

犹有一层。后世论此人者,多以仁义许之或讥之,而仁义二字并不出现于《左传》泓之战本文。名目一旦立起,读史者遂在名目之内争其是非,而那个不曾被问的问题依然不被问。本书不取其名,只取其言:他自己说出来的四句,已经足够。

判其为降者。让国一事,其明在人之上:他量得出目夷之贤,且肯以国相让。及至会盟争霸,所据者自此只剩名分:以名分执一国之君为牲,以名分待将灭己之敌。始能量人之贤,终不能量事之实,其明自高而落,而位与名反在其后:泓败之次年他才死,死后犹有称之为霸者。

让国与目夷之辞,见《左传》僖公八年。用鄫子于次睢之社与司马子鱼之言,见《左传》僖公十九年。会楚于盂被执、冬于薄释,见《左传》僖公二十一年。泓之战、襄公之言与子鱼之驳,见《左传》僖公二十二年,襄公之言为原文,子鱼所驳此取其要,故不加引号。次年夏卒于泓伤,见《史记·宋微子世家》「十四年夏,襄公病伤于泓而竟卒」。「仁义」二字不见于《左传》泓之战本文,军中大书仁义旗号之说出后世演义,不取。《宋微子世家》太史公曰所记「修行仁义,欲为盟主」云云,乃司马迁记后世之评,非纪事,本书不据以为事。「春秋五霸」是否含襄公,历来分歧,属分类之争,本书不与。

6

晋文公

前 697?–前 628形 · #

十九年之无位,即其目之所从出

晋文公名重耳,晋献公之子。生卒之年,《史记》与《左传》所记不同:依《史记》他出亡时四十三岁,卒时七十岁,题头从此说而系以问号。

晋在春秋前期本是中原第一大国,地当河东,控着诸侯往来的孔道,然而献公一朝尽杀公族,又因宠妾而废立太子,国内的继承之争前后延续了二十余年。他在这场争斗中出亡,归国时已年过六十,在位只有九年。就是这九年,晋取代齐而为霸主,此后一百二十年,中原的盟会大抵由晋主持。他所居的是国君之位,而他手下那批人多是随他流亡回来的旧从,与他之间的关系不同于寻常君臣。

文言

重耳者,晋献公之子也。献公嬖骊姬,杀太子申生,重耳出奔,时年四十有三。

历狄、卫、齐、曹、宋、郑、楚、秦,凡十九年。卫不礼焉,曹共公观其骈胁,郑亦弗纳。

出于五鹿,乞食于野人,野人与之块。重耳怒,欲鞭之。子犯曰:「天赐也。」稽首受而载之。一无所有之时,一块土亦须算其用。

及齐,齐桓公妻之,有马二十乘,重耳爱之,无去心。姜氏与子犯谋,醉而遣之。醒,以戈逐子犯。既得所欲而欲止,此其一陷。

及楚,楚成王飨之,曰:「子若反国,何以报不谷?」重耳曰:「若以君之灵,得反晋国,晋楚治兵,遇于中原,其辟君三舍。」无所有而许之,许之易。

反国四年,晋楚战于城濮,晋师退三舍而后战,遂败楚师。已有之而践之,践之难。

初,楚子闻子玉将战,使人止之曰:「晋侯在外十九年矣,而果得晋国。险阻艰难,备尝之矣;民之情伪,尽知之矣。」子玉不听,卒败而自杀。言其所以能见者,其敌也。

赏从亡者,介之推不言禄,禄亦弗及。推曰:「窃人之财,犹谓之盗,况贪天之功以为己力乎?」遂偕其母隐而死。晋侯求之不获,以绵上为之田,曰:「以志吾过,且旌善人。」其明不及于不求者;然自志其过,则其明未息。

君子曰:桓公、文公同为霸主,同有贤佐。桓公之目在管仲之身,仲亡而目亡;文公之目在其十九年,佐虽更代而目不改。是知借目与生目,其别不在所借者之贤否,在其人自身曾否处于不得不看之地。

公之明,其所从生者,正是其无位之十九年。

出奔之时年四十三,反国之时六十二。此十九年中,彼非君,非嗣,非客卿,一逃亡之公子耳。逃亡者与在位者之别,在其所受之待遇皆真:卫不礼之,曹观其骈胁,郑弗纳,无一处经人整理而后至。在位者所见之天下则反是,凡入其目者,皆已有人先为之择。楚成王一语最中:「险阻艰难,备尝之矣;民之情伪,尽知之矣。」此非称誉,是止战之理由;言之者又是其敌。全书惟此一处,一人何以能见,出于欲与之战者之口。

与齐桓公一则对读,则依之为病,其分界乃明。二公同为霸主,同有贤佐,而桓公之目在管仲一人之身,仲亡而目亡;文公之目则在其十九年,狐偃、赵衰、先轸更代而其目不改。是知借目与生目,其别不在所借者贤否,在其人自身曾否处于不得不看之地。桓公自公子而君,未尝有一日须以己之眼力换一餐之食;文公则十九年日日如此。故公之不依,非其德高于桓公也,是其履历不容其依。

此说有一个不甚舒服的推论:生目既以无位十九年为价,则此价不可自备。人不能为使己看得清而先安排自己失势二十年。故本书记此人,非以为法,止以纪此一物之价究竟几何。

退避三舍一事,可再进一层。许诺在楚,其时身无一寸之土;践诺在城濮,其时已为晋君而临大战。凡诺之难,不在许时,在境已变而仍践之。彼之所以肯践,非重其言也,是知一句话若可因势而废,则其人此后之言皆不足以使人预先动作。夫先动者所凭者,止是言耳。

然公之明有一处不及,其人即介之推。赏从亡者,凡有所求者皆得之,独不求者遗之。求与不求,本非功之大小,而赏之所行乃循求与不求。公之器能量已陈之功,不能量未陈之功。及其求之不获,乃以绵上为之田,曰「以志吾过」。此一句救之:其明未及于其时,而及于其后。凡能自记其过者,其明尚在动。

出奔年四十三、历八国凡十九年、反国年六十二,见《史记·晋世家》。卫不礼、曹观骈胁、郑弗纳、乞食受块、齐姜醉遣、楚成王之问与「其辟君三舍」之对,见《左传》僖公二十三年。城濮退三舍及楚子止子玉之言,见《左传》僖公二十八年。介之推不言禄、「窃人之财」之语、以绵上为之田与「以志吾过,且旌善人」,见《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引语皆本传原文。

7

楚庄王

?–前 591形 · #

方胜而自数其所无

楚庄王名旅,楚穆王之子。生年史无明文,在位二十三年,卒于前五九一年。楚地处江汉,与中原诸夏本非同族,早在西周末年就自称王,与周天子并列;中原会盟从来不以诸侯之礼待它,而它也从来不以诸侯自居。

他所居的位子因此与齐桓、晋文不同:那两人是替天子行令的霸,他是另一个自称天命的王。他即位时年少。此后二十余年,楚灭国无算,兵抵黄河,中原的形势第一次由南方来定。楚之史官所纪不传,故他的事迹赖中原之史而后见,本则所取者亦出于《左传》与《史记》。

文言

庄王八年,伐陆浑之戎,遂至于雒,观兵于周疆。定王使王孙满劳楚子。王问鼎之大小轻重焉。对曰:「在德不在鼎……周德虽衰,天命未改。鼎之轻重,未可问也。」王乃归。以力量人之轻重,其始亦有所不见。

伐陈,因县之。申叔时使于齐,反,复命而退,独不庆。王让之。对曰:「人亦有言曰:牵牛以蹊人之田,而夺之牛。牵牛以蹊者,信有罪矣;而夺之牛,罚已重矣。」王曰:「善哉!吾未之闻也。」乃复封陈。受一喻而复人之国,且先认己之未闻。

围郑,郑伯肉袒牵羊以逆。王以为其君能下人,必能信用其民,遂退三十里而许之平。量敌之所存,不量己之所能取。

邲之战,晋师大败。潘党请筑武军而收晋尸以为京观,曰:臣闻克敌必示子孙,以无忘武功。王曰:「非尔所知也。夫文,止戈为武……今我使二国暴骨,暴矣;观兵以威诸侯,兵不戢矣。武有七德,我无一焉,何以示子孙?」方胜而自数其所无,明莫大焉。

围宋,宋人告以「析骨而炊,易子而食」。王曰:「诚哉言!我军亦有二日粮。」遂罢兵去。以己之困量人之困,故不以其穷为可尽取。

庄王之明,全在胜后。凡胜者,手里握着最强的一份证据;证据愈强,则此证之外的东西愈不易被想起。潘党所请,正是常人于胜后所欲:把这一战立成一件可以传给子孙的东西。庄王答之以七德,逐条自数,而结论是我无一焉。夫刚刚打赢的人,肯当众把自己所无者数一遍,此非谦辞,是他真去数了。

此则取敬,与管仲一则相对照。管仲于其手所建之制度自言其隙,庄王于其身所恃之武功自数其所无。二者同是于己所不能及处不佯称能及,所异者,管仲所限者物,庄王所限者力。力比物更难限:物在身外,指其隙不损于己;力在身内,说其无者,说的就是自己。

「吾未之闻也」五字,比复封陈之举更可看。他先认自己没有听过这层道理,而后改;听懂与否,犹在其次。凡认得己之未闻者,其耳尚开;凡以为该听的都听过了的,纵有申叔时立于其侧,那句话也进不去。本书所记之蔽,多起于此一处:耳先关,而后眼始盲。

围宋一段最见分寸。他不称宋人之苦为可怜,也不据之以为其必降,只把己军之二日粮与对方之易子而食并列。他者与我,非一,亦非全异:宋之绝境不因楚之绝境而减,楚之绝境亦不因宋之更惨而免。得其分寸者,遂知此城即使可下,所下者亦是两败之城。

判其为升者,以问鼎之年为其始段。当日他所问者是鼎之轻重,其实所问者是自己的力够不够重;王孙满答以在德不在鼎,其问遂止。此后每一次全胜,他所做的第一件事都是自数所无。始于以力量人,终于以己所无量己,故其形为升。

问鼎与王孙满之对,见《左传》宣公三年;《史记·楚世家》系于庄王八年,文字小异,本书从《左传》。县陈复封与申叔时牵牛蹊田之喻,见《左传》宣公十一年。邲战后拒筑京观,见《左传》宣公十二年,引语为原文,七德之目此取其要,故不加引号。围郑退师,见《左传》宣公十二年,此节述其意,故不加引号。围宋所告与庄王「我军亦有二日粮」之语,见《史记·楚世家》。「一鸣惊人」之说,《楚世家》属庄王与伍举,《滑稽列传》属齐威王与淳于髡,文字几同,而《左传》宣公全卷无之,本书不取。「绝缨之会」出《说苑》,亦不取。

8

孙叔敖

事年 前 597形 · #

以受令者之所受验其令

孙叔敖是楚国的处士,即未曾出仕的读书人。生卒之年史无明文,题头所记是他可考之事中唯一有明文之年,即邲之役。

楚国的相称令尹,是一国之中权最重的官:兵、政、刑、赋皆归其掌,且楚之令尹多出于若敖、蒍、屈诸王族之氏,由一个没有位子的处士径直做到令尹,在楚国是罕见的事。他所事的是楚庄王,那正是楚国最盛的二十年。他为相的年数史无明文,所留下的事迹散在《史记》的〈循吏〉〈滑稽〉两传与《左传》宣公之年,合起来不过数条,而条条都在政令之间。

文言

孙叔敖者,楚之处士也。虞丘相进之于庄王,以自代。三月为楚相,施教导民,上下和合。

庄王以为币轻,更以小为大,百姓不便,皆去其业。市令言之相曰市乱,民莫安其处。相曰:「如此几何顷乎?」市令曰:「三月顷。」相曰:「罢,吾今令之复矣。」乃言之王,下令三日而市复如故。不先问其令之善否,先问民受之几时。

楚俗好庳车,王以为不便马,欲下令使高之。相曰:「令数下,民不知所从,不可。王必欲高车,臣请教闾里使高其梱。」王许之。居半岁,民悉自高其车。移其所由出入,而不加令于人,故民自为之。

邲之役,楚晋相持,相请勿战,曰:「昔岁入陈,今兹入郑,不无事矣。战而不捷,参之肉,其足食乎?」既南辕反旆矣,嬖人伍参言于王曰晋可败,王乃告令尹改乘辕而北之。楚遂胜。所量者己师之已疲;至于敌之可胜与否,不在其所量。

三得相而不喜,三去相而不悔。病且死,属其子曰:「我死,汝必贫困。若往见优孟,言我孙叔敖之子也。」其后子果负薪,往见优孟,孟为之言于王,王封其子寝丘四百户。预知其子之贫,而所留者止一名与一人。

更币一段最堪细看。他所问者非其令之善否,是「如此几何顷乎」。凡下令者,其自然之问是这条令对不对;他先问的,是那些人在这条令底下已经站了多久。得答三月,即曰罢,吾今令之复矣。三月是一个可以数的东西,可数即可称量,故其令之废不待辩论。

此之谓类比。类比之难全在分寸:他者与我,非一,亦非全异。庳车一事,其分寸见得最细。王欲民高其车,最直之法是下一道令。相不用,其理由是令数下,民不知所从。此语所推者,正是一个受令者身上会有的东西:号令接连而来,人便无所措手足。既推及此,他遂不加令于人,只把闾里之梱升高:梱高则车不得不高,而民自高之。使人自为与令人为之,其果虽同,所经者异。

类比以己之所感推及他者,而知其亦为能感之存在。所推之两者,非一,亦非全异:形似而根别,故其难全在分寸。凡下文言类比者,皆同此义。

与赵括一则对读。赵括所不能推者,自书至事;白起所不能推者,自己及人;此人所推及者,是受其令之人。三则同出一词,而所推之两端各异。犹有一层可辨:赵括与白起之类比皆试于大事,一在一部兵书,一在四十万人之降;此人之类比试于市与车之间,无一处可称大。凡大事之前肯推及他人者,其平日必已推惯,故类比之验多在细处。

邲之役是其所偏。他所举以谏者,是己师入陈入郑之已疲。这副眼力与其王在围宋之日所用者同出一处:庄王以我军亦有二日粮量宋人之困,此人以昔岁入陈今兹入郑量楚师之力。所异者,庄王之量兼及两端,此人之量止于己之一端,敌之可胜与否,其言不及。王从伍参而北,其请遂废,而楚终胜。凡例第四于此须两面用:楚之胜不足以证伍参所见为是,亦不足以证此人所见为非;所可断者,止是他那一次所量者只有半边。

属子见优孟一节,是其类比之最后一用,所推者己之身后。他知其子必贫,知其贫由己之所行而来,且知一句话落在什么人手里还有分量。凡预为其后者,多留田宅金帛;此人所留者是一处关系,以其量得出关系比物更耐久。四百户果自优孟之口出,去其死已有年矣。

判其为平者。三得相而不喜,三去相而不悔,其位三上三下,而其所用之尺不见其变:在市则问民受之几时,在车则问令数下之为害,在军则量己师之已疲,及其将死,又量己子之必贫。凡例第四所分之位与明,于此人身上分得最干净:位动而明不动,故形平。

虞丘相进之以自代、三月为楚相、更币复故与「如此几何顷乎」「三月顷」「罢,吾今令之复矣」、庳车与「令数下,民不知所从,不可。王必欲高车,臣请教闾里使高其梱」、三得相而不喜三去相而不悔,俱见《史记·循吏列传》,引语皆本传原文;市令所言此节述其要,故不加引号。属其子见优孟之语、其子负薪、优孟为之言于王、封寝丘四百户,见《史记·滑稽列传》,引语为本传原文。邲之役请勿战之语与南辕反旆、伍参进言、改乘辕而北之,见《左传》宣公十二年,孙叔敖之语为原文,伍参之言此节述其要,故不加引号。《左传》宣公十一年城沂一节,其令尹作「蒍艾猎」,与孙叔敖为一人之说出杜预注,非《左传》本文自明,本书不据以纪事,故此则不取城沂。「教子只求寝丘不毛之地」出《吕氏春秋》〈异宝〉,与《史记》所记寝丘四百户出于优孟所争者相抵,二者只能取一,本书从《史记》。杀两头蛇出《新序》《论衡》,芍陂、期思陂之水利出《淮南子》《后汉书》一系,皆不见于《史记》《左传》,不取。

9

子产

?–前 522形 · #

留人议己之路,以为耳目

子产是郑国的公孙侨,郑穆公之孙,出身于世代执政的七穆之族。生年史无明文,卒于前五二二年。

他所处的是春秋后期:晋楚两强相持已近百年,弭兵之盟刚刚订立,大国之间暂时不战,而对小国的索求反而更重,郑国每年要向晋楚两方纳币,稍有不周就是一场兵祸。郑国内部则是七家公族轮流执政,彼此攻杀,前后数十年间死于内乱的执政者不止一人。他所任的执政在郑称当国,位在诸卿之上,而其权要靠与其余六家的平衡才立得住,并非一纸任命所能给。

文言

子产者,郑大夫公孙侨也。郑小国,介晋楚之间,兵祸相寻。子产为政二十二年。

始为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国人怨之,诵曰:「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子产,吾其与之。」子产不改。及三年,又诵曰:「我有子弟,子产诲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其判不随一时之毁誉而移,故三年而后见。

郑人游于乡校,以论执政。然明谓子产曰:「毁乡校何如?」子产曰:「何为?夫人朝夕退而游焉,以议执政之善否。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若之何毁之?我闻忠善以损怨,不闻作威以防怨。岂不遽止?然犹防川:大决所犯,伤人必多,吾不克救也;不如小决使道,不如吾闻而药之也。」塞其口易,而所塞者正己之耳。

仲尼闻是语也,曰:「以是观之,人谓子产不仁,吾不信也。」

铸刑书于鼎,使民知法之所在。叔向遗之书,责之曰:民既知辟,则不忌于上,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子产复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不辩其无后患,直言己力止于此世。知其判之所限,明也。

病且死,谓子大叔曰:「我死,子必为政。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自言其所行者非人人可继,知法与其人不可分。

子产卒,仲尼闻之,出涕曰:「古之遗爱也。」

子产之明,二十二年不见起落,故形平。然平非静:郑介晋楚之间,其境之变无岁不有,而其判不随之动。前有蔺相如之平,其平在每事先量所不能;此人之平在别处,在他所据以判事的根据,本就不放在自己一个人身上。

不毁乡校一段,是全书论相依最正之一处,且与吴起一则恰成反面。吴起不认相依,欲并己身纳入可算之内;子产则反是,把一件本可以随手关掉的东西专门留着,理由说得极明白:所善者行之,所恶者改之,是吾师也。夫毁乡校所能塞者,是人之口;人之口一塞,所塞者其实是自己的耳。所失非议论,是消息。

相依人之展开条件,注意力、消息、可用之资,部分地由他人之展开所决定。此为人之实情,非人之缺陷。须与依分清:依是并己之一份判断而交出,相依则是承认自己所据之材料本自他人来。凡下文言相依者,皆同此义。

「不闻作威以防怨」之下尚有更狠的一层,即防川之喻。他所争者非仁与不仁,是水之必至。怨如水,可小决使道,不可大防;大防之溃,其伤必多而不可救。是把一件读来像德行的事,说成了一件工程上的事。凡以德解此段者,皆低看了子产。

铸刑书之答,是全书论明之限最裸露的一句。叔向所虑者二百年后之乱,其虑未必不确;子产不与之辩,只答一句:吾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夫认得自己这一副判断的射程只到本世,与认得自己在某一域不能及(管仲之敬),是同一件事的两个方向:一在空间,一在时间。凡不能划出射程而仍下判者,其判虽中,亦是侥幸。

临终之言复有一转。宽难,故授其继者以猛:他知道自己所行之法与自己这个人分不开,换一个人行同一套法,未必得同一个结果。管仲之明外化为制度而行百余年,子产则明说制度离了人不能自行。二说并存于本书而不相消:制度可以离人而存,却不能离人而善。

都鄙有章及国人二诵,见《左传》襄公三十年;不毁乡校及仲尼之评,见襄公三十一年;铸刑书、叔向遗书与子产之复,见昭公六年;临终授政之言及仲尼「古之遗爱」之叹,见昭公二十年。引语皆《左传》原文,惟叔向书此节述其意,故不加引号。

10

晏婴

?–前 500?形 · #

所忿者在结构,故一言而刑省

晏婴字平仲,齐国夷维人,其父晏弱也是齐大夫。生卒之年皆无明文,题头所记之卒年出于旧说,故系问号。

他所处的是春秋后期的齐国:距桓公之霸已过百余年,齐的国力仍在诸侯之列,而公室的根基已被卿族啃空,田氏一族以大斗出、小斗入的办法收买民心,国中的赋税与刑罚都在向少数几家倾斜。他所任的大夫,在齐可预国政、可谏君、可出使,而没有兵权,其言之能否生效全看国君肯不肯听。他历事灵公、庄公、景公三朝,在这样的位置上待了五十余年。

文言

晏平仲婴者,齐之大夫也。事灵公、庄公、景公三世,以节俭力行重于齐。

崔杼弑庄公,婴立于崔氏之门外。其人曰:「死乎?」曰:「独吾君也乎哉?吾死也。」曰:「行乎?」曰:「吾罪也乎哉?吾亡也。」曰:「归乎?」曰:「君死,安归?君民者,岂以陵民?社稷是主。臣君者,岂为其口实?社稷是养。故君为社稷死,则死之;为社稷亡,则亡之。若为己死而己亡,非其私昵,谁敢任之?」门启而入,枕尸股而哭,兴,三踊而出。人谓崔子必杀之,崔子曰:「民之望也,舍之,得民。」先问其君所为而死,而后定己之所当为。

景公问何贵何贱。对曰:「踊贵屦贱。」公为是省于刑。不诉其刑之酷,止言二物之价,而刑自省。

公曰:「唯据与我和夫!」对曰:「据亦同也,焉得为和?」因言和如羹,济其不及,以泄其过;同则如以水济水。「若以水济水,谁能食之?若琴瑟之专壹,谁能听之?」君所悦者一应声耳,而应声不载消息。

其与叔向语,曰:「齐其为陈氏矣。」后百余年,田氏果有齐。其言验于身后百余年,当日无一人用之。

踊贵屦贱四字,是全书论忿最省力之一处。踊者,刖足之人所著;屦者,常人之履。踊贵而屦贱,是市上买假脚的人已多过买鞋的人。景公所问者物价,婴所答者亦物价,其间无一字及于君之残、刑之滥。而公为是省于刑。夫使一君自减其刑,最难之处在他须先承认此事由己而起;婴把这一步整个绕过去了:他所陈者是一条可以查证的比价,非一项指控,故受之者不必先低头,即可动手。

忿见某个存在者或系统对他人施加遮蔽而生之苦,兼有阻止它的欲。其守明与否有条件:指向制造遮蔽的结构则守得住明,以毁灭个人为的则易退为怒。凡下文言忿者,皆同此义。

与伍子胥一则相对照。子胥之忿起于楚平王亲手所施,其起点站得住,而其对象死后,忿犹不肯尽,遂由德性之事转为眼力之事,占去了本当用以观己身处境之注意力。婴之忿则自始不落在任何一人身上,故无对象可以耗尽,亦无一人须与之相持。二者之别不在忿之有无,在其所指:指于人者,其忿之寿命系于那个人;指于结构者,其忿可与一副眼力共存数十年而不相妨。

崔氏门外一段,是同一手法用在最难之处。当日现成之路有二:死之,谓之忠;行之,谓之自全。婴两皆不取,其所以者,是他先问了一个更前面的问题:此君所为何而死。既断其为己而死,则死之与亡之皆无所系。此与踊贵屦贱同一转法:把一个关于某人之问,换成一个关于那个位置之问。而须一并看清者,判其位甚冷,哭其人甚尽:枕尸股而哭,三踊而出,一礼不缺。二事并行不悖,以其本在两层。至于崔杼之舍之,其言亦是一笔算:民之望也,舍之,得民。杀君之人尚且要算他在民间的分量,可见那分量之实。

和与同之辩,与子产不毁乡校恰是一事之两面。子产所守者路:把一件本可随手关掉的东西专留着,以其所塞者是自己之耳。婴所攻者悦:君之左右并未关闭,唯君于应声之中得一种舒服,久之遂只剩应声。故君之蔽两头可成,一头在路断,一头在耳只肯受同一个音。若以水济水,谁能食之,此语所指者非梁丘据之为人,是那一种舒服本身。

判其为平者。历三世而其尺不见其变:于弑君之日量位,于问价之日量刑,于论和之日量君所受之消息,于对叔向之日量一国百年之后。位亦无大起落,其辞邶殿六十邑,自言吾邑不足欲,是他自己不肯使之起落。至于「齐其为陈氏矣」一言,验于其死后百余年,与屈原一则同型:凡例第四保住了这一判,所保者是他所见之真,非其所见之有用。而婴与原犹有一异:原之三事皆无着落,婴则踊贵屦贱一言即见于当日之刑。故同是平,一平于全无所着,一平于半着半不着。

犹有一层须记。忿指于结构者,其明可久,其身亦安。二者同出一法:不指名,则无人与之为敌。故不可据其身之安以疑其明,亦不可据其明之久以许此法为一无所费。婴事三世,其一世之君死于崔杼之手,而崔杼终其身在齐为政,本书所据者止于《左传》《史记》,其间婴曾否与之相争,无文可考。

事三世与节俭力行,见《史记·管晏列传》。崔氏门外三问、「君民者岂以陵民」以下一段、枕尸股而哭三踊而出、崔子「民之望也,舍之,得民」,见《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引语皆原文。辞邶殿六十邑与「吾邑不足欲也」,见《左传》襄公二十八年,本则于释中约举其意。踊贵屦贱与景公省刑,见《左传》昭公三年,引语为原文。「齐其为陈氏矣」,为其与叔向之对,亦见昭公三年;田氏有齐,见《史记·田敬仲完世家》。和与同之辩与「若以水济水,谁能食之?若琴瑟之专壹,谁能听之?」,见《左传》昭公二十年,引语为原文,羹与琴瑟之喻此取其要,故不加引号。太史书「崔杼弑其君」而死、其弟嗣书、南史氏执简以往,为史官之事,虽同在襄公二十五年,与婴无涉,本书不并为一事。「二桃杀三士」「橘生淮南」「使狗国者从狗门入」皆出《晏子春秋》,《史记》《左传》无之,本书不取;其所以与管仲一则之取《管子》〈戒〉篇者异,见书末引书。

11

伍子胥

?–前 484形 · #

忿不随其对象而尽

伍子胥名员,楚国人,其父伍奢为楚太子太傅,伍氏在楚是世代为官的大族。生年史无明文,卒于前四八四年。

他所处的是春秋末年:晋楚争霸已疲,吴在东南兴起不过数十年,本是中原眼中的蛮夷之国,断发文身,不与会盟,而此时正凭舟师之利成为一支能撼动楚国的力量。他入吴之后所任的是行人,即掌外交与谋议之官,后来兼预军政。他在吴国前后事奉阖闾与夫差两代,历时近四十年,一生所居的始终是客卿的位子:位极人臣,而无宗族、无封邑、无退路。

文言

父兄为楚平王所杀,子胥奔吴。谋专诸刺王僚,立阖闾,荐孙武以练兵。其术精而其所为者私也。

从破楚入郢,掘平王墓,鞭其尸三百。故人申包胥使人让之曰:「子之报仇,其以甚乎!」子胥曰:「吾日莫途远,吾故倒行而逆施之。」忿指于人,则退为怒;怒者,明所不居。

后夫差立,越败于会稽,请成。子胥谏勿许,且言伯嚭受越赂,不可信。夫差不听。数谏而益疏。

将死,赐属镂之剑。子胥告其舍人曰:「抉吾眼县吴东门之上,以观越寇之入灭吴。」乃自刭。夫差取其尸盛以鸱夷革,浮之江中。

后九年,越果灭吴。知越之必来,不知己之已疏。明于国而昧于身,非全明也。

子胥之明,中段深陷,末段回升,谷形也。

鞭尸一段,全书最明之一次忿退为怒。其所指者,一已死之人之尸耳,退至于尽头。

忿之再见也,与晏婴一则相对照。婴之忿自始不落在任何一人身上:踊贵屦贱四字所指者一条比价,受之者不必先低头即可动手,故其忿无对象可以耗尽。子胥之忿则自始有一个具体的人,其人已死而忿不肯随之尽。二人之别不在忿之厚薄,在其所指:指于结构者,可与一副眼力共存数十年而不相妨;指于人者,其寿命本系于那个人,人尽而犹存,则所存者已非其初。

夫忿之为物,指向制度与结构则守得住明,指向具体某人则易退为怒,以其中掺一分「我较彼清醒」之自得也。然此不可一概论:楚平王亲手杀其父兄,是一人实实在在所施之遮蔽,忿指于彼并不为错。子胥此忿,自起点言之,站得住。而彼终于垮矣,故其病不在此。

病在时限。忿本对一条件而发:条件在,忿有其位;条件已去而忿仍在,则其性已变。楚平王早死,彼所掘而鞭者一尸耳,是时其忿已无对象,惟余其自身。夫欲之固着于一物而不复朝向明者,依也;子胥所固着者,即其忿之本身。依之三见也,与齐桓公一则相对照:公所交出者判断之内容,托之于一活人;子胥所交出者欲之去向,托之于一份已无对象之忿。所托者一在人一在己,而其失同:判之权不复在己。故曰:一正当之忿若不肯随对象同尽,便自德性之事转为眼力之事,其始占用本当用以观他处之注意力。后来彼不见己在朝中之处境,根子在此,二者原非两事。

尚有一层更难言者。其自言曰:「吾日莫途远,吾故倒行而逆施之。」是彼自知其反行也。此既非被蒙其目,亦非自以为见得比谁都清。明见此路之所向而仍行之,此另一物也,此书姑名之曰清醒的自毁。其难于蔽者,以凡对治蔽之法皆指望人一见即转,而彼早已见。

奔吴、专诸、破郢鞭尸、申包胥让书与子胥答语、谏勿许越、属镂赐死、抉眼东门、鸱夷浮江,俱见《史记·伍子胥列传》,引语皆本传原文。

12

孙武

前 544?–前 470?形 · #

法之至详者,自言法外有不可尽

孙武是齐国人,后来到了吴国。生卒之年史无明文,题头所记是旧说,故各系问号。他与《孙子》十三篇的关系古来一直有人疑,直到一九七二年山东银雀山汉墓同时出土《孙子兵法》与《孙膑兵法》两种,孙武、孙膑各有其书才成定论,本书因此分为两则。

他所处的是春秋末年,用兵之法正从贵族之间的车战转向以步卒为主的歼灭战,战争的规模、时长与残酷程度都在这几十年里改变。他在吴所任的是将,即领兵之官,与执政分职:将不预国政,其权尽于军中,出则受命于君,入则解兵。

文言

孙子武者,齐人也。以兵法见于吴王阖庐。阖庐曰:「子之十三篇,吾尽观之矣,可以小试勒兵乎?」对曰:「可。」曰:「可试以妇人乎?」曰:「可。」

于是出宫中美人百八十人,分为二队,以王之宠姬二人各为队长,皆令持戟。约束既布,三令五申而鼓之,妇人大笑。孙子曰:「约束不明,申令不熟,将之罪也。」复三令五申而鼓之,妇人复大笑。孙子曰:「约束不明,申令不熟,将之罪也;既已明而不如法者,吏士之罪也。」乃欲斩左右队长。令之信,须于最不可斩之人身上证之。

吴王从台上观,急使使下令曰:「寡人已知将军能用兵矣。寡人非此二姬,食不甘味,愿勿斩也。」孙子曰:「臣既已受命为将,将在军,君命有所不受。」遂斩二队长以徇。复鼓之,妇人左右前后跪起皆中规矩绳墨,无敢出声。

孙子使使报王曰:「兵既整齐,王可试下观之,唯王所欲用之,虽赴水火犹可也。」吴王曰:「将军罢休就舍,寡人不愿下观。」孙子曰:「王徒好其言,不能用其实。」欲得其物而不肯视其物之所由成,蔽之一态。

阖庐卒以为将。西破强楚,入郢,北威齐晋,显名诸侯,孙子与有力焉。

其书曰:「知彼知己,百战不殆。」尽其可知者,理也。又曰:「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能因敌变化而取胜者,谓之神。」自言其法所不能尽,玄也。又曰:「主不可以怒而兴师,将不可以愠而致战。」以己之怒起事者,其所量之敌自始已失真。

孙子之明,无起落可纪,故其形为平。全书之人,惟此人一出场即已成形,而后不复移。

吴宫教战一段,人多读作立威,其实所立者非威,是令之可验性。凡令,未有人为之付出代价之前,皆止是言语。孙子所择以证之者,正是王之所最不欲失者二人:验之于贱者,则所验之令只在贱者身上成立;验之于王之爱姬,其令乃在全军之上成立。此一择,非残忍之事,是知一条规则的效力止于它所曾穿透的最高一层。

阖庐一节尤可玩。彼尽观十三篇,且能称其善;及其成,则曰「寡人不愿下观」。此人所欲者是那支军队,所不肯看者是那支军队之所由成。孙子应之曰「王徒好其言,不能用其实」,断得极准:言与实之间隔着代价,肯付其价者方为用之。然阖庐终以之为将,则其蔽止在一时之一事,非终身。本书记蔽,须辨其所及之广狭,不可以一处之蔽概其人。

此人于本书之要,全在其书之两句并立。一曰「知彼知己,百战不殆」,是理之极致:凡可辨认者尽辨认之。一曰「兵无常势,水无常形」,是玄之明言:所建之法,其对象本身无定形,故法不能自足。二句同出一人之手,一书之内,此即明之二面同在一处。凡有一而无其二者,本书不谓之明:只有前句,是商鞅;只有后句,是不学而托于玄妙者。

实在之中超出理解之物。知其在而不佯称已尽,是明之另一面。与不可知论异:不可知论谓其不可知而止,玄则仍尽力于可知者,止不以可知者之边界为实在之边界。凡下文言玄者,皆同此义。

此处更有一层,须与赵括一则合看。赵括所诵之兵书,即以《孙子》为首,而「兵无常势」四字正在其中。夫一部完备之学落在三种人手里,遂成三物:在作者手中,是一套法加一句关于法之边界的话;在信之至笃者手中,只剩那套法,边界之言被读成谦辞;在拒之者手中,则连法亦不取。赵括所犯之误,其解药早已印在他所背诵之书页上,而他背过去了。是知一部书能否救人,不在书中有无那一句,在读者是否肯把那一句当作与其余各句同等之律令。

术与明本不相为用,此书凡例已言之。孙子是二者并高之一例,故不可据以为常。凡例所禁者,是以术之高低推明之高低;至于二者偶然并高,其证不在术,在他肯写下那一句限制自己之言。

见吴王、十三篇、宫中教战百八十人、斩二宠姬、「将在军,君命有所不受」、「王徒好其言,不能用其实」、西破强楚入郢北威齐晋,俱见《史记·孙子吴起列传》,引语皆本传原文。「知彼知己,百战不殆」见《孙子·谋攻》,「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见《孙子·虚实》,「主不可以怒而兴师」见《孙子·火攻》。孙武与孙膑本为二人、各有兵法,旧多疑之,一九七二年银雀山汉墓同出《孙子兵法》与《孙膑兵法》二书,其疑乃息。本书分为二则,据此。

13

勾践

?–前 465形 · #

悬胆以存其辱,而其悔不存

勾践是越国之君,允常之子。生年史无明文,卒于前四六五年。越在会稽一带,比吴更南,中原诸侯视之为蛮夷中的蛮夷,其地多水,其民断发文身,其国至他父亲一代才开始有与吴争衡之力。

越与吴是世仇,两国之间隔一条钱塘江,此消彼长,二十余年之内互为存亡。他所居的是一国之君,而越国之制与中原不同:无卿族,无世袭之相,君主之下直接是几个受任的大夫,其权皆由君授,去留亦由君定。他在位三十余年,其中有二十年用在灭吴这一件事上。

文言

吴王阖庐死,夫差立。勾践闻吴日夜勒兵,欲先伐之。范蠡谏,以为不可。越王曰:「吾已决之矣。」遂兴师。败于夫椒,栖于会稽,以五千人守。谏在其耳,而决已先立,则听与不听无别。

困于会稽,谓范蠡曰:「以不听子故至于此,为之奈何?」乃使大夫种行成于吴,吴许平。一败而即自数其所由,此其明之起处。

反国,苦身焦思,置胆于坐,坐卧即仰胆,饮食亦尝胆也。曰:「女忘会稽之耻邪?」身自耕作,夫人自织,食不加肉,衣不重采。所悬者辱也。其目不返于己,故二十年之力皆指于吴。

其伐吴不一举而成。黄池之后,越与吴平;居四年复伐之,围之三年,吴师败,乃灭吴。能待者,全书少有;其待非怯,是知其节未至。

夫差请成,勾践欲许之。范蠡不可,鼓进兵。王乃使人告夫差曰:「吾置王甬东,君百家。」夫差谢曰:「吾老矣,不能事君王。」遂自杀,蔽其面曰:「吾无面以见子胥也。」其后范蠡去,大夫种死。境既复翻,会稽之一语遂无所留。

「以不听子故至于此」八字,读来最像一句认。所认者非天不助我,非将士不用命,是他自己在出兵之前把一句话推开了。全书诸君,一败即能指出自己那一步在哪里的,不过数人。故此语之重,不在其低头,在其定位之准。

然则此语是愧,是悔?本书释名分之甚严:愧自内起而指向己之所为,不待境之翻转;悔者,境遇翻转所催出之苦,其所指为己之所遭。二者外形几乎无别,其分辨之法只有一个,即看境遇复翻之日它还在不在。勾践之语出于会稽山上,五千人之围,境已翻至极处。二十二年之后,境复翻回来了:吴灭,越霸,诸侯毕贺。而那一句所指的东西,此时全无踪迹。范蠡去,文种死,二人正是当年他所不听而后所倚者。故此语是悔,虽已及于自认,其根仍在境。

境遇翻转所催出之苦,其所指者为己之所遭,故曰「若不如此,则今日不至于此」。与愧异:愧自内起而指向己之所为,认之而其人由此立;悔不必及于自认,境若不翻转,其苦亦不生。凡下文言悔者,皆同此义。

尝胆一事最见其所存与所不存。悬胆于坐,日日仰之,是他深知一件事若不给它一个不动的地方,便会随日子过去而消散。这一层的通透,全书唯秦穆公一人可与之并列:穆公封崤中之尸,作《秦誓》,令后世以记余过。所异者,二人给了不同的东西一个位置。穆公所存者己之过,其物向内;勾践所存者会稽之辱,其物向外。辱系于他人之目,故解之之法亦在外:灭吴而目尽,辱与之俱尽。及吴既灭,那只胆便再无所悬,而当初真使他至于会稽的那一件,即「吾已决之矣」五字,二十年中未尝有过一日的位置。

因他人之目而生之苦,所指者己在他人眼中之位。史文多作耻,本书定名为辱,以其与愧正相对而立:辱所指者位,愧所指者所为。其目返于己而观其所为,则转为愧;观其位,则止于自封。凡下文言辱者,皆同此义。

此则于辱逼出一问。辱之常途有二:目返于己而观其所为,则转为愧;观其位,则止于自封。勾践两者皆不取,其目一日未尝返于己,只管指向那道目光的来处,二十二年而尽毁之。是知辱之去处不止返身之两途,尚有第三:不返,而以术竟之。此路之效与自封同,皆使那个位不复受检;其机则异,自封者认其位为已定,勾践则不认而击之。本书记其在此,不于书内调和。

以此可校李斯一则。斯临刑思牵黄犬出上蔡东门,其悔至矣,而终不及于自认:所指者是他一生所走之路太险,非他当年立念之误。勾践之悔比斯多走一步,已及于自认。然多走一步仍是悔:一及境翻,即无所留。二则并观,可见悔之两种败法,一在不及自认,一在虽及自认而不能出境。愧则自始与境无关:百里奚受赦于新主,境方转好,无人责之,而他却之,自言留虞者私利禄爵。三则同为一人说自己的不是,其所待之条件全不相同。

判其为拱者,中段最高。始段一言而废谏,其明至低。中段自会稽至灭吴二十二年,是全书持一判断最久之例:黄池之后肯与吴平,居四年而后动,围之三年而后克。凡能待者,须于举国以为可取之日按住不取,其难与临阵决断不同类。末段则复归于始:夫差请成,他自己欲许,赖范蠡鼓兵而后止;及事定,能用其人者去,不能去者死。故其形为拱,而两端所低者是同一处:凡遇当断之际,他所据者是当下之不忍或当下之已决,皆非其所见。

欲先伐吴、范蠡谏、「吾已决之矣」、败于夫椒、栖于会稽以五千人守、「以不听子故至于此,为之奈何」、使大夫种行成、置胆于坐与「女忘会稽之耻邪」、身自耕作夫人自织、黄池之后与吴平、居四年复伐、围之三年而灭吴、「吾欲听子言,吾不忍其使者」之后范蠡鼓进兵、「吾置王甬东,君百家」、夫差「吾老矣,不能事君王」与蔽其面曰「吾无面以见子胥也」,俱见《史记·越王句践世家》,引语皆本传原文。其名点校本作句践,句古读如勾,本书正文一律作勾践,篇名与所引原文仍从点校本。会稽之后入臣于吴者勾践本人,范蠡从之;「使范蠡与大夫柘稽行成,为质于吴,二岁而吴归蠡」另是一事,二者常并为一,本书分记,此则不叙。「卧薪」二字不见于《史记》,本篇止「尝胆」一见;「卧薪尝胆」四字连用出宋人,本以言孙权,后世移属勾践,本书不取。西施、郑旦入吴出《吴越春秋》《越绝书》,《史记》无之,不取。「十年生聚,十年教训」为《左传》哀公元年伍员之语,非勾践自述,本书不以属之。太史公曰「句践可不谓贤哉」为迁之评,非纪事;「长颈鸟喙」为范蠡语,已用于范蠡一则,二者皆不据以断其人。

14

范蠡

前 536?–前 448?形 · #

当其盛而计其去

范蠡字少伯,楚国宛地人,后入越,为越大夫。生卒之年史无明文,题头所记是旧说,故各系问号。

他所处的是春秋与战国之交,那是列国之间人才流动最盛的时候:一个人生于此国而仕于彼国,不再被看作背弃,游士这一层由此而起,而他是其中较早的一个。他在越所任的大夫,无封邑,无世族之背景,全凭君主之信任而立。越国灭吴之后,他的身份改为商人。中国史上以经商而入正史列传者极少,《史记》为货殖之人立传,他是其中最早的几人之一。

文言

会稽之败,越王入臣于吴,蠡从之,三年而归。归与文种谋,休兵教民,间吴之君臣。知吴之由强而骄,其节可待。

二十余年,越灭吴,夫差自杀。功成之日,蠡即辞去,浮海出齐。当其盛而计其去,明之难者在此,不在见危。

遗文种书曰:「蜚鸟尽,良弓藏;狡兔死,走狗烹。越王为人长颈鸟喙,可与共患难,不可与共乐。子何不去?」种称病不朝,人或谗之,越王赐种剑,种遂自杀。同见其危,一去一留,明与不明分于此一举。

蠡三徙,止于陶,为陶朱公。十九年之中三致千金,再分散与贫交疏昆弟。卒老死于陶。

蠡之明,一路上升,收于全书最高处。

其难岂在见危哉?文种亦见之矣,蠡未寄书之前,种未必不知越王为何等人。所难者,在功业最盛之一日即始计离场耳。夫人在顶点上最不信顶点会过去,愈是刚被证明判断无误,愈欲再赌一次。蠡于灭吴之日即去,所用者同一副判断力,特此一次所判者,己之处境耳。

同样见之,一去一留,明与不明分于此一举。

此处须小心,易与凡例第四相撞。凡例第四曰不以成败断明,而文种确实死矣。然此处所断者非成败也:种若已上路而遇盗于途,其明分毫不减;其病在见之而不动,不在动之而不成。所断者,彼与己之判断之间的关系,非彼与结果之间的关系。此二者必须分开,否则整书将滑回以成败论人。

分开之后,真问题乃出:明究竟是一种看见,还是一件做出来的事?若只算看见,则蠡与种在那一年当算旗鼓相当,读史者不肯首肯。若将做算入,则蠡之高,在于其对己身之处境用了与对吴国相同之判断力,而种未用。夫于一有得选之人而言,见之而止于其地,此见尚未成其自身之物。

至于蠡后半生三徙、三致千金而又几度散尽,安之状也。安非不复动作,是动作之中不复有非做不可之紧迫。彼仍旧做事,特其事不复有人能持之以要挟耳。

清醒地接受有限而生的稳定之悦。非麻木,亦非「什么都无所谓」。苦、惧、惑仍可在安中出现,只是不再压垮人。「清醒地」三字已含先见而后受之义:未尝系于其中而不痛者,不入此词。凡下文言安者,皆同此义。

会稽入臣、灭吴、辞去浮海、遗种书、种自杀、三徙止陶、三致千金、老死于陶,俱见《史记·越王句践世家》与《货殖列传》,书辞为本传原文。

15

文种

?–前 472?形 · #

其慕止于一域,域外之言遂不入

文种字少禽,楚国郢地人,与范蠡同自楚入越,同为越大夫。生年史无明文,卒年出于旧说,故系问号。

他所任的是内政一路:越国在会稽之败以后要重新聚起人口、田赋与兵源,这些事都归他管,前后二十余年,越由一个刚亡过一次的国变成能灭吴的国,其国力是在他手上积起来的。越制之中,大夫无封邑亦无世袭,其位全系于君主一人之意,这一点在越国灭吴之后才显出它的分量。他一生所事者止勾践一人,未曾更适他国。

文言

越王勾践困于会稽,喟然叹曰:「吾终于此乎?」种曰:「汤系夏台,文王囚羑里,晋重耳奔翟,齐小白奔莒,其卒王霸。由是观之,何遽不为福乎?」举四人之翻转以断今日,其判不误,且发于举国最无可据之时。

种行成于吴,吴许之。其后请贷粟于吴,以卜其事。凡所遇者,其手皆有一具可用之器。

范蠡自言曰:「兵甲之事,种不如蠡;填抚国家,亲附百姓,蠡不如种。」二人分任其事二十余年,遂灭吴。

范蠡既去,遗种书。种见书,称病不朝。信其所言而止于称病,慕至于悦,不至于行。

人或谗种且作乱,越王乃赐种剑曰:「子教寡人伐吴七术,寡人用其三而败吴,其四在子,子为我从先王试之。」种遂自杀。所以事其君者七,君乃数其余四以为罪。

会稽之对,是全书判断力最不受境所动之一处。当日越已亡其国之实,其君所问者「吾终于此乎」,问的是自己完了没有。种所答者不是宽解之辞:他举汤、文王、重耳、小白四人,四人皆有一段身在囚系或出奔之日,而其后皆起。四例既列,则今日之困非一种前所未见之物,遂可入于可推之类。此判后来验了。

犹有一层可看。四人之中有重耳,而本书正有晋文公一则。种所取于重耳者,是他出奔之后终于反国为霸,即境之翻转;本书所记者,是那十九年在外之无位,生出了他后来的一双眼。同一段事,一读其运,一读其目。种读运不读目,此非小别:读运者所得之结论是等,读目者所得之结论是这段日子在改造这个人。种在会稽所用者是前一种读法,而那一种读法对他自己一生并无所指示。

范蠡自陈兵甲不如、填抚不如,是两人相知之实。慕之再见也,与秦穆公一则相对照:穆公之慕有一不言之限,他人之明须落在我可及之处,故由余之贤既属于敌国,同一样东西即成寡人之害;种之慕不限于人,限于用处。种之慕是真的,其验在他见书之后果然称病不朝:他信了。所信者是范蠡对越王其人之判,此判本在范蠡素所不长之域,而他仍信之,可见其慕不以专长为界。然其慕有另一种界,界在用处:他把这一封信当作一件朝中之事来处置,处置之器是称病。称病者,术也。他一生所倚者七术,及于最后一件他所遇之事,其手仍伸向那一格。以术答一判断,二者不在一层:术所能改者是他人看他之状,判断所指者是他自身之处境,处境不因人不见他而改。

范蠡一则断其见之而不动。此则须补一层:他动了,所动者是一术。此二说不相消,反相足。凡见之而全然不动者,其人多是不信;种则信矣,而信之所出仍是他惯用的那一格。故明之败,未必败于不信,亦可败于信之而无处安放。人手里有几件器,遇事便只在那几件里找;判断若不属于任何一件,便被磨成最近的那一件。

死之一节,与白起可对读而不可等同。二人同受赐剑,同当其君之疑。白起于此际自问其罪,且自答之,其明由此进一层。种之死,本传止书遂自杀,其间无一语传世。本书不代为之辞,只记所据者止此。而越王赐剑之辞极堪细看:他所数者非罪,是术之余数。七术用其三而吴败,其四无所施,遂由功之凭据转为疑之凭据。凡以术自立者,其所积之器愈多,则待事平之日,那一堆器本身即是一件须解释之物。

判其为降者,所降非位。称病之日其位犹在,其死非因失位。所降者是他所用之尺:会稽之日他量的是一国之势,且量得极准;灭吴之日他量的是吴之骄与越之力,仍准;及范蠡以一判断置于其手,此判断所量者正是他自己,而他未曾接过来量一遍,只把它转成了一个可以施行的动作。凡例第四于此须守住:种之死不入此判。使他弃官上路而遇盗死于途,其明分毫不减;所断者,是他与那一份已经到手的判断之间的关系。

会稽之叹与「汤系夏台,文王囚羑里,晋重耳奔翟,齐小白奔莒,其卒王霸。由是观之,何遽不为福乎」,见《史记·越王句践世家》,引语为本传原文。行成于吴、请贷粟于吴以卜其事,见同篇,此节述其意,故不加引号。范蠡「兵甲之事,种不如蠡;填抚国家,亲附百姓,蠡不如种」,见同篇。范蠡遗书、种见书称病不朝、人或谗其作乱、赐剑之辞与遂自杀,俱见同篇,赐剑之辞为本传原文;遗书之辞已引于范蠡一则,此则不复引。七术之数从《史记》,《吴越春秋》作九术,本书不取。种之死,本传止书「遂自杀」,无一语传世,本书不代为之辞。文种墓、种山之说出后世地志,不取。

16

李悝

前 455?–前 395?形 · #

与人以尺,不与人以断

李悝是魏文侯时人,生卒之年史无明文,题头所记是旧说,故各系问号。

他所处的是战国之初:三家分晋不久,魏据河东与河内,四面受敌而地最狭,若不能在同样的土地上多打出粮食,就无从与秦、齐相抗。魏文侯是战国第一个大规模用士的君主,其门下有子夏、段干木、田子方、吴起、西门豹,而李悝所任的是相,总一国之政。他所主持的变法比商鞅早了近一百年,其法之要在两处:一在地,一在粮价。后世言变法者多推其为始。

文言

魏文侯时人,为文侯作尽地力之教。

其教先算一农之家。治田百亩,岁收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口终岁为九十石,余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而疾病死丧之费与上之赋敛,尚不与焉。困出于账,不出于惰。

于是曰:「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故甚贵与甚贱,其伤一也。」乃为平籴之法,视岁之上中下孰而籴有上中下之数,取有余以补不足。两伤并举,其法遂不偏于一方。

文侯问相,曰:「先生尝教寡人曰『家贫则思良妻,国乱则思良相』。今所置非成则璜,二子何如?」对曰:「卑不谋尊,疏不谋戚。臣在阙门之外,不敢当命。」文侯曰:「先生临事勿让。」对曰:「君不察故也。居视其所亲,富视其所与,达视其所举,穷视其所不为,贫视其所不取。五者足以定之矣,何待克哉!」文侯曰:「先生就舍,寡人之相定矣。」与人以尺,不与人以断。

出而遇翟璜。璜问所置者谁,告以魏成子。璜忿然作色,历数其所进于君者五人,曰:「臣何负于魏成子?」答之曰,魏成子食禄千钟,什九在外,什一在内,是以得卜子夏、田子方、段干木,君皆师之;子之所进五人,君皆臣之。璜逡巡再拜,愿卒为弟子。尺既出,遂以其尺量己而不匿。

文侯问吴起何如人,对曰:「起贪而好色,然用兵司马穰苴不能过也。」文侯以为将,守西河。术与其人,分而两言。

悝之可考者三事:一账,一法,一尺。三事同出一法,皆是把一件本来只能凭印象说的事,改成可以逐条核对的东西。

那笔五口之家的账最见其法。农夫常困,人所共知,而所以困者,向来归之于惰、于命、于岁。悝不问这些,只把一年的进项出项逐条列出:收百五十石,税去十五,食去九十,祠去三百钱,衣去千五百钱,末了得一个数,不足四百五十。这个数一出,常困二字就不复是德行之评,是一笔算得出的缺口。且他还留着一句:疾病死丧与上之赋敛尚不在内。凡肯把自家这笔账的未尽处也写出来的人,其算可信。

理之三见也,与宋襄公、赵武灵王二则相对照。襄公守礼之名而不问其所以立,是不及于理;武灵王破一俗而国强,遂以为凡俗皆可破,是持理而不知其界;悝之所出者则止于可核之目:五视是五条看人的目,非五条断人的语;平籴是一条随岁上下的数,非一句贵贱皆当抑。理之得其分寸,全在这个止字上。

论相一段,是本书所记最奇之一处。一个人被君主逼问谁可为相,答的却是怎样看一个人。「五者足以定之矣,何待克哉」,此语之要不在谦。他所交出者是判断之具,非判断之果。果只用得一次,且用毕即随其人而去;具则文侯可以自用,翟璜可以自量,后人亦可取而用之。子产一则言相依,谓专留议己之路以保入耳之消息,所保者途;悝所出者具。途者,己之明所赖以不断;具者,他人之明所赖以起。二者同源而所及有远近。

翟璜一段当与论相并读。璜以其所进五人自负,悝不驳其数,只把那把尺当面用了一遍:所进者五人,君皆臣之;成子所得者三人,君皆师之。同一个举字,而所举者之位不同。此正是五视中「达视其所举」之实例,且是当着被量者的面量的。凡出一尺而不敢以之量眼前之人者,其尺是饰。

末一事与下则相接。文侯问吴起,悝所对者两句:贪而好色,用兵则司马穰苴不能过。术与其人,分而两言,一句之内两不相掩。本书凡例第二条所立之分,此处是最早的一次明说,且说者并未因其贪而废其将,亦未因其能而讳其贪。

类比一层尚须补一句。那笔五口之家的账,是把自己放进那户人家里算了一遍,与孙叔敖推及受令者同类。所异者,叔敖所推者一时一地之不便,出于设想;悝所推者一个阶层终岁之缺口,出于计算。设想所不能及之远处,账能及。类比之难全在分寸,而一笔可以逐项复核的账,是本书所见把分寸交给外物去定的头一个法子。

然则何以判其形为平?史于此人所记至薄,行止几不可考,所存者两政一议而已。本书不以无据处补形,故三段皆取其可考之三事,判其相去不远而止。

尽地力之教与五口之家之账、平籴之法,见《汉书·食货志上》,引语为其原文,账目逐条亦本其文。李悝务尽地力,见《史记·货殖列传》。文侯问相与翟璜一段,见《史记·魏世家》,「卑不谋尊」「五者足以定之」「先生就舍」诸语为本传原文;翟璜一段辞长,此取其要,故不加引号。举吴起一语,见《史记·孙子吴起列传》。此人《魏世家》作李克,《货殖列传》作李悝,是否一人,自宋以来有疑;本书从传统之合并,故正文称悝而所引原文自称克,不改其字。《法经》六篇之说出《晋书·刑法志》,去战国已八百年,今传其文又出明人转引,依凡例第八条,本书不取。

17

吴起

前 440?–前 381形 · #

凡物皆可用者,终并其身而用之

吴起是卫国人,卒年有明文而生年出于旧说,故题头上系问号。

他所处的是战国前期,列国之间的战争已由春秋时的一日之战变成连年的攻城略地,将这个职位随之从贵族的兼职变成专门之业,而能带兵的人可以在任何一国得到位子。他一生仕鲁、仕魏、仕楚,三国之中都做到高位:在魏为西河守,即一方的军政长官;在楚为令尹,即一国之相。这样的经历在春秋是不可能的,在战国则渐成常态。他还是先秦少数几个兼有兵书传世的人,《吴子》一书历代与《孙子》并称。

文言

卫人也,好用兵。少时家累千金,游仕不遂,破其家,乡党笑之。起杀其谤己者三十余人,东出卫郭门。与其母诀,啮臂而盟曰:「起不为卿相,不复入卫。」遂事曾子。居顷之,其母死,起终不归。曾子薄之而与之绝。啮臂之盟,重于其母。

之鲁。齐人攻鲁,鲁欲将起,而起取齐女为妻,鲁疑之。起遂杀其妻以明不与齐。鲁卒以为将,破齐师。以至近者为质,术也。

鲁人恶之,起去而事魏文侯,为将击秦,拔五城。其为将,与士卒最下者同衣食,卧不设席,行不骑乘,亲裹赢粮。卒有病疽者,起为吮之。卒母闻而哭。人曰:「子卒也,而将军自吮其疽,何哭为?」母曰:「往年吴公吮其父,其父战不旋踵,遂死于敌。吴公今又吮其子,妾不知其死所矣。」其术至于能仿情。

守西河,与诸侯大战七十六,全胜六十四。

武侯浮西河而下,曰:「美哉乎山河之固,此魏国之宝也。」起对曰:「在德不在险。若君不修德,舟中之人尽为敌国也。」言之至确,不施于己。

田文为相,起不悦,与之论功。文曰:「主少国疑,大臣未附,百姓不信,方是之时,属之于子乎?属之于我乎?」起默然良久,曰:「属之子矣。」能服于理,明未尽亡。

公叔害之,设计使武侯疑起,起惧而之楚。楚悼王相之。明法审令,捐不急之官,废公族疏远者,以抚养战斗之士。南平百越,北并陈蔡,却三晋,西伐秦。诸侯患楚之强,而楚之贵戚尽欲害起。

悼王卒,宗室大臣作乱而攻起。起走之王尸而伏之。击起之徒因射刺起,并中悼王。悼王既葬,太子立,令尹尽诛射起而并中王尸者,坐夷宗死者七十余家。以己之尸为最后一用。凡物皆可用者,至此并其身而用之。

起之明,一路向下。全书术最高而明最低者三人,彼居其首。

其病非不能见。「在德不在险」一语,两千年来论国之所以固者莫能过之,此见之至确者也。所不能者,用之于己耳。夫人之判断力可以只朝外开:所论者国,则句句中的;所论者己与其所亲者,则一字不发。此非愚也,是从未将那一副眼力转向此处。

吮疽一段最须细读。此举若出于爱,则为全书至美之事;而卒母之哭已经为之定案:此一吮,与其军令、其阵法、其粮道同类,皆所以使人赴死之具耳。是知术可以精到仿造情之形,而所仿者终非其物。旁观者不能辨,惟受之者之母能辨,以其已验过一次也。

然则其根何在?在其不认相依。人之展开条件,注意力、消息、可用之资,本由他人之展开所给定,此非人之缺陷,是人之实情。起于此实情,知其一半而不知其一半:他人之于我为可用之条件,彼知之至熟;我之于他人亦为条件,且我之所是本由此织成,彼终身不认。故其待妻、待母、待卒,皆如待器。

至于王尸一节,此书所记之最奇者。其将死之顷,尚能算出:伏于王尸,则杀我者必并中王尸,而并中王尸者必族。夫人至死而其推算不衰,可谓术之极矣。而其所推算者,乃如何以己之尸偿其仇。凡物皆可用之人,最后所余可用之物,惟其身耳。

末有一层,此书不敢略过。起所以能行此者,非其无所感也,是其将所感一概纳入可算之内。凡能把自己也算进去之人,其算无一处漏洞,而其人已不在其算之外。判断力至此,已不复为明,惟余其形。夫明之为明,须有一处是不肯拿来计算的;那一处何在,此书不能代人指定,然其有无,一望可辨。

破家杀谤者、啮臂之盟、母死不归、曾子绝之、杀妻求将、吮疽与卒母之哭、守西河七十六战、「在德不在险」、与田文论功、去魏之楚、变法诸事、走王尸而伏之、夷宗七十余家,俱见《史记·孙子吴起列传》,引语皆本传原文。

18

庞涓

?–前 341?形 · #

自知不及,而以此知养其妒

庞涓是魏国人,生卒之年史无明文。题头所记之卒年是马陵之役的年份,而此役之年历来有前三四二、前三四一、前三四〇数说,故系问号。

他所事的是魏惠王。魏国在文侯、武侯两代经李悝变法与吴起守西河而为战国第一强国,到惠王手上仍是诸侯所畏,都城由安邑东迁大梁,正是要向中原争地。将军在魏是常设之武职,统一国之兵,其人多出于国君亲信而不必有世族之背景。他在这个位子上前后十余年,而史所载者只有他与一个同学之间的事,此外别无一战之详。

文言

魏人也,尝与孙膑俱学兵法。既事魏,得为惠王将军,自以为能不及孙膑。自量而得其实,此真见也。

乃阴使召孙膑。膑至,涓恐其贤于己,疾之,则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欲隐勿见。召之者己,刑之者亦己。

后十三岁,魏与赵攻韩,齐使田忌将而直走大梁。涓去韩而归。齐军入魏地,为十万灶,明日为五万灶,又明日为三万灶。涓行三日,大喜曰:「我固知齐军怯,入吾地三日,士卒亡者过半矣。」乃弃其步军,与其轻锐倍日并行逐之。三日之灶,只验其所已信。

是役魏以太子申为上将军,涓将之。军未出,客徐子说太子曰:「太子自将攻齐,大胜并莒,则富不过有魏,贵不益为王;若战不胜齐,则万世无魏矣。此臣之百战百胜之术也。」太子善之而欲还,不得。其御曰:「将出而还,与北同。」遂进。一军之内,二人各困于其所不能退。

至马陵,道陕多阻,齐军万弩夹道而伏。涓夜至斫木之下,见白书,钻火烛之,读未毕而弩发。涓自知智穷兵败,乃自刭,曰:「遂成竖子之名!」末语犹在计名,不在自问。

涓之可考者三事:知人、刑人、死于所刑之人。而三事之根只在第一事。

「自以为能不及孙膑」,此语在本传里是因,非其背景。夫肯认另一人强于己,这本是真的看见:所量者他人之能,亦兼量己之所止,两边都要看准才说得出口。全书之中,能出此语者不多。秦穆公亦然,闻由余之贤,第一句是「孤闻邻国有圣人,敌国之忧也」,那也是看准了的。

见既同,而去处相反。释名曰慕与妒同起于他人之明,其分不在所见者之高下,在看的人当时站在何处。穆公站在举国之上,他人之明可以移来己用,故其见转出慕,其忌贤在同时,故本书判其形为拱;涓站在同一职位之上,他人之明一入于魏,即是自己那个位置的另一个人选,故其见转出妒

见他人之明而生的苦,其中含有以他人之明反衬自身遮蔽的一重。与慕同起于他人之明,去处相反:一激活人,一压垮人。凡下文言妒者,皆同此义。

然涓之妒,有一处比廉颇者更险。颇初妒相如而终慕之,其妒可转,以其所争者尚在明处:相如之言一至,颇即见己之所争者小。涓之妒不可转,以其起处正是他自己那一句准确的自量。凡蔽起于误者,一验即破;起于确者,无从验起。他不曾看错任何东西,只是把看对的那件事拿去喂了另一样东西。本书所谓蔽非无知,此其至显之一例。

召之者己,尤当细看。孙膑之来,非魏之所征,非齐之所遣,是涓亲遣人去请的。先请来,后惧其贤,再刑之,三步之间无一步是被逼的。凡妒者常自造其所妒之境,非境自来。

减灶一段,本书孙膑一则已从设局者一面记之,此从入局者一面再记一过。三日之灶,所验者非齐军之实,是涓心中早已写定的一句「齐号为怯」。夫凡新至之消息只用来印证旧信而不用来更改旧信者,此之谓傲:以为己已尽见所当见者。他弃其步军、倍日并行,正是一个自以为已经看完了的人才敢做的事。商鞅一则亦言傲,而彼之傲起于其判断被反复验证,涓之傲则起于一读之未经验证。二者所恃不同,所拆者同:皆自手拆去了尚可翻案之途。

虚妄的确定,即以为自己已经尽见所当见者。非自矜自负之谓。傲之所以为蔽,在其否认一件对谁都成立之事:人对世界的认识,无论多好,总归只是一部分。凡下文言傲者,皆同此义。

太子申一段,本传之外别有一层可看。徐子把胜负两面替他算尽:胜则富不过有魏,败则万世无魏,故此战无论如何不当打。太子听懂了,想还而不得还,其御一语即塞其路,「将出而还,与北同」。一支军队之内,主将困于其妒,上将军困于其位,二人各有一处退不回来,而所困者不同物。凡兵事之败,人皆求之于算,此一役之败先在无人能退。

末一语最堪并读。自刭之顷,他所算者仍是这一死于他人为何等之得。白起举剑而问天,良久乃自寻其罪;涓则一语不及己。孙膑一则已断之矣,此不复。

与孙膑俱学、「自以为能不及孙膑」、阴召而刑之、马陵减灶与自刭之语,见《史记·孙子吴起列传》;徐子说太子申与其御「将出而还,与北同」之语,见《史记·魏世家》惠王三十年。引语皆本传原文,徐子一段辞长,此取其要。刑膑与马陵二事,本书孙膑一则已记其大略,此则所记者涓之一面,故所引有相重者二语。孙膑、庞涓同师鬼谷子之说不见于《史记》,本传止云「尝与庞涓俱学兵法」;孙膑装疯诸事出元明杂剧与演义。依凡例第八条,皆不取。

19

孙膑

事年 前 353?–前 341?形 · #

其算尽敌之利,不及友之妒

孙膑是孙武的后代,生卒之年史无明文,题头所记是他可考之事所在的年份,而桂陵、马陵二役之年历来有数说,故各系问号。膑本是刑名,即剜去膝骨之刑,史失其本名,后人便以刑名称之。

他所入的齐国正当威王之世:齐用邹忌为相,整顿吏治,国势方张,稷下之学也在这时兴起,天下之士争赴临淄。他在齐所任的是军师,与将分职:将统兵而军师主谋,坐镇于车中不亲临阵。这是战国新出的职分,此前没有一个专司出谋而不领兵的位子。

文言

孙膑者,孙武之后世子孙也。尝与庞涓俱学兵法。

庞涓既事魏,得为惠王将军,自以为能不及孙膑,乃阴使召孙膑。膑至,涓恐其贤于己,疾之,则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欲隐勿见。同学之妒,本不在其所能算之内。

齐使者如梁,孙膑以刑徒阴见,说齐使。齐使窃载与之齐。田忌善而客待之。

忌数与齐诸公子驰逐重射。孙子见其马足不甚相远,马有上中下辈,乃教之以其下驷与彼上驷,取君上驷与彼中驷,取君中驷与彼下驷。三辈毕,田忌一不胜而再胜,卒得王千金。不增一马之力,易其次序而胜负移,术也。

忌进孙子于威王,威王问兵法,遂以为师。

其后魏伐赵,赵急,请救于齐。孙子曰:「夫解杂乱纷纠者不控卷,救斗者不搏撠,批亢捣虚,形格势禁,则自为解耳。今梁赵相攻,轻兵锐卒必竭于外,老弱罢于内。君不若引兵疾走大梁。」田忌从之,魏果去邯郸,战于桂陵,大破梁军。不赴其所求救之地,而赴其所不能弃之地。

后十三岁,魏与赵攻韩,齐使田忌将,直走大梁。庞涓闻之,去韩而归。孙子曰:「三晋之兵素悍勇而轻齐,齐号为怯。善战者因其势而利导之。」乃使齐军入魏地为十万灶,明日为五万灶,又明日为三万灶。庞涓行三日,大喜曰:「我固知齐军怯,入吾地三日,士卒亡者过半矣。」乃弃其步军,与其轻锐倍日并行逐之。以敌所自负者为饵,术之至也。

孙子度其行暮当至马陵。马陵道陕,旁多阻隘,可伏兵。乃斫大树白而书之曰「庞涓死于此树之下」,令齐军善射者万弩夹道而伏,期曰「暮见火举而俱发」。庞涓果夜至斫木下,见白书,乃钻火烛之。读其书未毕,齐军万弩俱发,魏军大乱相失。涓自知智穷兵败,乃自刭,曰:「遂成竖子之名!」临死而以己之死为他人之得,不肯有一语及己。

孙膑以此名显天下,世传其兵法。

膑之形为谷,而谷之底不在受刑之日,在受召之日。

刖足黥面,人所加也,非其明之降。其明真降之一刻,是应召赴魏之一刻。彼一生所长在算:算马之次序,算敌之所必救,算敌之所自负,算敌暮至某树之下,无一不中。独此一算不中,而所算者是与他同席受业之人。

何以不中?术之为物,有一个不写出来的前提:所算之对方趋利。凡趋利者,其行皆可推,故减灶之计可行,围魏之计可行,三驷之计亦可行。庞涓之妒则不趋利。使孙膑留魏为其属,庞涓所得实多;刖之黥之,庞涓一无所获,且树一必报之敌于天下。此举于利为负,故凡以利为模者,算之必不中。此即本书凡例第二条之实证:术与明异,二者不相为用。术之极致处,正有一块术自身照不到的地方。

成事之能。与明不相为用:术高者未必明,明高者未必能成事。术之推算须假定对方趋利,故凡不趋利之情,如妒,术算不到。凡下文言术者,皆同此义。

与廉颇一则合看,则妒之为物益明。廉颇初妒相如而终慕之,其妒可转,以其人尚肯量己之所争。庞涓之妒不可转,故必去其所妒之人而后已。同一物起于二人,一为可解之结,一为致命之刀。孙膑之器能量前者,不能量后者,而他先遇上的偏是后者。

三事皆纯术,而其共处极显:赛马者不增一马之力,围魏者不增一卒之众,减灶者不减一名之亡。所改者止是次序、所向与敌之所信。术不生实力,只调实力之置。凡欲以术补明之不足者,当先记此一句:调置之能再高,所调之物仍是本来那些。

末言庞涓临刑一语,与白起一则可对读。白起举剑问天而不得其罪,良久乃自寻其罪而认之;庞涓自知智穷兵败,其口所出者却是「遂成竖子之名」。一人向内寻其所当负者,一人向外记他人之所得。二人同为名将,同死于非命,同有一刻可以自判,而其所判之向相反。本书论明,至此已可下一断:一生所积之判断力,末了用在谁身上,是明与不明最后一道分界。

膑之末段,本书无文可据。史止于「名显天下,世传其兵法」,此后行止不载。故其形之末段,所据者止是马陵一役,非其余生。本书不以无据处补形,记其阙于此。

与庞涓俱学、阴召而刑之、齐使窃载、田忌三驷、进于威王、桂陵之战与「批亢捣虚」之语、马陵减灶与「暮见火举而俱发」、庞涓自刭及「遂成竖子之名」,俱见《史记·孙子吴起列传》,引语皆本传原文。围魏救赵一段辞长,此取其要,其未加引号者为节述。「后十三岁」从本传纪年。

20

商鞅

前 390?–前 338形 · #

所立之法,还以自缚

商鞅本名公孙鞅,卫国公族之后,故亦称卫鞅,后以封于商而称商君。生年出于旧说,故系问号;卒于前三三八年。

他所入的秦,在当时是六国之中最被轻视的一个:河西之地为魏所夺,中原会盟不与其列,其俗被诸夏看同戎狄。秦孝公即位时下了一道求贤令,明说愿与能强秦者分土,他是应这道令入秦的。他所任的先是左庶长,后为大良造,即秦国当时武官与政务之首,变法期间秦国之令皆由此出。他在秦执政二十年,秦由此立下了此后一百三十年不改的一套法度。

文言

卫人也,少好刑名之学,事魏相公叔座为中庶子,不用于魏,乃西入秦。徙木于市而予金,民乃信令。与甘龙、杜挚争于孝公之前,卒行其法。此时犹能就事而辩,不以异议为仇。

再变法,都咸阳,行县制,废井田,定军功之爵。太子犯法,黥其傅公子虔,黥公孙贾。诈会魏公子卬而擒之,遂破魏师,封于商十五邑。执法愈坚,闻过愈难。傲者,非自矜也,自以为已尽见之谓也。

赵良说之曰:君之危若朝露,宜归商於之邑,灌园于鄙。鞅不听。

孝公卒,公子虔之徒告其谋反。鞅亡至关下,欲舍客舍。舍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法出于己,而己不得寄宿其下。

奔魏,魏人怨其诈卬,不纳。归秦,起邑兵北出击郑,秦发兵攻,杀之于渑池,车裂以徇,灭其家。

鞅之明,一路向下,落点在全书最低之列。

变法之初,彼犹能就事论事,与甘龙、杜挚正面辩于孝公之前,是其明最高之时。此后每成功一次便更确信一分,反对之声在彼处,自值得回应之意见变为需要压服之阻力。至赵良来劝,已不能受任何言矣。

此书所谓傲,岂自负之谓哉?虚妄的确定耳:以为己已尽见所当见者。傲之所以为傲,以其否认一件对谁都成立之事:人对世界之认识,无论何等之好,总归只是一部分。鞅之判断被反复验证,秦国确实强矣;而正是那些被验证之判断,使其不复检查尚有何者未见。是知被证实的正确,乃通向傲最短之一路。

蔽之机制,于其身走完整整一圈。黥公子虔、树敌满朝、以刑立威,每一步皆在削减尚肯对其言真者之数;人愈少则所入之消息愈单一,消息愈单一则愈确信己之尽见。赵良几为最后一人,而彼连此一人亦不听。非不能受理也,是彼自手拆尽送理而入之途。

关下一夜,此则之眼也。彼为己所立之法拒于门外。其法本无错,所错者,彼从未想过己亦有立于门外之一日。

管仲一则亦建制度,且其所建者行之百余年,久于秦法。而仲临终自言其所建有一处不能及,鞅则终身以其所建为无隙。二人之术相若,明之高下正分于此一点:一个说得出自己的作品在哪里管不着,一个说不出。

故此则所讲者非性情,作品也。夫人可以亲手建造日后遮蔽己身之结构。其所设计之秦国,一高效之战争机器,同时是一将异议筛尽之机器,而彼自身即住于其中。分权制衡之为老话,向来视作保护被统治者之规矩,读至此则当倒过来看一遍:其所保护之第一人,乃握权最久者。鞅于二千三百年前,将此语反着证明了一次。

少好刑名之学、事公叔座、徙木、廷辩甘龙杜挚、黥公子虔、诈擒公子卬、封商、赵良之谏、关下拒宿之语、车裂灭家,俱见《史记·商君列传》,舍人语为本传原文。鞅挟李悝《法经》入秦之说,出《晋书·刑法志》,去战国已八百年,本传无之,依凡例第八条不取。赵良之谏本传甚长,此取其要,故不加引号。

21

张仪

?–前 309形 · #

其辱不返于己,返于所恃之具

张仪是魏国人,生年史无明文,卒于前三〇九年。

他所处的是战国中期,七国之势已成,一国之存亡往往不取决于兵而取决于谁与谁连在一起,游说之士由此得势:一人之言可以使两国相攻,也可以使数国相解,而这些人本身无一寸封地,无一兵一卒。他一生两度为秦相,又曾相魏、相楚,所谓相,在这时所主者多在一国外交之向,治政之事反居其次。他与苏秦孰先孰后,《史记》之编年自马王堆帛书《战国纵横家书》出土之后大可疑,本书次此二则,只取《史记》所记之事,不据其编年立论。

文言

魏人也。尝从楚相饮,楚相亡璧,门下意仪盗之,共执之,掠笞数百。不服,释之。其妻曰:「嘻!子毋读书游说,安得此辱乎?」仪谓其妻曰:「视吾舌尚在不?」其妻笑曰:「舌在也。」仪曰:「足矣。」身可笞,舌不可去,所验者止此一物。

其后相秦,为文檄告楚相曰:「始吾从若饮,我不盗而璧,若笞我。若善守汝国,我顾且盗而城!」一日之笞,十年而后偿,偿之者一国。

秦欲有事于中国,仪请出兵三川,挟天子以令于天下。司马错请伐蜀,以为得其地足以广国,取其财足以富民,而天下不以为暴。惠王用错,起兵伐蜀,十月取之,秦以益强富厚。所争者名,而胜之者实。

为秦绐楚,许商於之地六百里,楚绝齐而使者请地,仪曰:「仪与王约六里,不闻六百里。」楚由是大困。所许者本非其所有,故毁之不损其一钱。

武王素恶仪,群臣日毁之,诸侯闻之皆畔衡。仪不辩不亡,乃说武王曰:请以身之为齐所恶者入梁,齐必伐梁;齐梁相当,王可以乘间伐韩入三川,此王业也。王以为然,具革车三十乘入仪于梁。齐果兴师伐之。仪乃阴使人之楚,藉楚使谓齐王曰:仪之入梁,正欲王之伐梁;王伐之,是趣仪于秦也。齐乃解兵。仪相魏一岁,卒于魏。先以己身为饵,复以己手拆之。

仪之形为谷,其谷底不在受笞之日,在伐蜀之议。

受笞一段,是本书论辱最异之一处。楚相门下疑其盗璧,掠笞数百,其妻名之曰辱,此名不误:因他人之目而生之苦,所指者己在他人眼中之位,正是辱之所以为辱。而仪之所答不落在这个位上。他不辩己非盗,不认己之寒微,只问一物尚在与否:视吾舌尚在不?

释名于辱只列常途二:目返于己而观其所为,则转为愧;观其位,则止于自封。仪之目返回来了,而所观者非其位,亦非其所为,是其所恃以立身之具。舌在则足,余者皆可弃。此一途利害各半。其利在他真的不曾自封,受笞至数百而其人未损一分,全书之中能于此等处不曲者不多。其害则十余年之后见之:一日之笞,他记了十年,末了以一纸檄文偿之于一国之城。是知那一日的辱并未消,只是没有落在他自己身上,改落在别处等着。勾践之辱二十二年而后毁其来处,廉颇之辱当日发为怒,仪之辱则先寄存于其所恃之具,而后择时外指。三人之目皆不曾返观自己的所为,其法各异,其效则同:那个被人看见的位,终身不曾受过一次检。此为本书论辱所遇之第三种走法,书末赘言并记之。

伐蜀之议,其谷底也。仪请出兵三川、挟天子以令于天下,司马错请先取蜀,二策相持于惠王之前,王用错,事后验之,错是而仪非。此处最须说清。本书凡例第四条曰明不待果而立,见之而人不用,明自若也;然此条所护者是被否而其判自若之人,非被否而其判确误之人。二者之别不在人用与不用,在那一判本身经不经得起验。仪之所争者名:天子之名尚在,故挟之可以令天下。错之所指者实:蜀之地可耕,蜀之财可用,取之而天下不以为暴。名之所以能令人,凭的是那件事还在;周室之实已去,其名遂只是一件空器。宋襄公一则问过同一句话而未答,仪则答错了。彼一生所恃者言,而言之为物,最易使人以为名即是实。

自赎一段,其末段之复起也。武王恶之,群臣毁之,诸侯畔衡,此时无一人可托。他不辩,不逃,反把自己算作局中一子:以己之为齐所恶者为饵,送入梁,引齐伐梁,而秦得其间;计成之后,又亲手遣人拆了这个局,使齐解兵,己乃安于魏。术之至者能算及己身,而算及己身仍不为其算所吞者,全书惟此一人。吴起亦并己身纳入可算之内,然起所算者如何以己之尸偿其仇,算成而人已尽;仪所算者如何使己之身仍在局外,算成而人自若。二人同以己为可用之物,而一者用尽,一者用而复收。

然则二人之别何在?在其各自留下的那一处不肯算的东西。起无之,故并其身而用之。仪有之,即那条舌。他自笞下所验者是它,一生所守者是它,末了自赎所用者仍是它。所恃者狭至一物,其明遂亦止于一物之所能及:凡言语所能移之事,他无不能;凡言语所不能移之事,如蜀之地力,如周室之已空,他便看不见了。

楚相亡璧、掠笞数百、「视吾舌尚在不」与其妻之答、后为文檄告楚相之语,见《史记·张仪列传》,引语皆本传原文。伐蜀之争,见《史记·张仪列传》与《秦本纪》,司马错之对辞长,此取其要,故不加引号。商於六百里与「仪与王约六里」,见《史记·张仪列传》,本书屈原一则已从楚之一面记之,此从设局者一面再记一过。武王恶之而以身入梁、齐兴师、阴使人解之、相魏一岁而卒于魏,皆见本传,其中说武王与解齐兵二段为节述,故不加引号。苏秦激仪入秦一节,其年代自马王堆帛书《战国纵横家书》出而大可疑,本书不取。

22

赵武灵王

前 340?–前 295形 · #

破俗以成其国,复以破俗而亡其身

赵武灵王名雍,赵肃侯之子。生年出于旧说,故系问号;卒于前二九五年。

他所继的赵国处在四战之地:南有魏韩,东有齐,西有秦,北面则与林胡、楼烦、东胡接壤,中间还夹着一个中山国,把赵的南北两片土地割开。他即位那年,五国以会葬为名陈兵于赵境,他年少而国危。他所居的是国君之位,而他在位二十七年之后做了一件列国从未有过的事:生前让位于子而自称主父,君与父分为两人,一人主内政,一人专兵事。列国之中,此前无人这样做过,此后亦无人再做。

文言

赵武灵王者,名雍。赵北邻胡,中有中山,兵不得息。

王欲变服,习骑射,谓其臣曰:「今吾将胡服骑射以教百姓,而世必议寡人。」公子成不可,以为中国者礼乐之所自出,蛮夷之所取则,今反效之,非所以先王也。王亲至其家而说之,曰:「夫服者,所以便用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法度制令各顺其宜,衣服器械各便其用。」成乃服。赵文、赵造复谏,王皆答之,曰:「愚者所笑,贤者察焉。」分器之用于俗之名,此察理之事,非勇之事。

于是胡服骑射行于国。北破中山,拓地至云中、九原。王又欲自云中南袭秦,乃自诈为使者入秦,观其地形,见秦王而出。秦人后觉,追之不及。将行一事,先以身验其所据之实,不取于人之口。

在位二十七年,传位于少子何,是为惠文王,自号主父,欲专任兵事。分王与兵为二,古无此制。其所恃者,亦即前此破俗之能。

已而怜其长子章之失位,欲分赵而王章于代,未决。前此凡俗皆可破,故不疑此一处之不可破。

章遂作乱,攻惠文王,不胜,走主父宫。主父开门内之。公子成、李兑围之,杀章。既杀章,二人惧诛,遂不解围。主父欲出不得,又不得食,探雀鷇而食之,三月余,饿死沙丘宫。名分未定则其争必至,此亦理也,非可破之俗。

其形拱,而拱之高处与其落处,出于同一副能力。

胡服之议,是全书论理最显之一例。众所争者,衣冠之为夷为夏;王所答者只一句:服所以便用,礼所以便事。夫一物之用与其名本是二事,而俗常合之。能于举国皆合之处将其分开,且分得清清楚楚,此非胆气之事,是眼力之事。使其所恃止于胆气,则公子成一辞已足以塞之。理之再见也,与宋襄公一则正相对照:襄公守一俗而不问其所以立,王破一俗而亦不问其所以立,二人所缺者同是那一问。所以一成一败者,王所破之俗恰好已无所据,襄公所守之礼恰好已失其前提;使易地而处,其法一样会落空。

入秦一段可与此并观。既欲袭秦,则先自往观其地形,不取于间者之口,亦不取于朝议。夫所据之实必自验,与所行之法必便用,本是同一条:凡受之于人而未曾自验者,皆不足以为断之根。

然其亡正出于此。传位于少子而自任兵事,古无此制;此制之所以敢立,正因他已经破过一次更大的俗,且破得极成。破一俗而国以强,则其人所得之教训,往往不是「此一俗当破」,是「凡俗皆可破」。及怜长子而欲分国,用的仍是同一手:名分亦俗耳,何不可动。

而此处所动者非俗,是理。名分定则争止,名分不定则争起,此非郑卫之习,是凡有继嗣之处皆然者。他一生所长在能分辨何者为用、何者为名,独于此一件,把一条承重之理认作了一层可去之饰。能破俗者之险全在于此:他手里那把刀极准,而刀不能自己告诉他哪一处是承重的。

尚有一层可与书外相通。凡明与蔽同出一源者,不能损其蔽而全其明,取其一必并得其一。此人向外破夷夏之别而强其国,向内破嫡庶之分而毁其身,是同一副破俗之能两出,非二病也。故本书之五形,皆以明为一线而纪其起落;至此则一线不足以画之,拱之形足以纪其外,不足以纪其内。

胡服骑射之议、说公子成之辞、答赵文赵造之语,见《史记·赵世家》,「服者所以便用」与「愚者所笑」皆本传原文;诈为使者入秦见同传。传位自号主父、欲分赵王章于代、沙丘之围、探雀鷇而食、三月余饿死,俱见《赵世家》。公子成、赵文、赵造之谏,此节述其意,故不加引号。

23

孟尝君

?–前 279?形 · #

少时诘一语之所据,暮年以数百人答一笑

孟尝君名田文,齐相田婴之子,封于薛,故亦称薛公。生卒之年皆无明文,题头所记之卒年出于旧说,故系问号。

他所处的是战国中期,列国的公子争相养士,门下食客动辄数千,而所养之士不必有一技可称,只要挂在门下便有饭吃。这一风气起于齐而以他为最盛,后世所谓战国四公子,他是其中最早的一个。他所袭的封地在薛,方圆不过百里,而薛在齐的东南边境,去临淄数百里,实际上是一个国中之国:有自己的赋税、自己的兵、自己的官属。他曾为齐相,也曾相魏、相秦,而其根基始终在薛。

文言

孟尝君名文,齐相田婴之子也。婴有子四十余人,文以五月五日生,婴告其母曰:「勿举也。」其母窃举生之。及长,其母因兄弟而见之。婴怒曰:「吾令若去此子,而敢生之,何也?」文顿首,因曰:「君所以不举五月子者,何故?」婴曰:「五月子者,长与户齐,将不利其父母。」文曰:「人生受命于天乎?将受命于户邪?」婴默然。文曰:「必受命于天,君何忧焉。必受命于户,则可高其户耳,谁能至者!」婴曰:「子休矣。」不辩其命之凶吉,先问那一句话所设之世。

久之,文承间问婴曰:「子之子为何?」曰:「为孙。」「孙之孙为何?」曰:「为玄孙。」「玄孙之孙为何?」曰:「不能知也。」文乃言婴相齐历三王,齐不加广而私家富累万金,门下不见一贤者。婴于是礼文,使主家待宾客,宾客日进,名声闻于诸侯。推至其父自言不能知之处,而后其言乃立。

文入秦,秦昭王囚之,欲杀之。客有能为狗盗者,入秦宫藏中取狐白裘以献幸姬,得出。夜半至函谷关,关法鸡鸣而出客,客之居下坐者能为鸡鸣,而鸡齐鸣,遂发传出。尽其人之所能而不问其等,此养士之实。

文过赵,赵平原君客之。赵人闻孟尝君贤,出观之,皆笑曰:「始以薛公为魁然也,今视之,乃眇小丈夫耳。」文闻之,怒。客与俱者下,斫击杀数百人,遂灭一县以去。昔者一语必问其所据,今者一笑不称其轻重。

后世过薛者问其俗何以闾里多暴桀子弟,与邹、鲁殊,所对者谓孟尝君招致天下任侠与奸人入薛,其家六万余。文卒,诸子争立,齐、魏共灭薛,绝嗣无后。所营者一庇所,其庇之广亦其亡之由。

少时那两问,是全书论少年之明最显之一例。五月子不利其父母,此俗说也。他不辩自己的命是凶是吉,径问那一句话预设了一个什么样的世界:命若受之于天,则户之高下无与焉;命若受之于户,则户可加高,那话自己就把自己解掉了。一句加于己身的断语,他先问它凭什么,而不问它说得好不好听。诘父之问亦然:一层一层推到「不能知也」,那是他父亲亲口说出的界,界既在此,则四十年之积财与门下之无一贤者,孰为可久,不待他再说。

而暮年过赵,所遇者亦是一句加于己身的断语。赵人笑其眇小,此语之份量,比之五月子之说更轻。少年时他称过一句俗说的斤两,此时他不称,只问怎样使说话的人不再说。数百人死于一笑,一县灭于一怒。同一种能力,同一类对象,一在其始,一在其终,故本书判其为降。判降者非其位:薛公之位终身未失,其降在于那副称量之具,他后来不再拿出来用。

类比之三见也,与白起、赵括二则相对照。白起之类比不及于人,赵括之类比不及于事,而文之类比推得极远,独不及于近。子之子推至玄孙之孙,庇所营至六万余家,其所推者尽在时间之远与门户之广,而所推之物自始至终是己之所属。四十年间他从未把那副推力掉转过来,对准眼前一个笑他的人。故三人所缺者非同一处:二人是推不出去,他是推得出去而不肯往近处推。

蔽正长在明上。少年之明,其用处在替自己解一道加于己身的命;此后所营之士、所积之家,用处亦在替自己造一处不受人加的地方。同一个方向愈走愈远,那副眼力遂只认得远处的己,认不得近处的人。至于其终,诸子争立,齐、魏共灭薛,六万余家一朝而散:一处只为庇一人而设的所在,其人既没,无人再肯为它留一分。

田婴四十余子与五月五日生、婴令勿举而其母窃举、文顿首问「君所以不举五月子者何故」与婴答「五月子者长与户齐将不利其父母」、文问「人生受命于天乎将受命于户邪」及「则可高其户耳谁能至者」、婴曰「子休矣」、承间问「子之子为何」以下至「不能知也」、婴乃礼文使主家待宾客而名声闻于诸侯、入秦见囚与狐白裘及鸡鸣出关、过赵而赵人曰「始以薛公为魁然也今视之乃眇小丈夫耳」、客斫击杀数百人遂灭一县以去、文卒诸子争立而齐魏共灭薛绝嗣无后,俱见《史记·孟尝君列传》,引语皆本传原文。文责其父相齐三王而私家富累万金、门下不见一贤者一节,本传具其语,此则节述其意,故不加引号。薛之闾里多暴桀子弟与招致六万余家之数,出本传太史公曰,其文自记过薛所闻,此则节述,亦不加引号。冯谖客孟尝君之市义与狡兔三窟,出《战国策·齐策四》,《史记》所载者作冯驩,与《战国策》互有出入,本书不取此一系。

24

苏秦

?–前 284?形 · #

见己之至审,而不以之自认

苏秦是东周雒阳人。生卒之年皆无明文,题头所记之卒年出于旧说,故系问号;他与张仪的先后,《史记》之编年自马王堆帛书《战国纵横家书》出土之后大可疑,本书只取《史记》所记之事,不据其编年立论。

雒阳是周天子所居之地,而周至此时已只剩两座城,其民不耕不战,多以工商为业,出一个游士在当地被看作不务正业。他所走的是一条战国才有的路:无爵、无田、无一兵,凭一副口舌见列国之君,见成则封侯拜相,不成则一无所有。这条路上的人极多,成的极少。

文言

东周雒阳人也。出游数岁,大困而归。兄弟嫂妹妻妾窃皆笑之,曰:「周人之俗,治产业,力工商,逐什二以为务。今子释本而事口舌,困,不亦宜乎!」秦闻之而惭,自伤,乃闭室不出,出其书遍观之,得周书阴符,伏而读之,期年,以出揣摩。受笑而返于书,未返于其所为。

说燕文侯、赵肃侯,遂约六国从亲,并相六国。北报赵,车骑辎重拟于王者。过雒阳,昆弟妻嫂侧目不敢仰视,俯伏侍取食。秦笑谓其嫂曰:「何前倨而后恭也?」嫂委蛇蒲服,以面掩地而谢曰:「见季子位高金多也。」秦喟然叹曰:「此一人之身,富贵则亲戚畏惧之,贫贱则轻易之,况众人乎!且使我有雒阳负郭田二顷,吾岂能佩六国相印乎!」见人情之随位而移,且知己之所成出于己之所无。

其后从约解,秦之燕。人有恶之于燕王者,王不官也。秦见王,问所以不官之故,且曰:使臣信如尾生,廉如伯夷,孝如曾参,以此三者事王,可乎?王曰:「可矣。」秦曰:「有此,臣亦不事王矣。孝如曾参,义不离其亲一宿于外,王又安能使之步行千里而事弱燕之危王哉?廉如伯夷,饿死首阳山下,王又安能使之步行千里而行进取于齐哉?信如尾生,抱柱而死,王又安能使之步行千里却齐之强兵哉?臣所谓以忠信得罪于上者也。」以己之所短为王之所以用己,其算及于己身。

后与燕易王之母私通,惧诛,说王使己入齐为反间。在齐,齐大夫争宠而使人刺秦,不死,创甚。齐王求贼不得。秦且死,谓齐王曰:「臣即死,车裂臣以徇于市,曰『苏秦为燕作乱于齐』,如此则臣之贼必得矣。」如其言,而杀秦者果自出。以己之尸设一局,局成而其身已不在。

秦之明一路向上,而其上升所循者一条与本书他则皆异之路:他把自己看得越来越准,却从未把那份准确用来认下一件自己的事。

发端在雒阳受笑之日。史书四字:闻之而惭,自伤。惭者,愧之端也,见己之所失而心动。而其下一句是「乃闭室不出,出其书遍观之」。此一转最当细看。愧之为物,所指者己之所为;他所动之心是真的,而心一动即转向书,转向揣摩之术。所失者何,那一问始终没有问出口。故此则之取词为愧,所记者却是愧之未成。

愧之三见也,与百里奚、白起二则相对照。奚之所却者,是新主替他备好的一句开脱,虞君不用子故亡,非子罪也;他不受,自言留虞者为禄爵,罪在己。起之所却者,是使者所加之名;他不受,良久而自寻其罪,所寻得者非秦王所以杀之之罪。二人皆当着一个现成的解释而不取,宁自认其实。秦则反是:他所面对者是一个现成的指控,说他不忠信,而他不但不认,且把它翻转过来,证成一件对王有用之事。三人所处之境同,皆有他人所与之一名当前;二人却名而取实,一人却名而造用。

燕廷之对,是全书所记最奇之一段,亦是本书论愧之界所在。其论式极硬:孝如曾参者不离亲一宿,则不能千里事王;廉如伯夷者饿死首阳,则不能为王取齐;信如尾生者抱柱而死,则不能却齐之强兵。故臣之不信,正王之所以能用臣。此三句无一句是假的。他对自己的判断至审:确知自己是何等人,且确知这等人于王有何用处。凡能如此看己者,本书所遇不过数人。然愧所要求者不止于看见,尚须自认。释名曰见己之所失而自认之。秦见之至明,而所见之物在他手里从失变成了用。一件事一旦被算出用处,它就不必再被认了。

此即术之所以能替愧之处。术者成事之能,其法是把凡物化为可用之资。秦以此法治天下之势,六国之从亲成于此;亦以此法治己身,故其短亦成资。凡能把自己的缺口算成一件工具的人,终身不必自认。此非诈也,比诈更难破:诈者尚知其所隐,此则连所当认者都已不复是所当认。

临死一局,其法之极也。被刺创甚,贼不可得,他所出者一计:车裂己尸以徇于市,诬己为燕作乱,杀者必自出。夫以己之尸为饵,吴起亦为之,然起所偿者其仇,用尽而人亡;秦所设者身后之一局,局成而己已不在,所得者亦不归己。全书以术算及己身者三人:吴起并其身而用之,张仪用而复收,秦则用于己所不及见之后。三人之中,惟秦所算之处已在其人之外。

然则何以判其形为升?以其所见者确在增益。自雒阳之笑至燕廷之对,其目所及一次比一次深,末了已能把自己拆开来逐条秤量。所不增者惟一件:那副眼力从未回过头来,落在我这样做究竟对不对的一问上。明之升与不升是一事,明之所向是另一事。本书量得出前者,此则即其证。

兄弟嫂妹之笑与「闻之而惭,自伤」、闭室读阴符、约从并相六国、过雒阳与其嫂之答、「此一人之身」一叹、燕王不官与曾参伯夷尾生之对、私通燕易王之母、入齐为反间、被刺与车裂徇市之计,俱见《史记·苏秦列传》,引语皆本传原文;燕廷之对辞长,此取其要,其未加引号者为节述。私通一事,《燕召公世家》亦载。锥刺股不见于本传,出《战国策·秦策》,依凡例第八条不取。苏秦、张仪孰先孰后,《史记》之编年自马王堆帛书《战国纵横家书》出而大可疑,本书次二则于此,从《史记》所记之事,不取其相激之说。

25

屈原

前 340?–前 278?形 · #

见其国之必亡,而不能受其亡

屈原名平,楚国王族的旁支,与楚王同姓。生卒之年皆出于旧说,故各系问号。

他所处的是战国后期,秦已据关中与巴蜀,东方六国之中能与之相抗的只剩齐与楚,而秦所用的手段不止在兵:绝其盟、诱其君、买其臣,往往一纸空言便使两国相攻。他所任的左徒,是楚国仅次于令尹的高位,掌内议国事、外接宾客,与后世的副相相近;后来所居的三闾大夫,则是掌昭、屈、景三姓王族事务之官,位不低而与国政无涉。他是中国第一个留下姓名的诗人,其作收于《楚辞》,而本书依凡例第一不记其学,所量者只是他所见与所遇。

文言

屈原者,名平,楚之同姓也。为楚怀王左徒。博闻强志,明于治乱,娴于辞令。入则与王图议国事,以出号令;出则接遇宾客,应对诸侯。王甚任之。

上官大夫与之同列,争宠而心害其能。怀王使屈原造为宪令,屈平属草稿未定,上官大夫见而欲夺之,屈平不与,因谗之曰:「王使屈平为令,众莫不知。每一令出,平伐其功,曰以为『非我莫能为也』。」王怒而疏屈平。所争者一稿之与不与,而其后二十年皆决于此一刻。

秦欲伐齐,齐与楚从亲,秦惠王患之,乃令张仪佯去秦,厚币委质事楚,绐以商於之地六百里。怀王贪而信之,遂绝齐。使使如秦受地,张仪曰:「仪与王约六里,不闻六百里。」楚使怒去,怀王大怒,兴师伐秦,大败。以己之所欲量人之所许,怀王之蔽。

其后秦昭王与楚婚,欲与怀王会。屈平曰:「秦,虎狼之国,不可信,不如无行。」怀王稚子子兰劝王行。王卒行,入武关,秦伏兵绝其后,因留怀王以求割地。怀王竟死于秦而归葬。见之而人不用,明自若也。

顷襄王立,以子兰为令尹。子兰使上官大夫短屈原于顷襄王,顷襄王怒而迁之。

屈原至于江滨,被发行吟泽畔,颜色憔悴,形容枯槁。渔父见而问之曰:「子非三闾大夫欤?何故而至此?」屈原曰:「举世混浊而我独清,众人皆醉而我独醒,是以见放。」醒者能言此语,蔽者亦能言此语,故其言不足以自证。

渔父曰:「夫圣人者,不凝滞于物而能与世推移。举世混浊,何不随其流而扬其波?众人皆醉,何不哺其糟而啜其醨?何故怀瑾握瑜而自令见放为?」屈原曰:「吾闻之,新沐者必弹冠,新浴者必振衣,人又谁能以身之察察,受物之汶汶者乎?宁赴常流而葬乎江鱼腹中耳,又安能以皓皓之白而蒙世俗之温蠖乎!」此答所守者洁,非明也;二事人常合之。

乃作《怀沙》之赋,于是怀石遂自沉汨罗以死。

其后楚日以削,数十年竟为秦所灭。其所见者验矣,而其人不及见其验。

此则最难判者,非其人之高下,是本书之尺该不该用在他身上。

读者读至自沉,其势必欲判之为降:位由左徒而至迁逐,效由号令一国而至无一人听,末了投江而死,凡人所谓一路下坡者,无过于此。而本书判其为平。所以者,凡例第四条也:明不待果而立,见之而人不用,明自若也。原所见者三事:张仪不可信,秦不可入,楚必削。三事皆验,第三事验于其死后五十余年。三事之所以无效,因怀王与顷襄王不用,不因其所见有误。若因人不用而判其明降,则本书之尺不复是一副尺,只是事后按成败重排一次名次而已。故此处必判平,且此处正是本书之尺最须自守之处。

然则「我独醒」一语当如何断?此语不可作明之凭据,理由在凡例第五条:蔽之为物,其性正是不知其不知。故凡陷于蔽者,其自觉皆是醒。醒者能言此语,蔽者亦能言此语,二者所言无别,此语遂不载分辨之力。原之所以真醒,在其三事皆验,不在其自称独醒。且此语之害不在其不实。当日楚廷之上,独醒二字近于事实。其害在他把这句话当作解释而收住了:「是以见放」,问题至此即闭。凡以自身之状态解释处境者,其解释皆不可再问,因而亦不可再改。

其明之所不及处,正在此。原之器能量一国,未尝一日用以量己在此国中之位置。造为宪令而不与其稿,此一举之后果,一个明于治乱者岂不能推?与蔺相如一则对照最切:相如先量其所不能为而后动,故其明所到之处,其身亦到;原则不曾量过,故其明所到之处,其身早已被移开。二人所对者同是一个满是争宠者的朝廷。

至于渔父一节,须辨得极细。渔父所陈者是一条真出路,且当面陈之,故原非未尝见此一途,是见而拒之。其拒之之辞,通篇所言者洁:弹冠、振衣、皓皓之白。洁与明本是二物,而人常合之,以其外形皆为不肯迁就。然其所据不同:洁所据者己身之干净,明所据者所见之为真。原以洁答之,则其所拒者亦止是洁之反面,与其所见之楚事无涉。此答之后,他所余者只有一身。

与范蠡一则对读,则安之一词乃有两面。蠡见勾践可与共患难而不可与共乐,遂以同一副判断力回过头来判自己的处境,于是去而全。原见楚之必削,而不能以同一副判断力判自己。本书所谓安,是清醒地接受有限而生的稳定之悦;原所不能受者,正是楚之有限。二人所持之尺相同,所量之物不同:一个把尺转向了自己,一个始终只量国。

犹有一层,本书答不出,须记之。原之明尽真而尽无着。凡例第四条保住了他的明,同时也留下一问:一副既真而又全无着落之明,究竟算成了什么。本书之尺量得出明之有无,量不出明之有着无着。此其所短,记于书末。

名平、楚之同姓、为怀王左徒、上官大夫夺稿见谗、王怒而疏、张仪商於六百里之绐、「仪与王约六里」、「秦虎狼之国不可信」、子兰劝行、怀王死于秦、顷襄王迁之、渔父问答全文、作《怀沙》自沉汨罗,俱见《史记·屈原贾生列传》,引语皆本传原文。楚亡于秦在其死后五十余年,见《史记·楚世家》。渔父问答亦见《楚辞·渔父》,文字小异,本书从《史记》。

26

燕昭王

?–前 279形 · #

其辱不自雪,先立能雪之人

燕昭王名职,燕王哙之子。生年史无明文,在位三十三年,卒于前二七九年。

燕是周初召公之封,在七国之中立国最早,地处最北,与东胡、朝鲜接壤,土地贫瘠而人口稀少,整个春秋二百余年,燕在中原的记载屈指可数。他所居的是国君之位,而他即位时这个位子几乎一无所有:既无兵,也无财,更无人。他在位三十三年,燕由此有了它历史上唯一一段强盛。

文言

燕王哙让国于子之,国大乱,百姓恫恐。齐因燕之乱而伐之,士卒不战,城门不闭,遂破燕,杀哙与子之。燕人共立太子平,是为昭王。

昭王即位于破燕之后,吊死问孤,与百姓同甘苦。谓郭隗曰:「齐因孤之国乱而袭破燕,孤极知燕小力少,不足以报。然诚得贤士以共国,以雪先王之耻,孤之愿也。先生视可者,得身事之。」开口先量其国之力,故所图者不止于一战。

郭隗曰:「王必欲致士,先从隗始。况贤于隗者,岂远千里哉!」于是为隗改筑宫而师事之。乐毅自魏往,邹衍自齐往,剧辛自赵往。所师者自言非贤,王仍师之,则其礼之下限自此定。

二十八年,燕国殷富,士卒乐轶轻战,于是以乐毅为上将军,并护赵、楚、韩、魏之兵以伐齐,破之济西,下齐七十余城,唯莒与即墨未服。二十八年而后一举,其间无一岁为耻所催。

昭王卒,惠王立。齐人纵反间于燕,惠王使骑劫代乐毅。燕师败于即墨,齐七十余城皆复为齐。所立之法系于立法之人,其人亡而法与之俱亡。

「以雪先王之耻」六字定此则之根。所雪之事在其未即位之前,所受之位则在其即位之日:破燕者齐,昭王承其后而立,遂以亡国之君之位见于诸侯之目。释名曰位不待其人有所为而立,处境本身被看见即足以成之,故此则之辱不外于己身。其可辨者在另一处:使那个位如此的,是他人之手,非其自身之所为。故他开口所量者是国之力,而无一语自数其罪;愧之所以不生于此,正因为可认之事本不在他名下。

辱之再见也,与勾践一则相对照。勾践悬胆二十二年,昭王积力二十八年,岁月几乎相同,而两人所办的是两件事。勾践以身任之,其目一日不返于己,只管指向那道目光的来处。昭王先答了另一个问题:雪之者当是谁。他的答案是不能是他自己,故二十八年之中,他所营者非兵,是人。二人之同,在其目皆不曾返观自身;所异者,一个自任之,一个自知不能任而造出能任者。

「先从隗始」之所以要紧,不在其为一术。隗自言非贤,而王为之改筑宫、北面师之。若所师者真是隗之贤,则此举止得一人;正因所师者非其贤,此举乃立一法:凡入燕者,其所得之礼皆以此为下限。乐毅、邹衍、剧辛之来,所慕者非昭王一人之明,其所信者是这条下限不随人而移。

二十八年是此则最沉的一处。耻之为物,其性催人;催之愈久,所出者愈必是一战,而一战之后耻可暂解,力则未增。昭王二十八年之中不曾为它所催,那道目光在他手里遂由苦转为期:期者可以分年而计,苦则只能积。本书所收以辱为力而其力不反噬其人者,仅此一处。

其所立之物不能出其身。昭王卒而惠王立,一反间即以骑劫代乐毅,数岁之功尽还于齐。管仲亦建一物,而临终以己之尺量己之作品,自言其隙,其物遂不系于一人之在否。昭王之本文,无一语及其身后。本书不据无文而断其未尝虑及,止记其别:管仲之物因那一句而可以离人而立,昭王之物则与其人俱尽。

判其为平者,三段之明皆在高处:即位之日量其国之力,二十八年之中不为耻所动,用乐毅而不夺其权。位则自破国之君至于兵入临菑,起落极大。凡例第四于此又得一证:所起落者位,非明。

子之之乱与齐因燕乱而破燕、燕人共立太子平、吊死问孤与百姓同甘苦、谓郭隗之语与郭隗「先从隗始」之对、为隗改筑宫而师事之、乐毅邹衍剧辛之来、二十八年燕国殷富士卒乐轶轻战、以乐毅为上将军伐齐、昭王卒而骑劫代乐毅,俱见《史记·燕召公世家》,引语皆本传原文。伐齐之兵与齐未下之城,〈燕召公世家〉与〈乐毅列传〉两篇相抵:兵,前者作与秦、楚、三晋合谋,后者作并护赵、楚、韩、魏;城,前者作聊、莒、即墨三城,后者作莒、即墨二城。本书已于乐毅一则声明从〈乐毅列传〉,此则同之。「千金买马骨」为郭隗之喻,出《战国策·燕策一》,《史记》无之,不取。「黄金台」不见于《史记》,亦不见于《战国策》,其名出晋人地志一系而盛于唐诗,不取。

27

乐毅

事年 前 284–前 279形 · #

蚤见主之不同量

乐毅是赵国灵寿人,其先乐羊为魏将,曾伐中山而有功,灵寿即当时所封之地,后来归赵,乐氏遂为赵人。生卒之年史无明文,题头所记是他可考之事所在的年份。

他所处的是战国后期,齐国刚灭宋而独强,一度自称东帝,诸侯皆恐;燕与齐有破国之仇,而燕弱不能独当。他在燕所任的先是亚卿,后为上将军,即诸将之长。战国之将多为本国之人,而他是赵人仕魏,由魏使燕而留燕,其身份始终是客卿:位高而无宗族在国内为其后援,这一点在燕昭王死后显出了它的分量。

文言

乐毅贤,好兵,赵人也。燕昭王卑身厚币以招贤者,毅自魏往,昭王以为亚卿。

昭王问伐齐。对曰:「齐,霸国之余业也,地大人众,未易独攻也。王必欲伐之,莫如与赵及楚、魏。」于是约赵,连楚、魏,遂将五国之兵伐齐,破之济西。受命之日先言己之不能独任,明于己力之界。

诸侯罢兵,毅独追至临菑,尽取其宝财祭器输之燕。留徇齐五岁,下七十余城,皆为郡县以属燕;唯莒、即墨未服。

昭王死,惠王立。齐人纵反间于燕,言毅与新王有隙,欲连兵且王齐。惠王使骑劫代之。毅知之,畏诛,遂西降赵。赵封之观津,号望诸君。知嗣主之量已异,遂去,不待其祸之成。

燕师后败于即墨,惠王遣人让毅且谢之。毅报书曰:「臣闻善作者不必善成,善始者不必善终。昔者伍子胥说听乎阖闾,故吴王远迹至于郢;夫差弗是也,赐之鸱夷而浮之江……子胥不蚤见主之不同量,是以至于入江而不化。」同一境而两判:胥不见其量之已异,毅见之。

又曰:「臣闻古之君子,交绝不出恶声;忠臣去国,不絜其名。」其后燕赵皆以为客卿,往来复通于燕,卒于赵。去而不出恶声,非厚也,不使忿转为怒而夺其目耳。

「主之不同量」五字,是本书所收最要紧的一句自诫。它不议君之贤否,只说量之同异。凡以先君之待己推嗣君之待己者,皆亡于此一步;而这一步之所以不易察,正因为待遇未变之日,两个人看上去是一个位置。

此则与伍子胥相对照。胥之判语曰忿不随其对象而尽。乐毅在报书里把胥所失者指了出来,且据以自处:二人所临之境几乎相同,先王听之,嗣主疑之。所差者只在疑起之日的一个判断。胥以为其疑可以言解,故留而争之,其忿遂无所归而反噬其目;毅以为量已异,言解无用,故径去。去者未必高于留者,此处所判者,在他有没有先把嗣主重新量过一遍,去留犹在其后。

取玄,与孙武相对照。孙武立法至详而自言法外有不可尽;乐毅用兵至精而自言善作者不必善成。二语所指为一:所作之物,其成不在作者手里。孙武所限者法,乐毅所限者功。凡肯于自己最长处留一个不由己之口者,其明多不在那门长技之内,正在这一留。

交绝不出恶声一节,读者易看作修养,其实是保眼力之法。恶声一出,其判即随所骂之人而转,骂者所见者,此后止于其所骂。毅去燕而燕赵复用之,往来不绝,非其人缘之厚,是他从未把燕国说死。

判其为平者,因其三段之明皆在高处:献策之日量己力之界,徇齐五岁而不忘莒与即墨之未下,去国之日量嗣主之器。位则大落,由五国之上将军而为亡命之臣。凡例第四于此又得一证:所落者位,非明。读者若因其去国而判降,所判者其处境耳,非其眼力。

招贤自魏往、伐齐之对、约四国、下七十余城、唯莒与即墨未服、反间与骑劫代之、西降赵封观津号望诸君、报燕惠王书、卒于赵,俱见《史记·乐毅列传》,引语皆本传原文。齐未下之城,本传作莒、即墨二城,《燕召公世家》作聊、莒、即墨三城,本书从本传。《战国策·燕策》别载〈报燕王书〉,文字与《史记》有异,本书从《史记》。

28

田单

事年 前 279–前 265形 · #

以术造神,而自知其为术

田单是齐国王族田氏的远支。生卒之年史无明文,题头所记是他可考之事所在的年份。

他所处的是齐国最危之时:燕将乐毅率五国之兵破齐,齐王出奔而死于莒,七十余城尽入于燕,只剩莒与即墨两座孤城,齐这个国在名义上已经不存在了。他起事之前所任的临菑市掾,是管市集的小吏,掌度量、税收与讼争,在齐国的官阶里几乎是最低的一等。即墨在胶东半岛的西侧,濒海,城坚而有腹地,是齐东部最大的城。他后来入赵,封都平君,赵孝成王元年曾将赵师攻燕。

文言

田单者,齐诸田疏属也。湣王时,单为临菑市掾,不见知。燕师长驱平齐,单走安平,令其宗人尽断其车轴末而傅铁笼。已而燕攻安平,城坏,齐人走,争涂,以轊折车败,为燕所虏,唯田单宗人以铁笼故得脱,东保即墨。众所争者涂,单所计者轴。

燕引兵东围即墨,即墨大夫出战而死。城中相与推单,曰:「安平之战,田单宗人以铁笼得全,习兵。」立以为将军。推之者不据其位,据其一事之已验。

会燕昭王卒,惠王立,素与乐毅有隙。单乃纵反间于燕,言毅欲连兵南面王齐。燕王以为然,使骑劫代乐毅。反间之所以入,不在其辞之工,在其疑之已在。

单令城中人食必祭其先祖于庭,飞鸟悉翔舞城中下食。因宣言曰:「当有神人为我师。」有一卒曰:「臣可以为师乎?」因反走。单乃起,引还,东乡坐,师事之。卒曰:「臣欺君,诚无能也。」单曰:「子勿言也!」因师之。每出约束,必称神师。知其无能而仍师之,则所师者非其人,是众之所信。

单又宣言,惧燕之劓所得齐卒而置之前行,又惧燕人掘城外冢墓而僇先人;燕人闻之,两事皆如其言尽为之。即墨人从城上望见,皆涕泣,共欲出战,怒自十倍。乃夜纵火牛,壮士五千随其后,燕军大骇,败走,杀骑劫,齐七十余城皆复为齐。以敌之手造己民之怒,其算并敌之所蔽而计之。

神师一节是全书唯一一处明知而造蔽,且所蔽者是自己人。那卒自陈「臣欺君,诚无能也」,单答之曰「子勿言也」,四字之中并无一分自欺:他清楚知道城中所信者为何物,也清楚那物是他放上去的。凡例第二说术与明不相为用,此则见其分至极处:术行于外而其明未损一分,所损者尽在他人。设若他自己亦信有神来下教,则此则无明可记,止一段兵事而已。

此则于蔽逼出一问。释名之蔽,是一人自身之遮蔽;本书所量者,亦皆是其人自己看得见看不见。而单所为者,是把遮蔽施于他人,且施得极准,其所施之处又正是自己一方。释名有忿一词,以名见遮蔽被施于人而生之苦;至于施之者,本书无一词可名。此非单一人之事,凡以术御众者皆当此处,而本书之尺量不出。记于书末,不在书内调和。

术之再见也,与孙膑一则相对照。膑之术尽敌之利而不及友之妒,其术只朝外。单之术兼朝外与朝内,且朝内那一半更精:劓降卒与掘冢墓两事皆燕人之手所为,而使之为者是单;即墨之怒非其所造,是其所引。二人所异者不在高下,在其术之所指。

反间一节可回照孙膑。庞涓之妒先在,膑不过用之;惠王之疑先在,单亦不过用之。是知术之能成,不在术之精,在受术者之已蔽。凡术之败于一人者,多因那一人身上并无可乘之蔽,本书于乐毅一则已见其证:毅之去非反间所致,反间不过与其自判同日而至。

然则单之明在何处?在他始终分得清所信与所用。神师在他手里只是一件可用之物,未尝入于信;即墨之怒是引出来的,未尝以为天然;铁笼是算出来的,未尝以为运。全书之中,术至此而其人不为其术所转者,唯单一人。孙膑之术使他一生只对着一个人,吕不韦之术终把他自己也算成一件货;单之术尽施于外,其后入赵为相、将赵师而攻燕中阳,本传与〈赵世家〉皆不复记其一术。

判其为平者,市掾之不见知,所不见者其位,非其明:断轴傅铁笼一事已在安平未破之前,其时无一人推之。三段之明相去不远,所起落者位。凡例第四于此复得一证。

田单为临菑市掾不见知、走安平令宗人断车轴末而傅铁笼、城坏争涂以轊折车败唯田单宗人得脱、东保即墨、即墨大夫出战而死与城中推单为将、「安平之战,田单宗人以铁笼得全,习兵」、纵反间而燕使骑劫代乐毅、令城中人食必祭先祖于庭而飞鸟下食、「当有神人为我师」、卒曰「臣欺君,诚无能也」与单曰「子勿言也」、每出约束必称神师、夜纵火牛与壮士五千随其后、燕军败走杀骑劫、齐七十余城皆复为齐,俱见《史记·田单列传》,引语皆本传原文。反间之辞与劓降卒、掘城外冢墓两事,本传具其宣言之文,此则节述其意,故不加引号。惠王与乐毅有隙先于反间之至,见〈乐毅列传〉与本传互见。单后为赵相、将赵师攻燕中阳而拔之,见〈赵世家〉。貂勃、九子之属与田单三让出《战国策·齐策六》,《史记》无之,不取。齐湣王为淖齿所杀于莒,其死不在燕军之手,见本传。

29

蔺相如

事年 前 283–前 260形 · #

先量其所不能,而后进

蔺相如的出身,史所载者只有一句:赵国宦者令缪贤的舍人。舍人是门客之属,无官无爵,其人之贵贱全系于所依之主,而缪贤本身也只是内廷的宦官之长。生卒之年史无明文,题头所记是他可考之事所在的年份。

他所处的是秦赵相持之世:秦已破楚、弱魏,东方唯赵尚有可战之兵,两国之间既不停地打,也不停地会盟,一次会面往往就是一次角力。他后来所居的上卿,是赵国文官之极位,在诸大夫之上;由一个门客之身到上卿,中间既无军功,也无门第,这在战国也不多见。

文言

赵得和氏璧,秦昭王请以十五城易之。相如奉璧使秦。秦王受璧,传以示美人及左右,不言城。相如前曰:「璧有瑕,请指示王。」王授之。相如持璧却立倚柱,怒发上冲冠。既而使从者怀璧间行归赵,身留秦廷以待命。秦卒不敢强。量秦之所不敢为,而后争之。

渑池之会,秦王令赵王鼓瑟。相如前请秦王击缶,秦王不肯。相如曰:「五步之内,相如请得以颈血溅大王矣。」秦王为一击缶。所押者己身,故其言不虚。

归,拜上卿,位在廉颇右。廉颇曰:「我见相如,必辱之。」相如每朝常称病,望见辄引车避匿。舍人以为怯。相如曰:「夫以秦王之威,相如廷叱之,辱其群臣。相如虽驽,独畏廉将军哉?顾强秦之所以不敢加兵于赵者,徒以吾两人在也。今两虎共斗,其势不俱生。吾所以为此者,先国家之急而后私仇也。」廉颇闻之,肉袒负荆,至门谢罪,卒相与欢,为刎颈之交。此非让也,知二虎之势不俱生也。

后二十年,赵欲以赵括代廉颇。相如方病,力谏曰:「王以名使括,若胶柱而鼓瑟耳。括徒能读其父书传,不知合变也。」

王不听,遂将括。见之而人不用,于相如之明无所损。

相如三段几乎持平,且始终在高处,全书少见。

三事性质迥异,而其法则一。完璧者,量秦国之底线,算准秦王不肯为一玉而负背信之名也;渑池者,量己身所能押者,其所押者命,故其言不虚;将相和者,量内斗之代价,所算者两虎相搏之结局,与谦让无涉。三者皆先明对方或己身之所不能为,而后动。

其最后一次开口,言中矣,而无人听,彼亦未及见其验。凡例第四于此再得一证:见识不因未被采纳而减损。

此条凡例,岂宽厚之辞哉?实言耳。明之利长于人之自身:见之明者,其每一决定皆少一段迂回,此事旁人采与不采皆不相干。若必待结果追认,便是说同一份见识可因赵王一日之心情而时有时无。此说不通。

三事又为玄补一人间之形。夫玄易被想作玄思或神秘,而相如身上之玄极具体:秦王肯否为一玉而负背信之名,彼不知;两虎相搏谁先仆,彼不知。其法先划出所不知者,而后于其余处动手。是知玄落于一行事之人,即是不于算不清处下注。

此说别有一利:其可见也。人心中有几分敬畏,外人无从查考;人于何处停手不赌,则记录在案。相如三次皆停于同一位置,故此非幸致。

完璧、渑池、将相和、谏阻赵括,俱见《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引语皆本传原文。《史记》未载相如卒年,故止于「王不听」,不书其后。

30

廉颇

?–前 243?形 · #

能服人之明,不能堪人之代己

廉颇是赵国人,生卒之年皆无明文,题头所记之卒年出于旧说,故系问号。

赵自武灵王胡服骑射之后是东方唯一能与秦长期相持的国,其兵之强不在数量而在骑射与边将,而廉颇是这批人里资历最老的一个。他所任的将,在赵是实职:领兵在外,得专赏罚,不受朝廷逐日之令,然而其去留却全在国君一句话。他一生历事惠文王、孝成王、悼襄王三朝,为将四十余年,晚年离赵而入魏,又自魏入楚,死在楚国的寿春。

文言

赵之良将也。伐齐大破之,取阳晋,拜为上卿,以勇气闻于诸侯。

及蔺相如位在其右,颇曰:「我为赵将,有攻城野战之大功,而相如徒以口舌为劳,而位居我上。我见相如,必辱之。」既闻两虎不俱生之言,乃肉袒负荆,至门谢罪,曰:「鄙贱之人,不知将军宽之至此也。」卒相与欢,为刎颈之交。服人之明,慕也。

长平之役,颇为将,坚壁不出。秦数挑战,赵兵不肯应。三年而秦不能得志。三年不出,守其所见。

赵王信秦反间,使赵括代之。括至而覆军。

后燕伐赵,颇破燕师,杀栗腹,围其国,燕割五城请和。封信平君,为假相国。

悼襄王立,使乐乘代颇。颇怒,攻乐乘,乐乘走。颇遂奔魏之大梁。不堪人代己,辱也。

居梁久之,魏不能信用。赵数困于秦,王思复得颇,颇亦思复用于赵。赵使使者视其尚可用否。颇之仇郭开阴赂使者。颇见使者,一饭斗米,肉十斤,被甲上马,以示尚可用。使者还报曰:「廉将军虽老,尚善饭;然与臣坐,顷之三遗矢矣。」王以为老,遂不召。求人之验,明不在己。

楚闻颇在魏,阴使人迎之。颇一为楚将,无功,曰:「我思用赵人。」卒死于寿春。

颇之明,起于中,升于长平,而末段大落,拱形也。全书惟此一人,以同一件事起,又以同一件事败。

负荆一段,人多以为其量大,其实此处所动者非度量,是眼力。相如之言一至,颇即见己之所争者小而所忽者大,遂反其所为。夫他人之明当前,人之所生有二:一曰我亦可上,一曰彼显我之陋。前者谓之慕,后者谓之妒。二者同出一源,而其去处相反。颇于此时取其一。慕之三见也,与秦穆公一则相对照:穆公所遇者是同一种人而前后两判,先举之而后谋去之;颇所遇者是同一个人而前后两生,先妒之而后慕之。可见慕与妒之分,不在所见者之高下,在看的人当时站在何处。

长平三年,其明之极,正在其不动。当是时,举国以为怯,赵王以为怯,而秦人所畏者正是此不动。夫守己之所见而受举国之谤,比之临阵决断,更难。凡例第四于此又得一证:其后赵王易将而军覆,非颇之验,其判断在被否之日已经成立。

悼襄王使乐乘代之,颇怒而攻其代己者。此与负荆是同一处的两次考验。前一次,他人之高在其上而颇能受;后一次,他人之位在其上而颇不能受。分别何在?前者所动者其见识,后者所动者其位次。乐乘未尝于颇之前显一分明,彼所得者一位耳;而妒须有他人之明为其所反衬,此处无之,故此非妒。所动者位,则辱也。辱之再见也,与勾践一则相对照:勾践所受者一国之目,二十二年而后毁其来处;颇所受者一人之目,其人当日即在眼前,遂当日攻之。二人之同,在其目皆不曾返回自身;所异者,一以二十二年之术竟之,一以一日之怒竟之。忿之指于人者尚且退为怒,本书已于伍子胥一则见之;辱之不返于己而径指于人,其退更速。是知人所能受于己之上者,往往止于不与己争位之物。

一饭斗米一段,最堪细看。年八十而披甲上马,非为战也,为使者之目也。夫齐桓公一则言依,谓交出判断之内容;此则所交出者又异:所交出者,是判己身可用与否之权。一生所判皆出于己,而至此,己之可用须待旁人一言而定。明之所以为明,正在其判由己出;判之权既已让与人,则虽有明,亦无所着。郭开一囊金,遂足以毁之。

「我思用赵人」一句不加断语。凡此书所不断者,皆以其自明。

伐齐取阳晋、负荆请罪、长平坚壁、燕之役与封信平君、攻乐乘奔魏、郭开赂使者与三遗矢、「我思用赵人」、死于寿春,俱见《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引语皆本传原文。长平相持年数,本传作「三年」,此从之。

31

赵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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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其书而不得其变

赵括是赵国名将赵奢之子。生年史无明文,卒于前二六〇年的长平之役。赵奢曾以少击众破秦军于阏与,是当时少数在野战中正面击败过秦军的赵将,封马服君,赵括因此也被称作马服子。

他所处的是秦赵之间决定性的那几年:秦已取韩之野王,断上党之路,上党守将不肯降秦而举地归赵,两国因此在长平一带对峙了三年,前后动员的兵力是战国以来最大的一次。他一生所任之职,史所载者只有这一次为将,此前未曾独立领过一次兵。

文言

赵奢之子也。少学兵法,言兵事,以天下莫能当。尝与奢言兵,奢不能难,然不谓善。其母问故,奢曰:「兵,死地也,而括易言之。使赵不将括即已,若必将之,破赵军者必括也。」

秦行反间于赵,赵王以括代廉颇。蔺相如谏,不听。

括至,尽更约束,易置军吏,出兵击秦。秦阴使白起为将。佯败而绝其粮道,围四十六日。括出锐卒自搏战,秦军射杀之。卒四十万人降,尽阬。

能诵其书而不能推之于事,亦类比之蔽也。父之所忧,正在此。

括之明,全书最低者二人,彼居其一;用兵之能,亦最低。

其病岂在读书少哉?彼读之极熟,熟至能折其身经百战之父而使无辞。所不能推者,自书本至眼前之一步耳。此步曰类比:手上此一地形、此一敌军、此一日之粮道,与书中所载究竟相似至何等,其不似处又在何方。彼从未问,以为兵事易故也。其父之言,所点正在此处。

类比之再见也,与孙叔敖一则相对照。叔敖所推者受其令之人:更币而市乱,先问其受之几时;欲高其车,先算令数下之为害。所推之处皆细,皆在市与车之间,无一事可称大。括所推者是一部书与一片战场,事至大而推不过去。故类比之熟与不熟,不见于其所遇之事之大小,见于平日推与不推:平日不推者,及于大事亦不忽然会推。

与白起一则对读,则一战两边之败因,乃同一能力之两个方向。白起所不能推者人心,赵括所不能推者书本;一不能由己及人,一不能由文及事。二则同出一词,而其取者相异:此则取类比,白起一则取愧。一止于所不能推,一于其后自认之,所对照者正是此层。

再下一层。凡周密之学,皆能将其所见之事解释得严丝合缝,括之兵法正是此类,故其父不能难。其所错者,以此学之边界为战争之边界耳。书上所无者,彼即视为不存;而长平一日,偏来一件书上所无之事:对面易将为白起,彼不知。

于是有一反常之事须说明白。括之病不在学之不足,恰在学之太顺。夫学愈圆融,其边界愈不显形,以其总有话可说,从不将人逼至无话可说之地也。经窒碍者始知书上有几多事未写;括未尝遇窒碍,其所遇之第一处,即四十万人。然则熟练本身可以是一种蔽。

此亦此书不敢自重之由。此书所用者,同样是一套学问,一样能将其所见之人解释得严丝合缝。凡以一套说法为实在本身者,早晚仆于其边界之外,兵法如此,此书亦如此。

论兵折父、奢母之言、反间易将、更约束、围四十六日、射杀,俱见《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与《白起王翦列传》。奢语为本传原文。

32

白起

?–前 257形 · #

术之极而明进,进于将死之日

白起是秦国郿人,生年史无明文,卒于前二五七年。

他所处的是秦扩张最急的三十年:自商鞅变法以来,秦以军功定爵,斩首多少级换多少级爵位,这套制度使一个没有出身的人可以凭战功升到最高,而它同时把整场战争的目标从取地改成了杀人。他由左庶长而至大良造,最后封武安君。秦爵二十级,大良造是第十六级,在他那个时代已是武将所能到的顶点。他与秦相范雎同朝,二人之间的事,本部另有一则记之。

文言

起用兵三十余年,未尝北。伊阙破韩魏之师,斩首二十四万;南拔鄢郢,楚王去其都而东。术之极也。

长平之役,佯北以诱之,绝其粮道,围四十六日,赵卒降者数十万,尽阬之。起知赵师之所必趋,而不知降者亦人。推敌之情至精,推人之情不及,类比之蔽也。

既胜,请乘胜取邯郸。韩、赵使苏代厚币说秦相范雎,雎言于王,请许割地而和,且休士卒。王听雎而不听起。起由是与雎有隙。

后二年,秦复攻邯郸。王使起将,起曰:「邯郸实未易攻。且诸侯救日至。秦虽破长平军,而秦卒死者过半,国内空。往必败。」称病不行。秦师果大败于邯郸城下。知其不可为而不为,明也。

王怒,免为士伍,迁之阴密。王与范雎及群臣议,以为其意怏怏不服,有余言。行至杜邮,王使使者赐之剑。起引剑将自刭,曰:「我何罪于天而至此哉?」良久,曰:「我固当死。长平之战,赵卒降者数十万人,吾诈而尽阬之,是足以死。」

遂自杀。

君子曰:起之明,至死而后全。始问天而不得其罪,是不蔽于怨;良久而自得其罪,且非其所以见杀者,是不蔽于己。愧者,明之自知,非辱也。故明不待其验而立,亦不因其死而堕。

起之明,终其身而上,极于赐剑之年。夫其见最明之时,正其境最恶之日,此岂天意?凡例第四,正为此人而立。

其极不在战功,在临终一判。使者持剑至,起举剑而问天,是不服也;良久乃自认其罪,而所认者非秦王所以杀之之罪。不为己解,亦不受人所加之名,其真当负者,出于自寻。此之谓愧。愧之再见也,与百里奚一则相对照:奚所却者,是新主替他备好的一句开脱;起所却者,是使者所加之名与自己心里的不服。二人皆弃他人所与之名而取己所自知之实,而奚所认者是他明知而不去的那一段,起所认者是他手所已为的一件事。愧非辱也:辱所指者己之位,愧所指者己之所为。使者所加者一个名,此名系于位;起却之而自寻其实,是其目已返于己而所观者其所为,故为愧而不为辱。

长平之失,不在不明理。其推敌军之动向,精确至于毫厘;所不能推者,人也。夫类比之难,全在分寸:他人与我,非一,亦非全异,形似而根别。得其分寸,则知彼亦知痛;失其分寸,则彼不过一数目,而数目不痛。此一推算,起用之于敌军行止则至于尽,用之于四十万降卒则一发而不启。类比之三见也,与赵括一则相对照:括所推不及者一片战场,起所推不及者战场之上的人。二人同陷此一处,而括所失在事,起所失在人。

由是观之,明者分区之物也。同一时刻,其于敌军之理近乎满,其于降卒之理近乎零,两不相涉。尤可畏者,前者反养后者:惟其算敌至精,故愈不疑其算漏于人。然则「此人清醒至何等地步」一问,本不可问,必先问:在何事上。

至于称病不行,乃有限之知落于一将身上之形。此军所能为、所不能为,彼知之;己之判断只及此一段,彼亦知之。夫认得己之边界,本即明之一部,非明之缺口也。

末言蔽之破法。蔽与错异:错可指出,指出即改;蔽则自固,愈深则入耳愈少,愈少则愈深,是以极难自外破之。起临终一破,而其时为之言者一人皆无,秦王所遣者,一剑而已。破口安在?在愧。夫已自封者,外援多不能入;能自内启其户者,往往惟其自认之一瞬。

伊阙、鄢郢、长平、苏代说范雎而秦许韩赵割地、起与雎有隙、拒命、杜邮赐剑,俱见《史记·白起王翦列传》,临终语为本传原文。「其意怏怏不服,有余言」一断,本传作「秦昭王与应侯群臣议曰」,是王与群臣之共议,非范雎一人之言,本书从本传,不以此事独归于雎。范雎所以劝和之故,本传具于苏代之说辞,其说见范雎一则。

33

范雎

?–前 255形 · #

其算能移一国,独不能受一人在其上

范雎字叔,魏国人,出身寒微,其始所事者不过魏国的一个中大夫。生年史无明文,卒于前二五五年。

他所入的秦,当时的形势是:昭王在位已三十余年,而国政操于太后与穰侯魏冉之手,穰侯以王之舅而为相,封于陶,用秦之兵而益自己之封。他所任的相,在秦称相国,位在诸卿之上,兼掌用人与外交,其权之大要看国君肯不肯让。他所定的远交近攻,是秦此后数十年一以贯之的国策:先取近处的韩魏,与远处的齐燕结好,一寸一寸地推,不再作跨国远征。

文言

雎,魏人也,事魏中大夫须贾。从贾使齐,齐襄王闻其辩,使人赐金十斤及牛酒。雎辞不受。贾归而言于魏相魏齐,以为雎持魏国阴事告齐。齐怒,使舍人笞击雎,折胁摺齿。雎详死,卷以箦置厕中,宾客饮者醉,更溺其上,所以僇辱之,令后无妄言者。其所加者,己在人目中之位,非其所为。

得出,更名姓曰张禄,因王稽入秦。秦昭王跽而请曰:「先生何以幸教寡人?」雎曰:「唯唯。」如是者三,而后进其说曰:「王不如远交而近攻,得寸则王之寸也,得尺亦王之尺也。」王用之,废太后,逐穰侯,出高陵、华阳、泾阳于关外,拜雎为相,封于应。以尺寸易远近,虚论遂成可核之账。

雎既贵,散家财以报所尝困戹者,一饭之德必偿,睚眦之怨必报。须贾使秦,雎敝衣间步往见,贾曰:「范叔一寒如此哉!」取绨袍以赐之。及知其为秦相,肉袒膝行谢罪。雎数其罪三,而以绨袍恋恋有故人之意,释之不诛,独令持魏齐之头来。魏齐走赵,走虞卿,至魏,闻信陵君之难见之,遂自刭。其偿其报皆无所差,所差者,此账只以位记之。

长平既破,白起请乘胜取邯郸。韩、赵恐,使苏代厚币说雎,曰:「今赵亡,秦王王,则武安君必为三公,君能为之下乎?」雎乃言于王,请许割地而和,且休士卒。王听之。此言无一字诬,而入其耳者止一句:能为之下乎。

后二年,秦复攻邯郸不下,王使起将,起称病不行,遂赐剑于杜邮。雎所荐郑安平将兵降赵,王稽为河东守而坐通诸侯诛。秦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昭王护之不问。及蔡泽入见,言四时之序,成功者去,雎即日谢病归相印,荐泽自代。知其位当去而去之,与知人不当在其上而去之,同一副眼力也。

妒之再见也,与庞涓一则相对照。涓之妒起于一次准确的自量:自以为能不及孙膑,而其人一入于魏,即是自己那个位置的另一个人选。雎之妒不起于自量,起于一件久未了结之事。厕中之辱所加者是他在人目中之位,而他的目终身不曾返观自己的所为,只在位的高下上来回。位既是他唯一的刻度,则凡在其上者,无论其人与他有无往来,皆被读作一次施加。武安君未尝一日损雎,而在这本账上,他站的地方本身即是账目。故涓之妒须先见人之明,雎之妒不须:见其位足矣。

苏代之说,全书最堪玩味之一段。其辞逐句皆实:赵亡则秦王王,武安君必为三公,其功七十余城确非虚,君能为之下乎一问亦确是实情。以理言之,这番话本该使人先算国之利害,然后再算己之名位;而入其耳者只有末一句。凡例第二于此得一反证:术之推算假定对方趋利,苏代所用者却非纯术,他先测出对方的刻度只有一种,而后把国事翻译成那一种。是知说人者所以能入,不在其辞之工,在他找准了那个人拿什么量世界。

远交近攻之为明,须与李悝一则并读。悝所出者五视,是一副量人之具;雎所出者远近之算,是一副量地之具。二者同型:皆把一件本来只能凭感觉说的事,换成可以逐条核对的目。「得寸则王之寸也,得尺亦王之尺也」,此语之要不在雄辩,在它把「结交谁、攻打谁」这一向被当作交情与恩怨的事,改写成一笔进出分明的账。秦并天下之势由此定。故雎之明非小明,正因其大,他后来那一算之窄才更须说清:能把一国之得失记成账的人,记到自己头上时,账上只有一栏。

判其为拱者。前段之低,不在受辱,在事须贾数年而不知其为何等人,受一馈而不知其可致祸,其明未及于身侧之一人。中段最高,一言而移一国之势。后段则两事俱见其落:白起之死,是以位为尺;郑安平、王稽之败,是以恩为尺。二者本是一物,皆从那本只按位记的账里出来。至于末了受蔡泽一言而即日归印,是其明之余光,不足以更其形:他终身能看清一个位置该由谁占,独看不清占着位置的自己该以何为量。

事须贾使齐、辞金见疑、笞击折胁摺齿、卷箦置厕更溺、更名张禄、王稽载之入秦、昭王跽请与「唯唯」、「王不如远交而近攻,得寸则王之寸也,得尺亦王之尺也」、废太后逐穰侯出三人于关外、拜相封应、散财报德与「一饭之德必偿,睚眦之怨必报」、须贾「范叔一寒如此哉」与绨袍、数其三罪而以绨袍释之、索魏齐之头、魏齐自刭、苏代说雎、请许割地而和、郑安平降赵、王稽坐法诛与秦任人之法、蔡泽说而归相印,俱见《史记·范雎蔡泽列传》,引语皆本传原文;苏代之说辞长,此取其要,其未加引号者为节述。白起请乘胜取邯郸、称病不行、杜邮赐剑,见《史记·白起王翦列传》。魏齐之亡至赵、虞卿弃相印与俱亡、至魏而自刭,〈范雎蔡泽列传〉与〈平原君虞卿列传〉所记相合,本书取其相合处。此人之名,宋以来雎、睢两存,本书从中华书局点校本作雎。

34

平原君

?–前 251形 · #

所相之士以千百计,而所失者在其门下三年

平原君名赵胜,赵武灵王之子,惠文王之弟,封于东武城。生年史无明文,卒于前二五一年。

他是战国四公子之一,与齐之孟尝君、魏之信陵君、楚之春申君并称,四人之中他是唯一三度为相的:赵惠文王与孝成王两朝,他前后三次任相,去而复来。他所处的是赵国由盛转危的二十年:长平一战丧师四十余万,接着邯郸被围三年,赵国几乎亡国,而他一直在相位上。养士之风到他这一代已成定制,门下数千人吃住皆由主人供给,其人之高下则要到用得着的那一天才见分晓。

文言

平原君赵胜者,赵之诸公子也,喜宾客,宾客至者数千人。

胜家楼临民家。民家有躄者,槃散行汲,胜之美人居楼上,临见,大笑之。明日,躄者至门,请曰:「臣闻君之喜士,士不远千里而至者,以君能贵士而贱妾也。臣不幸有罢癃之病,而君之后宫临而笑臣,臣愿得笑臣者头。」胜笑应曰:「诺。」躄者去,胜笑曰:「观此竖子,乃欲以一笑之故杀吾美人,不亦甚乎!」终不杀。居岁余,宾客门下舍人稍稍引去者过半。胜怪之,曰:「胜所以待诸君者未尝敢失礼,而去者何多也?」门下一人前对曰:「以君之不杀笑躄者,以君为爱色而贱士,士即去耳。」于是胜乃斩笑躄者美人头,自造门进躄者,因谢焉。其判本审,而以去者之多寡易之。

秦攻韩上党,上党守冯亭以其地献赵。赵王以问胜,胜劝受之。赵受上党,秦兵遂东,卒有长平之败,四十余万众陷焉,邯郸几亡。地可数而其后不可数,独计其可数者。

邯郸围急,胜将合从于楚,约与门下有勇力文武备具者二十人偕,得十九人,余无可取者。门下有毛遂,前自赞。胜曰:「先生处胜之门下几年于此矣?」曰:「三年于此矣。」胜曰:「夫贤士之处世也,譬若锥之处囊中,其末立见。今先生处胜之门下三年于此矣,左右未有所称诵,胜未有所闻,是先生无所有也。先生不能,先生留。」毛遂曰:「臣乃今日请处囊中耳。使遂蚤得处囊中,乃颖脱而出,非特其末见而已。」胜竟与之偕。至楚,赖遂而定从。以未闻为无有,不问其未闻之所由。

定从而归,至于赵,胜曰:「胜不敢复相士。胜相士多者千人,寡者百数,自以为不失天下之士,今乃于毛先生而失之也。」弃其所恃之数,此其所以复起。

「自以为不失天下之士」一语,是全书论傲最切之文。傲者,虚妄的确定,以为己已尽见所当见者。而胜所恃者并非一句空话,是一个真数:多者千人,寡者百数,那些人他确曾一一相过。千与百是真的,「已尽」是假的。这是傲之最难破处:它长在一件实事上,且那件实事愈大,它愈显得不必再问。破它的却只须一人,而且那人就在他门下站了三年。

傲之三见也,与商鞅、春申君二则相对照。鞅之傲起于其所建之法屡试而验,春申君之傲起于其所施之恩,胜之傲则起于一个可以点数的量。三者所恃各异:一恃其法,一恃其恩,一恃其数。而胜与二人所异者更在其后:鞅拒一言而死于其法,春申君拒一言而死于其恩,胜则在合纵既定之日自己把那个数丢开了,且说得明白。全书之傲,至此始有一自解者,故判其为谷,末段之起即在这一句。

其陷落之处有二,而根同。上党一节,太史公断为利令智昏。此语记其果,未记其机。地是可数的,接下之后秦兵之东、韩之推祸、赵之能否当之,皆不可数。凡以可数者为全部者,其算必止于可数处,而事偏偏在数外。躄者一节,其机同而更显。他起初的判断本审:以一笑之故杀一人,不亦甚乎。此判至今立得住。所以易之者,是门下去者过半。他把一个已经作出的判断,交给了一个人数。故本书于其取词之外别记一「依」:依者,以己之判断托于他人而不复自判,而托与不托,在他一向以数为断之具。

与信陵君一则相对照,二人同当邯郸之围,而门下皆号三千。信陵君之明多出于人,而受与不受之权自留于己,故其人虽众,断者仍是他自己。胜之明亦多出于人,而所受者不是人之言,是人之数:士之去留成了他改判的理由,士之多寡成了他自足的凭据。同样是以他人之明为用,一者留了判权,一者把判权化在了一个数目里。至于毛遂一节,那个数目第一次当着他的面失效,他遂不再用它。

胜为赵之诸公子而喜宾客、家楼临民家与躄者槃散行汲、美人临见大笑、躄者请曰「臣闻君之喜士」以下、胜笑应曰「诺」与「观此竖子乃欲以一笑之故杀吾美人不亦甚乎」、居岁余门下舍人引去过半、「胜所以待诸君者未尝敢失礼」与门下一人所对、斩笑躄者美人头而自造门进躄者、毛遂前自赞、「先生处胜之门下几年于此矣」与「三年于此矣」、「夫贤士之处世也譬若锥之处囊中其末立见」以下至「先生不能先生留」、毛遂「臣乃今日请处囊中耳」以下、归赵而曰「胜不敢复相士。胜相士多者千人,寡者百数,自以为不失天下之士,今乃于毛先生而失之也」,俱见《史记·平原君虞卿列传》,引语皆本传原文。冯亭献上党与胜劝受之,见〈赵世家〉与本传互见;长平四十余万众与邯郸几亡之说,出本传太史公曰,此则节述,故不加引号。太史公于胜别有「翩翩浊世之佳公子也,然未睹大体」一评,本书取其上党一节所指之实,不取其品第之辞。毛遂至楚廷按剑历阶而上诸语,本传具之,此则不叙。

35

信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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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见多出于人,而所以能受者在己

信陵君名魏无忌,魏昭王的小儿子,安釐王的异母弟,封于信陵。生年史无明文,卒于前二四三年。

他所处的是魏国由强转弱的最后几十年:都城早已东迁大梁,河西之地尽失于秦,秦兵每年东出,魏所能做的只是割地求和。他是战国四公子中唯一没有长期任过相位的一个:他的兄长安釐王一直提防他,故其人望极高而其位极虚,门下三千客所依恃者是他这个人,他手上并无可以分给人的权。他后来做过魏的上将军,合五国之兵败秦于河外,那是六国最后一次在野战中正面打赢秦国。

文言

公子无忌,魏昭王少子,安釐王异母弟也,封于信陵。为人仁而下士,士无贤不肖皆谦而礼交之,不敢以其富贵骄士,致食客三千人。

与王博,北境传烽,言赵寇至且入界。王释博欲召大臣谋之,公子止王曰:「赵王田猎耳,非为寇也。」复博如故。顷之,北方复传言如公子所言。王惊,问何以知之,公子曰:「臣之客有能深得赵王阴事者,赵王所为,客辄以报臣,臣以此知之。」是后魏王畏公子之贤能,不敢任公子以国政。所出者其明之来处,一出而其国不复与之。

秦围邯郸,平原君数遗书让公子。公子数请于王,王畏秦,使晋鄙留军壁邺,持两端以观望。公子乃约车骑百余乘,欲以客往赴秦军,与赵俱死。过夷门别侯生,生无一言。行数里,心不快,复引车还问之。生笑曰:「臣固知公子之还也。」因言:「今有难,无他端而欲赴秦军,譬若以肉投馁虎,何功之有哉?」乃献窃符之计,荐朱亥。往赴死者勇也;行数里而还问一言者,明也。

朱亥椎杀晋鄙,公子得军,令父子俱在军中者父归,兄弟俱在军中者兄归,独子无兄弟者归养。得选兵八万人,进击秦军,秦军解去,邯郸以存。赵王欲以五城封公子,公子意骄矜而有自功之色。客有说之者曰:「物有不可忘,或有不可不忘。夫人有德于公子,公子不可忘也;公子有德于人,愿公子忘之也。」公子立自责,似若无所容者。一言而其骄立解,此即三千客之所以为用。

留赵十年。闻毛公藏于博徒,薛公藏于卖浆家,乃间步往从此两人游。平原君以为妄人,公子曰:平原君之游,徒豪举耳,不求士也。乃装为行。及秦攻魏,王使求公子,公子戒门下有敢为魏王使通者死。毛公、薛公往见曰:「公子所以重于赵,名闻诸侯者,徒以有魏也。今秦攻魏,魏急而公子不恤,使秦破大梁而夷先王之宗庙,公子当何面目立天下乎?」语未及卒,公子立变色,告车趣驾归救魏。率五国之兵破秦军于河外,逐之至函谷关,秦兵不敢出。求士不于其所处之地,故所补者亦不于其所待之处。

秦行金万斤于魏,求晋鄙客,令毁公子于王,且数使反间,伪贺公子得立为魏王。王日闻其毁,不能不信,果使人代公子将。公子自知再以毁废,乃谢病不朝,与宾客为长夜饮,饮醇酒,多近妇女。日夜为乐饮者四岁,竟病酒而卒。三千人所不能至者一处,其兄之耳也。

相依之三见也,与子产、吴起二则相对照。相依者,人之展开条件部分地由他人之展开所决定,此为人之实情,非人之缺陷。子产所为者守:专留议己之路,以保入耳之消息不断。吴起所为者否:不认此事,遂并己身一并纳入可算之内。公子所为者造:不止留一路,直造三千路,且不以其人所处之地筛之,故夷门之监者、屠肆之朱亥、博徒之毛公、卖浆之薛公皆在其中。三人所对者一事,而一守一否一造。

此则又是依与相依分界最清之处。释名曰二字相近而用处相反:一为明之条件,一为明之败因。公子所受于人者多矣:窃符之计出于侯生,止其骄者出于一客,归救魏者出于毛薛二人。然其所以不同于齐桓公者有二。其一,源多而不系于一人:侯生北乡自刭之后,其明未尝随之而绝,十年后犹有毛薛补之。其二,受与不受之权始终在己:平原君讥其妄,他不受而去;毛薛责其无面目,他语未及卒而立变色。所托者内容,所留者裁断。故三千客非依也。

其依在别处。末四年之长夜饮,方是依之正解:欲固着于一物而不复朝向明。醇酒与妇女不曾误他一判,其为蔽,在他自此不再朝向任何须看之事。夫三千客所补者,是他一人之目所不及;而当他自己收起那副目时,三千人无一能代之。是以此则所立之分甚窄:借他人之目而仍自裁者,相依也;停下不再看者,依也。二者可以同在一人身上,前后相接,其间不过四年。

判其为拱者。前段之低,在北境一事:他所显示者不是一个判断,是一个来源,而一个来源既已示人,人所忌者即不复是他的判断。中段最高,自还车问侯生至立变色而归救魏,其受言之速一次快过一次,且所受者一次比一次更逆己意。后段则收目自弃。

然此处有一层,本书之尺量不下来。公子之末四年,其明未尝降:谗之所由来、王之所以信、己之不复能用,他一一看得分明,「自知再以毁废」六字即其证。所降者非其所见,是他不再肯拿那副目去看。五形以明为一线纪其起落,而一个看得清清楚楚然后自己停下来的人,这条线上无处安放:判其为降,则违凡例第四之意,因其所见并未减;判其不降,则那四年与河外破秦之日在图上同高,读者必以为不实。本书姑判为拱,而于书末赘言记其不足,不在此则调和。

仁而下士与食客三千、与王博而北境传烽、「赵王田猎耳,非为寇也」、「臣之客有能深得赵王阴事者」、「是后魏王畏公子之贤能,不敢任公子以国政」、平原君遗书、晋鄙留军壁邺、约车骑百余乘欲赴秦军、过夷门别侯生与还车问之、「臣固知公子之还也」、「譬若以肉投馁虎,何功之有哉」、窃符与荐朱亥、侯生北乡自刭、朱亥椎杀晋鄙、军中父子兄弟独子之令、选兵八万而秦军解去、赵王欲以五城封之与骄矜自功之色、客说「物有不可忘,或有不可不忘」以下、留赵十年、从毛公薛公游与平原君以为妄人、秦攻魏而戒门下、毛薛「公子所以重于赵」以下一段与「语未及卒,公子立变色」、率五国兵破秦于河外、秦行金万斤求晋鄙客而毁之、伪贺其得立为魏王、使人代公子将、「自知再以毁废」与长夜饮四岁病酒而卒,俱见《史记·魏公子列传》,引语皆本传原文。公子答平原君夫人之语辞长,此取其要,故不加引号。魏齐来奔而公子初难见之,见《史记·范雎蔡泽列传》与〈平原君虞卿列传〉,本则不叙其事,其说在范雎一则。窃符事《战国策》所记与本传小异,本书从《史记》。

36

春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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恃所施之善,遂拒可入之言

春申君名黄歇,楚国人。生年史无明文,卒于前二三八年。他是战国四公子中唯一不出于王族的:其余三人皆是国君之子弟,而他以游学之身入仕,凭辩才得位。

他所处的是楚国最狼狈的几十年:郢都已被秦将白起攻破,楚王东迁于陈,又迁于钜阳,再迁于寿春,一国之都数十年里搬了三次,先王的陵墓都留在了秦人手里。他所任的令尹是楚国之相,兵政皆归其掌,封地先在淮北十二县,后改封于吴,其地之广在楚国无人能比。

文言

春申君者,楚人也,名歇,姓黄氏。游学博闻,事楚顷襄王。

秦欲伐楚,歇上书秦昭王,言天下莫强于秦楚,今欲伐楚,此犹两虎相与斗,而驽犬受其獘,不如善楚。秦乃止。于两强相持之势,其眼极准。

顷襄王病,太子完质于秦,秦不遣。歇令太子变服为楚使者之御以出,而自留舍,谢病。度太子已远,乃自言于昭王。昭王欲杀之,应侯言其忠,卒遣归。太子立,是为考烈王,以歇为相,封春申君。以身当数日之必死,而计不误。

相楚二十余年。客三千余人,其上客皆蹑珠履。

李园欲进其女弟,先自委身事春申君,而后言曰:「今君相楚二十余年,而王无子,即百岁后将更立兄弟。君贵用事久,多失礼于王兄弟,兄弟诚立,祸且及身。」春申君大然之,入其女弟于王。女弟有宠,园由是用事,阴养死士,欲杀春申君以灭口。此一算也,用之于取则听之。

朱英谓春申君曰:「世有毋望之福,又有毋望之祸。今君处毋望之世,事毋望之主,安可以无毋望之人乎?」春申君曰:「足下置之。李园,弱人也,仆又善之,且又何至此!」朱英知言不用,惧祸及身,亡去。同一算,用之于自防则不听。所恃者己之所施而已。

后十七日,考烈王卒。李园果先入,伏死士于棘门之内。春申君入棘门,园死士侠刺春申君,斩其头,投之棘门外。遂使吏尽灭春申君之家。其拒言与其死,中隔十七日。

此则之重,全在两段推算。李园之说与朱英之谏,用的是同一种算法:由居位之久、由势之将变,推祸之所自来。第一次他深以为然,且据以行事;第二次他不以为然,且据以不动。所差者不在算得精粗,在被算进去的那个人是谁。凡人之算,用于取者常开,用于己身之危者常闭,而闭的那一刻他并不觉得自己闭了。

「李园,弱人也,仆又善之」十字里藏着两个前提。前一个说对方之力,尚可验:李园弱,则其所能调动者少。后一个说自己所施,验不了:我待他好,所以他不害我。此语所据者是我之所为,所推者是他人之所为,中间那一步从来没有人替他走过。凡以自己付出的分量去推断别人回报的分量者,其算已经离开了对方。

取傲,与商鞅相对照。商鞅所恃者其手所建之法,以为无隙,故赵良之言入不去;春申君所恃者其身所施之恩,以为无隙,故朱英之言入不去。傲非自矜之谓,是虚妄的确定:以为该看的已经看尽了。二人拒言之时皆不在气盛,语气反而平和,因为他们真觉得没有什么可听的了。

十七日之数须记住。他推开那句话之后第十七日事发,其间并无从容可言。朱英亡去,正说明说话的人自己知道这句话没有落地。一句判断能不能救人,不在它对不对,在它能不能被人接住。

判其为降者,非因其位。上书秦昭王、以身留秦而遣太子归,此二事眼力与胆识俱在高处,太史公亦称其智之明。相楚二十余年之后,他所倚仗的东西悄悄换了一样:先前所据者是算,后来所据者是情。人一旦拿情去替算,他就不再验自己所据的前提,而前提不受检验之日,明已经开始往下走,位还在原处。

上书秦昭王两虎相斗之喻、留秦而遣太子归、相楚二十余年、上客蹑珠履、李园之谋与其辞、朱英毋望之问与春申君之答、后十七日棘门被刺,俱见《史记·春申君列传》,引语皆本传原文;上书一段此取其要,故不加引号。楚幽王之父,《春申君列传》书李园女弟有身而后入王,《楚世家》则只书「考烈王卒,子幽王悍立」,两篇相抵,本书从《楚世家》,正文不叙其事。太史公曰「当断不断,反受其乱」,见本传。

37

吕不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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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货计人者,终亦被计为货

吕不韦是阳翟人,以贩运起家。生年史无明文,卒于前二三五年。

他所处的是战国最后的三十年,秦已强到六国合力也难挡,而秦国内部的君位却接连出事:昭王在位五十六年而死,孝文王立三日而死,庄襄王在位三年而死,十年之内换了四个君主。他所任的相国,位在诸臣之首,秦王年少时国事皆决于他,并号称仲父。以商人之身而至一国之相,在战国以前是不可想象的事:士农工商,商居其末,而他所走的那条路,今日看来最近于投资,先择人而后置货,所置者是一个人的将来。他门下食客三千,所编之书号《吕氏春秋》。

文言

吕不韦者,阳翟大贾人也,往来贩贱卖贵,家累千金。

秦质子异人在赵,不韦见而怜之,曰:「此奇货可居。」乃往见,说曰:「吾能大子之门。」子楚笑曰:「且自大君之门,而乃大吾门!」不韦曰:「子不知也,吾门待子门而大。」知己之高下待人之高下而定,此其明也。

秦太子安国君所甚爱者曰华阳夫人,无子。不韦说其姊曰:「以色事人者,色衰而爱弛。今夫人事太子甚爱而无子,不以此时蚤自结于诸子中贤孝者……即色衰爱弛后,虽欲开一语,尚可得乎?」于是华阳夫人以子楚为适嗣。算人之所求至于此,术之极也。

子楚立,是为庄襄王,以不韦为丞相,封文信侯。庄襄王卒,太子政立,尊不韦为相国,号称仲父。

不韦使其客人人著所闻,集论为八览、六论、十二纪,二十余万言,号曰《吕氏春秋》。布咸阳市门,悬千金其上,延诸侯游士宾客有能增损一字者予千金。以市之法验文,而应者之前立者相国也,其应已不由利定。

嫪毐事发,相国坐废,就国河南。岁余,诸侯宾客使者相望于道,请文信侯。秦王恐其为变,乃赐书曰:「君何功于秦?秦封君河南,食十万户。君何亲于秦?号称仲父。其与家属徙处蜀!」不韦自度稍侵,恐诛,乃饮酖而死。货可以输,名分不可以买:一朝重述之,功与亲皆归于无。

不韦一生只用一术:凡物皆可计其贵贱之差而取其间。此术用于货则大效,用于人亦一时大效。其所以效者,因所计之人皆趋利:异人求归国,华阳夫人求有子,安国君求嗣之贤孝。各得其所求,故其算无一不中。凡算之屡中者,最难想到的一件事,是这世上还有不由利定的人。

本书孙膑一则已见术之一处不及:妒不趋利,故算不到。不韦所遇者是另一处:畏。悬千金于咸阳市门而无一人增损一字,他取之为文之至;实则应征者面前立着的是相国,趋利之外多了一层不敢。凡以赏格验物者,须先问应者敢不敢应。同一副算盘,一遇不趋利之情,一遇不敢趋利之势,两处皆失。术之极致处,正有一块术自身照不到的地方,此其取词所以仍为术。术之三见也,与孙膑、田单二则相对照:膑之术不及友之妒,单之术反能并敌之蔽而计之,不韦之术不及应者之不敢。三者同在术之界上,所遇之界各不相同。

「吾门待子门而大」一语,是他说过的最明的一句:他看得见自己之高下由他人之高下所定。而这一句他只用在别人身上,不曾回头用在自己身上。他在秦所立之门,其大小同样待秦王之门而定;秦王一书,遂尽削之。

那封书只有两问:何功,何亲。二问皆不辩其事,只把名分重说了一遍。名分之为物,非交易之所得,是他人所许之称;所许者可以收回,而输出去的货收不回来。他一生所积者是可以易手之物,所欲换得者是不能易手之物,此其死之所从来。

判其为降者,始段最高:为贾人而见奇货,眼力用在他自己的行当里,且知己之所待者在人。中段居相国之位,以市之法验文,以宾客之盛为势之固,所据之前提一概不再验。末段赐书而后自度,他所度者是死之当否,非其一生所据者是否成立。故其明自高而落,位反在其后。

奇货可居、「吾门待子门而大」、说华阳夫人姊之辞、立子楚、为相国号仲父、《吕氏春秋》悬千金于咸阳市门、嫪毐事、免相就国岁余而宾客相望于道、赐书之辞、饮酖而死,俱见《史记·吕不韦列传》,引语皆本传原文。秦始皇之父,本传书赵姬「自匿有身,至大期时,生子政」,而《秦始皇本纪》书「秦始皇帝者,秦庄襄王子也」,无怀孕之说,两篇相抵,本书从《本纪》,正文不叙。「耕田之利几倍」云云出《战国策·秦策》,《史记》无之,不取。太史公曰引孔子「闻」与「达」之辨以论其人,见本传。

38

李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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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世加之以怯,而其尺不为之动

李牧是赵国人,生年史无明文,卒于前二二九年。

他所守的代与雁门在赵国最北,与匈奴接壤,是中原农耕与草原游牧之间的那条线。赵国自武灵王以来在此设郡置守,边将所受的权与内地不同:得自置官吏,得留一郡之市租以充军费,不必事事请命于朝,这在列国之中是特例。他所处的是赵国最后的二十年:长平之后国力已残,秦兵年年东来,而赵所能倚仗的只剩北边这一支军队与带这支军队的人。他后来以功封武安君。

文言

牧者,赵之北边良将也,常居代、雁门备匈奴。以便宜置吏,市租皆输入莫府,为士卒费。日击数牛飨士,习骑射,谨烽火,多间谍,厚遇战士。为约曰:「匈奴即入盗,急入收保,有敢捕虏者斩。」匈奴每入,烽火谨,辄入收保不敢战。如是数岁,亦不亡失。所守者一判,非一战。

然匈奴以牧为怯,虽赵边兵亦以为吾将怯。赵王让之,牧如故。王怒,召之,使他人代将。岁余,匈奴每来出战,数不利,失亡多,边不得田畜。举世以怯加之,而其尺不为之动。

复请牧,牧杜门称病不出。王强起之,牧曰:「王必用臣,臣如前,乃敢奉令。」王许之。牧至,如故约。匈奴数岁无所得,终以为怯。乃具选车千三百乘,选骑万三千匹,百金之士五万人,彀者十万人,悉勒习战。大纵畜牧,人民满野。匈奴小入,佯北不胜,以数千人委之。单于闻之,大率众来入。牧多为奇陈,张左右翼击之,大破杀匈奴十余万骑。其后十余岁,匈奴不敢近赵边城。其所以能待数岁者,以那一判不曾交出去让人验。

后为大将军,破秦军,却燕,封武安君。赵王迁七年,秦使王翦攻赵,赵使牧与司马尚御之。秦多与赵王宠臣郭开金,为反间,言牧与司马尚欲反。王乃使赵葱及齐将颜聚代牧。牧不受命,赵使人微捕得牧,斩之。后三月,王翦破赵,虏赵王迁。一囊金所以能行,不在其金,在王已先愿其为反。

辱之三见也,与张仪、燕昭王二则相对照,而其取法与晋文公之取依同例:取其无此情之处,正所以见此词之界。释名曰辱者因他人之目而生之苦,所指者己在他人眼中之位。加于牧者,是全书最完备的一副他人之目:匈奴以为怯,赵边兵以为怯,赵王让之,继而免之。四层目光所指者同一物,即他在人眼中那个「怯将」之位。张仪受笞数百而目返于其所恃之具,勾践二十二年而目不返,昭王二十八年而使他人代指那道目光的来处,廉颇当日发为怒;牧则那副目光始终不曾出去找那个位。

其所以能不去找者,非忍也。忍者,苦已生而压之,压得住一时,压不住数岁。牧之所以不苦,在他手里另有一尺,且这尺不须任何人点头即可读:亡失多寡,边地能否田畜。此二事逐年可核,怯与不怯则须旁人开口。故其数岁之守,不是与人赌一口气,是他所用的刻度上根本没有「人怎么看我」这一栏。是知辱之解不在能受,在别有一尺;无此一尺者,纵能忍,其目终究要回到那个位上去。此为本书论辱所得之第四种走法,与勾践、廉颇、张仪并记于书末。

「王必用臣,臣如前,乃敢奉令」,此语与子产留议己之路同型,而所留者异。子产所保者消息之入口,牧所保者判断得以施行之条件。他不曾说服赵王相信坚壁数岁是对的,也不曾把那个判断改写成王听得进的样子;他只把条件先说定,再回去。凡明之能着于事者,多不在其人说服了谁,在他把不受打扰的那一段先取到手。

然此法有其尽头,郭开一囊金即其尽头。廉颇一则亦遇郭开,而二事之机不同。颇所交出者是判己身可用与否之权,故一使者之言可以定其去留;牧未尝交出此权,至死不受代将之命,而仍被斩。是知不交出判断之权,只保得住明,保不住人。凡例第四于此须守住:牧之死不入此判,使他弃军而遁于野,其所见分毫不减。所可断者,止是这副眼力所及之处有一道边:他把边地的每一物都算进去了,独朝中那一条,他既不能算,也不肯算。

判其为平者。自雁门至邯郸,其尺未尝一变:在边则量亡失与田畜,在朝则量奉令之条件,及赵葱来代,仍是同一判断,故不受。位则三起三落,末且以斩终。凡例第四所分之位与明,此人与孙叔敖同型,特一以寿终,一以刃终耳。

居代雁门备匈奴、便宜置吏与市租入莫府、日击数牛飨士、约令「匈奴即入盗,急入收保,有敢捕虏者斩」、匈奴与赵边兵皆以为怯、王让而召之使他人代将、岁余边不得田畜、复请而杜门称病、「王必用臣,臣如前,乃敢奉令」、选车千三百乘以下之数、大纵畜牧与佯北委之数千人、大破杀匈奴十余万骑、其后十余岁匈奴不敢近赵边城、破秦却燕封武安君、郭开受秦金为反间、赵葱颜聚代之、不受命而被微捕斩之、后三月赵亡,俱见《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引语皆本传原文。赵王迁七年之系年,〈赵世家〉与本传合。牧尝破匈奴之年,本传不着,故本则不系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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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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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待者一击之外之不可测,而人迫之以日

荆轲是卫国人,先世本是齐人,后徙于卫。生年史无明文,卒于前二二七年。

卫在他那个时候已经名存实亡,国土只剩濮阳一城,君主自贬号为君,附秦而存,所以他虽是卫人,却在列国之间流转而无国可归。他所属的是游侠一流:无官无爵,以剑相尚,与人交则以性命相许,而其人之价值由谁肯为他去死来衡量,《史记》为这一类人另立〈刺客〉〈游侠〉两传。他所处的是六国将尽之时:韩已灭,赵已灭,燕的南界直接对着秦军,而燕之兵不足以当秦之一郡。

文言

荆轲者,卫人也。尝游过榆次,与盖聂论剑,盖聂怒而目之,轲去。游于邯郸,鲁句践与轲博,争道,鲁句践怒而叱之,轲嘿而逃去。两处不与之争,非怯也,所欲争者不在此。

至燕,燕太子丹欲以劫秦王。轲有所待,欲与俱;其人居远未来,而为治行。顷之未发,太子迟之,疑其改悔,乃复请曰:「日已尽矣,荆卿岂有意哉?丹请得先遣秦舞阳。」轲怒,叱太子曰:「何太子之遣?往而不返者,竖子也!且提一匕首入不测之强秦,仆所以留者,待吾客与俱。今太子迟之,请辞决矣!」遂发。曰不测,是先认其算之有所不尽。

至陛,秦舞阳色变振恐,群臣怪之。轲顾笑舞阳,前谢曰:「北蕃蛮夷之鄙人,未尝见天子,故振慑。愿大王少假借之,使得毕使于前。」所待之人不至,其所虑者当阶而验。

图穷而匕首见。轲左手把秦王之袖,右手持匕首揕之,未至身,秦王惊,自引而起,袖绝。轲逐秦王,秦王环柱而走。侍医夏无且以其所奉药囊提轲。轲废,引匕首以擿秦王,不中。轲自知事不就,倚柱而笑,箕踞以骂曰:「事所以不成者,以欲生劫之,必得约契以报太子也。」败而自陈其所以败,不诿之于天。

鲁句践已闻轲之刺秦王,私曰:「嗟乎,惜哉其不讲于刺剑之术也!甚矣吾不知人也!」昔者叱之而以为可欺,至此乃自认其不知人。

「不测之强秦」五字,是玄在本书所得之最直之文。他不曾说秦可以算尽,也不曾以其不可算尽而止步:图与首仍备,舞阳仍带,行仍要行。凡例第三所谓明有二面,此则见其并在一人身上而两不相碍。知其不可尽而仍尽力于可尽者,玄之用正在此处;若以不可尽为由而不复尽力,那是另一件事,本书不谓之明。

玄之三见也,与孙武、乐毅二则相对照。孙武之不可尽在其所立之法之外,故以「兵无常势」一语志之;乐毅之不可尽在人心之变,故以身去之;轲之不可尽在一事之中,故以一人备之。三者所对之物各在一处,所以应之者亦异:一以一语志之,一以身避之,一以人备之。而备之者最难,因为它要旁人肯等。

太子丹之迟,其所度者日。以日为度,本无所谓不可测:日子只会减少,不会忽然生出一件算外的事来。凡以时日为唯一之度者,必先把算不尽的那一部分当作不存在,而后那把尺才用得下去。轲所争者正是这一部分。他争之不得,遂以一句「请辞决矣」了之:那一刻他已经知道所去者不足,仍去。

事败,而本书判其为平,据凡例第四。其所见三处皆验:舞阳当陛色变,验其不足恃;秦王环柱、夏无且以药囊提之,验其为不测;事之所以不成,在其所自定之约,欲生劫之以得约契,非在运,亦非在勇。倚柱而笑那一句,是全书所记之末一次自判,且判得准。若以成败断之,此人当在全书最低处;凡例第四正为这一类人而立。

与蔺相如一则相对照。相如先量对方或己身之所不能为而后动,故其所动无一虚发;轲亦先量,量得亦准,独所量出之缺口须由他人来补,而那人不至。同一副眼力,一者所遇之局可以自足,一者所遇之局必待他人。此非明之高下,是所遇者不同:相依一事,遇之则明不能独成其事。轲于此认得极清楚,认清了而无可奈何。

末一节记鲁句践。当年争一局棋而叱之,以为可欺;及闻其事,乃自言不知人。本书不因此改判轲之高下,只记一事:一个人身上的明有多少,与旁人当时能称出多少,是两回事。

荆轲为卫人、游过榆次与盖聂论剑而盖聂怒目之、游邯郸与鲁句践博争道而嘿逃、有所待欲与俱而其人居远未来、太子迟之疑其改悔与「日已尽矣,荆卿岂有意哉」、轲怒叱太子「何太子之遣」以下至「请辞决矣」、至陛而秦舞阳色变振恐、轲顾笑舞阳前谢「北蕃蛮夷之鄙人」以下、图穷匕见与把袖持匕、秦王自引而起袖绝、环柱而走、夏无且以药囊提轲、轲废引匕首以擿秦王不中、倚柱而笑箕踞以骂「事所以不成者,以欲生劫之,必得约契以报太子也」、鲁句践闻之私曰「嗟乎,惜哉其不讲于刺剑之术也!甚矣吾不知人也」,俱见《史记·刺客列传》,引语皆本传原文。轲所待之客,本传不著其名,后世或指为盖聂,史无明文,不取。田光自刭、樊於期自献其首、易水送别与「风萧萧兮易水寒」,本传具之,此则不叙。《战国策·燕策三》所记与本传大同,本书从《史记》。太史公于曹沫至荆轲五人别有「其立意较然,不欺其志」一评,本书取事不取其评。鲁句践者,赵之博徒,与越王勾践非一人;本书正文于越王一律作勾践,说见彼则,此人史文作鲁句践,仍其旧。

40

王翦

事年 前 236–前 224形 · #

量君之疑如量敌之众,而自处于其所许

王翦是秦国频阳东乡人。生卒之年史无明文,题头所记是他可考之事所在的年份。

他所处的是秦灭六国的那十几年:自前二三〇年灭韩起,到前二二一年灭齐止,六国相继而尽,而其中赵、燕、楚三国的主力都是他与他儿子王贲带兵打掉的。他所任的将,在秦是受命而出、事毕而归的职:兵符在王,将在外虽有专断之权,而一国之兵尽付一人,对国君来说始终是一件要掂量的事。他伐楚时所领的六十万,是秦国当时几乎全部的可战之兵。

文言

翦者,频阳东乡人也,少而好兵,事秦始皇。

始皇问李信:「吾欲攻取荆,于将军度用几何人而足?」信曰:「不过用二十万人。」问翦,翦曰:「非六十万人不可。」始皇曰:「王将军老矣,何怯也!李将军果势壮勇,其言是也。」遂使信将二十万南伐荆。翦言不用,因谢病,归老于频阳。所量者兵之实数,不随人之所愿而增损。

信初破荆军,引兵而西,荆人随之,三日三夜不顿舍,大破信军,入两壁,杀七都尉,秦军走。始皇闻之大怒,自驰如频阳,见谢翦曰:「寡人以不用将军计,李信果辱秦军。今闻荆兵日进而西,将军虽病,独忍弃寡人乎!」翦曰:「大王必不得已用臣,非六十万人不可。」始皇曰:「为听将军计耳。」于是翦将兵六十万人。前言与后言不异一字。

始皇自送至灞上。翦行,请美田宅园池甚众。始皇曰:「将军行矣,何忧贫乎?」翦曰:「为大王将,有功终不得封侯,故及大王之向臣,臣亦及时以请园池为子孙业耳。」始皇大笑。翦既至关,使使还请善田者五辈。或曰:「将军之乞贷,亦已甚矣。」翦曰:「不然。夫秦王怚而不信人。今空秦国甲士而专委于我,我不多请田宅为子孙业以自坚,顾令秦王坐而疑我邪?」以量敌之法量其君之疑,且自定其价。

翦至,坚壁而守,不肯战。荆数挑战,终不出,日休士洗沐而善饮食抚循之。久之,荆兵东去,翦乃引兵追之,大破荆师,虏其王负刍,遂定荆地为郡县。翦为秦将,夷六国,功最多,身终于家。其守与其请田同一法也:皆以不动待其自变。

安之三见也,与范蠡、屈原二则相对照。三人所对者同一件事:知其所处有一道过不去的界。蠡见越王可与共患难不可与共乐,遂去;原见楚之必削而不能受,遂沉;翦见为秦将有功终不得封侯、而秦王怚而不信人,遂留而买其可留。释名曰安者清醒地接受有限而生的稳定之悦,非麻木,亦非无所谓。三人之别,正在「接受」二字落在何处:蠡以离场接受之,原始终不肯接受,翦则接受得最彻底,且把它折成了田宅园池。

翦是全书唯一把安明码标价的人。他人之安多是一种心境,说得出而验不得;翦之安是一件安排:请美田宅园池甚众,至关而使使还请者五辈,五辈之数即其价。夫既知秦王之疑必来,则疑之来处可算:一人独将六十万,国中无兵,君所畏者惟其人之无所欲。故翦自造一欲以塞之。此为纯术,与吕不韦同以货为具,而一用之于造君,一用之于自保;不韦之算通于君臣之名分,翦之算止于己身之一命。术之所成者小,其成则确。

然安亦有其价之所不及者。翦所量者终身只二物:敌之众寡与君之疑心。二物皆已量尽,故他能全其身而尽其功。所不在其量内者,是他手里那件东西能不能久。管仲一则言制作者自言其所不能及,仲于临终之日以己之尺量己之作品;翦夷六国,所建之大不下于仲,而未尝有一日把那副尺掉转过来,问一句这样建起来的秦能存几年。是知安之为德,稳得住一人,稳不住一人所建之物;及于所建者,须另是一副尺。

判其为平者。自问兵数至请田宅,其所用之尺未尝一变:皆先取实数,再取对方之所必至,而后自处于其所许之内。位则起落极大,由谢病归老至将六十万,由将六十万至身终于家,而尺不随之动。凡例第四所分之位与明,此人与孙叔敖、李牧同型。

频阳东乡人与少而好兵、始皇问李信与翦、「非六十万人不可」、谢病归频阳、李信初胜而后大败与入两壁杀七都尉、始皇自驰如频阳见谢及「独忍弃寡人乎」、翦复对以六十万、送至灞上、请美田宅园池甚众与「为大王将,有功终不得封侯」一语、至关使使还请善田者五辈、「将军之乞贷,亦已甚矣」与「夫秦王怚而不信人」一段、坚壁不战与日休士洗沐、荆兵东去而追破之、虏荆王负刍、夷六国功最多而身终于家,俱见《史记·白起王翦列传》,引语皆本传原文。太史公于本传末评翦不能辅秦建德、偷合取容,乃后世之评,非纪事,依本书之例不据以为事;惟其所指之事具在本传,说见释。

41

李斯

前 284?–前 208形 · #

见及之而不能去,碍在其少年之一念

李斯是楚国上蔡人,生年出于旧说,故系问号;卒于前二〇八年。

他所处的是秦由王而帝的那三十年,也是中国由封建而郡县的转折:他入秦时秦尚是七国之一,他死时秦已是天下唯一的朝廷,而这个朝廷所用的制度,从郡县到文字到度量衡,大半经他之手定下。他所任的先是长史、廷尉,后为丞相,即百官之长。丞相这个职在六国叫法不一,权限也各不相同,到他手上才成为一个统一帝国的行政首脑。他师事荀卿,与韩非同门,二人所学是同一套,而所走的路完全不同。

文言

李斯者,楚上蔡人也。少为郡小吏,见吏舍厕中鼠食不洁,近人犬则数惊;入仓,观仓中鼠食积粟,居大庑之下,不见人犬之忧。乃叹曰:「人之贤不肖譬如鼠矣,在所自处耳。」此一观不误,而由之所立之念,终身不复自验。

从荀卿学帝王之术。学成辞去,曰:「诟莫大于卑贱,而悲莫甚于穷困。久处卑贱之位、困苦之地,非世而恶利,自托于无为,此非士之情也。」乃西入秦。

秦宗室大臣议逐客,斯在逐中。上书曰:泰山不让土壤,故能成其大;河海不择细流,故能就其深。今逐客以资敌国,损民以益仇,是所谓藉寇兵而赍盗粮者也。秦王乃除逐客之令,复斯官。于国之利害,其眼极准,不为举朝之议所夺。

相秦,废封建,置郡县,一法度衡石丈尺,书同文字。天下之制多出其手。

其长男由为三川守,告归咸阳,斯置酒于家,百官长皆前为寿,门廷车骑以千数。斯喟然叹曰:「吾闻之荀卿曰『物禁大盛』。夫斯乃上蔡布衣,上不知其驽下,遂擢至此。当今人臣之位无居臣上者,可谓富贵极矣。物极则衰,吾未知所税驾也。」与范蠡同见一事,同用一尺,而一去一留。所差者非见,是行。

始皇崩于沙丘,赵高欲矫诏立少子,说斯。斯初不从,曰:「此非人臣所当议也。」高乃问曰:「君侯自料能孰与蒙恬?功孰与蒙恬?谋远不失孰与蒙恬?无怨于天下孰与蒙恬?长子旧而信之孰与蒙恬?」斯曰:「不及也。」于是仰天而叹,垂泪太息,遂听高。所问者五,无一及于事之是非,皆问其位之能保与否,而斯一一应之。既应此问,其判已不在己。

后为高所构,具五刑,论腰斩咸阳市。出狱,顾谓其中子曰:「吾欲与若复牵黄犬俱出上蔡东门逐狡兔,岂可得乎。」遂父子相哭,夷三族。临刑所悔者,正其少年立念之日所弃之物。

李斯之形拱,而其两端皆系于一念:少年立之,临刑而后弃之,中间四十年不曾动摇。

仓鼠之观本身不误。同一物而处不同则其境遇迥别,此确是理。误在由此所立之一念:既然处所定人之贤不肖,则人所当务者惟在择处、进处、保处。此念立于弱冠,其后凡他所见之极准者,皆是这一念的工具;而这一念本身,从未受过他那副眼力的检查。凡人所据以立身之一念,往往正是其眼力照不到的一处,因为看的那个人就站在它上面。

谏逐客一书,是全书论明于国事最精之文。他能于举朝逐客之议中见出所逐者正是秦之所以强,且说得众人不能驳。这副眼力是真的。

而最堪细看者是置酒之叹。「物极则衰,吾未知所税驾也」,此语与范蠡「飞鸟尽,良弓藏」所见者是同一件事,所用者是同一把尺,连忧惧的深浅都相若。然范蠡去而斯留。二人所差者不在见,在行。夫既已见及而仍不能行,则明之外必尚有一物为其所碍;碍斯者即其少年之一念:去位则复为厕中之鼠矣,此他所不能想。

以此可校待裁之第五条。彼条问:觉知之乘积是否足以定明。此则近乎一个干净的实验:范蠡与李斯,同见、同尺、同处一境,而一存一亡。若明只计觉知,则二人当同高,读史者必不认此。然亦须防其反面:使范蠡出走而道遇盗死,其明亦分毫不减。故所当计者非成败之果,是既见之后有无可以自行之余地。李斯之余地本在,他自己封了。

末言黄犬之叹,与白起临刑一语可对读而不可等同。白起所自认者,是他所曾为之一事,认之而其明进一层。斯所悔者,是他一生所选的那条路本身。然悔与愧异:愧自内起而指向己之所为,其人由此立;悔则往往只是境遇翻转所催出的一声,指向的是「若不如此,则今日不至于此」。使斯果得复牵黄犬于上蔡,越三日,其仓鼠之念亦必复起。

悔之再见也,与勾践一则相对照。勾践在会稽所出者是「以不听子故至于此」,已及于自认,指得出自己那一步在哪里,比斯之黄犬之叹多走一步。然多走一步仍是悔:二十二年之后境复翻回来,吴灭越霸,那一句所指之物即无踪迹,范蠡去而文种死。斯之悔不及自认,勾践之悔及于自认而不能出境。二则并观,可见悔之两种败法,其共处在皆以境为根:境不翻,其苦不生;境复翻,其苦亦可尽。

仓鼠之叹、辞荀卿之语、置酒之叹、赵高五问与斯之应、腰斩前顾其中子之语,俱见《史记·李斯列传》,引语皆本传原文;谏逐客书此取其要,故不加引号。始皇崩于沙丘及矫诏之谋,兼见《史记·秦始皇本纪》。

第1部末 · 判语对照表

明因或蔽因取词
管仲所建者化为制度,且自言其隙
齐桓公明本寄于一人,其人亡而明亡
百里奚却人所与之解,自言留虞者为禄
秦穆公自任其过而立文记之,忌贤则在同时
宋襄公守礼之名而不问其所以立
晋文公目生于十九年无位,故佐更而目不改
楚庄王战胜之日自数其所无,故力不为其所恃
孙叔敖推及受令者之所处,故移其梱而不加令类比
子产专留议己之路,以保入耳之消息相依
晏婴忿指于结构而不指于人,故刑为之省忿
伍子胥忿不随对象而尽,遂耗其眼力忿
孙武立法之至详者,自言法外有不可尽
勾践所存者会稽之辱,所不存者其悔
范蠡当其盛,以同一判断力判己之处境
文种慕不限于人而限于用处,遂以术答判断
李悝所出者可核之目,判断遂不系于其身类比
吴起不认相依,并己身纳入可算之内相依
庞涓自量而得其实,而以此见养其妒
孙膑术尽敌之利,而妒不趋利,故算不及
商鞅以己所建为无隙,自拆纳言之途
张仪辱不返于己,返于其所恃之具术 理
赵武灵王破一俗而国强,遂以为凡俗皆可破
孟尝君昔诘一语之所据,今以数百人答一笑类比
苏秦见己至审,而所见者化为可用之资
屈原见国之必亡而不能受,未尝以尺自量
燕昭王自知不能任,故先立能雪之人相依
乐毅蚤见嗣主之量已异,不待祸成而去
田单明知而造蔽,所蔽者己之众
蔺相如先量对方或己身之所不能为,而后动
廉颇能受人之高,不能受人之代己
赵括类比不及于事,以学之边界为世之边界类比
白起类比不及于人,终以自认补之类比
范雎其算能移一国,独不能受一人在其上
平原君恃一可数之量以为已尽,而失之一人
信陵君所见多出于人,而所以能受者在己相依
春申君所推之算只用于取位,不用于防身
吕不韦以市道之算通于君臣,而名分可重述
李牧举世加之以怯,而其尺不为之动相依
荆轲知一击之外有不测,而人迫之以日相依
王翦量君之疑如量敌之众,自处于所许
李斯见及而不能行,碍于立身之一念

此表所列,即每则题下断语约而为一行。取词一列,作魏碑者主词,作宋体者兼词:主词是本书于其人身上所定之最要处,兼词记其同时所涉者。一人本可当数词,主词之设,所以定其最要处,非谓其止有一词。本部四十一则五形俱备,明因或蔽因无一重复。主词两见者十五,其中愧、慕、理、类比、相依、玄、术、傲、辱、安三见;兼词不入此数。说各见于后出一则之释。取词之数按部计:一词在本部之内两见即取其对照,他部之同词各自计数,不与本部相通。

第1部末 · 形之属

五形之义具于书首形例,此只列本部诸人之所属。未见之形不列。

管仲、百里奚、晋文公、楚庄王、范蠡、苏秦、白起属之。
齐桓公、宋襄公、文种、吴起、庞涓、商鞅、孟尝君、赵括、春申君、吕不韦属之。
孙叔敖、子产、晏婴、孙武、李悝、屈原、燕昭王、乐毅、田单、蔺相如、李牧、荆轲、王翦属之。
伍子胥、孙膑、张仪、平原君属之。
秦穆公、勾践、赵武灵王、廉颇、范雎、信陵君、李斯属之。

第1部末 · 互校

本部取一副固定的尺,量此四十一人。尺既固定,所量者遂可以互校;而对照止于本部之内,故此一件即本部之全景。白起与赵括同陷于类比,而一在人,一在事;管仲与商鞅同建制度,而一自言其隙,一以为无隙;子产与吴起同当相依一事,而一专留其路,一并己身纳入可算之内;齐桓公与晋文公同为霸主、同有贤佐,而一借目,一生目;孙武与赵括同对一部兵书,而一为作者,一为背诵者;范蠡与屈原同见其君之不可久处,而一转其尺以自量,一始终只量国;范蠡与李斯同见一事、同用一尺,而一去一留;管仲与楚庄王同自言其所不能及,而一限其手所建之物,一限其身所恃之力;伍子胥与乐毅同遇嗣主之疑,而一以为可以言解,一以为其量已异;孙武与乐毅同于己之至长处自留一口不由己之言;商鞅与春申君同拒一言而死,而一恃其所建之法,一恃其所施之恩;孙膑与吕不韦同证术之外有术所不照者,一遇妒,一遇畏;百里奚与白起同却他人所与之名而自认其所自知;秦穆公与晋文公同把自己的过错立成一件后世看得见的东西;宋襄公与赵武灵王同不问一俗之所以立,而一守一破;廉颇前后两次所遇者形似而实异,一次是他人之明在其上而生慕,一次是他人之位在其上而生辱;勾践与廉颇同受辱而其目皆不返于己,而一以二十二年之术竟之,一以一日之怒竟之;孙叔敖与赵括同当类比一事,而一推及受其令之民于市与车之间,一推不及眼前之一片战场;晏婴与伍子胥同有忿,而一指于结构,一指于人;晏婴与子产同当君之蔽,而一攻其所悦,一守其所由入;勾践与秦穆公同知一件事若不给它一个不动的地方便会随日子消散,而一存其耻,一存其过;勾践与李斯同有悔,而一及于自认而不能出境,一始终不及自认;文种与秦穆公同以慕为有界,而一界于人之属谁,一界于用处;文种与晋文公同读重耳出奔在外之十九年,而一读其运,一读其目;李悝与子产同保他人之明,而一专留议己之途,一径出可核之具;李悝与孙叔敖同当类比一事,而一出于设想,一出于计算;庞涓与秦穆公同自知不及于所见之贤,而一转出慕,一转出妒;庞涓与商鞅同当傲,而一起于其判断被反复验证,一起于一读之未经验证;张仪与吴起同以己身为可算之物,而一用尽,一用而复收;张仪与宋襄公同当名与实之分,而一不问,一答错;苏秦与百里奚同当他人所与之一名,而一却名而取实,一却名而造用;庞涓与范雎同当妒,而一起于一次准确的自量,一起于一件久未了结之辱;张仪与范雎同受笞辱而其目不返于所为,而一寄之于所恃以立身之具,一移之于位之高下,遂以凡在其上者为一次施加;李悝与范雎同出一副可核之具,而一以量人,一以量地;齐桓公与信陵君同以他人之明为用,而一系于一人,其人亡则明亡,一散于三千,且受与不受之权自留;信陵君与吴起同当相依,而一直造其路,一并己身纳入可算;廉颇与李牧同毁于郭开,而一先交出判己身可用与否之权,一至死不交而仍不免;勾践与李牧同受举世之目,而一以那目光为尺,一手中别有一尺可以自读;范蠡与王翦同见其君之疑必至,而一去之,一留而买其可留;管仲与王翦同建大物,而一临终以己之尺量己之作品,一终身不曾把那副尺掉转过来;吕不韦与王翦同以货为具,而一用之于造君,一用之于自保;勾践与燕昭王同以数十年雪一辱,而一自任之,一自知不能任而先造出能任者;管仲与燕昭王同当所建之物能否离己而立,而一临终自言其隙,其物遂不系于一人之在否,一之本文无一语及其身后,其物遂与其人俱尽;孙膑与田单同以术乘人之已蔽,而一乘其妒,一乘其疑;田单与吕不韦同当术之界,而一能并敌之所蔽而计之,一不及应者之不敢;乐毅与田单同系于一场反间,其一为所指者,其一为发之者,而毅之去先于反间之至,非反间所致。孟尝君前后两次所遇者同是一句加于己身之断语,一次必问其所据,一次不称其轻重;孟尝君与春申君同养士数千而其算各有所不及,一不及于眼前笑之者,一不及于己身之门;平原君与商鞅同当傲,而一恃一可点数之量,一恃其所建之法屡试而验;平原君与信陵君同以他人之明为用而门下皆号三千,而一以士之多寡为自足之凭,一留受与不受之权于己;荆轲与乐毅同当玄,而一以一人备其算外,一以身避其算外;荆轲与蔺相如同先量其所不能为而后动,而一所遇之局必待他人,一所遇之局可以自足;勾践、廉颇、张仪与李牧四人同受辱而其目各有去处,一以术外指而竟之,一当日发为怒,一寄之于所恃以立身之具而十年后外指于一国,一始终不曾出去找那个位,释名于辱所列之四途,此四人即其四例。此类对照,非有一副固定的尺不能见。

四十一人非择优而得。取法是:五种形各得其一,而后补其相邻可对照者。故有五则同出长平一役:平原君受上党而启之,相如谏之于前,廉颇去之于中,赵括覆之于日,白起成之而后自问其罪。四人所见各不相同,而所对者一事,读之当可省却许多议论。灭吴一事亦得三则:勾践断之于上,范蠡去之于成功之日,文种信其书而止于称病。马陵一役亦得二则:孙膑设之于外,庞涓入之于内。邯郸一围亦得四则:范雎止其兵于前,白起拒其命于中,平原君困于其内而出求于楚,信陵君窃符夺军而解之于外。破齐一役亦得三则:燕昭王积二十八年而后发之,乐毅将之而中道见代,田单以即墨一城复之。赵之亡亦得二则:李牧当其锋而不得终,王翦承其后而三月拔之,其决不在两阵之间,在赵王迁听郭开之一言;而郭开先后毁廉颇与李牧,其法亦异,毁颇者赂其所遣之使,毁牧者受敌国之金。

2

哲人

三十一人

本部诸则如下。对照限于本部之内,故此目即本部互校之全景。本部预定三十一则,先出八则,余二十三则续出;出之先后依世之先后,不依轻重。

1

老子

前 571?–前 471?形 · #

见其所事者将尽而受之

老子姓李,名耳,字聃,楚国苦县人。生卒之年史无明文,题头所记是旧说,故各系问号;此人究竟是谁,太史公在本传里并列了几种说法而没有一种定得下来,凡他自己加了疑辞的,本书一概不取。

他所任的周守藏室之史,是王室掌管典籍的官。这个职位不治民,不领兵,不参与决策,它的全部内容是看管一代人写下来的东西,因此它同时是最不显要的位子和最能看见全局的位子:一朝的档案在谁手里,一朝的底细就在谁眼前。

他所处的时代,周室名义上仍是天下共主,实际上号令已出不了王畿,诸侯各自为政。他一生的行止,本传除下文所记者外一概不载,连他后来去了哪里、死在何时,都没有人记下来。

文言

老子者,楚苦县厉乡曲仁里人也,姓李氏,名耳,字聃,周守藏室之史也。其学以自隐无名为务。掌一代之籍而以不使人知为务,其可观与其可疑俱在此。

孔子适周,将问礼于老子。老子曰:「子所言者,其人与骨皆已朽矣,独其言在耳。且君子得其时则驾,不得其时则蓬累而行。吾闻之,良贾深藏若虚,君子盛德容貌若愚。去子之骄气与多欲,态色与淫志,是皆无益于子之身。」孔子去,谓弟子曰:「至于龙,吾不能知其乘风云而上天。吾今日见老子,其犹龙邪!」所诫者其人之态,非其人之说。

居周久之,见周之衰,乃遂去。久而后见,见而后去,非本不在此也。

至关,关令尹喜曰:「子将隐矣,强为我著书。」于是老子乃著书上下篇,言道德之意五千余言而去,莫知其所终。其书出于人之所强求,不出于己之所欲留。

本传所记可分二段:居周之日与去周之后。居周之日,掌一代之籍而以自隐无名为务;去周之后,出关著书而莫知所终。二段之明相去不远,故其形为平。凡例第四曰明不待果而立,此则又添一层:明亦不待其显。周之不用其人,非其明有所减。

本则取词为安。释名言安者,清醒地接受有限而生的稳定之悦。老子所受者,是他所事之朝将尽而己身在其中;受之而去,既不以所知干世,亦不以身殉之。

然此处必有一问,不问则本则不成:老子之能受,安乎?抑其人本未尝以身系于周,故无所谓受与不受乎?释名于安明言非麻木,亦非无所谓。若一人自始不曾交出去,则其不痛者未系耳,安则未也。

本传于此有二处可据。其一曰「居周久之」。久者,非过客之辞;且其去系以一「乃」字,是读出而后去,非本不在此。其二在其与孔子之言。所诫者孔子之骄气与多欲、态色与淫志,皆其人自处之态。于人之自处犹如此措意者,不得谓之无所谓。故判其为安。

至其明之所在,本书取其一处:他所看者落在那个人的姿态上,那个人所持之说不在其目中。此正书首凡例第一条所立之分,而立于两千余年之前。本书不因其早而增其重,记之而已。

其可疑处亦在此。以自隐无名为务者,其事自少,而本书之尺须有事可据。此则所据者止四事,已是本传之全。尺不为其隐而放宽,则本书所量者必偏向留下动作之人,而以不留动作为宗旨者反最难被量。此不足记于书末,不在此则调和。

叙言周守藏室之为王室藏书之府、其史掌典籍而非治民之官,据本传「周守藏室之史」一语,其职守之详史无明文,此就其名言之,不据以纪事。姓李氏名耳字聃、周守藏室之史、其学以自隐无名为务、孔子适周问礼与老子答孔子之语、孔子出而谓弟子「其犹龙邪」、居周久之见周之衰乃遂去、关令尹喜请之而著书上下篇五千余言、莫知其所终,俱见《史记·老子韩非列传》,引语皆本传原文。同书〈孔子世家〉亦记孔子适周问礼,而系以疑辞,作「适周问礼,盖见老子云」,疑辞为太史公自下,所记老子送别之语亦与本传异;本书取〈老子韩非列传〉所记。所以取之者,不在其为谁之本传:此事属老子与孔子二人,若以本传为断,则量孔子之则当取〈孔子世家〉,同一事遂两文并出。所断者在疑辞之有无,卷四七之疑辞为太史公自下,凡太史公自加疑辞者本书一概不取,故从其无疑辞之一卷。且此事不据以系年。本传所载而太史公自加疑辞者四:老莱子一说作「或曰」,太史儋一说作「或曰儋即老子,或曰非也,世莫知其然否」,其寿作「百有六十余岁,或言二百余岁」,其所终则明言无考。四者本书一概不取,故本则所量者止于本传无疑辞之事。生卒之年史无明文,题头所记者旧说,故各系以问号,依凡例第十。《道德经》一书之文,本书不引,凡例第一所谓不记其学。

2

孔子

前 551–前 479形 · #

明言其所不能知,而身危之际独引天以自保

孔子名丘,字仲尼,鲁国陬邑人,先世是宋国人。生于鲁襄公二十二年,卒于鲁哀公十六年,年七十三。生卒两端本传皆有明文,故题头不系问号。

他所处的鲁国,在春秋之末是个小国,夹在晋、楚、齐三个大国之间:靠向楚国则晋国发怒,靠向晋国则楚国来伐,对齐国稍不设防,齐军就进境。而鲁国的权柄早已不在国君手里,季孙、孟孙、叔孙三家分持国政;到后来,三家的家臣又起来把持三家,一层压着一层,国君反倒成了最上面那个空位子。

他出身贫贱,父亲死得早。年轻时做过季氏的仓廪之吏,管过牧场,都是最下一等的吏职。后来鲁定公用他,由中都宰而司空,而大司寇,一度以大司寇代行相事。大司寇掌一国的刑狱与法禁;他以这个位子代行相事,是他一生所居的最高之处,前后不过数年。此后他离开鲁国,在卫、陈、蔡、宋、郑诸国之间往来了十四年才回到鲁国。他以诗、书、礼、乐教人,弟子相传有三千,其中通六艺者七十二人。

文言

孔子适周,将问礼于老子。既见,去,谓弟子曰:「至于龙,吾不能知其乘风云而上天。吾今日见老子,其犹龙邪!」所不能知者,明言不能知。

公山不狃以费畔季氏,使人召孔子。是时孔子行道既久,无所试用,遂欲往。子路不说,止之。孔子曰:「夫召我者岂徒哉?如用我,其为东周乎!」然亦卒不行。召之者叛人,而所以欲往,久不得用故也。

其去鲁而适卫也,将适陈,过匡,匡人以为阳虎,拘之五日,弟子惧。孔子曰:「文王既没,文不在兹乎?天之将丧斯文也,后死者不得与于斯文也。天之未丧斯文也,匡人其如予何!」既而适宋,与弟子习礼大树下,宋司马桓魋欲杀孔子,拔其树。弟子曰:「可以速矣。」孔子曰:「天生德于予,桓魋其如予何!」于天独不言不知,反引之以自保。

佛肸为中牟宰,以中牟畔,使人召孔子。孔子欲往。子路曰:「由闻诸夫子,『其身亲为不善者,君子不入也』。今佛肸亲以中牟畔,子欲往,如之何?」孔子曰:「有是言也。不曰坚乎,磨而不磷;不曰白乎,涅而不淄。我岂匏瓜也哉,焉能系而不食?」其言还于其身,出于子路之口,不出于己。

在陈蔡之间,陈蔡大夫发徒役围孔子于野,绝粮,从者病,莫能兴,而孔子讲诵弦歌不衰。召子贡而问之,子贡曰:「夫子之道至大也,故天下莫能容夫子。夫子盖少贬焉?」孔子曰:「赐,良农能稼而不能为穑,良工能巧而不能为顺。君子能修其道,纲而纪之,统而理之,而不能为容。今尔不修尔道而求为容。赐,而志不远矣!」不以见容验其道。

既反鲁,鲁终不能用孔子,孔子亦不求仕。乃因史记作春秋,上至隐公,下讫哀公十四年。笔则笔,削则削,子夏之徒不能赞一辞。弟子受春秋,孔子曰:「后世知丘者以春秋,而罪丘者亦以春秋。」其尺至是乃及于己之所作。

本则之形为升。所升者非其位:其位在行摄相事之日已至其极,此后去国十四年,反鲁而终不见用,位是一路向下的。所升者是那把尺所及之处。

本则取词为敬。释名言敬者,面对超出理解之物而生的、带着清醒之谦卑的悦,于己所不能及处不佯称能及。可据者四:见老子而曰「吾不能知其乘风云而上天」;本传记其「子不语:怪,力,乱,神」;子贡曰「夫子言天道与性命,弗可得闻也已」;晚而曰「知我者其天乎」。四处所同者,都是划出一条线,线外之物不入其言。

此与老子一则同出一事,而所量者各是一面。凡例第三曰明有二面:察其可言之理,与知其不可尽之玄。老子所出者是理之一面,其所诫落在这个人自处之态上;孔子所出者是玄之一面,他不解老子,而径言不能解。

其蔽亦生于此。天正是他终身不肯妄言之物,而惟其不肯妄言,天遂成了一件无从核对的东西。困于匡,曰「天之未丧斯文也,匡人其如予何」;宋司马欲杀之,曰「天生德于予,桓魋其如予何」。两处皆在身危之际,所称知者皆是天于他一身之所向。敬与傲于此同出一源,兼词傲即系于此:凡不肯量之物,一旦取来自保,便是最省事的凭据,因为它天然不受检。

其蔽又见于别处,而所系者是久不得用。公山不狃以费叛而召之,佛肸以中牟叛而召之,两次皆欲往;而他自己立过一条则,曰其身亲为不善者君子不入,两次皆子路把这条则拿回来还给他。量人之尺甚精,而于己身之事,那把尺时时够不着。此本书取依为兼词之故:所固着者是得用,固着而其尺不复朝向己身。

升之所在,正在那把尺终于够着。反乎鲁之后,本传作「鲁终不能用孔子,孔子亦不求仕」,求用之心到此而止。作春秋而语弟子曰「后世知丘者以春秋,而罪丘者亦以春秋」,是他把自己所作之物放上那把尺,量出它两面俱在,而仍旧作之。晚年之言天亦与前异:「不怨天,不尤人,下学而上达,知我者其天乎。」同一个天,在匡与宋是保他的凭据,至此只剩一个知他的人。两处相去之远,即本则所判之升。

叙言鲁当春秋之末,附晋附楚之两难与三家分持国政、陪臣执国政之局,并据本传所记,节述而不加引号;季氏之吏与司职吏为最下之吏职、大司寇掌一国刑狱法禁,就其名与其事言之,史无明文,不据以纪事。名丘字仲尼、鲁陬邑人而其先宋人、鲁襄公二十二年生、贫且贱而尝为季氏史与司职吏、由中都宰为司空为大司寇而定公十四年行摄相事、去鲁凡十四岁而反、以诗书礼乐教而弟子三千七十二人通六艺、公山不狃与佛肸两畔之召及子路两度以其所自立之言相还、过匡见拘与宋司马桓魋欲杀之两段及其所引天之二语、陈蔡绝粮与子贡请少贬之答、鲁终不能用孔子而孔子亦不求仕、因史记作春秋与「后世知丘者以春秋,而罪丘者亦以春秋」、「不怨天,不尤人,下学而上达,知我者其天乎」、子贡「夫子言天道与性命,弗可得闻也已」、「子不语:怪,力,乱,神」、年七十三以鲁哀公十六年卒,俱见《史记·孔子世家》,引语皆本篇原文,凡节其文者已不加引号。适周问礼于老子及「其犹龙邪」一语,见同书〈老子韩非列传〉;〈孔子世家〉亦记之而系太史公自下之疑辞,本书取其无疑辞之一卷,其故具于老子一则之据。此事不据以系年。本篇载诛少正卯,录其有而不据以下判,依凡例第一:所关者行事之当否,非见识之高下。删诗书、正乐、序易诸事,同依凡例第一不记其学,不入文。生卒两端本篇皆有明文,不系问号,依凡例第十。《论语》一书,本则不用。

3

苏格拉底

前 469?–前 399?形 · #

所疑遍及于人,而不及于命其疑者

苏格拉底是雅典人。生卒两端所据二书皆不著其年,只记他受审那一年已经七十多岁,故题头两端都系问号。

他所处的雅典,与斯巴达相攻了几十年,最后战败。城中一度落到三十个人手里,杀戮甚多;没多久这批人垮了,众人之政又复。他受审就在众政复归之后不几年,那时城里对任何被认为动摇了旧规矩的人都格外敏感。

他一辈子不曾以教人取酬,也不曾自称是谁的老师;每日在市集上、在钱庄的桌边与人问答,贫者富者一概不拒,因此终身贫困。他生平所居的官职只有一个,是议事会的议员;此外曾三次从军出征。他身后没有留下一个字:今日所见关于他的一切,皆出于随他游从者之手,而所记二家彼此不同,其取舍见本则之〈据〉。

文言

苏格拉底者,雅典人也。其友诣神所而问之,问有智于苏格拉底者乎,神曰无有。苏格拉底闻而不解,曰:「吾自知无智,小大皆无。而神者不妄言,妄言非神之性也。然则其言必别有所指。」于神之言,疑其解而不疑其真。

乃遍诣国中号为有智者,欲得一贤于己者以还诘于神。先诣当政者,与之言而觉其不智,彼顾自以为智;退而自谓曰:「彼与我皆无所知;然彼不知而自以为知,我不知而不自以为知。所差止此一节耳。」次诣为诗者,取其篇中最工者问其义,则在座之人言之反胜其自作;乃知诗非以智作。次诣百工。百工诚各精其艺,正以其艺之精,遂自谓于邦国大事亦无所不知。以其所精冒其所不精,蔽之常路。知其所不知者,实知之一也。

少年之无事者慕而效之,转以诘人。所诘者不自怒其无所知,而怒于苏格拉底。当时诋讲学者有成语,曰究天上地下之事、以曲为直、不奉神,众即取此成语以加之。其法不可与争,遂与其人争。

苏格拉底生平所居之官职,惟议事之员一职。会海上之役,诸将胜而不收战殁者之尸,众欲并案而论其罪。国法所不许也,而是时值席者出苏格拉底之部。众呼于庭,说者且请劾系之。苏格拉底独不肯,谓法与义在此,宁冒其险。众呼于庭而不移。

已而三十人执政,召苏格拉底与四人入圆室,令往邻岛取列翁,将杀之。凡若此者,皆欲多引人入其罪。四人往,苏格拉底独归其家。使三十人之政不亟败,己必与列翁同尽。政体已易,而所移者非其判。

年七十有余,见讼于庭,罪二:不奉邦所奉之神而别奉新神,一也;惑乱少年,二也。生平未尝一入公庭。庭上不哀请,有子三人而不引之以动众心,曰:「吾年如此,且世谓吾有智之名,不当自贬;贬则并庭与国而辱之。」判有罪,而所差止三十票。平生举义为断,独此一事举名。

案其国之法,罪人得自请其罚。苏格拉底曰:「吾平生未尝有意害人,何为自请恶罚?畏死而请之乎?吾不知死之为祸为福;不知,而以一必然之恶易一未知之物,何也?」遂请养于公堂,谓其功宜与胜于竞技者同。既而曰家实无财,请罚金极其力之所能;友四人代请三十倍之数,且为之保。卒判死。不以已知之恶易未知之福,是其平生之一法,用之于己之死生而不改。

系狱三十日,以候祭使之自圣岛归。友克力同夜入狱,言守者可赂,行装已具,且责之以财、以名、以其子之教。苏格拉底不受,曰:「财与名与教子之说,众人之论也。所当问者一事:出而逃之,义乎,不义乎?义则行之;不义,则死与他祸皆不入于计。」乃与之设一问:使国法来问我,曰汝将毁我乎,吾何以答之?吾生于其下,长于其下,七十年未尝去此邦而之他;能说之则说之,不能说则从之。遂不去。三易其境矣,所校者终是一问:义乎,不义乎。

既判死,谓其党之欲免己者曰:「吾有一异事告子。吾平生有神兆,虽小事将失,未有不阻我者。今日出门不阻,赴庭不阻,言时不阻,而所遭者世皆以为至恶。此默何解?向使吾将趋于恶,其兆必阻我;今终日不阻,是吾所趋者善也。」又曰:「子其安之。善人无恶,生死皆然,此可确知者也。」终之曰:「去矣。吾往死,子往生,二者孰善,惟神知之。」以其不出声者,为已出之证。同一席之上,先言可确知,终言惟神知之。

至日,浴,见其子与家中妇人,与之语而遣之,乃出。狱吏至,泣而致其命。苏格拉底问可以酹神否,曰所具止此。乃曰:「虽然,吾不可不祷于神,愿其相吾此行。」遂饮。座中大哭,苏格拉底止之曰:「吾所以遣妇人出者,正为此也。」寒气自足而上,至其腰,乃发其覆面之衣,谓克力同曰:「吾负医神一鸡,为我偿之,勿忘。」言毕而卒。临尽之所念,负神之一鸡耳。

本则之形为平,而所以为平者不在所留之少,亦不在尺之本身。此人之事不少,且四易其境:众人之政、三十人之政、众政之复、身系于狱而判已下,而四境之中所校者始终是同一问。平出于其人自己不动。

本则取词为敬。释名言敬者,面对超出理解之物而生的、带着清醒之谦卑的悦,于己所不能及处不佯称能及。可据者三:庭上不肯自请他罚,故在不知死之为祸为福,不当以一必然之恶易一未知之物;狱中不受克力同之说,故在义与不义之外,他祸不入于计;申辩自言于地下之事所知甚少而不自以为知。畏死者,佯知其所不知:此语是他自己说的,且他照它做了。

此与孔子一则相校,是本部敬之两见。二人皆划出一条不能知之界,而两条界之遭遇相反:孔子明言不能知,及困于匡、危于宋司马,两度引天以自保,界是他自己划的,危时是他自己跨的;此人之界至死不跨,判已下而所守者仍是不知死之为何物。一条界守得住守不住,与那条界是谁划的,是两件事。

其蔽即生于此。其所疑遍及于人人之所信,独有一句不曾入其所疑之列:命他去疑的那一句。他于神谕所疑者是其解,非其真;「神者不妄言,妄言非神之性也」一语在他口中居前提之位,前提既立,则神之出声与不出声皆成其证。庭上终日之默可以读作吉,所据者正是一段沉默:向使将趋于恶,其兆必阻我。这一步须先知那个兆遇恶必阻而无一失,而沉默供不出这一条。傲之为兼词即系于此。

柏拉图记庭上之默而断死之为善,色诺芬记庭前之阻而断神以为其死为宜,事实相反,本书不断其孰真。所取者是二记之所同:神兆出声与否,他都把它在此事上的举动读作死之为善之证。两个互相矛盾的证人于这一点不矛盾,且皆无意于证明它。判即立于此,不系于二记孰真。

明与蔽同出一源者,书末第一条已记其为尺之不足,此为其再见,所异在关系:孟子是同一副推用在两处,此人则那个不受疑的前提正是那副能力得以运转之所本。神谕若不真,遍诣国中之事无从发起。

叙言雅典与斯巴达相攻而雅典败、城中一度归三十人之政而复为众政,其世次之框依〈引书〉通例,不逐事出据;三十人执政、众人出亡而复返、三从军役,所据二书皆有明文。神所之问、遍诣当政者与为诗者与百工、罪状二支、少年效之而被诘者怒、议事之员为其生平惟一之官职、海上之役诸将并案而己独不肯、三十人令取列翁而己独归、庭上不哀请与不引其三子、所差三十票、不肯自请恶罚与请养于公堂及请罚金、「吾于地下之事所知甚少而不自以为知」一段、神兆终日不阻与以默为吉、「善人无恶,生死皆然」与「二者孰善,惟神知之」,见柏拉图《申辩》。狱中拒逃、克力同所责之财、名、教子、「义乎不义乎」之问与国法来问之设、七十年未尝去此邦,见同人《克力同》。系狱以候祭使、浴而遣其子与妇人、狱吏泣而致命、请酹神与祷、座中大哭与「吾所以遣妇人出者正为此也」、寒气自足而上至腰、「吾负医神一鸡」,见同人《斐多》。终身不受钱、不自称为人之师,兼见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与柏拉图《申辩》。凡引语皆本二家原文之意,非逐字之译;加引号者谓原文有此语,非谓其字如此;节述其意者不加引号。名物之音译入此,不入正文,依凡例第八:神所谓德尔斐,海上之役谓阿吉纽西之役,邻岛谓撒拉米,圣岛谓得洛斯,公堂谓普吕塔内翁,医神谓阿斯克勒庇俄斯;罚金之数原文作一米那,友人代请三十米那,本书以其倍数出之。生卒两端二书皆无明文,《申辩》惟记其受审之年已七十有余,故题头两端一律系问号,依凡例第十。色诺芬《申辩》所记庭前神兆之阻,与柏拉图所记庭上终日之默正相反,本书不断其孰真,取舍具于本则之释;同篇所记少年轻其父一节是讼者之辞,色诺芬引之正为驳之,不作事叙。其父为石工一说出第欧根尼·拉尔修,乙等而无甲等旁证,不取。庭中之数二书皆不记,故只出「所差三十票」。

4

柏拉图

前 427?–前 347?形 · #

验人以其所行,而自行之决在证己非空言

柏拉图是雅典人。生卒两端皆出旧说,所据之篇不著其年,故题头两端都系问号。

他所处的雅典与苏格拉底同世而稍后。城与斯巴达相攻数十年而战败,一度落到三十个人手里,那批人中有他的亲戚与相识;没多久这批人垮了,众人之政复归,而众政以不敬之罪杀了苏格拉底。苏格拉底受审那一天他在庭上,与另外三个朋友愿意代出罚金;苏格拉底饮鸩那一天他病着,不在狱中。他年轻时两次动过从政的念头,两次都退了下来,此后不再谋本邦之政。

四十岁上他第一次渡海到西西里。那里最大的城是叙叙拉古,当时为狄奥尼修父子所专,与海外之敌常年相攻。他在那里结识狄翁,狄翁是其王的姻亲。此后他又两次渡海,都在其王之子在位之时。本则所据的是狄翁被杀之后他写给狄翁亲友的一封长信,信中自陈了这三次渡海之由;那封信出于谁手历来有争,本书据以纪事之法见本则之〈据〉。

文言

柏拉图者,雅典人也。国既败于斯巴达,三十人执政,中有其亲与所识者,召之共事。柏拉图意其将出人于恶而置之善,乃谨观之。数月,见其所为使旧政视之如金,遂退不与。未入而先观,观而后退。

三十人尝令苏格拉底与四人往邻岛取一人以就死,欲使之同其咎,苏格拉底独归。未几三十人败,众政复,而众政以不敬讼苏格拉底,杀之。柏拉图皆及见之。同一事,一人收之于其身之所不为,一人推之于其邦之所当改。

由是历观诸邦之法与其为政者,观之愈久而愈觉其难,卒断之曰:今之邦国无一得其政,其法几不可救;不至爱智者秉国,或秉国者成爱智,人之患不息。断遍天下之政,独不断己之所以断。

年四十,始渡海至西西里。恶其俗:日再饱,夜无独寝,如是而望其成智,非人之所能。于是识狄翁,语以人所当趋者。狄翁受之,终其身不改。一人受之而不移,遂谓人可以言转。

其王卒,其子立。狄翁欲成之为爱智之君,函请柏拉图再三。柏拉图自度曰:少年之欲多变,其向未可恃。而卒行。其自言所以行者曰:主在耻于己,恐他日自视为一徒能言而终不肯下手者。所度者事之可否,所决者己之为何等人。

至则谗者满庭。四月,狄翁以谋篡见逐。柏拉图被留于王城,非王之命,无舟敢载。王欲其誉己过于狄翁,而终不肯以弟子之礼从之受学,惧为其所笼。欲得师之名,不欲受学之实。

既得归,王再召之。柏拉图辞曰:吾老矣,且今之所行与前约不合。此一辞,是其平生判得最准者。

俄而三召,遣三列桨之舟以迎,又遣其所重者偕来,塔兰同诸友并为书言其不可不至,雅典之友亦推之使行。乃行。既判之而复自反,其判遂不足恃。

至,试之以其法:示以爱智之全程与其劳,而观其肯行否。此法不为言辩而设,为观其人之所行而设。王闻其一席,遂不复求,退而自著一书,冒为己出。其验施于人,而未尝施于己之出海。

于是尽鬻狄翁之产,前诺尽废。柏拉图面责之,王曰:吾未尝许汝一事,小大皆无。既而居卫卒之间,闻有欲杀之者。塔兰同人假使命之名遣舟至,乃得返。在专者之国,能约人者惟其人自肯。

后见狄翁于奥林匹亚。狄翁请与共讨,柏拉图辞曰:吾尝与其人共席共祭矣;且吾年不宜为战友;若二子他日欲相安,吾尚可居其间。狄翁不听,既再克其国而卒见杀于其所信者。所以辞者三,皆其尺之所许。

狄翁既死,柏拉图为书告其党曰:勿以西西里付诸专者,付之于法。又自立一条于己:胜者若不服其所立之法,则勿召我,亦勿召他人。其尺至此始转而向己。

本则所据者是一篇为己辩解之书,其出于谁手历来有争。本书之取法具于〈引书〉:取其自陈之中于己不利者以立判,其自解、自许与所归于他人之心,一概不据。文中「主在耻于己」一语正属前者:若出其手是自认,若出后人之手,一个为他辩解的人没有理由替他添上这一句。故本则之判不系于此篇出于谁手,所量得者亦止于他肯写下来的那些于己不利之处。

其所以再渡,自陈之由是耻于己,不待他人之目,故是愧而非辱。释名于辱列四去处,四者之中唯转为愧者使那个位受一次检。他确受了那一检,且所看的是自己的所为。可是他所检的是「我算哪一等人」,不是「此行当否」。一次真的回头自检是可以检错地方的;检错了又自以为已检过,比不检更难破,因为他手里握着一份自己检过的凭据。

术者成事之能,凡例第二曰与明不相为用,此则见之最切。他确能转狄翁一人,狄翁受之而终身不改,这是实事;而由此推出「吾若能尽说一人,则诸善皆可得」,是他自陈的一步。他之所以能说服,恰成了他判断此行可为的理由;而一个人说得动人与那一个人转不转得过来,本是两件事。术愈高,这一步愈难看破,因为前一半是真的。

其明之另一面在玄。他于其所最重者自言不可著:名、说、象、知四者,无一能致其第五;须久与其事相处,而后忽如火之自彼跃于此。写字最多的人,于其最重之处自言无一书,且终身不作。

三十人令取人一事,二人同在其时,而所转之向相反。苏格拉底所收者是「此事我不做」,柏拉图所推者是「诸邦之政皆失,故权当归于爱智者」。同一件事,一个收到自己身上,一个放到邦国之上;此后一人终身未尝去其城,一人三渡其海。

形判谷。始高者,三十人召之而观其所为乃退,众政杀苏格拉底而由是断诸邦皆失其政。中陷者,再渡之决自陈出于耻,三渡之前又已判定而复自反:非事之不成,是他自己推翻了自己一个判得准的判断。末起者,奥林匹亚所举之三条与此书之末自立一条于己,皆是他那把尺终于转向自身。此本部第一处谷。

叙言雅典与斯巴达相攻而败、三十人之政与众政之复,其世次之框依〈引书〉通例,不逐事出据。柏拉图在苏格拉底受审之庭、与三友愿代任罚金,见柏拉图《申辩》;苏格拉底饮鸩之日柏拉图以疾不在,见同人《斐多》。本则纪事之其余各条皆出柏拉图《第七书信》全篇,自三十人召之共事、历观诸邦之法、三渡西西里、以至奥林匹亚见狄翁与末了自立一条于己,无一事出其外;三十人令苏格拉底往邻岛取人一事,此篇不著所取者之名,其名见《申辩》作列翁。所引三语,一曰「不至爱智者秉国或秉国者成爱智则人之患不息」,一曰「主在耻于己,恐他日自视为一徒能言而终不肯下手者」,一曰王答之「吾未尝许汝一事,小大皆无」。凡引语皆本原文之意,非逐字之译;加引号者谓原文有此语,非谓其字如此;节述其意者不加引号。名物之音译入此,不入正文,依凡例第八:西西里之大城谓叙叙拉古,其王父子皆名狄奥尼修,塔兰同谓塔拉斯,其地之友谓阿基塔,遣舟者谓拉米斯科,王所遣偕来者谓阿刻德谟,王城谓其卫城。人名依凡例第八从其世所通行之称;此篇诸人史无姓氏可考,故从其名。生卒两端此篇不著,所据者旧说,依凡例第十两端系问号。此篇称苏格拉底为其友而不称师,本书从之,故文中不称师弟;二人从游之实,见《申辩》所列从游者亲属一段。此篇之真伪本书不判,所行者是分层取用,其法具于〈引书〉。学园之设与其师承著述之次第此篇无一字,他所据者皆不入甲等,故不叙。

5

亚里士多德

前 384?–前 322?形 · #

立求确之度,而所自以为已见者不受其度

亚里士多德生卒两端皆无明文,所据者旧说,故题头两端都系问号。他生在北方边地的一个小邑,父亲是北方那个王国的宫廷医生。十七岁到雅典,入柏拉图之门,前后住了二十年。

柏拉图死后他离开雅典,先到海对面小亚细亚一地,依一位当地的统治者;几年后到北方那个王国的宫廷。再回雅典时,他在城外一处可以来回散步的场地自立一学,前后十三年。末年城中有人以不敬神告他,他离开雅典,到邻邦一岛上的城里,同年就死在那里。

今日所见他的书,大半不是写成篇的著作,是讲授留下来的稿子,所论遍及天象、地质、生物、政法、诗与言说之术,其博为古时所未有。他生平的事迹却几乎没有一件出于他自己的书:今日所据者是后世一部记哲人的书,那部书去他六百余年。本书用它给读者定位,本则的判语没有一句建在它上面,其等第与取法见本则之〈据〉。

文言

亚里士多德论至善,未破之先,自言其难曰:理型之说,出于吾友。既而曰:吾侪爱智者,宁毁其所亲以存其真;二者皆亲,而理当先于友。未破之先,自言其所难在亲。

其所以破之者,不问其说之美恶,问其于所见之物有何所增。曰:理型不能致其动,不能致其变;不在物中,则不足以为其因;亦不能益人之所知。所持以取舍者一物:无从核则不立。

尝立一法曰:凡论一事,当先陈其所见,次疏其所难,然后断,使众所共信者尽可得其解,不能尽则得其多且要者。又曰:求确之度,当以其事之所许者为准;受或然之说于治数者,责实证于言说之士,其愚一也。度先立而后用,不随所欲得者移。

其论天上之物曰:彼者至美而近于神,然可据以知之者,出于耳目者甚稀;至于地上之草木鸟兽,则处其中而可以尽观,勤则皆可得。故其自言前之论天,止于意之所及。知其在而不称已尽,此明之另一面。

其观生物之齿,曰人与羊与豕,牡之齿多于牝;下一句即曰:他兽则未及观。未及观者标之于同一句内,而所未数者已在界内。

其论奴,先出两说:或谓主奴之治与治国同术,或谓奴与自由之别出于法而不出于性,是干于性,故为不义。既而自言:性欲别其形而不能,故有具其形而无其魂者,有具其魂而无其形者;且曰体之美可见,魂之美不可见。其下一句乃曰:故某人生而自由,某人生而为奴,昭然。自言可核者不可见,而断之曰昭然。

其待家之奴不薄。遗令:某婢纵之,吾女嫁时更与之赀与婢;凡侍吾者一无所鬻,仍使供职,及其年至而行无可责,则纵之。然其书固有一条曰:当常以自由为其役之赏。其厚出于其说之内,故不成一核。

本则之形为平,而所以为平者又是一状。他所留下的是书,不是行事之次第,其先后至今不可考,诸段之间没有一条时之轴,本不得画一线。所以仍判平者,在每一段之内明与蔽并出且往往同出一句;此判不倚于次序,他日其书之次第若考得出来亦不动。

本则取词为傲。释名言傲者,虚妄的确定,以为己已尽见所当见者,非自矜之谓。此人当之最准:知其所不知一事他知得比同时之人都清楚,且立为法。可据者二,皆在同一句之内。其一,「他兽未及观」是他自己标的界,极精细,而同句之「牡之齿多于牝」正在界内,那一条他并未数过;人之齿男女同数,取一人一数即知。其二,「体之美可见,魂之美不可见」等于自陈此事无可核,而下一句是「昭然」。

兼词玄。释名言玄者,实在之中超出理解之物,知其在而不佯称已尽。他论天上之物,自言可据者甚稀,又自言前之论天止于意之所及:那条界他画得出,也肯认。而其蔽正生于此:那把度是他自己立的,第一次且用在与他最亲的人的说上;正因为信得过它,凡他自以为已经度过的,便不再受度。

本部之对照系于柏拉图。二人之尺各有一处不施:柏拉图之尺不举,其验施于人而未施于己之出海;此人之尺举了,界也画了,而把未核过的一条放进了已核的那一边。后一种更难破:不举者尚有一日可举,误其界者手里握着一份自己画过的界,正是他不再回头的凭据。再与苏格拉底并观成一线:苏格拉底所不疑者是命他去疑的那一句,是尺之源;柏拉图所不施者是施之于己;此人所不核者是尺之所及之界。

遗令一段不以为一处相反。他遗令纵其家之婢仆,看去像是其行推翻了其说;然其书卷七自有当常以自由为其役之赏一条,那份厚道正在其说之内。此处仍要写出者,正为立一句:仁不构成对一说的一次检。能构成检者惟一物:肯把自己所立之度回过头来用在自己已断之事上。

明与蔽同出一源者,书末第一条已记其为尺之不足;此人是最紧的一例:前三例或在两段之间,或在一推之两处,此人则在同一句之内。

叙之所纪,自其生于北方边地之小邑、父为宫廷医、年十七入柏拉图之门而居二十年、柏拉图卒后去雅典而依小亚一地之统治者、返雅典自立一学十三年、以至末年被告以不敬神而去雅典卒于邻邦一岛之城,皆出第欧根尼·拉尔修《哲人传》卷五,本书列为乙等;依凡例第十一只用于定位,本则判语无一句建于其上。生卒之数从拉尔修所引阿波罗多洛之纪年,两端皆无明文,依凡例第十系以问号。文中所纪七事皆出其自著:《伦理学》卷一之六(理型出于吾友与「二者皆亲,而理当先于友」)、卷一之三(「求确之度当以其事之所许者为准」与责证责或然之喻)、卷七之一(先陈所见、次疏其难、然后断之);《形而上学》卷一之末(论理型不能致其动与变、不足以为因、不能益人之所知);《动物之部》卷一之五(天上可据者稀而地上可尽观、前之论天止于意之所及);《动物志》卷二之三(牡之齿多于牝与「他兽未及观」);《政治学》卷一之三(主奴之治与奴之别出于法而不出于性两说之并出)、卷一之五(「体之美可见,魂之美不可见」与「生而为奴」之断)、卷七之十(「当常以自由为其役之赏」)。遗令一段出拉尔修卷五,其文出其人自身,依自著存于乙等之书之裁,等第从其作者而入甲等,惟传世之径仍是乙等之书,与伊壁鸠鲁三书信同险,声明于此。引语皆本原文之意,非逐字之译;加引号者谓原文有此语;节述者不加引号。所据皆英译本,非希腊原文,其本见〈引书〉。音译入此,依凡例第八:其小邑谓斯塔吉拉,北方之王国谓马其顿,小亚之统治者谓赫米亚斯,城外散步之场谓吕克昂,邻邦之岛谓埃维亚而其城谓卡尔基斯。人名依凡例第八从其通行之称;此人史无姓氏,故从其名。本则不取者三:《政治学》卷一之十三论女子之议(逐条排其所断错者即成学说之误的清单,犯凡例第一);其去雅典之由与为王子师一节,出拉尔修,入叙不入判;四因、元素之属,凡例第一不叙。

6

孟子

前 372?–前 289?形 · #

推及其人所不自见,而以同一推自定其位

孟子名轲,邹国人,受业于子思的门人。生卒之年史无明文,题头所记是旧说,故各系问号。

他所处的是战国中期,上距孔子之生约一百八十年。那时秦用商鞅而富国强兵,楚、魏用吴起而战胜弱敌,齐威王、宣王用孙子、田忌一班人而诸侯东向朝齐;天下正忙于合从连衡,以能攻伐者为贤。他所称述的却是唐尧、虞舜与三代之德,所以每到一国,所言与所求者两不相接。

他游事齐宣王,宣王不能用;在齐国做过卿。又到梁国,梁惠王不照他的话办,只当他迂远而不切事情。诸国走遍而处处不合,于是退下来,与万章那一班弟子整理诗书,申述仲尼的意思,作《孟子》七篇。本则所据之事,一半出于这部他自己所作的书。

文言

齐宣王问孟子曰:「若寡人者,可以保民乎哉?」曰:「可。」王曰:「何由知吾可也?」孟子举胡龁所言王以羊易牛一事而问之,王曰:「有之。」孟子曰:「是心足以王矣。百姓皆以王为爱也,臣固知王之不忍也。」王说曰:「《诗》云:『他人有心,予忖度之。』夫子之谓也。夫我乃行之,反而求之,不得吾心。夫子言之,于我心有戚戚焉。」其人自行之而不得其心,他人据其一事而得之。

孟子谓蚳鼃曰:「子之辞灵丘而请士师,似也,为其可以言也。今既数月矣,未可以言与?」蚳鼃谏于王而不用,致为臣而去。齐人曰:「所以为蚳鼃,则善矣;所以自为,则吾不知也。」公都子以告。孟子曰:「吾闻之也:有官守者,不得其职则去;有言责者,不得其言则去。我无官守,我无言责也,则吾进退,岂不绰绰然有余裕哉?」以尺责人,人以其尺相还,则曰尺不及己。

沈同以其私问曰:「燕可伐与?」孟子曰:「可。」齐人伐燕。或问曰:「劝齐伐燕,有诸?」曰:「未也。沈同问『燕可伐与』,吾应之曰『可』,彼然而伐之也。彼如曰『孰可以伐之』,则将应之曰:『为天吏,则可以伐之。』今以燕伐燕,何为劝之哉?」可与孰可,其分实有,而举之者在事成之后。

燕人畔,齐王曰:「吾甚惭于孟子。」陈贾请见而解之,问孟子曰:「周公知其将畔而使之与?」曰:「不知也。」曰:「然则圣人且有过与?」孟子曰:「周公,弟也;管叔,兄也。周公之过,不亦宜乎?且古之君子,过则改之;今之君子,过则顺之。古之君子,其过也,如日月之食,民皆见之;及其更也,民皆仰之。今之君子,岂徒顺之,又从为之辞。」却为人解者之解,且名其解之为解。

孟子去齐。尹士语人曰:「不识王之不可以为汤武,则是不明也;识其不可,然且至,则是干泽也。千里而见王,不遇故去。三宿而后出昼,是何濡滞也?」高子以告。孟子曰:「夫尹士恶知予哉?千里而见王,是予所欲也;不遇故去,岂予所欲哉?予不得已也。予三宿而出昼,于予心犹以为速。王庶几改之。王如改诸,则必反予。夫出昼而王不予追也,予然后浩然有归志。」讥其滞者,自言其所以滞。

孟子去齐,充虞路问曰:「夫子若有不豫色然。前日虞闻诸夫子曰:『君子不怨天,不尤人。』」曰:「彼一时,此一时也。五百年必有王者兴,其间必有名世者。由周而来,七百有余岁矣。以其数则过矣,以其时考之则可矣。夫天,未欲平治天下也;如欲平治天下,当今之世,舍我其谁也?吾何为不豫哉?」所引者其自出之语,而答以时异;继之以不可核之数。

本则之形为平。可系其先后者二段:在齐与去齐,二段之明相去不远,所以不远者在两段各自明蔽并出。在齐之日,据宣王自为之一事指其所不自知,是明;齐人以其尺相还而曰此尺不及己,是蔽。去齐之日,尹士讥其濡滞而自言所以滞,是明;充虞引其自出之语而答以五百年之数,是蔽。此书末第一条不足之二例。

本则取词为类比。释名言类比者,以己之所感推及他者,而知其亦为能感之存在。其所长全在此一推:牵牛过堂下,王见其觳觫而以羊易之,百姓由此推出王吝一牛,孟子推出王不忍。此推之得验,在被推者的回答里:「夫我乃行之,反而求之,不得吾心。夫子言之,于我心有戚戚焉。」自行其事而找不着自己的心,旁人据其一事而找着了。

其蔽即生于同一推。释名于类比另有一句:其难全在分寸。推及宣王者止于一事一心,其言可对质,故可核;推及五百年之数与己在其中之位者,无一处可以对质。同一副推,近处得人之所不自得,远处量出一个无人能量的数。

此与孔子一则并读,二则之天用处相反。孔子于天明言不能知,而身危之际引之以自保;孟子于天不言不能知,径以其数与时相校,校出的结论是当今之世舍己无人。二则且同出一语:孔子晚年自言「不怨天,不尤人」,而充虞所引以相责者正是这一句:一句是自己说来责己的,一句是别人拿回来责他的。

蚳鼃一段与孔子佛肸一段同构:孔子自立一则曰其身亲为不善者君子不入,子路以此还之;孟子责蚳鼃有言责而不言,齐人亦以此还之。量人之尺甚精,而于己身之事,那把尺时时够不着。

其书〈尽心下〉一语两面俱在而系不得年,只入取词之据,不入形之起落:敢把尺量到经上是明,而所持以削去〈武成〉之大半者是至仁伐至不仁不当流血一条,此条未尝受检。

其可疑处须记,此疑自本则而始。本则所据之事一半出于《孟子》七篇,出于他自己与其门人之手;凡自著传世者,所留下的事都经其人自择。其蔽据齐人之讥与充虞之问而立,二事之存正因为他未尝删去;至于删去了什么,本书无从知。

叙言其世当战国中期、秦用商君、楚魏用吴起、齐威王宣王用孙子田忌之徒而诸侯东面朝齐、天下方务于合从连衡以攻伐为贤、孟轲乃述唐虞三代之德是以所如者不合,据《史记·孟子荀卿列传》,节述而不加引号;名轲、騶人、受业子思之门人、游事齐宣王而不能用、适梁而梁惠王不果所言、退而与万章之徒作孟子七篇,并见同篇。本传作游齐在先、适梁在后,而《孟子》〈梁惠王上〉别记见梁惠王、梁襄王之事,孰先孰后本书无从断,故不据以系年;本则之形所据者止在在齐与去齐二段,二段之先后据〈公孙丑下〉自记之「孟子去齐」。齐宣王问保民与孟子举胡龁所言王以羊易牛一事及「是心足以王矣」、王说而引《诗》「他人有心,予忖度之」以下之语,见《孟子·梁惠王上》,易牛一事之本末已节述不加引号,所引者其对答之原文。孟子谓蚳鼃之语与蚳鼃致为臣以去、齐人「所以为蚳鼃则善矣,所以自为则吾不知也」、公都子以告与孟子「有官守者不得其职则去」之答,沈同私问「燕可伐与」及其后「劝齐伐燕有诸」之答,燕人畔而陈贾请解之与孟子「周公,弟也;管叔,兄也」之答,尹士之讥与「夫尹士恶知予哉」之答、充虞路问与「彼一时,此一时也」之答,俱见《孟子·公孙丑下》,引语皆本篇原文。同篇另有「孟子为卿于齐」一语,与「我无官守,我无言责」两存于一篇之内,本书不裁其孰是,蚳鼃一事之判不建在这一问上。「尽信《书》,则不如无《书》。吾于〈武成〉,取二三策而已矣」见《孟子·尽心下》,此语系不得年,故入释而不入文。充虞所引「君子不怨天,不尤人」亦见孔子一则所引其晚年之言,孟子是否取之,史无明文,本书不断。《孟子》七篇出他自己与万章之徒之手(本传「退而与万章之徒序诗书,述仲尼之意,作孟子七篇」),故凡引其书所记孟子之语,作孟门所记之孟子语。生卒之年史无明文,题头所记者旧说,各系以问号,依凡例第十。其书论仁义、王道、性、养气诸端,依凡例第一不记学说,不录。

7

庄子

前 369?–前 286?形 · #

不争其利与位之厚,独问受之者终作何用

庄子名周,宋国蒙地人。生卒之年史无明文,题头所记是旧说,故各系问号。

他做过蒙地的漆园吏。漆园是官家的漆树林,漆是当时造车、造兵器、造礼器都少不了的材料,掌其事者却是最低一等的地方小吏,禄薄而事琐,与卿相之间隔着整个官阶。他一生所居之职,史所载者止此一个。

《史记》说他与梁惠王、齐宣王同时,那是战国中期,上距老子约二百年。彼时列国相争而争相求人,游士以一席话取到卿相之位者时时有之,出仕是那个时代最不需要解释的选择。本传极短,他的行止除下文所记者外一概不载,连他死在何时何地都没有人记下来。

文言

庄子者,蒙人也,名周。周尝为蒙漆园吏,与梁惠王、齐宣王同时。位止一园之吏,而所辞者卿相。

其学无所不闚,然其要本归于老子之言。故其著书十余万言,大抵率寓言也。作〈渔父〉〈盗跖〉〈胠箧〉,以诋訿孔子之徒,以明老子之术。然善属书离辞,指事类情,用剽剥儒墨,虽当世宿学不能自解免也。其言洸洋自恣以适己,故自王公大人不能器之。不能器之者,非不能用,是无处安置。

楚威王闻庄周贤,使使厚币迎之,许以为相。所闻者其贤,所许者其位,二物本不相当。

庄周笑谓楚使者曰:「千金,重利;卿相,尊位也。子独不见郊祭之牺牛乎?养食之数岁,衣以文绣,以入太庙。当是之时,虽欲为孤豚,岂可得乎?子亟去,无污我。我宁游戏污渎之中自快,无为有国者所羁,终身不仕,以快吾志焉。」先认其厚,而后问所以厚之之故。

本则之形为平。庄子可考者止二事,著书与辞聘,二事之明相去不远,故判平。所谓平,是本书在其所能见的两点之间画不出起落,非谓其人一生果无起落;此不足书末已记,而庄子更甚:老子尚有居周与去周两段,庄子连一次去留也没有,他所留下的全部动作是一次不动。

本则取词为安,与老子同,是本部主词第一次两见。凡例第七曰两见即取其对照,故此处标之。二人所安者同是清醒地接受有限,而其所对之境正相反。老子所受者,是他所事之朝将尽而己身在其中,受之而去;庄子所拒者,是一个方当其盛之国许他以卿相,未尝入而先辞。一在局终时走,一在局盛时不进。同一词而两条路,此其可相校之处。

其明之所在,全在辞聘那一段的次序。庄子不驳「千金,重利;卿相,尊位」这两句,他先把它们认下来,认得干干净净。凡拒人之所许者常先贬其所许之物,说利不足贵、位不足荣;如此则所拒者已先被说成不值得拒,那一拒也就不费什么。庄子反其道而行:厚是真的厚,然后才问一句,人家何以肯出这样厚的价。牺牛之喻答的正是这一问。养之数岁、衣以文绣、入于太庙,这一路的厚,其所以为厚,正因为它终将被用作牺牲。所许之物之价,与受之者之终局,本是同一件事的两面,而人多只算得前一面。

此与老子答孔子之语可以并读。老子于孔子所诫者是那个人自处之态,其人所持之说不在其中;庄子于楚使所问者是许者之所以许,所许之物不在其中。二人所看之处不同,而其目所转之向相同:都从摆在面前的那一样东西上移开,转去看它是从哪里来的。本部之所以能立此一对照,正在二人共处一境:诸子之世,士以言取位者众,出仕是不待解释的选择,故辞与不辞才成其为一件可量之事。

其可疑处亦须记。本传止二事,而其一是著书,依凡例第一不记学说,则可据以量者实止辞聘一事。以一事量一人,他处不为。此则所以仍立者,在那一事之中有次序可辨:先认而后问,两步俱在原文,非本书所补。若并此一步之次序而无,则本则不当立。

蒙人、名周、尝为蒙漆园吏、与梁惠王齐宣王同时、其学无所不闚而要本归于老子之言、著书十余万言大抵率寓言、作〈渔父〉〈盗跖〉〈胠箧〉以诋訿孔子之徒以明老子之术、善属书离辞指事类情用剽剥儒墨而当世宿学不能自解免、其言洸洋自恣以适己故自王公大人不能器之、楚威王使使厚币迎之许以为相、庄周笑谓楚使者之语,俱见《史记·老子韩非列传》,引语皆本传原文。本传于论其书之后另有「〈畏累虚〉〈亢桑子〉之属,皆空语无事实」一句,是太史公论其书之辞,本书依凡例第一不记学说,故不录。叙言漆园为官家漆树林、漆园吏为最下之地方吏、其时游士以言取位者众,皆今人解事之语,史无明文,不据以纪事。生卒之年史无明文,题头所记者旧说,故各系以问号,依凡例第十。《庄子》一书之文,本书不引,凡例第一所谓不记其学。

8

伊壁鸠鲁

前 341?–前 270?形 · #

许所不能定者并存数解,独于死不许其二

伊壁鸠鲁生卒两端皆无明文,所据者旧说,故题头两端都系问号。他本是雅典人,少时随移民住在海上一岛,十八岁到雅典。三十二岁起自立一学,先在海外两地,五年后迁回雅典,买下一处园子设教。

他所处的雅典,已在亚历山大死后诸将分争之中,城邦之政久不能自主。他终身不入公门。弟子与他同住园中,饮食极简,他自己在书信里说,有面包和水就够了。

今存他自己的文字,是三封书信(一论物理,一论天象,一论人生)、一组格言与几封别的信,都保在后世那一部记哲人的书的末卷里;他另有四十余种著述,今皆不存。三封书信与那组格言出于他自己的手,本则的判语据之而立;那部书所加的生平、轶事与诸敌之辞,其取舍见本则之〈据〉。

文言

伊壁鸠鲁与弟子书言天象,先著其所为而言之由,曰:知天象之事别无他的,惟心之安宁。既而曰:物理之本与人生之事,往往只容一解;天上之事不然,一事数解并可,而皆不与所见相违。故格物者当并存其可者。凡数解并可而独取其一、弃其一之亦不与所见相违者,是弃格物而入于神话。所不能定者,并存之,此其法。

又曰:格物不当以空设之律绳事,当随事之所示。地上之所见,可以推知天上之所不见;然彼之所以然者,其途非一。以事绳法,不以法绳事。

其与弟子书言死,曰:当习知死于我无与。善恶皆系于觉,而死者,觉之尽也。故曰:吾在则死未至,死至则吾不在;于生者非有,于死者亦非有。其使有死之生可乐者,去其慕不死之心而已,无与于益年。又立为格言曰:死于我无与;身既解散而无觉,无觉者于我无与。于最不能定者,独许一解。

其格言之首条言神,曰:至福而不朽者,己无所扰,亦不以扰人,故无怒无私,凡此皆弱之所出。于并不在所见之内者,亦独许一解。

末年病笃,溺闭而下痢。绝笔与故人书曰:「今日是吾之乐日,亦吾之末日。吾病之苦大而不能复加;然吾以念昔者与子相与之谈,尽当之。」终托之曰:愿子如平生之待我与爱智之业,视某人之诸孤。其苦据实以陈,不以其说掩之。末日所举以相当者,是故人之谈。

本则之形为平,所分止二段:其教与末日。其教一段之内明与蔽同出一物。那一物他自己写在论天象那封信的开头:知天象之事别无他的,惟心之安宁。为着心之安宁,他在天上立并存数解之法(数解并可而心不为之扰);也为着心之安宁,他于死独许一解(死若数解并出,心不安)。同一个目的,在一处立起了法,在另一处把法撤了;此亦书末第一条之不足。

本则取词为傲,为本部傲之两见,对照在亚里士多德:二人皆自立一法而于一处自弛之。亚里士多德所弛者在界,未数过的一条已在他自己所标的界内;此人所弛者在数,其法曰数解并可者不许独取其一,而于死与神各许一解。此人之自弛更难破一层:他所弛的那一处正是他立那条法所为而立者。他立多解之法是为心之安宁,而死正是人心最不安之所在,法一到那里就停了,停在它最该用的地方。

其兼词为玄。论天象那一段正是玄做成了法:知其在而不佯称已尽,不许以一解冒充全解;把玄写成可执之律者,此人是头一个。其蔽亦即在此:他把那条律划了一个界,界外是天,界内是死与神,而界内二事恰是其教法所必须先定的。

此则与苏格拉底尚可并观,不另立一组:二人所对者同是死。苏格拉底曰不知死之为祸为福,故不肯以一必然之恶易一未知之物;此人曰死于我无与,以为其教之基。一人以不知自处,一人以已知自处,而皆由此得其安。本书所量者不是他们安不安,是他们凭什么安:一个是那条界他不跨,一个是那条界他已填平。

末日一书不据以判其升。所举以相当者是念昔之谈,所托者是视故人之孤,而其格言正以交友为人生之最要:是行其所教,非过其所教。那一封书另有一处:他把自己的苦据实写出,说痛大而不能复加,不曾说痛于我无与。他于死用了那把大剪刀,于痛却没有用:那一解的射程只及于死,未及于生之苦,这一层是他自己守住的。末了复申书末第七条:其书四十余种今止存三书信与格言,赖门下代代传之,本书所量者是他与其门人愿留下的那一部分。

叙之所纪,自其为雅典人、少时随移民居海上一岛、十八岁至雅典、三十二岁自立一学于海外两地、五年后迁回雅典买园设教、终身不入公门、别有著述四十余种今不存,皆出第欧根尼·拉尔修《哲人传》卷十,本书列为乙等,依凡例第十一只用于定位,判语无一句建于其上。生卒之数出同卷所引阿波罗多洛之纪年,两端无明文,依凡例第十系问号。食止面包与水一语,拉尔修引其书信之文,入叙。文中所纪五事皆出其自著:论天象之书(数解并可而独取其一是入于神话、知天象之事惟为心之安宁、格物随事之所示而不以空设之律绳事、地上之所见可推天上之所不见而其途非一);论人生之书(死于我无与、善恶系于觉而死者觉之尽、吾在则死未至死至则吾不在、去慕不死之心而无与于益年);格言第二(身解散而无觉)与第一(至福不朽者无所扰亦不扰人故无怒无私);同卷所录其绝笔(末年溺闭下痢、绝笔三语与托以视孤)。三书信与格言,其作者是其人自身,依自著存于乙等之书之裁,等第从其作者而入甲等,惟传世之径是拉尔修那部乙等之书,与亚里士多德之遗令同险,声明于此。引语皆本原文之意,非逐字之译;加引号者谓原文有此语;节述者不加引号。所据皆英译本,非希腊原文。音译入此,依凡例第八:海上之岛谓萨摩斯,论天象之弟子谓皮索克勒,论人生之弟子谓美诺寇,绝笔所与之故人谓伊多梅纽,所托之孤谓梅特罗多洛之诸子,海外两地谓米蒂利尼与兰普萨科。人名从其通行之称,此人史无姓氏,故从其名。不取者四:「智者虽在拷掠之中亦乐」一语(下一句是「然在拷掠之中亦将呼号」,取上半而弃下半即失其实;且那一段是拉尔修述其学派之说,非其自著);其自言不从人学而自学一条(原书不存,止存拉尔修节述,记之不据以立判);其敌所记之轶事(凡例第八,后世附会者不取);其遗嘱一篇(与本则之判无涉)。

第2部末 · 判语对照表

明因或蔽因取词
老子掌一代之籍而不以所知干世,见其尽而去
孔子明言其所不能知,而危至独引天以自保傲 依
苏格拉底所疑遍及于人,而不及于命其疑者
柏拉图验人以其所行,而自行之决在证己非空言术 玄
亚里士多德立求确之度,而所自以为已见者不受其度
孟子推及其人所不自见,而以同一推自定其位类比
庄子认所许之厚,而问许者之所以许
伊壁鸠鲁许所不能定者并存数解,独于死不许其二

此表所列,即每则题下断语约而为一行。取词一列,作魏碑者主词,作宋体者兼词:主词是本书于其人身上所定之最要处,兼词记其同时所涉者。一人本可当数词,主词之设,所以定其最要处,非谓其止有一词。本部八则,五形未备,所见者升、平、谷三形。主词两见者三:安,其对照已标于庄子一则之释;敬,其对照已标于苏格拉底一则之释;傲,其对照已标于伊壁鸠鲁一则之释。兼词不入两见之数,故傲于孔子、苏格拉底、孟子三则之出不在此列,其为主词者止亚里士多德与伊壁鸠鲁二则。取词之数按部计:安、敬、傲、依、类比、愧、术、玄八词皆已见于第一部,而彼此不相通,本部各自一见起算。

第2部末 · 形之属

五形之义具于书首形例,此只列本部诸人之所属。未见之形不列:降与拱,待其首见之则出而后补。

孔子属之。
老子、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孟子、庄子、伊壁鸠鲁属之。
柏拉图属之。

第2部末 · 互校

本部取一副固定的尺,量哲人三十一人。第一部所量者,其人一生所营之业在事功;本部所量者,其业即在思。尺不为之改,此二部之所以能各成其互校。

本部先出八则,对照七组。前二组系于老子,中二组系于孔子,末三组系于苏格拉底、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

其一,老子与孔子,同出一事。孔子适周问礼,老子诫之,而所诫者落在这个人自处之态上,那个人所持之说不在其中;孔子出而语弟子,则曰不能知其乘风云而上天。凡例第三曰明有二面:察其可言之理,与知其不可尽之玄。同一场相见,老子所出者是理之一面,孔子所出者是玄之一面。一事有两面,二人各出其一,故可校。其详具于孔子一则之释。

其二,老子与庄子,同取安而其境相反:老子在其位而后去,所遇者是他所事之朝将尽而己身在其中;庄子未尝入而先辞,所遇者是一个方当其盛之国许他以卿相。一在局终时走,一在局盛时不进。同一词而两条路,其详具于庄子一则之释。

其三,孔子与孟子,同用一个天而用处相反。孔子于天明言不能知,而困于匡、危于宋司马之日,两引之以自保,所称知者是天于己身之所向;孟子于天并不言不能知,径以五百年之数与今之时相校,而校出的结论是当今之世舍己无人。二则又同出一语:孔子晚年自言「不怨天,不尤人」,充虞持以责孟子者亦是这一句,一是自道,一是他人拿回来相责。二人相承之径史无明文,本书不断,所校者止在用天之法。其详具于孟子一则之释。

其四,孔子与苏格拉底,同取敬而两条界之遭遇相反。二人皆划出一条不能知之界:孔子明言不能知龙之乘风云而上天,不语怪力乱神,不以天道性命语弟子;苏格拉底明言不知死之为祸为福,且正以其不知,不肯以一必然之恶易一未知之物。孔子于危急之时两度跨过自己所划之界,取天以自保;苏格拉底至死不跨,鸩已在前而所守者仍是那一句。然苏格拉底另有一物终身不入其所疑之列,即那个替他划界的:神谕在其口中居前提之位,故神之出声与不出声皆成其证。一条界守得住守不住,与那条界是谁划的,是两件事。其详具于苏格拉底一则之释。

其五,苏格拉底与柏拉图,同一事而所转之向相反。三十人令苏格拉底与四人往邻岛取人以就死,苏格拉底独归,柏拉图亲见其事。苏格拉底所收者是「此事我不做」,柏拉图所推者是「诸邦之政皆失,故权当归于爱智者」:一个收到自己身上,一个放到邦国之上。此后一人终身未尝去其城,一人三渡其海。本书不判二者孰是,所校者是同一事之下两条不同的转法,与其各自所至。其详具于柏拉图一则之释。

此一组之外,柏拉图与孟子尚有一处可并观,不另立为一组。孟子是以同一副推自定其位,推施于己而失之;柏拉图是备下一副验人之器而不施于己之出海,器根本未施。一个施了而施错,一个不施:其失同在那一副器上,而一者过之,一者不及。

其六,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同有一处尺所不到,而不到之状不同。柏拉图之尺不举:其验施于人,而未尝施于己之出海,故其末年那一转,正是那把尺终于转向自身。亚里士多德之尺举了,界也画了,而把未核过的一条放进了已核的那一边:「他兽未及观」是他自己标的界,而「牡之齿多于牝」一条正在界内,那一条他并未数过;「魂之美不可见」是他自己写的,下一句却是「昭然」。不举者尚有一日可举,误其界者手里握着一份自己画过的界,那份界正是他不再回头的凭据。此二人再与苏格拉底并观,本部遂成一线:苏格拉底所不疑者是命他去疑的那一句,是尺之源;柏拉图所不施者是施之于己;亚里士多德所不核者是尺之所及之界。源、施、界,三人各失其一,而三人皆非无知之辈。其详具于亚里士多德一则之释。

其七,亚里士多德与伊壁鸠鲁,同取傲为主词,是本部傲之两见。二人皆自立一法而于一处自弛之,而所弛者不同。亚里士多德所弛者在界:「他兽未及观」是他自己标的界,而未数过的一条已在界内。伊壁鸠鲁所弛者在数:他立法说数解并可者不许独取其一,而于死与神二事各只许一解。后一种更难破一层,因为他所弛的那一处,正是他立那条法所为而立者:立多解之法是为心之安宁,而死正是人心最不安之所在,法一到那里就停了,停在它最该用的地方。其详具于伊壁鸠鲁一则之释。

此一组之外,伊壁鸠鲁与苏格拉底尚有一处可并观,不另立为一组。二人所对者是同一物:死。苏格拉底以不知自处,且正因不知,不肯以一必然之恶易一未知之物;伊壁鸠鲁以已知自处,且以此为其教之基。二人皆由此得其安,皆不畏死,临终皆从容。本书所量者不是他们安不安,是他们凭什么安:一个凭的是那条界他不跨,一个凭的是那条界他已填平。

八人尚有一处相通,而此处正是本部之尺所量者。老子于孔子所诫者是那个人自处之态;庄子于楚使所问者是许者之所以许;孟子于宣王所据者是他自己做过而找不着其心的一件小事;苏格拉底于城中号为有智者所问者是他那一门手艺之外的话何以也说得这样满;柏拉图于三十人所据者是他们做出来的事,非其召他时所许的;亚里士多德于理型所问者是它对眼前所见的东西添了什么;孔子于其所不能解者,径言不能解。前六人是从摆在面前那一样东西上移开,转去看它是从哪里来的、又能不能核;孔子是划出一条线,线外之物不入其言。所向不同,而同不肯止于摆在面前的那一样。第一部诸人所营之业在事功,本部诸人之业即在思,而尺不为之改:所量者仍是他看见了什么、那看见从何处转出,其说之是非在所不论。

八则之形,一升六平一谷,而六平所以为平者其故有五。老子止四事,庄子止二事,两人皆无可据以见其起落,此系于史所留下之多寡。孟子之事不少,而其明与蔽同出一推,两段之中各自并出,一线上遂画不出起落,此系于尺之本身。苏格拉底之事亦不少,而所历之境凡四易:众人之政、三十人之政、众政之复、身系于狱而判已下,四境之中所校者始终是同一问,此系于其人自己不动。亚里士多德又别是一状:他所留下的是书而非行事之次第,其书之先后至今不可考,诸段之间根本没有一条时之轴,本不得画一线;所以仍得判平者,不在段与段相去不远,而在每一段之内明与蔽并出且往往同出一句,故那一判不倚于次序。伊壁鸠鲁又别是一状:所分止二段,其教一段之内明与蔽并出而同出一物,而所同出者是一个目的(心之安宁),非孟子那样的一副推。孔子之事独多而其起落可系年,升遂得显。是知平之一形,在本书中兼载五事:所据者少,所据虽多而明蔽同出一推,其人自己不动,所据者无时之轴,与明蔽同出一目的,图上同高而其故不同,读形之外仍须读判语。前二事皆已记于书末,第三事不是尺之不足,是本书所要量到的那一种;第四事亦不另立,因那一判本不建在次序上。柏拉图独得一谷,其中段之陷不在事之不成,在他自己推翻了自己一个判得准的判断:再召而辞之,是本部诸则中判得最准的一次;三召而复行,所翻者即此。谷之得以画出,正因为那两次判之相反出于一人一事,图上有两点可对。此为本部第一处谷。

本部又添二事,皆为第一部所无。其一,第一部四十一则所据者皆他人之记;自孟子始,本部诸人多有自著传世,而所留之事经其人自择,本书所量者是他愿意留下的那一部分。此不足已记于书末,凡后出诸则据自著立判者,其则中须复申之。苏格拉底身无一字之著,其患不在自择,而在两家所记相反,处置之法具于其则之据。柏拉图更窄一层:所据之一篇不惟是自著,其手且有争,故可用者止于自陈之中于己不利者,他自道之得意与所归于他人之心一概搁置。亚里士多德所遇者与柏拉图正相反:其自著至博而几乎不记其身之事,生平全在一部去他六百余年之书里。本书之法是把那一部只用于〈叙〉以定位,判则一句也不建在它上面。三人之状各异,而所行者是同一法:史料有疑,寻那一层不受疑之所动者,寻得则用,寻不得亦不以删人了之。本书宁取这一层以存其人:删则所量者又成了谁的史料齐全,而那正是本书所要避开的。

其二,明与蔽同出一源者,书末第一条已记其为尺之不足;本部之内,孟子、苏格拉底与亚里士多德皆属之,而三者之关系不同。孟子是同一副推用在两处,近处得之,远处失之。苏格拉底则不然:那个不受疑的前提,正是那副能力得以运转之所本。神谕若不真,则遍诣国中之事无从发起;既受其真而不问,则那个不问之处便一直在原地。同一副疑替他量遍了城中所有人自信之根,独不曾回头量过发出那道命令的地方。亚里士多德又紧一层:前二人之明与蔽或在两段之间,或在一推之两处,犹隔着一段路;此人是同一句之内,界与所未核者并出于一行之中,那把度是他自己立的,正因为信得过它,凡自以为已经度过的便不再受度。此别不另立一条不足,仍是书末第一条之内的分层:一线画不出,其故已见三种。

所以不取他部之人相形者:一门之人共处一境,其可比者在此;跨门而比,所比者往往是世而非人。此一条有其代价,且代价先落在老子身上:本部之外原有可与之相对者,依此例一概不取。本部预定三十一则,今出八则,余二十三则续出,其对照亦随之而增。

书末 · 引书

《史记》,司马迁撰。本书取材于〈管晏列传〉〈齐太公世家〉〈晋世家〉〈循吏列传〉〈滑稽列传〉〈伍子胥列传〉〈越王句践世家〉〈货殖列传〉〈孙子吴起列传〉〈魏世家〉〈商君列传〉〈苏秦列传〉〈张仪列传〉〈赵世家〉〈屈原贾生列传〉〈楚世家〉〈田敬仲完世家〉〈孟尝君列传〉〈廉颇蔺相如列传〉〈白起王翦列传〉〈范雎蔡泽列传〉〈魏公子列传〉〈平原君虞卿列传〉〈燕召公世家〉〈乐毅列传〉〈田单列传〉〈春申君列传〉〈吕不韦列传〉〈李斯列传〉〈刺客列传〉〈秦本纪〉〈宋微子世家〉〈秦始皇本纪〉〈老子韩非列传〉〈孔子世家〉〈孟子荀卿列传〉。凡称引原文者,据中华书局点校本。

《左传》,子产一则取材于襄公三十年、三十一年,昭公六年、二十年;晋文公一则取材于僖公二十三年、二十四年、二十八年;楚庄王一则取材于宣公三年、十一年、十二年;孙叔敖一则取材于宣公十二年;晏婴一则取材于襄公二十五年、二十八年,昭公三年、二十年;秦穆公一则取材于僖公三十二年、三十三年与文公六年;宋襄公一则取材于僖公八年、十九年、二十一年、二十二年。凡称引原文者,据中华书局点校本。

《孙子》,孙武一则所引三句,分见〈谋攻〉〈虚实〉〈火攻〉。孙武、孙膑本为二人,各有兵法,旧疑其为一,一九七二年银雀山汉墓同出二书,其疑乃息,本书因分为二则。

《孟子》七篇。《史记·孟子荀卿列传》记孟轲「退而与万章之徒序诗书,述仲尼之意,作孟子七篇」,太史公于此无疑辞,其书之作者史有明文,故孟子一则据以纪事,取材于〈梁惠王上〉〈公孙丑下〉〈尽心下〉。其手兼及万章之徒,非出一人之手,故凡引其书所记孟子之语,作孟门所记之孟子语,不作某一弟子亲闻之逐字实录。〈万章上〉断「百里奚自鬻」之说为好事者所为,百里奚一则据以并存其判,不据以纪事。

《楚辞》〈渔父〉载屈原与渔父问答,与《史记·屈原贾生列传》所记文字小异,本书从《史记》。

《管子》〈戒〉篇载管仲临终论易牙、竖刁、开方,与《史记·齐太公世家》所记相合,本书取其相合处。

《晏子春秋》所载二桃杀三士、橘生淮南、使狗国者从狗门入诸事,《史记》《左传》皆无之,本书不取。其所以不比照《管子》办理者,《管子》〈戒〉篇有《齐太公世家》之相合可据,此则无旁证,而其书之成于何时、出于谁手,历来有疑。

《战国策》所载冯谖客孟尝君之市义与狡兔三窟,《史记》作冯驩而所记不同,本书孟尝君一则不取此一系;〈燕策一〉郭隗千金买马骨、〈齐策六〉貂勃与田单三让,《史记》皆无之,亦不取;〈燕策三〉记荆轲事与《史记·刺客列传》大同,本书从《史记》。其所以概不取者,凡例第八所谓史无明文者不取,而《战国策》一书之成于何时、出于谁手,与本书所据之点校本《史记》不在一等。

《汉书》,班固撰。李悝一则之尽地力之教与五口之家之账,取材于〈食货志上〉。凡称引原文者,据中华书局点校本。

马王堆帛书《战国纵横家书》一九七三年出土,所记苏秦事晚于张仪,与《史记》编年不合,苏秦激张仪入秦一节由是大可疑。本书苏秦、张仪二则所取者《史记》所记之事,不取其相激之说,各已于其〈据〉中声明。太史公于〈苏秦列传〉自言「世言苏秦多异,异时事有类之者皆附之苏秦」,与本书凡例第八条正合,因并记于此。

非汉诸家之史料,本书分三等。甲等:其人之自著,与同时代人所记而其人可考者,位同《左传》《史记》之于春秋战国。乙等:后世编集,须有甲等旁证方取;去其人愈远、成书之手愈不可考者愈低。丙等:史无明文而出于后世附会者,一概不取。第欧根尼·拉尔修《名哲言行录》成于公元三世纪,去所记诸人数百年,且所采既远且杂,属乙等。

一篇文字入何等,以谁写的为断,不以经谁的手传下来为断。故存于乙等之书中的自著,其文字仍入甲等;而编者于自著之外所加之生平事迹,仍入乙等。所以如此者,传抄之疑是全书共有之疑:本书所据之《史记》亦非太史公手稿,若以传径定等,则所据者一部也立不住。此裁只解传径一问,不解著者一问:凡一书之出于众手者,其疑在著者,不在此裁之内。

柏拉图《申辩》《克力同》《斐多》与色诺芬《申辩》《回忆苏格拉底》,苏格拉底一则据以纪事,取材于《申辩》全篇、《克力同》全篇、《斐多》临终一节与《回忆苏格拉底》卷一、卷四之末。二人皆亲从苏格拉底之游,其人可考,去其事不过数十年,依上之三等入甲等。二家所记有相反者:柏拉图记庭上神兆之默,色诺芬记庭前神兆之阻,而色诺芬开篇自言前人记此事者未道出其已以死为胜于生一节,是一条自觉的更正。本书不断其孰真,所取者是二记之所同,即他读神兆之法;其详具于苏格拉底一则之释与据。凡两甲等相异者,本书取其异所不能动摇的那一层,此例与《史记》《左传》不合时之办法同出一理,而彼处所遇者是详略不同,此处所遇者是事实相反而习性相同。苏格拉底身无一字之著,非汉之名物义可译者译其义而入文,其音入其则之据,依凡例第八。

柏拉图《第七书信》,柏拉图一则据以纪事,取材于全篇。柏拉图生平之事几乎全系于此一篇:少时三十人之政召之而未入、众政复而杀苏格拉底、三赴叙叙拉古、狄翁之被逐与被杀、其身在王城中之被囚与几不得返、末了于奥林匹亚拒同讨之请。而此篇出于柏拉图之手与否,自十九世纪以来聚讼未决,近世且有断为希腊化之世所托者。本书不判其真伪,那不是本书所能判的;本书所行者是分层:取其自陈之中于己不利者以立判,其自解、其自许、其所归于他人之心,一概不据。所以如此者,此篇是一篇为己辩解之书,而一篇为其人辩解的文字里,那些于其人不利的自陈,其证力不随作者之谁属而变:若出柏拉图之手,是他自认;若出后人之手,则一个为他辩解的人没有理由替他添上这些话。故本则之判不系于此篇出于谁手,其详具于柏拉图一则之释与据。此法与苏格拉底一则之办法同出一理:彼处所遇者是两甲等事实相反,取其异所不能动摇的那一层;此处所遇者是一篇孤证而其手有争,取其手之谁属所不能动摇的那一层。

前既不取《战国策》而此取之,其别须说明。《战国策》所记者是他人之事,其编者何人、去事多远皆不可考,而所记之利害又正是编者所欲显者,故无一层可以立足。此篇所记者是作者自身之事,其中于作者不利的一层,无论作者是谁都没有添造之由。是知本书甲乙之分,所问者始终是那一记出于谁手、那只手肯不肯自陈其取舍与其疑;手若不可考,则须别寻一层不受其手所动者,寻得则可用,寻不得则不用。太史公于〈苏秦列传〉自言「世言苏秦多异」,是自陈其疑;《孟子》之作者史有明文;《第七书信》二者皆无,而有此一层。

至若《申辩》《斐多》所记柏拉图在庭、与三友愿代任罚金、师死之日以疾不在三事,出于其自著之对话,亦在甲等,柏拉图一则之叙据之。

亚里士多德诸书,亚里士多德一则据以纪事,取材于《伦理学》卷一之三、之六与卷七之一、《形而上学》卷一之末论理型一节、《动物之部》卷一之五、《动物志》卷二之三、《政治学》卷一之三、之五与卷七之十,皆其自著,入甲等。此人所遇者与柏拉图正相反:其自著至博而几乎不记其身之事,入柏拉图之门、之北方王国、返雅典自立一学、末年去雅典而卒于邻邦之岛,一件也不出其书,全在第欧根尼·拉尔修《哲人传》卷五里,而那一部去其事六百余年,依上之三等入乙等。本书之法是把那一部只用于〈叙〉以定位,判则一句也不建在它上面:凡例第十一本已把叙与判分了职,叙所任者是定位,不预文中系有判语之事,故乙等之生平入叙不动判之根,而〈据〉须标明其等,不使读者以为那一段与判语所据者同一分量。前之所谓「乙等无甲等旁证者不取」,当读作不据以立判,非不许出现。至若其遗令一篇,其文之作者是其人自身,依上之裁,等第从其作者而入甲等,其传世之径则是那一部乙等之书,与伊壁鸠鲁三书信同险,本书无从校,已声明于其则之据。本书所据诸书皆英译本,非希腊原文,此一层于苏格拉底、柏拉图二则亦同,并记于此。

〈叙〉一层所补者是文之言外:其世当何时、其位是何职、其国其族当日之处境如何。此三类为今人读古书所必需而不入于判,故不逐则出据,其通例记于此。凡言官职之掌者,据其名与本传所记之职事;职守之详史多无明文,所言止于其秩之高下与其事之所属,不据以纪事。凡言列国之势与年代之次者,据《史记》〈十二诸侯年表〉〈六国年表〉与诸本纪、世家之编年。凡言生卒而系以问号者,皆旧说,依凡例第十。叙中若及于本则之〈据〉所未列之事,其出处仍并入该则之〈据〉,不在此例。

凡本书所记,止于史有明文者。史无明文而出于后世附会者,一概不取。所节述而非引录者,不加引号,其处已于各则之据中注明。

书末 · 赘言

此书之作,起于一疑:读史者动言某人清醒、某人糊涂,所指究竟为何物。若不能说清,则褒贬止是口味之争。

于是取一副固定的尺,分二十门量之。尺只有一副,故一门之内所量者可以互校;而对照止于门内,跨门相比,所比者往往是世而非人。各门互校之全景,各具于其部之末。

然固定之尺自有其险,赵括一则已经言之:凡周密之学,皆能将其所见解释得严丝合缝。此书所用者亦是一套说法,一样会在其边界之外仆倒。读者若觉某一则之判不合,请以其不合处为准,不必以此书为准。所争之处若能说清,此书之用已尽。

尺之不足处,本书已见其七。一在明与蔽同出一源者,五形之一线画不出(赵武灵王、孟子、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伊壁鸠鲁)。此一条至亚里士多德而见其最紧者:前三人之明与蔽或在两段之间,或在一推之两处,犹隔着一段路,此人是在同一句之内,界与所未核者并出于一行之中。至伊壁鸠鲁又见其别一状:所同出者不是一副推,是一个目的,法与弛法皆自心之安宁而来。一在既见而不能行者,觉知之量不足以尽之(李斯与范蠡之对照)。一在明未降而其人自弃者:信陵君之末四年,谗之所由来、王之所以信、己之不复能用,一一看得分明,所降者非其所见,是他不再肯拿那副目去看。五形以明为一线纪其起落,此人在这条线上无处安放:判其降,则违凡例第四之意,因其所见并未减;判其不降,则那四年与河外破秦之日在图上同高,读者必以为不实。本书姑判为拱而记其不足于此(信陵君)。一在凡例第四条:明不待果而立,此条是本书之尺得以成立之由,否则所量者只是成败之另一种排法;然同一条使本书量得出明之有无,量不出明之有着无着。屈原一则见之最切:其所见三事皆验,而其明终身无所着落,本书判其为平而不能再言。一在施蔽于人者:释名之蔽为一人自身之遮蔽,而忿一词所名者是见遮蔽被施于人而生之苦,至于施之者,本书无词可名。田单之神师与两次反间皆是施蔽于人,且施于自己一方,其明未尝因此而降,其蔽亦不因此而增。是知此尺量得出一人自己看得见什么,量不出他对他人之明做了什么(田单)。一在本书之尺须有事可据,而以自隐无名为务者,其事自少:老子一则所据者止四事,已是本传之全。尺不为其隐而放宽,则本书所量者必偏向留下动作之人,而以不留动作为宗旨者反最难被量。此偏于哲人一门尤甚:第一部诸人多有位有事,哲人则不必有(老子)。一在自著传世者:其所留之事皆经其人自择,本书所量者是他愿意留下的那一部分。孟子一则之蔽,据其书所记齐人之讥与充虞之问而立,此二事之得存,正因为他未尝删去;至于他删去了什么,本书无从知。此与上一条不同:那一条问事之多寡,这一条问事由谁选。第一部四十一则所据者皆他人之记,无此患,哲人一部自孟子始,此患常在,凡后出诸则据自著立判者,其则中须复申之(孟子)。此一条至柏拉图而更窄一层:其所据之一篇不惟是自著,其手且有争,故可用者止于自陈之中于己不利者,他自道之得意、他所归于狄翁与其王之心,一概搁置。是知遇此等史料,本书量得到的只是那个人肯写下来的对自己不利的部分,他余下的一生便量不着;而本书宁取这一层以存其人,不肯因手有争而删其人,删则所量者又成了「谁的史料齐全」(孟子、柏拉图)。七事皆记于此,不在书内自行调和。

七者之中,明之有着无着一条须再加一句,免得读者误会。明之有着无着,所系者不止在其人,也在当日与他相接之人肯不肯听、听了能不能传。这一层自有其解,只是那副尺量的是人与人之间,与本书所用者不是同一副。本书只量一人身上明之起落,故此一问出了本书的界,本书不引,亦不代答。凡读至屈原而觉得判平仍有未尽者,所未尽处正在这里。

全书预定三百则,分二十部;今出四十九则,余二百五十一则续出。出之先后依部,部内依世,不依轻重。

书末 · 人名索引

依音序。一人止一则。

本书由作者立意、定法并裁断。各则文字的初稿由 AI 系统起草,文言一层亦然;作者逐则改定,其取字、其判语、其形之所判、诸则之对照与史料之取舍,皆出于作者,最终文本亦由作者定。作者对书中每一个论断承担全部责任,包括那些最终被证明是错误的论断。